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監督申請書
申請人:路坤,男,漢族,1986年2月10日生,住涿州市某某鎮丁家莊村3X號,聯系電話:
被申請人:涿州市某某派出所
申請事項
請求監督被申請人對路清、劉翔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依法立案偵查。
事實與理由
2016年7月8日上午10時左右申請人在丁家莊村村北看見有大車裝卸政府明令禁止的盜采的基配石,俗稱混料,申請人上前詢問司機并進行阻止,這時村支書路清帶領兩位村支委和兩位村委及村主任到現場。申請人指責村支書未公開招投標,暗箱操作砂石料供應,村支書仗著人多勢眾對申請人進行辱罵。申請人與村支書路清發生推搡,這時村支書路清上前踹申請人一腳,沒踹中,自己倒地,村支委劉翔打了申請人一拳,村支書路清與村支委劉翔便對申請人拳打腳踢。申請人出于本能自衛還擊。村支書路清從地上撿起一塊石頭砸申請人,申請人用左手一檔,石頭砸在手上,當時手就腫了。在場的村支委和村委干部幾乎都向著村支書,拉架也是拉偏架,加上村支委劉翔是村支書路清姐夫,申請人陷入被動挨打狀態,申請人全身多處受傷,申請人開始向外走。
后路清報警并躺在地上裝死,警察出警后路清被120車拉走。申請人自行上醫院治療,申請人左手第四掌掌骨骨折,住院治療19天,做了復位固定手術,手術處打入5枚螺釘,需要二次手術。東城坊派出所委托法醫鑒定,申請人傷情為輕傷2級。路清傷情為輕微傷。東城坊鎮派出所對申請人做出治安拘留5天,罰款200元處罰,并且予以執行。派出所對傷害申請人致輕傷的路清、劉翔至今未采取任何措施和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公安部的《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四條規定輕傷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轄,該規章第八條規定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故意傷害(輕傷)案件,辦案人員應當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機關處理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公安機關執法細則》第三章3-02立案審查,(1)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案件,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內,依法審查并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2)接受涉嫌經濟犯罪線索的報案、控告、舉報、自首后,應當在七日內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立案;重大、復雜線索,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大、復雜線索,經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六十日。(3)對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需要建立專案開展偵察的案件,立案審查期限按照專案偵察的有關規定執行。(4)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或者書面通知立案的,應當在指定期限內立案偵查。(5)對接受的其他案件,應當及時進行審查,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報案、控告、舉報人在立案審查期間查詢立案情況的,應當及時回復。申請人被故意傷害一案屬于第五種情形,即應當及時審查決定立案情形。
申請人路坤對犯罪嫌疑人路清、劉翔提起刑事控告,并且要求公安機關對其查處,屬于公安機關應當受理案件范圍,且申請人傷情級別達到故意傷害致人輕傷刑事立案條件,被申請人東城坊派出所對該案具有管轄權。申請人控告至今已經300多天,被申請人至今尚未對犯罪嫌疑人路清、劉翔立案,這明顯不符合公安執法規范。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并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可能存在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情形的,應當依法進行審查。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span>
綜上,申請人特依法向貴院提起立案監督申請,望貴院能查明事實,依法監督被申請人立案偵查,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涿州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2016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