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高Y縣公安局拒不安排律師與被監視居住犯罪嫌疑人會見的控告信
河北省人民檢察院并
某某檢察長:
申某某涉嫌綁架罪河北省公安廳指定河北省高Y縣公安局立案偵查,高Y縣公安局于2021年6月2日中午對嫌疑人申某某指定居所監視居住,2021年7月15日申某某之女申某超委托北京偉基律師事務所曹小明律師為犯罪嫌疑人申某某提供法律服務,2021年7月19日曹小明律師向高Y縣公安局提交委托會見手續,但高Y縣公安局拒不同意律師會見。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也可以與監視居住嫌疑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超過四十八小時,會見被監視居住犯罪嫌疑人也適用該條款之規定。
高Y縣公安局前承辦人口頭表示申某某案可能涉嫌黑社會犯罪,因此不許可會見。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應當偵查機關許可。申某某涉嫌綁架罪會見律師顯然不需要偵查機關許可。高Y縣公安局拒絕安排申某某律師會見,明顯違反法律規定。
控告人請求河北省人民檢察院履行監督職責,對違法侵犯律師會見權案件予以糾正。
此致
河北省人民檢察院
控告人:北京偉基律師事務所
律師 曹小明
2021年8月7日
附:
申某某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決定書
備注:申某某涉嫌罪名變更為非法拘禁,申某某已于日前被解除監視居住,回到家里養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