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是指以侮辱、誹謗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節嚴重的行為。我國《刑法》第299條規定,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二、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害的是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
名譽是指英雄烈士在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名望、聲譽,是其品德、才干、信譽等方面的社會評價。
榮譽是指英雄烈士因自己的突出貢獻而獲得的光榮稱號或其他榮譽。
(二)、客觀要件
行為人實施了以括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損害英雄烈士人格、名譽的行為。
侮辱是指行為人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貶損英雄烈士人格、破壞其名譽的行為。
誹謗是指行為人編造關于英雄烈士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予以大肆傳播,造成惡劣的影響。
其他方式比如泄露英雄烈士的隱私或者報道嚴重失實的新聞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損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的虛假事實,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貶損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并且希望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
三、罪名認定
(一)英雄烈士
1.近代以來,為國家、為民族、為人民做出犧牲和貢獻的英烈先驅和革命先行者。重點是中國共產黨、人民軍隊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上涌現出的無數英雄烈士。
2.包括個人、群體,包括有名英烈、無名英烈。
3.已經犧牲、逝世的英雄烈士。
(二)侮辱:通過語言、文字或者其他方式辱罵、貶低、嘲諷英雄烈士的行為。
(三)誹謗:針對英雄烈士,捏造事實并進行散播,公然丑化、貶損英雄烈士,損害其名譽,榮譽的行為。
(四)以其他方式:以“還原歷史”“探究細節”等名義,否定、丑化英雄烈士;非法披露涉及英雄烈士隱私的信息或圖片等。
(五)情節嚴重:侮辱、誹謗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造成嚴重的不良影響或者侵害行為持續時間長、范圍廣等情形。
四、相關規范
1.《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條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六條
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五)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
(六)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
【典型案例】
1.仇某明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案
2020年3月1日,江蘇省南京市檢察機關通報,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依法對“辣筆小球”微博博主仇某明批準逮捕,同時決定開展公益訴訟調查工作。
據南京市檢察院通報:2021年2月19日10時29分、10時46分,犯罪嫌疑人仇某明在新浪微博上使用其個人注冊賬號“辣筆小球”,先后發布兩條信息,貶低、嘲諷衛國戍邊的英雄烈士。相關信息在微博等網絡平臺迅速擴散,造成惡劣社會影響。2月20日,犯罪嫌疑人仇某明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介入偵查。2月25日,公安機關以涉嫌尋釁滋事罪提請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檢察機關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仇某明利用信息網絡貶低、嘲諷英雄烈士,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社會影響惡劣,情節嚴重。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對犯罪嫌疑人仇某明批準逮捕。
2.《曾云侵害英烈名譽案(檢例第51號)》【2018年《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第十三批指導性案例》】
在“曾云案”中,曾云因就職受挫、生活不順等原因,飲酒后看到其他網友發表悼念淮安市消防支隊謝勇在實施滅火救援行動中不幸犧牲的消息,為發泄自己的不滿,在微信群公開發表一系列侮辱性言論,歪曲謝勇烈士英勇犧牲的事實。該微信群共有成員131人,多人閱看了曾云的言論,有多人轉發。曾云歪曲事實、侮辱英烈的行為,侵害了烈士的名譽,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曾云的行為侵害了謝勇烈士名譽并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當庭作出判決,判令曾云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在本地市級報紙上公開賠禮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