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瓊民二終字第58號
上訴人(原審申請人):招商局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118號招商局大廈5層。
法定代表人:秦曉,招商局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雷正卿,廣東海信現代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胡昊,廣東海信現代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申請人):海南科達集團公司,住所地:
海南省瓊山市府城甘蔗園。
法定代表人:曲少華,海南科達集團公司董事長。
上訴人招商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招商集團)與被上訴人海南科達集團公司(以下簡稱海南科達)破產清算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海中法破字第8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8條第(1)項的規定,本案未經開庭審理。
原審法院審理認為:原審法院收到招商集團的破產申請書后,依招商集團提供的海南科達的住所地,及法定代表人的聯系方式,均無法找到海南科達。原審法院認為,破產程序不同于普通的民事訴訟案件,在被申請人下落不明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不僅無法對破產申請進行審查,且破產程序啟動后,也無法進行破產清算,破產程序無法進行。故招商集團的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破產案件受理條件。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不予受理招商集團有限公司對海南科達的破產申請。
招商集團上訴稱:海口中院的裁定嚴重違反了民訴法和破產法的相關規定。一、海南科達并非下落不明,而是在逃避破產清算。海南科達目前還在海南中院申請執行招商集團子公司的債權,其法人代表經常出入海南中院,可委托海南中院送達。二、即使一般送達不到海南科達,也可以公告。三、一審法院的"破產程序在被申請人下落不明的情況下無法對破產申請進行審查、無法進行破產清算、破產程序無法進行"的理由不成立。破產受理后,依法進行相關破產程序,即使沒有破產財產的,可依照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終結破產程序等。四、破產法第四條規定破產案件可以適用民訴法相關規定。五、立案后又裁定不予受理應屬無效裁定。招商集團請求:撤銷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海中法破字第8號民事裁定,指令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立案審理。
經本院審理認為,原審法院應當受理招商集團的破產申請。首先,本案破產申請人招商集團是海南科達的債權人,被申請人海南科達是招商集團的債務人,申請破產權利人的主體適格。第二,招商集團向原審法院提交破產申請同時,提交了債權發生的事實、債權性質、數額、債務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多年沒有進行經營,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等證據。第三,無證據證明招商集團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的"債權人借破產申請毀損債務人商業信譽,意圖損害公平競爭的"法律障礙。本院認為,招商集團的破產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相關規定。原審法院以海南科達下落不明,無法對破產申請進行審查,無法進行破產清算、破產程序無法進行為由,從而裁定不予受理招商集團的破產申請,缺乏法律依據。原審裁定錯誤,依法應予糾正。招商集團上訴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7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海中法破字第8號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審 判 長 王婭 審 判 員 范忠 審 判 員 戴義斌 二○○八年八月六日 書 記 員 王蕓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