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振華,男,1959年6月9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懷化市鶴城區城中辦事處轄區安江農校宿舍。身份號碼433021195906090119。
委托代理人姚源康,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靖州縣金穗農業科技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靖州苗族侗族自治縣接官亭。組織機構代碼77006549-2。
法定代表人楊文娟,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丁再強,湖南正清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楊文嬋,女,1973年5月19日出生,美國公民,系楊文娟之妹,現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縣接官亭。護照號碼710375127。
上訴人張振華因與被上訴人靖州縣金穗農業科技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原審第三人楊文嬋公司解散糾紛一案,不服靖州苗族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08)靖法民二初字第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9年7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張振華及委托代理人姚源康,被上訴人靖州縣金穗農業科技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再強,原審第三人楊文嬋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本院于2009年8月26日組織當事人進行調解,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張振華在靖州縣金穗農業科技開發有限責任公司68%的股權由楊文娟出資458萬元全部購買(此款包括股權轉讓款和2006年張正良新建廠房、廠房改造、廠房裝修費用);
二、付款方式:上述款項于2009年9月10日前支付50萬元;2009年12月10日前支付100萬元;2010年3月10日前支付100萬元;2010年6月10日前支付100萬元;2010年9月10日前支付108萬元。逾期支付上述款項,按國家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付利息。以上款項均由楊文嬋代楊文娟向張振華支付;
三、由靖州縣金穗農業科技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和楊文嬋對楊文娟應支付的股權轉讓款項承擔連帶責任。如逾期支付,張振華有權向法院申請單次執行;
四、本案一、二審訴訟費8000元,由張振華、靖州縣金穗農業科技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各半負擔;
五、本協議經張振華、楊文娟的委托代理人即第三人楊文嬋、靖州縣金穗農業科技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委托代理人丁再強簽字后生效,對各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
上述協議,經雙方當事人簽名認可,符合法律規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拒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持本調解書向原審法院申請執行。
審 判 長 舒 衛 平
審 判 員 李 艷 紅
審 判 員 胡 海 雄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雷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