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西民初字第5767號
原告張月閣,男,1959年12月28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海淀區西三旗建材小區宿舍2號樓三單元201號。
委托代理人隆昕哲,男,無業,住北京市大興區。
委托代理人王蕭,女,無業,住北京市西城區集體戶2黃寺大街23號。
被告北京市西城區殘疾人聯合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南小街國英園4號樓。
負責人劉志京,北京市西城區殘疾人聯合會理事長。
委托代理人高東風,男,北京市西城區殘疾人聯合會干部。
委托代理人朱偉偉,女,北京市西城區殘疾人聯合會干部。
原告張月閣(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北京市西城區殘疾人聯合會(以下簡稱被告)公司清算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由本院審判員王欣擔任審判長,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隆昕哲,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高東風、朱偉偉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1993年10月原告由北京行星減速機廠調入北京康裕隆經貿公司(后更名為北京康裕隆技貿中心)(以下簡稱康裕隆中心),成為該企業職工。1999年底原告在家待崗,但未發放基本生活費。2007年8月經北京市西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認定原告與康裕隆中心存在勞動關系,康裕隆中心向原告支付基本生活費用。后因執行過程中查找不到財產,故中止執行。經查,康裕隆中心系被告出資設立,該企業于2001年8月10日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西城區分局吊銷營業執照,但未組織清算,現要求被告先期對康裕隆中心組織清算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辯稱,同意組織清算,但需要原告積極配合,由于原告的人事檔案無法落實,導致無法組織清算。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北京康裕隆技貿中心的主辦單位為被告,2001年8月10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吊銷了北京康裕隆技貿中心的營業執照,其債權債務由主辦單位負責清算,被告至今未對其清算。2007年8月10日北京市西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京西勞仲字【2007】第822號裁決書,認定原告與康裕隆中心存在勞動關系,由其支付原告自1999年12月至今的基本生活費。以上事實,有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工商登記檔案、裁決書、備案登記通知書及當事人的陳述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作為北京康裕隆技貿中心的主辦單位,在北京康裕隆技貿中心被工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后,有負責清算的義務。原告系北京康裕隆技貿中心的債權人,其向被告提起訴訟,要求其承擔清算責任,理由正當,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七條、《中國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北京市西城區殘疾人聯合會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對北京康裕隆技貿中心進行清算,六十日內清算完畢。
案件受理費七十元由被告北京市西城區殘疾人聯合會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向本院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王 欣
審 判 員 劉 建 勛
審 判 員 林 婷
二ΟΟ八 年 九 月 十八日
書 記 員 馬 莎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