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20)皖刑終16號
原公訴機關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陳海嘯,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漢族,大學文化,戶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捕前住合肥市,原安徽皖瑞稅務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負責人。因涉嫌犯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于2015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現羈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辯護人唐智君,北京市煒衡(合肥)律師事務所律師。
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蚌埠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陳海嘯犯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一案,于2018年6月14日作出(2016)皖03刑初27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陳海嘯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于2019年4月8日作出(2018)皖刑終236號刑事裁定,發回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2019)皖03刑初7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陳海嘯不服,以其無罪為由,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7月8日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馮偉、高成霞出庭履行職務。原審被告人陳海嘯及其辯護人北京市煒衡(合肥)律師事務所律師唐智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一)關于被告人陳海嘯內幕交易東源電器、泄露東源電器內幕信息的事實
2013年11月7日,江蘇東源電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源電器,股票代碼:002074,現股票名稱變更為國軒高科)第一大股東孫某1與金通智匯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溝通確認將書面全權委托金通智匯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代其處理股份減持及東源電器的重組等事宜。薛某1(時任金通智匯有限責任公司負責人,另案處理)參與東源電器與貴州邦達能源有限公司、合肥國軒高科動力能源有限公司的重組事宜,系東源電器重組的內幕信息知情人。2013年11月中旬,被告人陳海嘯到薛某1家咨詢黃山科宇股權轉讓事項,后陳海嘯于2013年11月18日至2014年1月24日期間,使用其本人證券賬戶買入東源電器共計247.843萬股,成交金額計1628.07455萬元。2014年2月、3月期間,陳海嘯與薛某1多次聯絡、接觸,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薛某1安排其弟媳朱某借給陳海嘯3100萬元,陳海嘯將該筆資金全部買入東源電器股票。之后,陳海嘯又通過質押東源電器股票融資2200.147萬元,繼續買入東源電器股票。2013年11月18日至2014年3月31日,陳海嘯在其本人證券賬戶內共買入東源電器股票1022.1469萬股,成交金額6919.690825萬元。
2014年4月1日東源電器股票停牌,同年9月10日東源電器公告重大資產重組信息并復牌;陳海嘯于2014年9月19日和24日兩個交易日將上述東源電器股票全部賣出,獲利10381.658135萬元。
在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內幕信息敏感期內,陳海嘯向其所在的安徽皖瑞稅務師事務所股東明某、石某泄露東源電器重組的內幕信息,并推薦二人買入東源電器股票。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明某在其本人證券賬戶內,買入東源電器股票2900股,在股票停牌之前賣出,虧損2983.26元;石某在其本人證券賬戶內,買入東源電器247100股,成交金額167.1036萬元。在股票復牌后賣出,獲利276.9126萬元。
認定東源電器內幕交易的證據如下:
第一組證明東源電器資產重組為內幕信息及薛某1為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證據
第一部分證明東源電器資產重組為內幕信息的證據
1.中國證監會關于薛某1等人涉嫌內幕交易案有關問題的認定函,證實東源電器資產重組屬于內幕信息,內幕信息敏感期起點不晚于2013年11月7日,終點為2014年9月10日。
2.東源電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證實東源電器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3.重大資產重組意向書,證實2012年12月18日東源電器和山東潤銀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達成重大資產合作意向。
4.委托書,證實貴州邦達能源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委托立信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公司擬重組上市提供專業服務,并簽訂業務約定書。
5.薛某1證言,證實2012年8月份,他幫助浙江溫州成立一家名字叫金通證券的證券公司,在籌建過程中需要一個載體,2013年二三月份在溫州市甌海區成立金通智匯投資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底或2014年初的時候將公司遷到新疆石河子去了,那里有百分之十二的企業稅收優惠政策。2014年4月份以金通智匯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作為管理人設立了上海隆華匯股權投資合伙企業,在籌建金通證券的時候找了準備投資證券公司的兩個股東,分別是蘇州和信達股權投資合伙企業和蘇州嘉盛股權投資合伙企業作為股東出資,各出資百分之五十,各出資2500萬。當時公司聘任的法人代表是楊銳,后將公司法人代表變更為崔某,股東沒有變化。2014年二三月份準備將公司遷到新疆募集資金的時候,接著他找到內弟戴某,請他擔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實際上只是掛名,不參加公司的任何活動,不領取報酬也不在公司報銷費用,當時考慮到公司想做一些投資經營,涉及到信息披露的問題,原來的兩個股東都是上市公司的大股東,做信息披露比較繁瑣,原來的兩個股東將股份讓戴某代持百分之八十的股份,4000萬的出資額,還有崔某的愛人曾毅代持百分之二十的股份,1000萬的出資額。到2015年八九月份考慮到證監局和公安部門在調查相關事情,戴某和曾毅就把股份還給原來的兩個股東了,法人代表也換成了楊航升。京通智匯資產管理公司是2013年一季度在上海成立,這個公司至今沒辦過具體業務,就是空殼公司,為的就是給籌建金通證券的人發工資、繳社保、報銷費用等。金通智匯,還有京通智匯,隆華匯公司,這三家公司是在同一個地方辦公的。就是一套班子三塊牌子。智匯資本是對外的一個簡稱,不是一個公司的名字,是金通智匯、京通智匯、隆華匯三個公司統一對外的簡稱。2013年11月份孫某1住院時,他和崔某一起去探望過,孫某1提出:一、和山東潤銀重組情況怎么樣了,比較擔心重組不成功后面怎么辦。二、如果和山東潤銀重組不成功,希望委托金通智匯公司把股票處理掉。他說行,一方面是把山東潤銀的重組推進下去,另一方面如果重組不成功替孫重新找買家。在探視孫某1回來后,通過張某聯系到了貴州的煤老板余某1,余有實力而且有收購意向。11月28日,孫某1出具了委托書,全權委托他及金通智匯處理孫某1持有的全部東源電器股票及東源電器的后續資本運作。在2014年一季度因為余某1資金鏈斷裂和煤炭價格下降,沒錢了,他們和余某1的協議無法進行下去。2014年4月1日東源電器因與國軒高科集團重組停牌。
6.證人崔某證言,證實智匯資本是京通智匯、金通智匯及上海隆華匯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統一稱謂,三家公司日常業務由薛某1決定,法人代表由薛某1安排。
7.證人戴某證言,證實他替代崔某擔任金通智匯的法人代表是薛某1安排的,他不參與經營,也不享受收益。
8.證人趙某1證言,證實2012年年底,他聽說薛某1要在浙江成立一個證券公司,就有意向參股。2013年1月份,薛某1打電話說成立證券公司的事有點眉目了,為了證券公司以后正常運營,需要到社會上招聘一些人才,基于此要成立兩個投資管理公司。每個公司他各占百分之五十,各投兩千五百萬。另外的股東袁某是薛某1自己聯系的。2013年3月份左右,薛某1下面員工到禾昌聚合公司找他,說需要和信達的工商資料、工商局注冊公司相關資料的蓋章,他就把相關資料交給對方。大概半個月左右,他向對方提供的兩個驗資賬戶,各轉了兩千五百萬元。這兩個公司成立之后,他就不管了,薛某1他們也沒說過公司的具體運作情況。
9.證人袁某證言,證實關于入股金通智匯和京通智匯公司的情況和趙某1證言一致。
10.證人孫某1證言,證實他出院后的第一天上午,來到華林證券上海公司,見到了崔某和王某1,談及重組情況,他因為資金問題要賣股票。崔某講重組的事情正在進行,減持股票一事他們盡快聯系客戶。第二天,他回南通了,當天崔某給他打電話講薛某1讓他出具一個書面的委托書等情況。
11.證人崔某證言,證實他與孫某1聯系后孫出具了委托書,簽署日期為2013年11月28日,內容和他們(包括薛某1)去醫院探望孫某1時,孫某1口頭委托的內容是一致的。
12.證人張某證言,證實關于邦達能源收購上市公司17.03%股權的操作方案,是他制作,于2013年11月7日發給薛某1的。薛看后,讓王某1修改了下,又發給他,他于第二天發給了孫某2。薛某1讓王某1修改的內容主要有兩點,初稿涉及到薛某1的地方都改成金通智匯核心管理成員,初稿由薛某1(金通智匯)與上市公司現有第一大股東簽訂授權協議,全權代理該股東股權轉讓事宜的談判工作修改為目前金通智匯已與上市公司現有第一大股東簽訂了股權處理及重組授權協議書,全權委托該股東股權轉讓及重組事宜。
13.智匯資本職場常見電話名單、京通智匯2015年8-10月份工資表,證實薛某1為智匯資本主要領導及其在京通智匯領取工資情況(基本工資76000、通訊補貼400、薛某1工資為16名員工中最高)。
14.上海隆華匯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工商登記檔案材料、上海隆華匯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工商登記檔案材料、金通智匯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資料、京通智匯工商資料,證實金通智匯、京通智匯、隆華匯投資管理公司及隆華匯股權投資公司工商登記、股東、法人代表等情況。
15.張某與薛某1互發的郵件、張某和孫某2、曾某互發的郵件,關于邦達能源收購**上市公司17.03%股權的操作方案,證實自起,張某和薛某1、孫某2、曾某發郵件溝通東源電器孫某1減持股票給貴州邦達能源余某1事宜。2013年11月7日,張某向薛某1發送了關于貴州邦達能源收購東源電器股票的操作方案。
16.股權轉讓整體協議、股權轉讓整體協議之補充協議一、協議書、關于轉讓東源電器股份之股份轉讓整體協議、大宗交易報價單、營業部對賬單、資金流水、交易流水、證券交易委托單、大額取款預約登記表銀行交易明細、電子郵件、中國工商銀行個人業務憑證、東源電器證券持有人名冊,證實余某1與薛某1于2013年12月3日簽署股權轉讓整體協議,雙方并于2013年12月9日簽署補充協議,約定相關股份轉讓補充事宜。雙方并于2013年12月3日簽署協議約定遷址事宜。雙方約定,余某1以6億元購買孫某1所持有的東源電器4314.60萬股,股權轉讓分步進行。余某1和孫某1于2013年12月簽署協議約定轉讓第一批10786500股,約占東源電器股份總數的4.26%的股份。2013年12月25日,孫某1大宗交易10786500股,價格為每股5.8元。余某1于2013年12月25日以每股5.8元的價格大宗交易買入東源電器股票10786500股,于2014年9月12日以每股9.69元的價格大宗交易賣出東源電器股票10786500股。2013年12月25日,余某1賬戶轉賬63500000元股權轉讓款。截止2014年3月31日股權登記日,余某1為東源電器第三大股東,第二大自然人股東。
17.諒解備忘錄,證實2014年3月16日、3月17日修改諒解備忘,金通智匯方和余某1方約定對余某1因資金緊張不能按期履行協議等事宜進行溝通協商。
18.東源電器關于終止重大資產重組的公告,證實2013年12月18日,東源電器發布關于終止重大資產重組的公告,承諾自公告發布之日三個月內不再籌劃重大資產重組事項(和山東潤銀重組終止)。2013年12月20日,東源電器關于孫某1減持公司股份的公告,證實孫某1減持股份預計出售總量不超過總股本的8%。2013年12月26日東源電器關于控股股東減持公司股份的公告,證實孫某1減持公司股份10786500股,占公司股本4.26%。本次減持后,孫某1仍為公司第一大股東。2014年4月2日,東源電器發布關于籌劃重大事項停牌的公告,具體為東源電器擬籌劃重大事項,鑒于該事項存在不確定性,為維護廣大投資者利益,避免引起公司二級市場股票價格波動,經公司申請,公司股票于2014年4月1日開市起停牌,且將于2014年4月2日開市起繼續停牌,待公司通過指定媒體披露相關公告后復牌。2014年9月9日,東源電器發布復牌公告,公告東源電器購買合肥國軒高科100%股權,公司股票將于2014年9月10日開市起復牌。
19.東源電器關于重大資產重組的說明、東源電器2013年度的公告及財務顧問協議、東源電器2013年度業績快報及2014年度公告,證實東源電器資產重組、年度業績等情況。
20.重大資產備忘錄、東源電器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報告書(修訂稿),證實東源電器和國軒高科于2014年4月10日簽署重大資產重組備忘錄雙方達成初步意向,東源電器擬進行重大資產重組,以發行股份方式購買李某控制的國軒高科44.14%股權,同時乙方努力促成由東源電器收購國軒高科其他股東所持有的剩余55.86%的國軒高科股權及東源電器和國軒高科的重組情況。
21.財務顧問協議、發票、電匯憑證,證實東源電器和國軒高科與國元證券和東海證券簽訂財務顧問協議,并支付顧問費情況。
22.東源電器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協議,證實2014年9月5日,東源電器與國軒高科法人和自然人股東簽訂的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協議情況。
23.孫某1住院記錄,證實孫某1于2013年在上海長海醫院住院,入院日期為2013年10月17日,出院日期為2013年11月5日。
以上證據證實,薛某1方基于孫某1的全權委托,與貴州邦達能源董事長余某1商洽以借殼上市為目的的東源電器股份轉讓事宜,此后東源電器與合肥國軒高科商洽重大資產重組事宜為內幕信息,該事項動議初始時間(即內幕信息形成時間)不晚于2013年11月7日,公開時間為2014年9月10日,該時間段為內幕信息敏感期。
第二部分證明薛某1為東源電器資產重組的內幕信息知情人的證據
1.中國證監會關于薛某1等人涉嫌內幕交易案有關問題的認定函,證實薛某1、崔某、王某1屬于證券法規定的內幕信息知情人。
2.薛某1、崔某在平安證券、華林證券的任免文件,證實自2008年8月13日,薛某1擔任平安證券總經理,自2012年2月1日不再擔任平安證券總經理職務。2012年5月30日,薛某1被華林證券聘任為公司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2013年7月11日,薛某1不再擔任華林證券首席執行官。
2009年崔某擔任平安證券投行部執行總經理。崔某自2012年6月21日不再擔任平安證券總公司投行部行政負責人兼上海業務負責人職務。2012年10月16日,崔某被華林證券聘任為公司總裁助理兼投行部事業部總經理,2013年10月24日,崔某被華林證券免去總裁助理職務。
3.薛某1、崔某名片復印件,證實薛某1為金通智匯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創始合伙人,崔某為上海隆華匯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創始合伙人。
4.委托書,證實2013年11月28日,孫某1簽署委托書,全權委托薛某1及其控制的金通智匯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為孫某1本人持有的東源電器4314.6萬股股票(占東源電器總股本的17.03%)全部股份的轉讓,包括但不限于選擇股份受讓方、與受讓方談判以及確定股份轉讓價格和轉讓時點,并在其控股期間,全權委托薛某1及其控制的金通智匯投資管理公司負責上市公司的重組和未來資本運作事宜,包括但不限于選擇重組方、確定重組方案、選擇中介機構、改組董事會等并承擔相應責任。
5.證人薛某1證言,證實2012年,薛某1(時任華林證券董事長)參與東源電器和山東潤銀重組,2013年12月份,東源電器終止和山東潤銀的重組;2013年11月份孫某1確定薛某1及金通智匯全權代理孫某1減持股票及后續東源電器重組事宜;2014年3月31日,薛某1陪同國軒高科的李某等人前往東源電器考察并和王某1、崔某一同參與會談,東源電器和國軒高科就公司并購重組達成共識。東源電器股票于次日(2014年4月1日)停牌。
6.證人崔某證言,證實東源電器和山東潤銀重組時薛某1任華林證券董事長;2013年11月份孫某1確定薛某1及金通智匯全權代理孫某1減持股票及后續東源電器重組事宜;東源電器和國軒高科重組系薛某1牽線。
7.證人王某1證言,證實情況與薛某1證言、崔某證言一致。
8.證人王某2證言,證實2012年三四月份平安證券公司開始給他們做IPO上市的準備工作,后來在5月份簽上市輔導協議時才知道他們這個團隊已經到了華林證券,在2012年下半年的時候,平安證券的薛某1(當時已到華林證券任老總)通過汪家勝問是否可以借殼上市,他們說可以。2012年八九月份的時候,華林證券的王某1開始介入,和做IPO上市的團隊給他們公司做重組借殼上市方案。2012年12月,王某1說找到了一個目標公司,準備在12月18日商談,12月18日當天,東源電器公司的孫某1董事長和董秘陳某1來到了公司,還有華林證券的薛某1,接著他們就在會議室商談重組的事情,當時參加會議的東源電器方是孫某1和陳某1,他們公司是他和孟廣銀董事長,華林證券方是薛某1和王某1,當時雙方達成了重組意向框架,簽訂了合作意向書,其中他們公司需向東源電器公司交2000萬元的保證金。當晚東源電器向深交所提出停牌,12月19日,東源電器停牌,他們公司向東源電器打了保證金,雙方開始進行重組工作,具體負責是華林證券的王某1。2013年6月份,東源電器撤回重大重組申請文件,6月19日中國證監會出具了《行政許可申請終止審查的通知》。之后,他們公司和東源電器沒有進一步的溝通,2013年12月18日,東源電器發布了《關于終止重大重組的公告》。
9.證人陳某1、邱某、吳某1證言,證實東源電器和山東潤銀重組薛某1、王某1參與;2013年底,孫某1曾向陳某1咨詢過大股東減持股票事宜。孫某1減持股票后,陳某1在深交所做了信息披露;東源電器和國軒高科重組薛某1參與。
10.證人孫某1證言,證實2012年12月18日,他和陳某1、邱某來到了潤銀化工,見到了該公司董事長孟廣銀和董秘王某2等公司高管,華林證券的王某1,晚些時候華林證券的薛某1也到了。經過會談,他們和山東潤銀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瑞星集團有限公司三方簽訂了《重大資產重組意向書》。
2013年10月23日以后到2013年11月七八日之間,他在上海住院期間,薛某1、崔某前來探望,他表示要把東源電器的股票轉讓給別人一些。薛某1和崔某說可以幫助聯系買家減持股票,東源電器以后如還需重組的事情也可以一并交給他們去做。大約在2013年11月七八日,當天崔某打電話講薛某1的意思讓他給出具一個書面委托書,委托書簽訂的時間為2013年11月28日,在2013年11月28日他給薛某1簽署委托書前,他已經知道和山東潤銀的重組搞不成了,后來和余某1簽署轉讓協議已經是在2013年12月份。
2014年3月31日,公司董秘陳某1講王某1要帶客戶到公司來考察,接著王某1就帶著國軒高科的董事長李某、董秘王某4和國元證券的戚某等人過來了,薛某1也來了,李某對公司比較滿意,雙方并購重組的事進行了溝通,初步達成重組意向,第二天東源電器股票因重大事項停牌。最終東源電器和國軒高科重組成功。
11.證人張某證言,證實2013年10月份,薛某1電話聯系提出東源電器和山東潤銀的重組要失敗了,東源董事長孫某1因為身體不好,要出售他手里持有的東源電器的股票,問能不能找個買家。他就想到了余某1。沒多長時間,他就到貴州找了余某1,跟余說現在有個殼比較好,就是東源電器,大股東孫某1有4000多萬股(占總股本的20%左右),可以買,需要6億元左右資金,如果買了就可以成為大股東,過一兩年后可以擇機借殼上市,比IPO上市更現實,更好操作。余某1覺得可以談。
12.證人余某1、余某2、王某3、孫某2、鮑某、曾某證言,分別證實余某1購買孫某1股份以實現借殼上市事宜是通過張某介紹和薛某1談的;2013年11月21日,余某1等人到上海,并于11月22日到上海國金大廈金通智匯辦公地與薛某1、崔某、王某1等人會談購買東源電器股份的相關事宜;2013年12月2日,薛某1、崔某前往昆明,張某、鮑某先后趕往昆明,于12月3日到貴州盤縣余某1公司與余某1等人會談,薛某1代表金通智匯與余某1簽訂《股權整體轉讓協議》及《協議書》;2013年12月9日,余某1等人到上海與薛某1見面,薛某1代表金通智匯與余某1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之補充協議一》,余某1與孫某1簽訂《關于轉讓江蘇東源電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股份轉讓協議》;2013年12月25日,余某1按協議約定以每股5.8元的價格通過大宗交易受讓孫某1首批1078.65萬股東源電器股票,成交金額6256.17萬元。余某2與王某1聯系,操作了大宗交易事項;后因余某1資金出現問題,2014年4月1日在東源電器停牌后薛某1方與余某1方溝通合作終止事項,2014年4月16日雙方簽訂合作終止協議,合作終止。
13.證人孫某3證言,證實2013年12月25日,她具體操作孫某1通過大宗交易轉讓1078.65萬股東源電器股份給余某1事宜,具體是和王某1聯系,當日完成大宗交易。
14.證人季某證言,證實孫某1減持股票大宗交易的時間是2013年12月25日,當天在華泰證券通州人民路營業部通過大宗交易轉讓給了貴州一個叫余某1的人,大宗交易的對方信息是東源電器公司的人提供的,減持10786500股東源電器股票。
15.證人李某、王某4、戚某證言,均證實2014年3月31日,薛某1、汪成祺、李某、王某4等人會面商談并購重組事項。薛某1陪同李某等人到東源電器考察會談。
16.證人胡某1、彭江應、江某證言,證實薛某1參與了2014年3月31日國軒高科到東源電器的考察會談。
以上證據證實,2012年12月,東源電器準備與山東潤銀重組,薛某1時任華林證券董事長,東源重組為華林證券運作項目,薛某1于2012年12月18日,陪同東源電器董事長孫某1等人到山東潤銀化工考察會談。2013年11月5日之前,孫某1口頭委托薛某1方代為減持股票與東源電器重組,2013年11月7日,孫某1確定將書面全權授權薛某1方代為處理股票減持及東源電器后續重組事宜,2013年11月28日孫某1簽訂授權委托書委托薛某1代表金通智匯方全權處理東源電器重組事宜。薛某1通過張某找到余某1借殼東源上市,并代表金通智匯同余某1簽訂了《股權整體轉讓協議》、《補充協議一》及《協議書》,確定余某1分期購買東源股票以實現借殼上市。2013年12月18日,東源電器發布公告終止與潤銀化工重組,2014年一季度,余某1在受讓東源電器第一批股份后,因資金困難,無法繼續履行協議,2014年3月14日,薛某1方與余某1方達成余某1延期履行協議的備忘錄。2014年3月21日,薛某1通過江某聯系到合肥國軒高科董事長李某,并商談重組事宜,2014年3月31日,薛某1等人陪同國軒高科李某等人前往東源電器考察、會談并購事項,薛某1于當晚已知國軒高科和東源電器達成共識一事。薛某1全程參與東源電器重組,知悉了東源電器重組、東源電器和山東潤銀、孫某1減持股份給余某1借殼上市、東源電器和國軒高科重組等重大資產重組的內幕信息進展情況。根據《證券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薛某1應當認定為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知情人,依法應承擔內幕信息的保密義務。
第二組證明陳海嘯是非法獲取內幕信息人員的證據
第一部分證明陳海嘯身份、職務等情況的證據
1.被告人陳海嘯供述,證實1993年他從銅陵財專畢業分配到安徽省衛生廳,1996年至安徽省地稅局,2001年安徽省對于稅務二級單位脫鉤改制,地稅局代理所變更為安徽省皖瑞稅務師事務所,當時他是法人代表,石某、白良鴻、明某、秦燕是股東。
2.證人明某證言,證實2000年他經陳海嘯介紹進入省稅務代理所,2001年稅務所完成改制更名為安徽皖瑞稅務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改制后法人代表是陳海嘯,股東有陳海嘯、石某、白良鴻和他。
第二部分證明陳海嘯與薛某1的關系的證據
1.證人明某證言,證實陳海嘯接觸的校友圈子都比較有實力,還有很多做證券行業的,這其中包括薛某1。
2.證人石某證言,證實他跟薛某1不認識,沒見過面,聽陳海嘯說過這個人。
3.被告人陳海嘯供述,證實2012年春節后,江北區書記兼主任畢小彬(薛某1校友)把薛某1介紹給他認識,薛當時是平安證券的總經理。薛某1老婆叫李曉文,她也是銅陵學院的,偶爾在同學聚會上碰到,薛某1也是銅陵學院的。他印象中和薛某1一共吃過五六次飯,他買單的有二次,其他的時候都是財稅系統的人約他去吃飯時遇到的。
第三部分證明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陳海嘯與薛某1存在聯絡、接觸的證據
1.被告人陳海嘯供述,證實2013年11月中旬,陳海嘯到薛某1位于瑞和苑家里向薛咨詢黃山科宇股權轉讓事宜,在薛某1接電話期間,聽到東源電器的相關信息,陳海嘯隨后大量買入東源電器;2014年春節,因東源電器股價下跌,陳海嘯要求薛某1幫其打聽東源電器情況;2014年2月份,薛某1安排朱某以借款形式提供3100萬元給陳海嘯代買東源電器,雙方約定利潤分配。具體情況為:他在購買東源電器股票的前幾天,為了黃山科宇股權轉讓的事情到了薛某1位于瑞和苑的家里面找到了薛,他們在談話的過程中薛接了一個電話,他聽到薛說了東源電器四個字,他回去就看了一下東源電器的股東結構、基本面情況,感覺還可以,就在2013年11月份買了200多萬股東源電器,2014年1月份他又購買了200多萬元的東源電器。2014年春節的時候,在省地稅局對面的一個飯店,他找了一個機會對薛某1講買了一點東源電器,12月份跌得比較厲害,1月份又補了一些倉位,可否給打聽東源電器情況,薛某1就很驚訝地問:你買了東源電器?他說是的,薛就說幫他打聽打聽。2014年2月底的時候薛某1打電話說他親戚準備了一些錢,大概在3100萬元,讓他幫代買一點東源電器放在他的賬號上,盈利和虧損都算他親戚自己的,讓他以借款的形式擬一份借款合同。過了幾天后,薛某1就安排在中央花園小區樓下的一個咖啡廳,讓朱某在這個咖啡廳的包廂里和他見面,他就把擬好的借款合同帶去,雙方就在合同上簽字了。朱某先到的,過了有十幾分鐘的時間,她家先生薛某2就過來了。又過了幾天,薛某1打電話說利息要改成20%,讓他跟朱某聯系來辦理這件事情,他當時擬定的合同利息是40%,又過了一二天左右的時間他就打電話聯系朱某在省地稅局對面的停車場見面,他和朱某就在這個停車場朱某的車里把新的借款協議簽訂了。分成是他跟薛某1約定好的,約定的時間是在中央花園樓下的咖啡廳見到朱某這次之前,約定的分成就是總收入減去他之前買入的1600萬元,減去他親戚的3100萬元,減去借款的本金、利息、相關稅費,然后再除以二。借款的本金和利息是他當時跟薛某1說幫他親戚買過股票以后,要拿東源電器的股票去質押,這就是所謂的借款,利息就是抵押股票借款的利息。接著他就逐步買了東源電器,總共買了500多萬股,他找薛某1給打聽東源電器,薛某1后來沒給消息,但是薛讓給薛自己的親戚買東源電器。薛某1安排讓他見朱某之前,他不認識朱某,當時只知道他們是親戚關系,后來才知道她是薛某1弟媳。
2.證人薛某1證言,證實2013年陳海嘯到他位于瑞和苑家中咨詢黃山科宇股權轉讓事宜;2014年春節前后,陳海嘯向他打聽過東源電器;2014年春節后,薛某1介紹其弟媳朱某借款3100萬元給陳海嘯,雙方簽訂借款合同。具體情況為:2013年九十月份,陳海嘯打電話給他,講想來匯報一個事,他就答應了。陳海嘯就到他位于瑞和苑的家里來,陳說黃山科宇上市的事情緩慢,想轉讓這部分股份,因為當天他有事,很快陳海嘯就走了。2014年元旦后春節前六安市市長畢小彬喊他到同慶樓吃飯的時候,陳海嘯也在,他就問陳海嘯東源電器上的陳海嘯是否是你,陳講是的,這個時候他確認陳海嘯買了東源電器,當時感到驚訝。陳海嘯當時好像問了,他當時對東源電器這只股票不太看好,他當時好像跟陳海嘯提示了風險,但陳海嘯當時比較看好。2014年春節前后,他跟財政廳的人在慧我酒樓吃飯,下樓遇見陳海嘯,陳說想借3000多萬。也是2014年春節前后,他碰見弟媳朱某,就跟她講自己同學想借點錢,朱某說可以。之后他就跟陳海嘯打電話,告知借錢之事。周末他回合肥,陳海嘯聯系后在沿河路新天地茶樓二樓的一間包房等他,他到了之后聯系弟媳來一趟。他弟媳朱某很快就到了,陳海嘯就把借條拿出來給她看,陳海嘯說利息一次性支付,利隨本清。
3.通話記錄、短信記錄,證實2014年2月2日(大年初三)11時28分,薛某1主叫陳海嘯,時長171秒,薛某1軌跡在合肥。當日16時07分與陳海嘯之間有一條短信,19時與陳海嘯之間有兩條短信,薛某1軌跡在上海;2014年2月3日,薛某1和陳海嘯之間有一條短信,薛某1軌跡在上海;2014年2月5日,薛某1和陳海嘯之間有兩條短信,薛某1軌跡在上海;2014年2月14日,薛某1和陳海嘯之間有一條短信,薛某1軌跡在上海;2014年2月18日,薛某1和陳海嘯之間有一條短信,薛某1軌跡在上海;2014年2月19日,薛某1和陳海嘯之間有一條短信,薛某1軌跡在上海;2014年2月27日,薛某1和陳海嘯之間有四條短信,薛某1軌跡在上海;2014年2月28日,薛某1和陳海嘯之間有一條短信,薛某1軌跡在上海;2014年3月1日,薛某1和陳海嘯之間有一條短信,薛某1軌跡在上海;2014年3月2日11時43分,薛某1主叫陳海嘯,時長54秒,薛某1軌跡在合肥;2014年3月3日14時35分,薛榮傳主叫薛某1,當日15時05分,陳海嘯主叫薛某1,薛某1軌跡在上海。15時29分,薛榮傳主叫陳海嘯,15時30分,陳海嘯主叫薛榮傳,陳海嘯軌跡在合肥;2014年3月9日,薛某1與陳海嘯之間有兩條短信聯系,當日薛某1軌跡在上海;2014年3月19日,薛某1和陳海嘯之間有兩條短信,當日薛某1軌跡在上海;(周五),薛某1與李某有通訊聯系,當晚10時46分,薛某1與陳海嘯有一條短信聯系;2014年3月22日11時43分和13時5分,薛某1與陳海嘯有兩條短信聯系,且薛某1當日通話地顯示在上海;2014年3月27日16時22分,陳海嘯、薛某1有一條短信聯系。
第三組證明陳海嘯獲取內幕信息后在敏感期內組織資金購買東源電器股票及拋售獲利的證據
第一部分證明部分資金來源的證據
1.證人朱某證言,證實2014年2月份的時候,有一天她老公晚上回家,說有人想借錢,并給她一張陳海嘯名片,說是薛某1介紹的。過了幾天她老公打電話讓她到合肥中央花園一家茶樓包間里說上次想借錢的人在那里。當時她進包間的時候看到薛某1在包間,還有一個男的。經過薛某1介紹她知道那人是陳海嘯,薛某1介紹說陳海嘯是經營稅務所的老總,并且說陳總想借錢。薛某1介紹她給陳海嘯說這是他弟媳婦。當時她問陳需要借多少錢,陳海嘯就拿出一份合同,合同上面寫的借款金額是3100萬元,合同和金額都是打印上去的。她看到合同上寫的利息是35%,就說可以借錢,她和陳海嘯當時就在茶樓包間簽的字。3月份的時候她到交通銀行安徽省分行轉賬給陳海嘯。借錢之前她不認識陳海嘯。簽完協議以后,他們一直沒有聯系。大約過了一個月左右,薛某2就講陳海嘯打電話給他哥哥薛某1,說利息高了。然后她就打電話給陳海嘯了,雙方約定還是在第一次見面的茶館,見面后,陳海嘯就說上次借款的事情,年息35%太高了,利率能不能降一下,她和薛某2就問降多少,陳海嘯就說年利率20%,當時他們覺得20%也過得去,就同意了。
2.證人薛某2證言,證實朱某借錢是他哥哥薛某1介紹的,薛某1先打電話給他介紹陳海嘯,說陳海嘯想借錢,讓他問問朱某愿不愿借。他又把朱某帶來,他們談的借錢的事情,和陳海嘯見面兩次。后來不久薛某1聯系說陳海嘯說利息高了,他又帶朱某找陳海嘯簽訂的借款協議。開始簽訂的年息是35%,后來改成20%。借款之前和陳海嘯不熟悉,后來3100萬和借給他時一樣原路銀行轉款還回來的,好像是交通銀行。
3.借款協議、匯款回單、建行銀行賬戶(陳海嘯建行卡號62×××81)流水,證實2014年2月26日,陳海嘯與朱某簽訂借款協議,約定借款金額為3100萬元,借款期限為一年,年息20%。朱某于2014年3月3日,通過銀行向陳海嘯匯款3100萬。同日陳海嘯建行賬戶進賬3100萬。陳海嘯于2015年1月29日歸還借款本金,并約定利息還款時間延遲至2015年6月30日。
4.建設銀行賬戶流水(陳海嘯建行卡號62×××81)、融入方初始交易委托單、初始交易和購回交易委托單,證實2014年3月25、26日,陳海嘯質押東源電器股票融資2200余萬元。
第二部分證明陳海嘯購買東源電器股票及拋售獲利的證據
1.從平安證券調取的證券開戶資料、陳海嘯平安證券賬戶的客戶遷移單、三方存管協議、陳海嘯平安賬戶傭金率信息、指定交易協議書等資料,證實陳海嘯母親錢某1、陳海嘯在平安證券的開戶資料及賬戶遷移情況、三方存管銀行為建設銀行。
2.建設銀行賬戶(陳海嘯建行卡號62×××81)流水、融入方初始交易委托單、陳海嘯證券賬戶交易流水、蚌埠市公安局關于商請計算東源電器內幕交易涉案證券賬戶的買入、賣出及獲利數額的函及深圳證券交易所查詢結果反饋、蚌埠市公安局關于商請計算巢東股份內幕交易涉案證券賬戶的買入、賣出及獲利數額的函及上海證券交易所查詢結果反饋,證實2013年11月18日至2014年3月31日,陳海嘯銀行轉證券共計轉入資金4728.218153萬元,陳海嘯證券賬戶共計買入東源電器1022.1469萬股,成交金額6919.690825萬元。東源電器復牌后,陳海嘯證券賬戶共計賣出東源電器1022.1469萬股,賣出金額17319.382273萬元,獲利10381.658135萬元。
3.東源電器證券持有人名冊,證實截止2014年3月31日股權登記日,陳海嘯為東源電器第四大股東,第三大自然人股東。
4.陳海嘯的白色戴爾筆記本電腦一臺、蘋果4S手機一部、三星手機一部的扣押清單,證實對陳海嘯涉案物品進行扣押情況。
5.陳海嘯證券交易操作情況、蚌公電勘字(2015)64號電子物證檢查工作記錄,證實經對陳海嘯被扣押的電腦進行檢取電腦SN:5WS1QV,與陳海嘯證券賬戶委托明細中下單電腦匹配,證實陳海嘯證券賬戶系陳海嘯實際控制和操作。
第四組證明陳海嘯泄露內幕信息的證據
第一部分證明陳海嘯泄露東源電器內幕信息給明某、石某的證據
1.被告人陳海嘯供述,證實東源電器是用他自己的賬戶從2013年11月18日至2014年3月30日期間,只要賬戶中有資金就購買,他買入股票的品種、股價、成本價、數量,都會給周圍的人說,而且當時買入東源以后出現了比較大的虧損,然后他也經常在各個場合說自己買的股票被套住了。他跟石某和明某說過自己購買東源電器,還說了東源電器有重組信息。但是這個信息是已經披露過,是東源電器和山東潤銀重組,中海信托-浦江之星在2013年三季度進入東源電器前十大股東,而東源電器二季度和山東潤銀重組材料被證監會退回。
2.證人明某證言,證實大概2013年年底、2014年年初,陳海嘯向他推薦東源電器,陳說這支股票不錯,至少推薦過一次東源電器,當時石某也在場,陳海嘯推薦后他就買了一點東源電器,后來虧損一點就賣掉了。
3.證人石某證言,證實東源電器是陳海嘯向他推薦的,陳海嘯最早在2013年年底的時候,在以前地稅局關系好的老同事建的微信群中說的,說準備全倉買入東源電器,從那以后他就開始關注這支股票了,后來在2014年一二月份的時候陳海嘯在辦公室對他講東源電器承諾三個月不重組的封閉期就要打開了,有重組的可能。他是從3月份開始買東源電器的,一直買到3月底。
第二部分證明明某、石某組織資金購買東源電器股票及獲利的證據
1.明某、石某證券賬戶開戶資料、賬戶傭金率說明,證實明某于2008年1月24日在國信證券合肥公司開設證券賬戶,石某于2013年8月27日在西南證券公司合肥公司開設證券賬戶及在華安證券擁有證券賬戶的情況。
2.明某、石某三方存管賬戶交易明細、明某、石某證券賬戶交易明細及相關交易資料、審計報告,證實明某、石某銀行轉證券資金情況:明某國信證券賬戶于2013年11月21日買入東源電器2900股,成交金額19865元,2014年1月29日共計賣出東源電器2900股,成交金額16965元。虧損2900元。石某華安證券賬戶于2014年3月13日至3月17日,共計買入東源電器33500股,9月24日賣出33500股,獲利343954.74元。西南證券賬戶于2014年3月4日至3月27日,共計買入東源電器213600股,于2014年9月25日至10月29日,共計賣出東源電器213600股,獲利2425936元。
3.證人明某證言,證實2013年11月21日,他買入東源電器股票2900股,每股6.85元,成交金額19865元。2014年賣出東源電器2900股,每股5.85元,成交金額16965元,他購買東源電器股票是虧的。
4.證人石某證言,證實2014年3月份開始購入東源電器,之前陳海嘯也向他推薦過這支股票,當時買了20多萬股,成交金額100多萬元,這支股票2014年4月停牌了,9月份復牌的,他接著將這支股票陸續賣出了,賣了300多萬元,這支股票掙了200多萬。買東源電器應該也用過華安證券的賬戶,他在2014年3月13日、2014年3月17日用這個賬戶總計購買了33500股東源電器股票,成交價230089.86元,復牌后賣出,成交價574044.6萬元,最終獲利343954.74元。華安證券購買東源電器股票也是他辦公室的同一臺電腦操作的。都是他自己的錢,是平時的工資薪金加上做業務提成的錢。
(二)關于被告人陳海嘯內幕交易巢東股份、泄露巢東股份內幕信息的事實
2014年7月17日,安徽巢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巢東股份)實際控制人昌興國際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長黃炳均,致函巢東股份第二大股東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螺水泥),委托海螺水泥方代為尋找合適的買方,對巢東股份進行重組。2014年8月起,薛某1參與了巢東股份與浙江顧家家居、安徽新力投資集團重組事宜,為巢東股份重組的內幕信息知情人。2014年9月20日,陳海嘯在合肥徐同泰酒店宴請薛某1等人,陳海嘯在此期間獲取巢東股份和浙江顧家家居合作的內幕信息后,使用其母親錢某1的證券賬戶,于2014年9月22日、25日、26日三個交易日,共買入巢東股份239.1071萬股,成交金額2673.025081萬元。
2014年9月29日,巢東股份股票停牌。2014年12月,陳海嘯因證券交易異常被安徽省證券監督管理部門調查,2015年1月9日巢東股份發布含有較為明確重組框架內容的重大資產重組繼續停牌公告,2015年2月6日巢東股份復牌,陳海嘯于復牌當日通過大宗交易方式將上述巢東股份股票全部賣出,虧損4.295686萬元。
在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內幕信息敏感期內,陳海嘯向其所在的安徽皖瑞稅務師事務所股東明某、石某泄露巢東股份重組的內幕信息,并推薦二人買入巢東股份股票。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明某在其本人證券賬戶,買入巢東股份8.98萬股,成交金額99.8205萬元,在股票復牌后賣出,獲利208.989萬元。石某在其本人證券賬戶,買入巢東股份11萬股,成交金額121.665645萬元,在股票復牌后賣出,獲利214.754101萬元。
認定巢東股份內幕交易事實的證據如下:
第一組證明巢東股份重組為內幕信息及薛某1屬于內幕信息知情人的證據
第一部分證明巢東股份重組信息為內幕信息的證據
1.中國證監會關于薛某1等人涉嫌內幕交易案有關問題的認定函,證實巢東股份大股東擬將巢東股份賣殼重組,據此巢東股份先后和顧家家居、新力投資籌劃相關重大資產重組事宜,前后行動連貫,屬于《證券法》規定的內幕信息,內幕信息敏感期為2014年7月17日至2015年1月9日。
2.巢東股份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證實該公司為上市股份公司,法人代表黃炳均。
3.關于參與巢東股份籌劃重大資產重組事項的說明、昌興國際委托函、關于CD重組思路及標的企業的介紹、海螺水泥股改資料、薛某1代表金通智匯和海螺水泥簽署的合作備忘錄、顧家家居借殼巢東材料、通知、安徽巢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項停牌公告、復牌申請函、復牌公告,證實2014年7月17日巢東股份大股東昌興國際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長黃炳均函告巢東股份二股東海螺水泥,擬對巢東股份重組并授權海螺水泥尋找合適買方。2014年9月28日,海螺水泥與顧家家居會談巢東股份重組事宜并達成初步意向。2014年9月29日起,巢東股份連續停牌5個交易日。9月30日,顧家家居與黃炳均授權代表簽訂合作備忘錄,巢東股份擬通過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相結合的方式收購顧家家居100%股權,海螺水泥擬以支付現金方式收購巢東股份水泥資產。停牌期間,顧家家居與巢東股份重組失敗,新力集團與海螺水泥、黃炳均商洽相關重組事宜并達成初步意向。此后雙方就資產重組的具體事宜進一步細化、落實,巢東股份多次申請延期復牌。2015年2月6日開市起復牌。
4.2015年3月26日昌興礦業轉讓持有的巢東水泥股份資料及昌興礦業黃炳均退出巢東資料、巢東與新力投資重組過程中相關資料,證實黃炳均退出巢東、巢東與新力投資重組等情況。
5.安徽省供銷商業總公司推薦安徽新力投資公司董事長等人員的通知、董事會決議、巢東水泥購買新力投資名下的金融類業務資產協議、新力投資受讓昌興礦業持有的巢東水泥股權匯款憑證,證實安徽新力投資借殼巢東上市相關情況。
6.關于安徽新力集團入股巢東股份的協議、合同和相關文件資料電子檔附卷、車輛通行記錄、住宿、就餐、出行票據、戰略合作協議、巢東股份董事會公告、決議、海螺水泥董事會決議、任職文件,證實巢東股份重組的過程。
第二部分證明薛某1屬于內幕信息知情人的證據
1.中國證監會關于薛某1等人涉嫌內幕交易案有關問題的認定函,證實薛某1、崔某參與巢東重組事項,王某1隨同薛某1拜訪海螺水泥并推薦借殼項目而知悉巢東股份欲賣殼重組,屬于《證券法》規定的內幕信息知情人。
2.章某、楊某的會議記錄,證實薛某1、王某1、崔某等于2014年8月6日,9月28日及巢東停牌后參與巢東重組會談事宜。
3.薛某1代表金通智匯與海螺水泥簽訂的合作備忘錄,證實薛某1代表的金通智匯為顧家家居與海螺水泥重組上市的財務顧問。
4.證人崔某證言,證實2014年7月底,海螺水泥的楊某聯系崔某委托崔某幫助尋找重組對象;2014年8月11日,薛某1、崔某、楊某、黃炳均及巢東股份董事李少銘在深圳馬可波羅好日子酒店會談,會談內容為黃炳均希望退出巢東;顧家家居和巢東水泥重組介紹人是薛某1、崔某,二人參與顧家家居和巢東水泥會談,并陪同海螺水泥、黃炳均方面到顧家家居考察,雙方簽訂重組框架協議后,由于遷址問題項目終止。
5.證人王某1證言,證實2014年8月6日,薛某1、王某1到蕪湖海螺水泥,商談了安徽產業基金及巢東重組事宜,并介紹了重組項目、方案。
6.證人郭某證言,證實2014年7月份,黃炳均來函委托海螺水泥代為尋找適合的買方,對巢東股份進行重組;2014年8月6日,薛某1來蕪湖海螺水泥談了想做巢東股份重組中介事宜;2014年8月中旬,崔某向海螺水泥方發郵件《關于CD重組思路及標的的企業介紹》;薛某1、崔某介紹顧家家居與巢東水泥重組,并參與雙方會談及考察;安徽新力投資集團是崔某介紹和巢東股份重組的;薛某1和崔某是以中介人的身份參與巢東重組事宜的。
7.證人王某5證言,證實薛某1參與了新力集團和巢東股份的重組。
8.證人楊某證言,證實2014年7月份,黃炳均來函委托海螺水泥代為尋找適合的買方,對巢東股份進行重組;2014年7月底,楊某致電崔某并委托其幫助巢東股份尋找重組對象;2014年8月份,崔某聯系楊某并告知薛某1要到海螺水泥向其介紹重組項目,楊某向郭某、章某報告此事;2014年8月6日,薛某1來蕪湖海螺水泥表示向巢東股份重組提供中介服務事宜的意愿;2014年8月中旬,崔某向海螺水泥方發郵件《關于CD重組思路及標的的企業介紹》,確定智匯資本為重組提供專業顧問;2014年9月份薛某1、崔某介紹顧家家居與巢東水泥重組,并參與雙方會談及考察;巢東與顧家家居重組出現問題后,崔某介紹安徽新力投資集團和巢東股份重組,薛某1參與;薛某1代表金通智匯和海螺水泥方簽署合作備忘錄。
9.證人章某證言,證實2014年7月份,黃炳均來函委托海螺水泥代為尋找適合的買方,對巢東股份進行重組,海螺水泥楊某具體負責重組事宜;2014年8月初,薛某1、王某1到海螺商談巢東重組事宜,王某1介紹了重組標的情況。
10.證人周某證言,證實巢東股份重組事宜主要是董秘楊某在做,中介機構的人員有薛某1和崔某。
11.證人謝某、趙某2證言,證實顧家家居借殼巢東股份上市沒有談成,主要因為遷址問題最終沒有達成一致意見。巢東股份和安徽新力投資的中介機構是華林證券,由華林證券胡某2負責。2014年10月份,崔某參加巢東與顧家家居并購重組的協調會。
12.證人顧某1證言,證實顧家家居董秘董某通過朋友吳某2尋找殼資源,吳某2聯系顧某2幫助尋找殼資源,顧某2通過吳某2向顧某1反饋,薛某1手中有殼資源;2014年9月23日,薛某1經吳某2介紹在杭州四季酒店和顧某1見面,并向其推薦巢東股份殼資源;經薛某1介紹,晚上,顧某1等人到蕪湖,9月28日和海螺會談,并簽署協議,最終未重組成功;9月27日晚,崔某和顧某1就中介費用達成一致意見。
13.證人董某證言,證實董某找了廣發證券的朋友吳某2,讓吳某2幫忙尋找殼資源介紹給顧家家居借殼上市。
14.證人吳某2證言,證實吳某2通過顧某2尋找顧家家居上市的殼資源,顧某2回復薛某1處有殼資源,并讓吳某2和薛某1直接聯系;吳某2于9月23日與薛某1電話聯系時,薛某1已知要借殼上市的公司為顧家家居。
15.證人顧某2證言,證實2014年下半年,吳某2聯系顧某2,請其幫忙尋找顧家家居借殼上市的殼資源;2014年9月19日,顧某2電話聯系薛某1,告知薛顧家家居要借殼上市一事,并要薛直接和廣發證券吳某2聯系。
16.證人胡某2證言,證實薛某1、崔某在新力集團入股巢東股份重組事宜過程中參加有關會議并知悉相關情況。
17.證人徐某證言,證實2014年11月12日到15日期間,薛某1聯系徐某,告知徐巢東股份與顧家家居重組有問題,徐某表示新力集團有意與巢東重組;經薛某1介紹,徐某、桂某于2014年11月12日,到蕪湖與海螺水泥會談,崔某參與會談;2014年11月28日,新力集團的徐某、桂某、海螺水泥的郭某、還有崔某、胡某2乘坐同一航班到香港與黃炳均會談,達成重組框架協議;12月13日,薛某1參與了新力集團與巢東股份關于重組的會談。
18.證人桂某證言,證實內容和徐某證言證明情況基本一致,其還證明了2014年11月底的時候薛某1幫他們推薦了華林證券作為券商,并介紹了項目負責人胡某2。
19.證人薛某1證言,證實2014年8月6日,薛某1、王某1到海螺水泥商談了巢東重組事宜,并介紹了重組項目;2014年8月7日,因崔某無法聯系,楊某致電薛某1,邀請崔某到深圳;2014年8月11日,薛某1、崔某、楊某、黃炳均及巢東股份董事李少銘在深圳會談,商談黃炳均退出巢東事宜;2014年9月份,薛某1、顧某1在杭州見面,薛某1向顧某1推薦借殼巢東,同期崔某向楊某推薦了巢東重組對象顧家家居,薛某1、崔某參與顧家家居和海螺關于巢東重組的會談,顧家家居和巢東股份簽署重組意向書,薛某1代表金通智匯和海螺水泥簽訂協議書,后雙方因遷址問題未達成一致未能重組成功;巢東股份和新力集團的重組是薛某1介紹的。
第二組證明陳海嘯是非法獲取內幕信息人員的證據
證明陳海嘯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與薛某1聯絡、接觸情況的證據
1.被告人陳海嘯供述,證實2014年9月20日在合肥市徐同泰飯店最大的包廂他安排吃飯。吃飯的時候在這個包廂的門口,薛某1告訴他剛從巢湖回來,讓他關注一下巢東股份,浙江顧家家居跟巢東有合作。他在2014年9月22日通過薛某1給講的情況以及在各種股吧等信息收集,判斷出巢東水泥要并購重組。他認為薛某1以前多年從事投行,有IPO上市、并購重組、資產置換等,在這方面的人脈比較廣,信息比較多,薛某1到巢東水泥去肯定是聽到并購重組的風聲,消息也應該準確。薛某1說巢東股份的事是他主動說的,主要是因為薛某1弟媳朱某的錢在他這里。買賣股票分成是按照借款當時他和薛某1約定的比例分配的,以后買其他股票也是按照這樣的比例來算。他購買的巢東股份也是按照他們當時約定的比例來算的,東源電器及東源電器以后購買的所有股票都是他和朱某的,比例也按照原來約定的來算的。薛某1告訴他的是內幕信息,他知道后利用內幕信息購買了相關股票,這是內幕交易行為。
2.證人薛某1證言,證實大概在2014年9月17日,他收到安徽省財政廳朱長才的短信,邀請他參加晚上銅陵財專校友會,具體位置在徐同泰酒店。9月20日當天,他到房間之后,別的人已經到了,大概有30多人,有他的愛人李曉文、皖瑞稅務代理所所長陳海嘯等人。
3.證人明某證言,證實2014年8月16日晚,陳海嘯在合肥徐同泰酒樓宴請的薛某1等人,當晚陳海嘯讓他在樓下負責送人,他沒有參加飯局。還有一次是2014年9月中下旬,陳海嘯宴請他們的圈子包括薛某1,打電話給他要開車去接他們,當時他有事沒去成。
第三組證明陳海嘯獲悉巢東重組內幕信息后,在敏感期內組織資金購買巢東股份股票,在股票復牌后低價拋售虧損4萬余元的證據
第一部分證明資金來源及購買股票的證據
1.從平安證券調取的證券開戶資料、錢某1平安證券賬戶傭金率信息,證實陳海嘯及其母親錢某1在平安證券的開戶資料及賬戶遷移情況,三方存管銀行為建設銀行。
2.錢某1、陳海嘯建行卡交易流水、錢某1證券賬戶交易巢東股份記錄及下單記錄、審計報告,證實2014年9月22日陳海嘯從其建行卡轉款33.8萬元到錢某1證券賬戶、23日從其個人證券賬戶轉款28.0336萬元至其母親證券賬戶、24日賣出東源得款15009.102273萬元,25日建行轉賬13917.59萬元至錢某1建行賬戶,當日陳海嘯將4100萬元轉入錢某1證券賬戶、26日陳海嘯建行轉賬6500萬元到錢某1建行賬戶。錢某1股票賬戶于2014年9月22日買入巢東股份3.2萬股,成交金額33.856萬元。2014年9月25日,錢某1賬戶買入巢東股份158.3971萬股,成交金額1772.115781萬元。9月26日,錢某1賬戶買入巢東股份77.51萬股,成交金額867.0533萬元。22、25、26日合計買入巢東股份239.1071萬股,成交金額2673.025081萬元。
3.2014年9月30日巢東股份股東名冊、巢東股份2013年度審計報告、2014年第一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2014年第三季度報告,證實巢東股份2013、2014年財務數據、股東變化及重要事項。其中巢東股份2014年第三季度報告顯示錢某1為巢東股份第三大股東,第一大自然人股東。
4.被告人陳海嘯供述,證實2014年9月20日,薛某1讓他關注一下巢東后,緊接著他就在2014年9月22日購買了3萬多股巢東股份,2014年9月24日、9月26日也買入了巢東股份,他買的巢東股份總共加起來是二百四十多萬股,以證券賬戶流水為準。購買巢東股份的證券賬戶用的是他母親錢某1的證券賬戶。他基本上是使用電腦下單,電腦是辦公室的兩臺筆記本電腦和家里的兩臺聯想臺式機和戴爾筆記本電腦。
5.證人錢某1證言,證實她開過股票賬戶,是她兒子陳海嘯開的,她沒有使用過該賬戶購買股票,對股票一點都不了解,是陳海嘯使用她的股票賬戶。
6.錢某1股票交易操作站點、操作渠道及備注信息在卷佐證錢某1賬戶相關情況。
第二部分證明涉案股票拋售的證據
1.從平安證券調取的大宗交易申請表,證實2015年2月6日,陳海嘯母親錢某1申請以11.18元每股的價格大宗交易2391071股巢東股份(賣出)。
2.關于巢東股份(600318)大宗交易賣出說明,證實2015年2月3日,懷寧路證券營業部上門服務,陳海嘯母親錢某1簽署大宗交易申請單并拍照留痕。2月6日上午開市時間,陳海嘯助理明某到營業部通知當天通過大宗交易平臺賣出巢東股份,經和陳海嘯聯系,由陳某2發來對手方信息,經與陳海嘯、明某確認,于當日下午按照客戶指令操作了此筆大宗交易。
3.恒泰證券公司東勝鄂爾多斯大街證券營業部買賣交易巢東股份流水,證實陳某3于2015年2月6日買入巢東股份239.1071萬股,成交價格11.18元,2月9日以每股13.55元的價格賣出了314500股,2月12日,以每股18.04元的價格賣了207.6571萬股。
4.被告人陳海嘯供述,證實他技術性處理了巢東股份,在2015年1月15日左右,他打電話找到平安證券合肥營業部老總閆某、平安證券江北營業部老總陳某2他們要求大宗交易巢東股份,他跟他們確定了交易要素,價格11.18元每股,成交股數239萬股,交易時間在巢東復牌的第一個交易日成交,他們兩個都來給他操作這個事了。過了一個禮拜閆某、陳某2說找到了大宗交易方。在2015年1月20日左右,閆某打電話說要簽訂大宗交易手續合同,他就讓閆到他中央花園的家里來簽訂合同。因為巢東股份是在他母親錢某1的證券賬戶,是由他母親本人來簽字,是他讓母親在哪簽字,他母親就會在哪簽。巢東股份在2015年2月6日復牌,閆某就給他發了個短信,就是對手盤營業部名稱,接盤方姓陳,價格11.18元每股,共計239萬股(全部巢東股份),接著他就安排明某到平安證券合肥營業部核對大宗交易的手續,當天就成交了,賣了2600多萬元。之所以這樣做,是因為他找安徽證監會的季松,季松建議把巢東股份技術性處理掉。
5.中國證監會調查材料,證實2014年11月份,證監會對巢東股票交易異常案開展調查。
6.證人明某證言,證實陳海嘯是以他母親賬戶買入的巢東股份。他不清楚陳海嘯什么時候買的,陳海嘯是巢東股份復牌后第一天賣的,是通過大宗交易賣的,11塊多一股賣的,當天上午陳海嘯安排他去平安證券合肥營業部盯著閆總大宗交易巢東股份。陳海嘯之所以大宗交易是因為證監會查他了,陳海嘯提到他買賣巢東股份涉嫌內幕交易。
7.證人陳某2證言,證實2015年元旦前,陳海嘯聯系他要通過大宗交易賣巢東股票,大概有200多萬股,陳說用的是其母親錢某1的賬戶。當時他看了這支股票是在停牌狀態,還問他為什么要賣,他只是說缺錢。他當時感覺這支股票是不是停牌后復牌可能要跌,或者就是陳海嘯可能有其他的隱情。他當時就答應幫他找人接這筆大宗交易。他后來打電話給陳某3,問愿不愿意接這筆巢東股份的大宗交易,陳某3愿意接這筆股票。當時他就在電話里跟陳某3確定好這筆大宗交易的事宜,核對股票代碼、雙方席位號、股票交易數量和約定號這四個要素,成交價格每股11.18元是陳海嘯確定好的。2015年2月6日,陳海嘯大宗交易巢東股份的具體事項是委托明某辦的,陳某3和合肥平安證券懷寧路營業部的業務員對接的。
8.證人閆某證言,證實在巢東股份復牌前的約一周,陳海嘯打電話說確定大宗交易巢東股份,讓他們做好準備,陳海嘯說他母親身體不好不方便,要求上門辦理,他問陳有無交易對手方,陳說對手方由陳某2來找。公司派徐慧帶大宗交易的相關申請表去找陳海嘯母親,讓她簽字留痕。到巢東股份復牌的那天一大早陳海嘯的助理明某就到了營業部現場,當時他還電話聯系了陳某2,說要大宗交易了,把對手方信息發過來,后來陳某2在中午前后才把交易對手方信息發過來。他把信息給明某看了一下,又把交易信息和陳海嘯短信、電話確認了一下,在當天下午三點至三點半之間申報的大宗交易,具體操作是柜員王**辦理的,明某確認后認為沒有問題就離開了。他是在大宗交易巢東股份當天才知道對手方信息的,買入方是陳某3,買入方席位號22477,約定號600318。陳海嘯母親不懂股票的事,只是在辦理相關業務的時候簽個字,大宗交易巢東股份是錢某1的證券賬戶,買入巢東股份也是陳海嘯用其母的證券賬戶買的。
9.證人陳某3證言,證實2015年2月6日陳某2給他打電話說一個業務員今天會跟他聯系,做一筆巢東股份的大宗交易,資金量需要2000多萬,還問賬戶的資金量夠不夠,他說夠的。他就和業務員電話談好,用恒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東勝鄂爾多斯大街證券營業部這個資金賬戶并告知席位號22477。證券交易開始后,合肥平安證券的一個女業務員打電話來確定這筆大宗交易事宜,經過核對股票代碼、雙方席位號、股票交易數量、股票價格和約定號,當天下午3點鐘就開始大宗交易后成交。他的資金來源于他所在的寶弘資產公司,資金是放在他個人賬戶上運作的。接盤這筆大宗交易之前,他的賬戶上就有1個多億的資金。2015年2月9日,他以每股13.55元的價格賣出了31萬4千500股,2015年2月12日又以每股18.04的價格賣了2076571股,共計盈利1000多萬元。他把股票賣出后,按照公司的慣例將資金再做其他股票大宗交易。
10.調取自閆某手機短信息,證實閆某與陳某2、陳海嘯確定大宗交易巢東股份交易要素,即賣出方:錢某1,賣出方席位:61097,標的:巢東股份,交易數量:2391071股,交易價格:11.18元,買入方:陳某3,買入方席位:22477,雙方要素已確認,費率依然萬2,下午報盤等情況。
第四組證明陳海嘯泄露內幕信息的證據
第一部分關于陳海嘯泄露巢東重組信息給明某、石某的證據
1.證人明某證言,證實他是在2014年9月份的一天中午在公司吃飯,陳海嘯說巢東股份不錯,有重組的預期,當時有石某、白良鴻等人在場。陳海嘯在他買入巢東股份之前向他推薦過,說這支股票不錯,有重組預期,還講過臺灣一家水泥公司要收購巢東股份,浙江的顧家家居要借殼巢東股份上市等情況。
2.證人石某證言,證實2014年9月22日在單位辦公室,陳海嘯向他說巢東股份業績不錯,也有重組預期,推薦他購買。
3.被告人陳海嘯供述,證實他在2014年9月22日買過巢東以后,當天中午跟辦公室的明某、石某、白良鴻說這個股票不錯,理由是巢東股份和浙江一個做家居的顧家家居有合作,近期有重組的可能。
第二部分關于明某、石某組織資金購買股票及拋售獲利的證據
1.鄭麗招商銀行交易明細、明某、石某證券賬戶交易記錄等交易資料,證實明某、石某購買賣巢東股份情況。明某國信證券賬戶于2014年9月25日買入巢東股份共計8.98萬股,于2015年3月11日全部賣出,獲利208.989萬元。石某西南證券賬戶于2014年9月23日至26日共計買入巢東股份11萬股,于2015年2月16日至3月31日全部賣出,獲利214.754101萬元。
2.證人明某證言,證實因為前期陳海嘯跟他說的東方明珠、東源電器漲得都不錯,聽陳海嘯說巢東以后,他就贖回自己的100萬理財資金,轉入自己證券賬戶的三方存管銀行賬戶。9月25日開市前,他通過銀證轉賬將100萬元轉入證券資金賬戶,當日買入8.98萬股巢東股份,交易金額99.8205萬元。接著隔了一個交易日就停牌了,2015年1月底復牌后就漲停了,直到2015年3月份,以均價30多元一股全倉賣出,獲利200多萬元。
3.證人石某證言,證實2014年9月23日他購買巢東股份之前,已經從東源電器中出來了一些資金,當時陳海嘯說巢東這支股票不錯,還提過巢東有重組的預期,他從2014年9月23日開始購入,后期三四天時間內陸續買了11萬股,成交金額100多萬元,買完后隔了周六和周日就停牌了,巢東復牌后,接著他陸續將巢東股份全部賣出,賣了300多萬元,獲利大概210萬元;購買巢東股份的錢主要來源于賣出東源電器的所得款。
其他綜合證據
1.中國證監會移送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通知,證實2015年1月30日,中國證監會向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移送陳海嘯等人涉嫌內幕交易犯罪案;2015年2月4日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下發通知要求安徽省公安廳經偵總隊對陳海嘯等人涉嫌內幕交易犯罪依法查處。
2.指定管轄決定書、立案決定書,證實安徽省公安廳于2015年3月6日將陳海嘯等人涉嫌內幕交易案指定蚌埠市公安局管轄;蚌埠市公安局于2015年3月9日對該案立案偵查。
3.戶籍證明、常住人口登記表、入所健康檢查體檢表,證實陳海嘯的自然科目情況及入所健康檢查情況。
4.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物品清單,證實偵查人員于2015年6月25日對陳海嘯辦公室、合肥市中央花園家中進行搜查及扣押2臺黑色筆記本電腦、1臺黑色電腦主機、1部IPHONE6手機等物品情況;同日對明某辦公室進行搜查及扣押電腦主機、筆記本電腦情況;2015年7月23日對石某手機等物品扣押情況;2015年7月29日對朱某相關辦公室、住所進行搜查及扣押借款協議等物品情況。
5.抓獲經過,證實陳海嘯系被偵查機關抓獲歸案。
6.協助凍結財產通知書回執,證實偵查機關對錢某1證券賬戶、銀行賬戶,對明某證券賬戶、銀行賬戶,對鄭麗招商銀行賬戶,石某證券賬戶的證券和資金進行凍結的情況。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海嘯系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其在內幕信息尚未公開前,從事與內幕信息有關的股票交易,成交額9592.715906萬元、獲利1.0381658135億元;被告人陳海嘯還將內幕信息泄露給他人,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股票交易,其行為已經構成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且情節特別嚴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判決:一、被告人陳海嘯犯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1.5億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2022年6月25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上繳國庫);二、違法所得1.0381658135億元及孳息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三、扣押、凍結在案的股票、款項等,由扣押、凍結機關依法處理。
陳海嘯上訴主要提出:1、其沒有內幕交易犯罪的主觀故意;2、在卷證據不能證明其買入涉案股票的交易行為異常,其不屬于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3、其沒有泄漏內幕信息給明某、石某;一審判決認定事實與客觀事實不符。請求二審法院改判其無罪。
辯護人除提出與上訴理由基本一致的辯護意見外,另提出:1、薛某1不是東源電器資產重組的內幕信息知情人,因蚌埠市人民檢察院作出(2018)1號《不起訴決定書》認為蚌埠市公安局認定薛某1涉嫌內幕交易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故本案證據發生了重大變化,應宣告陳海嘯無罪;2、中國證監會關于薛某1等人涉嫌內幕交易案有關問題的認定函不具有客觀性、真實性、合法性,不應作為定案的依據;陳海嘯交易股票有正當理由和正當信息來源,不屬于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3、陳海嘯沒有聯絡、接觸薛某1。
出庭檢察員意見: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原判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本院審理查明,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上訴人的事實,有經過一審庭審質證并予以確認的證據證實。二審期間,上訴人及辯護人均未向法庭提供新的證據,本院對上述事實和證據予以確認。
針對被告人辯解及辯護人辯護意見,綜合評判如下:
(一)關于對薛某1不起訴的相關意見
經查,蚌埠市人民檢察院在本案一審期間作出(2018)1號《不起訴決定書》,認為“蚌埠市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薛某1涉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不符合起訴條件”。
辯護人據此認為,蚌埠市檢察院作出的關于薛某1的不起訴決定書可以證明上訴人陳海嘯沒有從薛某1處獲取東源電器、巢東水泥的內幕信息,不是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
出庭檢察員認為,薛某1案件與本案有關聯,但決定陳海嘯構成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是陳海嘯本身的行為與司法解釋規定的符合度與一致度,上訴人陳海嘯系從薛某1處獲得內幕信息并進行內幕交易行為。
經二審審查,中國證監會出具的認定函認定,薛某1系該案交易股票的內幕信息知情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證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薛某1屬于“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根據在案證據,薛某1介紹了東源電器與余某1的資產重組、借殼上市以及與國軒高科的資產重組,巢東股份與顧家家居、新力投資的重組事宜,薛某1基于中間人、介紹人的身份全程參與重組過程,符合上述規定,同時薛某1對其屬于內幕信息知情人的身份是認可的。薛某1作為內幕信息知情人,陳海嘯系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兩種不同的身份,法律作了不同的定罪標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非法獲取證券內幕信息的人員包括非法手段型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特定身份型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和積極聯系型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三類人員。其中特定身份型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是指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員關系密切的人員(包括基于學習、工作產生的關系,如同學、校友),這類人員無論是主動獲取還是被動獲取內幕信息,均屬于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本案中,陳海嘯從薛某1處既有被動獲取也有主動獲取內幕信息的行為,故陳海嘯屬于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
綜上,辯護人提出本案因薛某1涉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起訴,上訴人陳海嘯不應作為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的相關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二)關于陳海嘯交易東源電器、巢東股份是否異常的
相關意見
陳海嘯提出:在卷證據不能證明其買入涉案股票的交易行為異常;其辯護人認為,陳海嘯交易股票有正當理由和正當信息來源。
出庭檢察員認為,陳海嘯交易東源電器、巢東股份的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屬于相關交易行為明顯異常。
經二審審查,關于東源電器的資產重組,證監會在認定函中認定,東源電器資產重組屬于內幕信息,內幕信息敏感期不晚于2013年11月7日,終點為2014年9月10日。對比陳海嘯的交易時間,2013年11月18日至21日,陳海嘯在四個交易日轉入資金1422.256016萬元。2014年1月24日轉入134.067537萬元。2014年3月3日,朱某轉款3100萬元給陳海嘯。2014年3月24日、25日陳海嘯質押融資2200余萬元。陳海嘯交易東源電器的資金變化與東源電器的內幕信息形成、變化、公開基本一致;陳海嘯供述其于2013年11月中旬從薛某1處得知東源電器的相關信息,而后買入東源電器股票;陳海嘯相關賬戶交易資金的進出與薛某1有關聯,其購買東源電器股票的資金中有3100萬元由薛某1安排朱某提供;陳海嘯的通話記錄、短信記錄在卷證實,從2014年2月2日到3月27日,陳海嘯與薛某1電話、短信聯系多達30余次,陳海嘯買入東源電器股票期間與內幕信息知情人薛某1接觸、聯絡頻繁。
關于巢東股份的資產重組,證監會在認定函中認定,巢東股份內幕信息敏感期為2014年7月17日至2015年1月9日。2014年9月19日,薛某1得知顧家家居擬借殼上市,2014年9月20日,陳海嘯在合肥徐同泰酒店宴請薛某1等人并于當日從薛某1處獲取該內幕信息。在巢東股份內幕信息敏感期內,陳海嘯使用其母親錢某2賬戶,在2014年9月22、25、26日三個交易日,共計買入巢東股份2391071股,成交金額26730250.81元。因證監會調查,陳海嘯于2015年2月6日,在巢東股份復牌當日“一字板”漲停(收盤價12.32元)的情形下,通過大宗交易方式將上述巢東股份股票以每股價格11.18元全部賣出,虧損4.295686萬元。
綜上,本院認為,上訴人陳海嘯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通過聯絡、接觸內幕信息知情人員薛某1,獲取信息得知相關股票重組事宜,籌集大量資金,不計成本將資金全部或大部投入相關股票,與其平時交易習慣明顯背離,且其交易的時間點與內幕信息的形成、變化、公開以及獲取內幕信息時間吻合,交易資金的進入與內幕信息知情人薛某1存在關聯,在交易涉案股票停牌前持續買入只買不賣、相關股票“一字板”漲停復牌后通過大宗交易虧損賣出,上訴人陳海嘯交易東源電器、巢東股份的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屬于相關交易行為明顯異常。故陳海嘯此節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關于陳海嘯交易股票有正當理由和正當信息來源的相關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三)關于中國證監會對薛某1等人涉嫌內幕交易案有關
問題的認定函能否作為定案的依據的意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國證監會《關于整治非法證券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中國證監會具備合法認定主體資格和法定取證職權。
認定函認定“2013年11月7日,孫某1與崔某溝通確認將書面全權委托薛某1方代其處理股份減持及負責東源電器的資產重組等事宜”,有證人孫某1、崔某等證言證實,且得到孫某1于2013年11月28日簽署的書面委托書“委托薛某1方代其處理股份減持及負責東源電器的資產重組等事宜”的印證,認定函沒有歪曲事實。
認定函認定薛某1屬于內幕信息知情人,有參與重組的相關人員及薛某1等多名證人證言、薛某1親筆簽署的協議書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認定函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陳海嘯辯護人關于此節的相關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四)關于陳海嘯有無聯絡、接觸薛某1的相關意見
內幕交易案件由于其特殊性、隱蔽性,其信息傳遞往往發生在兩人之間,傳遞的方式可能是明示,也可能是暗示,更有甚者通過對內幕信息知情人的行蹤、接觸對象,都能進行分析判斷,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行為人只要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與內幕信息知情人聯絡、接觸,并從事相關交易,交易行為異常,交易數額達到立案標準即構成犯罪。從上述第(二)點的分析可以看出,陳海嘯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聯絡、接觸薛某1的事實,有其本人有罪供述予以證實,在卷證人證言、通話記錄、短信記錄等證據能夠相互印證。故陳海嘯辯護人關于此節的相關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五)關于陳海嘯是否泄漏內幕信息給明某、石某的相
關意見
經查,陳海嘯非法獲取內幕信息后,在內幕信息尚未公開前,泄露內幕信息導致明某、石某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交易。此節事實不僅有陳海嘯的供述,且有證人明某、石某證言等證據在卷予以印證,足以認定。故陳海嘯此節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相關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六)關于陳海嘯是否具有內幕交易犯罪主觀故意的相
關意見
經查,2013年11月中旬,陳海嘯到薛某1家里聽到東源電器的相關信息,2014年春節,陳海嘯要求薛某1幫其打聽東源電器情況,2014年2月份薛某1安排朱某以借款形式提供3100萬元給陳海嘯代買東源電器股票;在證監會認定函認定的內幕交易敏感期內,陳海嘯大量買入東源電器股票;2014年9月20日,陳海嘯在合肥徐同泰飯店聽薛某1講巢東股份近期準備重組,顧家家居準備和巢東股份合作。上述時間點,系證監會認定函認定的內幕交易敏感期,相關重組信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的內幕信息。陳海嘯關于此節的供述得到了證人薛某1、朱某、明某、石某的證言等證據印證,結合上述五項的分析,陳海嘯在交易東源電器和巢東股份股票時主觀上明知內幕信息的存在,且利用了內幕信息。故陳海嘯此節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相關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本院認為,上訴人陳海嘯系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其在內幕信息尚未公開前,從事與內幕信息有關的股票交易,成交額9592.715906萬元、獲利1.0381658135億元;陳海嘯還將內幕信息泄露給他人,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股票交易,其行為已經構成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且情節特別嚴重。陳海嘯關于其行為不構成犯罪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相關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出庭檢察員的意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符仲云
審判員 胡建春
審判員 王 旭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書記員 王 琛
附:本案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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