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巴山機械廠(新鄉)
法定代表人朱輝,廠長。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于海,李光,法律顧問。
被申請人新鄉市豫強過濾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黃朝強,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牛紅江,河南中原法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人巴山機械廠(新鄉)(以下簡稱巴山廠)申請對新鄉市豫強過濾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豫強公司)公司清算糾紛一案,本院收到清算申請后,依法向豫強公司送達了相關申請材料,并通知巴山廠及豫強公司雙方到庭。經審查,本院(2009)新中民二初字第12號民事判決書已判決解散豫強公司,該判決已經生效。豫強公司未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自行清算,也未在收到申請人的清算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七條第二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請人巴山機械廠(新鄉)關于申請對新鄉市豫強過濾器材有限公司的清算申請。
本裁定立即生效。
審判長 何 偉
審判員 王師斌
審判員 王 抗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韓國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