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GM對《上饒和信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征求意見稿)的異議
一、鑒定意見書第四條第四項“鑒定方法”關于人員停工損失=施工日志中載明的停工天數×《勞動合同》載明的月工資÷30天。參數選用錯誤。
根據我國勞動法相關規定日工資=月工資÷21.49天,因此停工損失計算公式應當是施工日志中載明的停工天數×《勞動合同》載明的月工資÷21.49天。
二、鑒定意見書工程款利息損失計算基數(見鑒定意見書“損失評估明細表第四大項第一小項計算基礎”)引用錯誤。
鑒定以工程造價鑒定報告兩次測量造價結論取中值減去已付工程款80萬作為計算工程款損失計算基數不科學,也模糊了是非。應當按照第二次合法測量造價結論減去已付工程款80萬作為計算損失基數,也就是應當以2726912.19元-800000元=1926912.19元為基數。理由如下:
1、第一次現場勘測原告未被通知到達現場,根據《建設工程司法鑒定程序規范》SFZ JD0500001-2014,現場勘測應由司法鑒定人員會同各方當事人共同到達現場,憑借儀器設備及專用工具對受鑒定項目進行觀察、查勘、檢驗。本次現場勘查程序不符合規范。
2、第一次現場勘測結論明顯錯誤。第一次測繪報告結論“無爭議挖方量為64250.5立方米”,而原被告共同確認的階段性結算截止到2015年1月15日無爭議的原告挖方量總計66311.8立方米(見被告證據二),其中:路基挖土方3268.6立方米;路基挖軟石方40263.8立方米;路基挖次堅石和堅石方16756.4立方米;路基挖非適用材料6023立方米。階段性結算后原告施工到2015年7月10日才停止施工。第一次測繪報告工程量竟然低于原被告共同確認的無爭議階段性工程量是不可思議的,是不真實的。
3、對比第一次測繪與第二次測繪橫斷面積數據除了未施工部分0外,其他點位測量數據均不同。這差異不符合常理。不排除漏測、故意誤測或單方采納被告提供數據編制測繪報告嫌疑。
4、如果以第一次測繪數據為基礎,則有6848.9立方米借方回填發生,也就是說原告還需要從外面買6848.9立方米土到工地,這明顯不符合常理,因為原告不僅不需要買土,還需要大量棄土,否則就無需興建那么大的棄土場。
2016年5月28日,在法院主持及第三方(鑒定方)的見證下,原被告雙方均到現場,進行過唯一的一次符合程序的有效測量(即第二次測繪),因此應當以第二次測繪造價結論為依據。
三、鑒定意見書利息選用不準確,申請人既有月息2%借款,也有月息3%借款,申請人并且提供了相應證據。但鑒定單位采納月息2%計算損失不準確。
四、村民阻工停工損失申請人有證據證明19天,鑒定單位僅采納14天(見鑒定意見書“損失評估明細表第二大項第一二小項”)
被申請人未提供相反證據反駁申請人證據,根據證據規則應當采納申請人舉證證明事實。鑒定單位在統計過程中列明了具體阻工時間及統計結果為19天,可是在人工損失和機械損失計算時則采納14天。擅自減少計算損失天數法律依據不足。
質證人:洪GM
2017年 6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