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吳向東時任被告單位遠大石化有限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被告單位遠大石化有限公司經被告人吳向東召集會議決定,于2016年5月24日至8月31日間,利用其實際控制的18個賬戶通過以市場價大量連續買入開倉的手法,將資金優勢轉化為持倉優勢。同時通過直接購買、代采代持、售后回購等方式大量囤積聚丙烯現貨,制造聚丙烯需求旺盛氛圍,以反作用影響期貨市場,跨期貨、現貨市場操縱PP1609價格。被告單位遠大石化有限公司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4.36億余元,被告人吳向東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487萬余元,涉案其他11個賬戶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1億余元。案發后,被告單位遠大石化有限公司退繳違法所得。
【裁判結果】
遼寧省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單位遠大石化有限公司通過囤積現貨影響期貨品種市場行情等手段操縱期貨市場,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操縱期貨市場罪;被告人吳向東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亦構成操縱期貨市場罪,均應依法懲處。被告單位遠大石化有限公司能夠積極配合調查,并積極退繳違法所得,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吳向東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構成坦白,可以依法從輕處罰。據此,依法以操縱期貨市場罪對被告單位遠大石化有限公司判處罰金人民幣三億元,對被告人吳向東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五百萬元;依法追繳被告單位遠大石化有限公司違法所得人民幣四億余元,依法追繳被告人吳向東違法所得四百八十萬余元,繼續追繳涉案的其他11個賬戶違法所得。一審宣判后,被告單位遠大石化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吳向東均提出上訴。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等犯罪,嚴重損害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嚴重破壞證券、期貨市場管理秩序,危害國家金融安全和資本市場健康穩定。本案中,被告單位通過直接采購、代采代持、售后回購等多種方式囤積現貨,影響期貨品種市場行情,并利用實際控制的多個期貨賬戶,集中資金優勢連續交易期貨合約,操縱期貨合約價格,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嚴懲。法院根據被告單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充分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也充分表明人民法院對金融領域犯罪“零容忍”的態度和立場,對增強資本市場各類主體和投資者法治意識、預防違法犯罪具有重要警示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