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湖北維思德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梅某某的配偶高某委托,后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我作為其二審階段辯護律師,參與梅某某涉嫌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一案的二審訴訟活動?,F根據一審判決結果,結合一審庭審調查,依據事實和法律,發表辯護意見如下:
一、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部分錯誤,根據“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梅某某應當只為自己開設手術室的犯罪行為負責,而不應當以第一被告人的身份為所有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承擔刑責。
一審法院認為上訴人及其他被告人梅某、王某某、冉某某、楊某、張某、李某某、呂某某、梁某全、梁某臣、楊某某、張某某、歐某某、陳某、周某、孔某某均多次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屬情節嚴重(判決書32頁第4段)。在判決量刑中,梅某某判處的刑期遠高于其他人,這客觀上說明了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為本案主犯,將共同犯罪形態設想為金字塔狀,且梅某某置于犯罪金字塔塔尖。事實上,在本案中,上訴人梅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扮演的角色為開設手術室,其與醫療手術團隊、受體供體中介是平行且平等互利的合作關系,而非領導與被領導、組織與被組織關系。本案中,醫療團隊的人員組成、分工以及利益分配等事宜,梅某某完全不參與、不介入;中介尋找受體與供體、圈養供體、安排受體供體體檢配型、買賣價格洽談等事項也完全不受梅某某管理和支配。醫療團隊可以選擇收入高的手術點做手術、中介可以選擇劃算的手術點完成腎臟買賣交易,三者之間是完全平行且平等的組織架構。在一審判決中,上訴人梅某某與其他被告人刑期和罰金差距過于巨大。
一審法院認定在共同犯罪中,上訴人與被告人梅某、王某某、冉某某、張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卻認定全部受體供體中介陳某、歐某某、虞某某、李某、陳某、周某、趙某某起輔助作用,是從犯(判決書32頁第4段)。由于本案在偵查過程中是以“手術點”為中心展開偵查,導致全部案件事實圍繞手術點展開,情節嚴重程度認定也以與手主點的關聯程度息息相關。而之所以產生這樣的量刑結果,在于法院在事實認定過程中沒有堅持“以審判為中心”的庭審原則,案件審理被偵查邏輯牽著鼻子走?;谝话愕纳鐣WR邏輯就可以知道,在地下人體腎臟買賣過程中,引發、激活和主導業務走向的是受體中介,買賣業務啟動于受體中介找到有需求的換腎需求者,隨后才是與圈養的供體體檢配型,當受、供體買賣雙方價格談定,整個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的活動已基本達成,只剩下在合適的手術點完成手術的最后一個動作。本案在此過程中,中介對于手術點是有完全的自主選擇權的,在我國也的確存在較多的醫院或地下手術點接受此類手術。一審法院將手術點和醫療者作為主犯,卻將中介置于從犯位置,顯然是事實認定錯誤。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的核心在于組織受體和供體、洽談買入和出賣的條件并具體付諸實施,而中介正是其中的主要操盤手。按照一審法院的邏輯,若將設立手術室的人和進行手術的人作為主犯,那就不是“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了,而是分別構成“非法經營”和“非法行醫”罪了。
一審法院并處上訴人罰金人民幣15萬元,遠超同案其他被告人,顯然是認定上訴人為最大獲利人,也與本案事實不符。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獲利來源是收取的受體購買腎臟的費用,這筆費用除去開支供體中介、手術點的手術費用,其余為獲利所得。本案在一審審理過程中,在受體支付購買腎臟的費用后,資金具體走向不明,利益分配未查清,即認定開設手術點的梅某某為最大獲利者,缺乏有效證據支撐。梅某某設立手術室,前期投入巨大,租賃房屋、購置車輛和醫療設備、雇請后勤人員等均需要較大資金支出。相比之下中介是無本生意,由于中介手上掌控了受體、供體資源,在價格談判中占有較大優勢,而且所獲得的收益除去圈養供體和檢查配型外,基本上是純收益。本案在審理中,四例買賣器官案中,受體中介向患者所取的費用與各方獲利之間有較大的差距,該差額法院并未查明,按常理應是由受體中介獲得。
二、一審法院量刑過重,陷入“重刑主義”泥潭,偏離了刑罰的意義,忽視了刑法量刑的“罪責刑相適應”原則,量刑基準與已有的法院判例偏差過大。
本案中上訴人梅某某開設手術室并非是唯利可圖,對手術室的消毒、衛生、除菌等環節把關較嚴,雇傭了專人負責,確保最大程度上能夠滿足移植手術的需要。梅某某開設手術室接受中介進行手術時并未限制受體、供體的人身自由,沒有暴力、脅迫行為,充分強調受、供體行為的自愿性。地下腎臟移植雖然為國家法律所禁止,但也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社會需求,為絕癥患者換取了生命的希望,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其存在雖然違法卻有其一定的的合理性,并非是罪大惡極的犯罪行為。
一審法院不考慮任何主觀惡性、客觀行為危害性,也不考量犯罪情節所造成的實際危害后果,機械套用組織出賣人體“三次以上”即構成“情節嚴重”,割裂了犯罪構成的系統性,導致本案量刑普遍過重。而事實上我國并沒有任何法律條文或司法解釋規定組織出賣人體器官三次以上即構成情節嚴重。
橫向比較,武漢市江夏區人民法院2014年8月1日所作出的(2014)鄂江夏刑初字第00127號《刑事判決書》中,主犯鄧某某因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獲刑7年,并處罰金10萬元。在該份判決中,有犯罪前科的鄧某某涉案六起,不僅開設手術室,還充當中介并圈養供體,提供一條龍的服務,是整個案件中不折不扣的總頭子。相比之下,梅某某涉案五起,僅開設手術室,無任何犯罪前科,獲刑卻高出鄧某某整整一年,量刑明顯偏重。除此之外在本案中,2017年10月21日手術尚未開始著手進行上訴人及其他被告人被警方抓獲,同樣的情形在上述江夏案判決中認為是犯罪未遂,而在本案中卻被認定為犯罪既遂。
雖然我國不是判例法國家,各級法院并無遵循先例的法定義務。但是我國依然是單一制法治國家,在高度相似的案件中執行相似可比較的量刑標準,即是國家法治統一的要求,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現實體現。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中明確要求:“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于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北景概c江夏鄧某某案均發生在湖北省,案情高度相似,梅某某所處的地位和作用遠不及江夏案的鄧某某,一審判決刑罰卻明顯高于鄧某某。法律適用及量刑不能保持連貫性和穩定性,法院作出的判決飄忽不定,難以讓人信服,必然會消弱刑法的公信力。
從刑法的價值取向來看,量刑過重必將讓上訴人的回歸社會和家庭變得更加困難,重威懾懲罰而輕教育改造,缺乏“以人為本”的人文關懷,與刑罰的謙抑原則背道而馳。法不外乎人情,刑罰量刑應在一定程度上考慮人文關懷。上訴人梅某某父母雙親年事已高,其父親現年75歲,母親73歲且身體殘疾,父母基本無勞動收入。梅某某的一對雙胞胎兒女梅某聰、梅某慧出生于2018年1月4日,其時正是梅某某在看守所拘留期間,至今剛滿一周歲??梢灶A見從出生到今后較長一段時間內這對雙胞胎都無法見到自己的親生父親,更談不上享受父受的關懷。
更加雪上加霜的是,梅某某的親哥哥在本案中與其一起被列為第第二被告,弟兄二人為量刑最重的兩個被告人,這就意味著不論從小家庭來講還是其大家族來講,均是家中只有妻兒老小,沒有具備長期穩定勞動收入的男人,對任何家庭而言這都是一個可怕的現實。
刑罰的最優意義在于上訴人梅某某能真誠認罪悔罪,積極接受改造;法院本著以人為本的人道主義精神從輕量刑,讓犯罪之人早日洗心革命,回歸家庭和社會,懲戒與教育并重,彰顯刑法的教育意義。
綜上所述,懇請二審法庭認真考慮我的辯護意見!
此致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辯護人:湖北維思德律師事務所
呂群山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