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趙某某,身份證號:
聯系方式:
乙方:高某,身份證號:
聯系方式:
鑒于:
1、劉某某(身份證號3713291989102660XX)于2020年12月26日因糾紛將甲方打傷,經鑒定為輕傷,劉某某目前已經被朝陽公安分局拘留。
2、乙方是劉某某親生母親,乙方自愿代劉某某賠償甲方,以取得甲方諒解,爭取劉某某減輕和免除處罰。
甲乙雙方經過溝通達成如下條款,共同遵守:
一、乙方一次性賠償甲方人民幣1000000元(大寫:壹佰萬元),該賠償款已經涵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79條侵權人應賠償的所有項目,甲方接受該賠償款后不得再主張后遺癥、并發癥、繼續治療費等其他賠償費用。此賠償數額為現在或將來、直接或間接與該次傷害糾紛有關的索賠的最終和全部賠償數額。
二、甲方接受賠償款銀行開戶信息如下:
1、戶名:
2、開戶行:
3、賬號:
乙方通過銀行轉賬形式向甲方支付賠償款,甲方保證開戶信息真實完整,賬戶為甲方本人所有。
三、甲方出具對劉某某諒解書當日乙方將本協議第一條約定賠償款100萬元轉入本協議第二條載明的甲方收款賬戶。甲方收款后應向乙方出具收條。
四、甲方收款后應配合乙方辦理劉某某取保候審手續,如辦案單位要求對諒解書格式和個別條款修正的,甲方應予以修正。如辦案單位需要甲方做筆錄核實諒解書真實性,甲方應全力配合。
五、如甲方不配合辦理劉某某取保候審手續,乙方有權主張返還賠償款并要求按法院判決賠償數額支付。
六、本協議一式叁份,甲乙雙方簽字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由乙方交辦案單位辦理取保候審手續使用。
七、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簽訂補充條款。
八、本協議發生爭議,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協議簽訂地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管轄。
甲方 乙方
2021年2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