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黎某根,男,1965年6月1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東涌鎮……。身份證號碼:44012619650……
申請人黎某權,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東涌鎮……。身份證號碼:4401261970040……
兩申請人委托代理人黃林鋒,福建元一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兩申請人委托代理人林賢芝,福建元一律師事務所助理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申請人福建省連江縣某綜合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連江縣馬鼻鎮合峰村。注冊號:35012210000****。
法定代表人謝煥棠,董事長。
申請人黎某根、申請人黎某權與被申請人福建省連江縣某綜合開發有限公司申請強制清算糾紛一案,根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共同委托的福建立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審計報告,報告數據顯示現被申請人福建省連江縣某綜合開發有限公司處于資不抵債的狀況,因此本案應終結強制清算程序,宜由被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強制清算程序終結。
審 判 長 ***
審 判 員 ***
審 判 員 ***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 *
附:主要法律條文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八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