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北京漢卓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汪某某親屬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本律師作為其被控猥褻案的第一審辯護人。
庭審前,辯護人查閱本案所有卷宗材料,多次會見被告人。辯護人參加了法庭調查,舉證質證,庭審辯論。辯護人認為,本案是汪某某與情人敦某某發生感情糾葛,相互毆打,被陷害而成的汪某某強制猥褻案。辯護人綜合辯護觀點如下,敬請合議庭參考適用并在辯護詞中明確評判。
1.汪某某與敦某某之間是同居情人關系
2.二人是因為金錢及出軌而爭吵和打斗
3.本案性質應當是故意傷害非強制猥褻
4.汪某某強制猥褻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5.自首情節
6.其他情節
現分述如下:
一、汪某某與敦某某之間是同居情人關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四條(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應當運用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同一犯罪行為,指向不同的犯罪對象,其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是不同的。犯罪對象是否特定是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分水嶺。本案汪某某與敦某某的同居情人關系決定了不可能存在強制猥褻行為。
2019年5月9日汪某某供述(口供卷P33):我沒有離婚,但和敦某某是男女朋友關系。2019年6月30日汪某某供述(口供卷P59):我們是情人關系,我們是2018年9月左右認識的…我和敦某某開始交往后,以微信轉賬,信用卡刷卡,現金銀行賬戶轉賬等方式給過敦某某7、8萬元人民幣左右。
2019年5月8日敦某某陳述(證據卷P16):汪某某是我前任男朋友;2018年8月(認識);2018年12月,我得知汪汪某某有家庭,我就提出了分手;與汪某某最后一次性行為在一個多月前(2019年4月)。
時間 | 事實 | 證據 |
2018-8\9 | 參加公司聚餐,加了微信,開始交往。 | 證據卷P16 |
2018-12 | 我得知汪汪某某有家庭,我就提出了分手 | 證據卷P16 |
2019-2 | 汪某某開車從北京送我女兒敦某某回宣化,我們一起吃飯。 | 證據卷P48 |
2019-2-17至8-16 | 汪某某為二人租賃“金蟬西路甲1號2009室”同居 | 證據卷P88 |
2019-4-3 | 汪某某與敦某某在一起 | 證據卷P61\65 |
2019-4-21 | 敦某某用汪某某信用卡消費752元+900元 | 證據卷77 |
2019-5-1 | 敦某某收取汪某某10000元轉賬款 | 證據卷P72 |
2019-5-6 | 敦某某收取汪某某3000元轉賬款(鉆戒定金) | 證據卷P81 |
2019-5-8 | 搶奪手機發生“強制猥褻” | 手續卷P11 |
2019-5-9 | 敦某某收取汪某某5000元轉賬款 | 證據卷P74 |
總結 | 汪某某與敦某某是同居情人關系 |
二、二人是因為金錢及出軌而爭吵和打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四條(四)實施犯罪的動機、目的;是應當運用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第二百二十五條,(一)案件起因;(二)被害人有無過錯及過錯程度;應當進行調查。
犯罪起因和目的作為責任要素,在一些犯罪中即能夠區分罪與非罪,又能夠區分此罪與彼罪。本案起因和動機都是因為發現“出軌”搶手機過程中的打斗互撕行為,
而不是具有性的意義侵害他人性決定權的強制猥褻行為。
2019年5月9日汪某某供述(口供卷P33):我和女朋友敦某某打架,她報警了。我看到她手機收到一條微信,內容晨有“老婆”兩個字,我想通過查看他手機聊天記錄了解她的感情狀況(P34)。我就問她手機開機密碼,并試圖搶她的手機,她也在搶回她的手機,目的都是要搶到她的手機,問她要開機密碼,我們繼續搶手機,搶奪花露水,準備拿刀自殘(P35)。我從她手里拿過來看手機(P36)。
2019年5月8日敦某某陳述(證據卷P12):將我拉進我的房間,然后將我手機拿走,跟我要手機密碼,繼續跟我要手機密碼。然后繼續打我,繼續要密碼,他又問我手機密碼,我沒告訴她,汪某某繼續打我。“你別打我了,我告訴你密碼”(P13)。(為什么要這樣做?)汪某某想看我手機,想看看我和男友的聊天記錄,看看我們的感情進展情況。
時間 | 事實 | 說明 | 證據 |
2018-12 | 我得知汪某某有家庭,我就提出了分手 | 得知汪某某有家庭,繼續同居。 | 證據卷P16 |
2019-2 | 汪某某開車從北京送我女兒敦某某回宣化,我們一起吃飯。 | 證據卷P48 | |
2019-2-17至8-16 | 汪某某為二人租賃“金蟬西路甲1號2009室”同居 | 證據卷P88 | |
2019-4-21 | 敦:失望你麻痹啊,我省錢的時候你不買,逛街你又想回家,你他媽不想買你直說跟我饒什么彎子。-敦某某用汪某某信用卡消費752元+900元。汪:你看我們生氣我都怕你信用卡的錢不夠花,我還往里面存了點錢,雖然里面有幾萬吧,我怕你生氣刷爆。 | 因為汪某某為敦某某不花錢而爭吵,花錢而和好。 | 證據卷76-78 |
2019-4-25\26 | 莫名的爭吵 | 因敦某某另有男人而爭吵。 | 雙方微信 |
2019-4-27 | 敦某某與另外男人開房 | 雙方微信 | |
2019-5-8上午 | 早晨汪某某給敦某某訂了四分早餐,訂水果,鮮花 | 維持關系 | 雙方微信 |
2019-5-8下午 | 雙方搶手機要密碼互撕打斗 | 微信引發打斗 | 見汪敦筆錄 |
總結 | 一個男人發來的微信引發了互撕打斗,彼此反目成仇。 |
三、本案性質應當是故意傷害非強制猥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四條,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第二百三十七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構成強制猥褻罪。
所謂猥褻,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欲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實施的淫穢行為。所謂猥褻婦女,是指對婦女的摳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手淫等行為。強制猥褻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通常表現出刺激或者滿足行為人或第二者的性欲的傾向,但不具有強行奸淫的目的。
汪某某的傷檢(證據卷P58\126\127)頸部、肩部、胳膊受傷,敦某某的傷檢(證據卷P113-115)腿部、膝蓋受傷,胸部、屁股傷情,都驗證了是搶奪手機的互撕打斗。
汪某某和敦某某二人在出租屋內為搶手機大打出手,汪某某沒有“摳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手淫等行為”,掐胸掐屁股是暴力行為不是性欲行為,何況還有在搶手機的過程中,敦某某咬了我雙肩各一口,胸部被抓傷,我用手捂住她的嘴,擰胳膊等非性欲行為(口供卷P36)。
四、汪某某強制猥褻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一條(四)”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以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猥褻婦女,是指對婦女的摳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手淫等行為。而本案的掐胸、掐屁股不是強制猥褻的規定動作。
事實 | 證據(汪) | 卷宗 | 證據(敦) | 卷宗 | 認定 |
掐胸 | 敦某某咬了我雙肩各一口,胸部被抓傷,我用手捂住她的嘴,擰胳膊,掐胸部,掐屁股。 | 口供卷P33 | 掐我的右胸部和右側乳頭 | 證據卷P13 | 掐胸非摸胸 |
沒有脫掉過她的衣服 | 口供卷P37 | 沒有脫上衣 | |||
《鑒定書》敦某某右胸衣服擦拭物(03號),檢出混合基因型 | 證據卷P100 | 穿衣掐胸 | |||
綜合 | 雙方搶手機互撕過程中,汪某某隔著敦某某衣服掐敦某某胸部。 | ||||
掐屁股 | 敦某某咬了我雙肩各一口,胸部被抓傷,我用手捂住她的嘴,擰胳膊,掐胸部,掐屁股。 | 口供卷P33 | 他使勁的掐我的屁股 | 證據卷P13 | 不確定 |
沒有脫掉過她的衣服 | 口供卷P37 | 將我褲子和內褲脫掉,露出了屁股。 | 證據卷P13 | 不能印證 | |
《檢定書》敦某某右側臀部擦拭物(02號),基因座基因型相同 | 證據卷P99 | 未脫衣掐屁股 | |||
是打擊,摩擦所致的傷情狀態 | 證據卷P114 | 非掐傷 | |||
綜合 | 沒有脫衣服行為,所以脫衣服掐屁股行為證據不足。 | ||||
總結 | 可以認定雙方搶手機過程中,汪某某隔著衣服掐敦某某胸部,不能認定脫衣服掐敦某某屁股。 |
見敦某某屁股受傷照片圖片P114,我們在結合真正的掐傷照片(舉證證據一),生活的經驗和邏輯判斷敦某某的屁股不是被掐傷。
可以認定雙方搶手機過程中,汪某某隔著衣服掐敦某某胸部,不能認定脫衣服掐敦某某屁股。
五、自首情節
事實:民警于2019年5月9日10時許,到犯罪嫌疑人汪某某現住北京市朝陽區翠城馨園113樓8單元401號查找,汪某某未在家中,其妻通知汪某某有民警來家中尋找汪某某,汪某某知道民警抓捕,主動歸案至家門口被捕。
證據:
1.民警于2019年5月9日10時許,到犯罪嫌疑人汪某某現住北京市朝陽區翠城馨園113樓8單元401號查找,后在其現住地北京市朝陽區翠城馨園113樓8單元門口將其抓獲(證據卷P1)。
2.知道警員抓捕,主動歸案。《微信聊天記錄》(舉證證據二)
3.被告人當庭辯解:知道警員抓捕,主動歸案被抓捕。
法律: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一、關于“自動投案”的具體認定,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的情形。
認定:汪某某知道民警抓捕,主動歸案至家門口成立自首。
六、其他情節
初犯,偶犯;沒有前科劣跡;坦白;當庭認罪;犯罪對象特定;非公共場合;被害人過錯;
綜上所述,被告人汪某某與被害人敦某某關系特殊,他們二人同居8個月之久。雙方因為敦某某另有新歡,搶奪手機而發生爭執和互相打斗行為。現有證據只能證明汪某某對敦某某隔著衣服掐其胸部,沒有證據證明敦某某被脫褲子掐屁股。不符合強制猥褻的以性欲為目的,不符合強制猥褻的摸摳行為。
懇請合議庭踐行疑罪從無,有利于被告的原則,對被告人作出罪、責、刑相適應的無罪裁決。
謝謝!
辯護人:
律 師:董彥國
二O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附:
1.同居情人關系時間表
2.汪某某強制猥褻案發原因
3.定罪證據認定表
4.照片(舉證一)
5.聊天記錄(舉證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