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書
(1997)經終字第82號
上訴人(原審破產申請人):海南省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濱海大道國信大廈。
法定代表人:彭振明,該公司總經理。
原審破產申請人:海南兆龍房地產開發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邦,該公司總經理。
上訴人海南省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為申請海南兆龍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兆龍公司)破產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1996)瓊經破字第12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稱:原裁定認定兆龍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是錯誤的。兆龍公司于1993年3月13日由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了法人資格,即使其成立時注冊資金不實,但在成立后形成了近1萬平方米的房產和1000萬元的投資權益,已經從實質上具備了法人的要件;原裁定認定兆龍公司領取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系采取欺騙手段獲得,其在人、財、物方面與恒宇公司混同,缺乏證據證明;原裁定以兆龍公司申報破產資料不全、虧損情況不明、財產去向不清、資產與負債數額差異巨大等作為駁回破產申請的理由顯屬不當。請求依法撤銷原裁定,并裁定兆龍公司恢復破產程序。
本院經審查認為:兆龍公司已于1993年3月13日取得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海南省建設廳核發的二級城市綜合開發資質等級證書。其法人資格得到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有關主管部門的正式確認。盡管該公司在成立時,注冊資金不實,但在成立后的經營中,形成了自己獨立的財產,具備了法人的實質要件,并且在成立后至破產申請前以法人名義進行了大量的經營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原審法院認定兆龍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案債權人與債務人均提出了破產申請,原裁定以破產資料不全、兆龍公司法定代表人陳邦拒不到庭說明情況作為駁回破產申請的理由欠妥。而企業經營虧損情況、財產去向、負債數額等則是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由債權人會議與清算組織應解決的問題,原裁定以前述情況不明作為破產申請的理由亦屬不當。兆龍公司因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應進入破產還債程序。上訴人海南省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的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1996)瓊經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二、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應恢復兆龍公司的破產還債程序。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李天順
審 判 員 宋曉明
審 判 員 徐瑞柏
一九九八年六月九日
書 記 員 劉貴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