一、概念
泄露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泄露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信息,造成信息公開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六條新增加的罪名。
二、犯罪構成
(一)主體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年滿l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司法工作人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
(二)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為復雜客體,既侵害了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訴訟活動和國家司法權的正常行使,又侵害了當事人的相關合法權益。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司法工作人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泄露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信息,造成信息公開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主要有四層含義:一是主體的特定性。只限于司法工作人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二是對象的特定性。只限于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三是內容的特定性,只限于不應當公開的信息;四是后果的特定性。只限于造成不應當公開的信息公開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后果。以上四個要件必須同時具備,方可構成本罪。
所謂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
所謂辯護人,是指接受被追訴一方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人。辯護人既可以是律師,也可以是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還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但指定辯護的只能是律師;
所謂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
所謂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等;
所謂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是指有關國家秘密的案件、有關個人隱私的案件、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經當事人申請決定不公開審理的案件。
本罪的入罪標準為“造成信息公開傳播”和“其他嚴重后果”,但具體標準有待于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作出明確的界定。同時,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也應當對什么是“不應當公開的信息”作出明確的規定。
三、處罰
《刑法》第三百零八條之一第一款:司法工作人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泄露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信息,造成信息公開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