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8)冀民再77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冀中能源張家口礦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張家口市下花園區。
法定代表人:謝德瑜,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路長林,河北中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懷來中能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懷來縣沙城鎮長城北路西側陽光大廈步行街B2棟208室。
法定代表人:韋永軍,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四海,河北博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董占軍,北京市金拓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冀中能源張家口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張礦集團)因與被申請人懷來中能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能公司)損害股東利益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冀07民終51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作出(2017)冀民申7143號民事裁定,提審本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再審申請人張礦集團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路長林,被申請人中能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四海、董占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張礦集團申請再審稱,一、原審判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1、本案屬于股東代表訴訟。本案的訴訟完全符合股東代表訴訟的法律特征。2、被上訴人提起股東代表訴訟違反法定的前置程序。《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股東提起代表訴訟,必須經過書面要求公司監事會和董事會提起訴訟。法律對股東代表訴訟設置了前置程序,本案被上訴人直接提起代表訴訟,其行為違反法律規定。3、本案遺漏第三人。冀中能源張礦集團雞鳴驛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雞鳴驛公司)成立之后,雙方將資金和機器設備投入到了雞鳴驛公司,并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了驗資報告。根據《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因此雞鳴驛公司是本案損失財產的所有權人,與本案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依法應當作為第三人參加本案訴訟。二、原審判決違反法律規定。中能公司訴訟請求錯誤,將股權等同于雞鳴驛公司的財產,雞鳴驛公司是受損設備的所有權人,機器設備受損后雞鳴驛公司的財產減少,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并不受影響。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代表訴訟利益應歸屬于公司,原審將訴訟利益判決給中能公司違反法律規定。三、上訴人未濫用股東權利。雞鳴驛公司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治理結構完善,已經依法備案,中能公司委派的副董事長、董事、監事一直在履行職責,并非張礦集團單方管理。張礦集團停止技改建設,只進行通風排水工作,是按照省政府、國家安監總局、河北省安全生產委員會的要求進行。根據省政府冀政傳【2013】1號文件要求,如果巷道進行維修,須報張家口市人民政府批準,方可組織維修施工。因審判需要時間,待批準后再對巷道進行維修時,排水設施及設備已經被淹。雞鳴驛公司向兩個股東進行了匯報,處于安全考慮,對巷道進行了臨時封堵。上述事實說明,雞鳴驛公司機器設施被淹與張礦集團沒有任何關系,不存在張礦集團濫用權利的事實。四、中能公司的訴訟請求缺乏證據支持。中能公司以項目評估報告和財務報表作為支持其訴訟請求的依據不符合法律規定,不能證明其主張。礦井被淹不代表機器設備全部毀損,經維修后還可使用,原審認為全部報廢并判決申請人賠償錯誤。
中能公司辯稱,一、本案不屬于股東權代表訴訟,原審法院不存在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1、本案不符合股東權代表訴訟的法律特征,不適用公司法第151條的規定。2、中能公司提供證據充分證實,造成雞鳴驛公司財產損失系申請人濫用股東權利所導致,并非雞鳴驛公司董、監、高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和公司章程給公司造成的損失。3、本案不存在遺漏第三人的情況。二、原判決結果不違反法律規定。1、本案實質損害系張礦集團濫用股東權利導致中能公司股權利益貶損,中能公司具有訴訟主體資格。2、本案的訴訟利益歸中能公司所有符合法律規定。三、張礦集團濫用股東權利的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1、張礦集團利用單方管理的權利,濫用股東權利證據確實充分。2、張礦集團未按文件精神對礦井進行復工驗收申報,系造成損失的直接原因。3、張礦集團未及時變更董事長,且未告知答辯人董事長職務被免,系導致公司管理混亂的直接原因。4、礦井進行封堵系申請人單方決策,并未告知中能公司。四、本案造成損失客觀真實,證據確實充分。1、損毀資產數額按照評估報告及雞鳴驛公司賬目記載確定正確,數據客觀真實。2、被毀井下在建工程資產數額客觀真實,評估報告中登記資產價值已經按張礦集團主張進行了折舊。3、現雞鳴驛公司礦井已經被永久性封閉,井下資產完全滅失,張礦集團恢復生產的假設已經不能成立。
2016年3月,中能公司向懷來縣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決因張礦集團濫用股東權利給該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954萬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0年3月26日,中能公司就其雞鳴驛煤礦與張礦集團簽訂整合重組協議,主要約定有中能公司以雞鳴驛煤礦井巷、設備、資源及其他投資評估價3737萬元作為出資,張礦集團以貨幣3889.5萬元作為出資,成立新公司,中能公司持股49%,張礦集團持股51%,張礦集團的出資用于技改設計、施工以及設備改造更新和證照辦理等,對整合重組協議的權利義務由張礦集團懷來礦業有限公司享有和承擔等。按照雙方約定,重組整合協議簽訂之日起至新公司成立前,雙方共同組建新公司設立籌備組,由籌備組對雞鳴驛煤礦進行接管并負責全面管理。8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對整合重組協議予以批準,設立的新公司名稱為“冀中能源張礦集團雞鳴驛礦業有限公司”。2012年4月26日召開首次股東會,通過了公司章程、選舉了董事會、監事會。同日,召開了首次董事會,選舉蘇林祥為董事長、韋永興為副董事長,聘任郭尚東為總經理兼法定代表人。新公司后于2012年5月18日在懷來縣工商局進行了設立注冊登記。章程明確約定“股東會職權為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董事會職權為決定出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新公司在籌備設立期間及隨后的運營過程中,除首次召開的股東會、董事會形成的決議外,張礦集團在無有效決議下,違反公司章程約定或公司法的規定,單方先后直接對該礦人事、人員薪酬、生產經營、體制管理等事項作出安排或決定。主要有:2011年1月10日,以張礦字[2011]5號文件形式,制定了新公司2011年第1季度生產經營計劃。2012年2月1日單方批準了懷來礦業公司上報的新公司技改設計。2012年7月2日以張礦字[2012]17號文件形式,同意懷來礦業公司上報的對新公司技改項目投資概算。2012年9月20日,以張礦字[2012]77號文件形式,對包括新公司在內的所屬單位、機關各部門薪酬和工資總額作出管理辦法及規定。2012年12月30日以張礦字[2012]91號文件形式,下達2013年煤炭生產安排意見的通知,其中整合礦井技改工作中含新公司具體內容為“2013年全年技改,礦井全年計劃總進尺5598米,其中煤巷2270米。主立井井筒工程量為493.56米,2013年6月底井筒到底,2013年8月底完成安裝。主立井400、300水平車場及相關硐室于2013年9月開工建設,2013年底竣工,形成新的生產系統”。2014年1月13日以張礦字[2014]14號文件,印發《2014年經營者薪酬管理辦法》的通知,對所屬各單位經營者的薪酬作出規定。2014年10月21日冀中公司以文件形式,作出進一步加強整合煤礦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在第一項“體制機制”中規定,新公司由張礦集團直接管理。2015年9月29日以張礦字[2015]81號文件,對懷來區域整合煤礦劃歸礦業公司管理作出通知,明確新公司劃歸懷來礦業公司管理。此前,新公司在籌備設立期間,懷來縣安監局于2011年8月10日,批準了雞鳴驛煤礦實施礦井技改工程并同意開工。2013年2月28日,因張礦集團艾家溝煤礦發生重大火災事故,河北省政府于3月1日發文要求“凡是技改設計未經審批備案和履行開工備案手續的,一律不得以任何名義下井施工。認真落實駐礦監管制度,嚴格控制下井人數,停產整頓期間確需下井維修、維護巷道的須經產煤市政府批準,每班下井人數不得超過9人;無排水任務一律不準人員下井,有排水任務的每班下井人數不得超過5人……全國‘兩會’結束后由各設區市政府組織相關部門按照停產停建煤礦恢復建設相關規定逐礦驗收,達不到要求的不得恢復建設。”3月17日,河北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發文要求“對張礦集團逐礦進行復產復工驗收,并經張家口市安監局牽頭組織,張家口煤監分局參加驗收合格后,方可恢復生產和技改;驗收不合格的,一律不準恢復生產和技改。”受此重大火災事故影響,新公司的技改工程遂迫于中止。張礦集團在此后未依上述要求對新公司組織申報技改驗收復工,致張礦字[2012]91號文件事先預定的技改計劃摞停,預期技改目標未能如期實現。中能公司多次要求其對停產原因、達產期限給予答復未果。現張礦集團已對新公司采煤井的下井口主、副井井口用堆土進行了封堵,致井下被水淹后,設備悉數損毀。企業重組時新公司原有井巷固定資產價值4795424元、重組后新增井下固定資產價值1159589.87元、重組后在建工程價值13515442.39元均損失殆盡。
一審法院認為,關于張礦集團抗辯“中能公司的起訴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關于股東訴訟程序上的規定,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該條規定的是“股東派生訴訟”,指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公司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具有本條規定的情形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提條件限定為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或監事收到股東的書面請求后拒絕或者法定期限內未提起訴訟時,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名義直接向法院起訴。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就本案而言,張礦集團系公司股東,不在上述規定中限定的被訴主體范圍之內。且中能公司提出的主張,是對張礦集團濫用股東權利造成的股東損失賠償,其起訴符合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因此,本案不屬股東派生訴訟,一審法院對張礦集團的該抗辯理由不予支持。張礦集團抗辯的中能公司的訴訟請求違反了〈《公司法》解釋(4)〉第37條規定,股東勝訴權益應當歸公司所有,法院應根據該解釋第33條規定,通知新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因該司法解釋尚未施行,屬未生效的規定不能適用,故一審法院對張礦集團的該抗辯理由不予支持。張礦集團濫用股東權利的認定上,新公司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是以公司全部財產承擔責任的獨立法人,設置了股東會、董事會、總經理、監事會,組織機構健全。根據公司法規定及公司章程約定,在人事、薪酬、生產、管理等方面,應由相應的組織機構依程序決定,張礦集團未能與另一股東召開股東會形成有效決議,同時也完全排除了其他機構的職能,欠缺有效決議便單方作出決定,超越了股東既有的權利范圍,足以認定其濫用股東權利。張礦集團在實際控制新公司后,又怠于恢復技改工程,未履行相應義務,致公司資產受損,股東利益受到損害,故張礦集團應當就其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中能公司請求的損失認定上,中能公司請求成立新公司后,原有井巷固定資產價值、新增井下固定資產價值、在建工程價值共損失19470456.26元,要求按所占持股比例49%予以賠償,符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綜上所述,張礦集團的行為已構成對中能公司作為股東的權益侵害,應依法承擔責任。判決:張礦集團賠償中能公司損失954萬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履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張礦集團不服一審判決,向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與一審相同。
二審法院認為,張礦集團利用其在雞鳴驛公司享有的控股地位,采用行政管理手段剝奪了另一股東中能公司參與雞鳴驛公司的經營管理,致使雞鳴驛公司成立至今沒有按照公司管理模式運營。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及雞鳴驛公司章程約定,在人事、薪酬、生產、管理等方面,應由相應的組織機構依程序決定。但張礦集團在未召開股東會、董事會的情況下,單方決定人事、薪酬、管理等事項,違反了公司法及雞鳴驛公司章程約定,其行為系濫用股東權利。有關張礦集團上訴主張其未濫用股東權利的問題,經查,張礦集團接收冀政傳[2013]1號文件“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刻汲取事故教訓切實做好當前安全生產工作的緊急通知”、冀安委辦傳[2013]10號文件“河北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轉發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近期三起國有重點煤礦事故的通報”及安監總明電[2013]4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近期三起國有重點煤礦事故的通報”后,未向另一股東中能公司通報文件精神,且未按文件要求在全國“兩會”后申報技改項目驗收事宜,造成雞鳴驛公司礦井被淹,給股東及公司日后恢復生產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張礦集團怠于履行股東義務,亦屬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的一種表現形式。故張礦集團的該項主張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有關張礦集團提出損失是給雞鳴驛公司造成的損失,應追加雞鳴驛公司為第三人的主張,張礦集團濫用股東權利,造成雞鳴驛公司損失無可非議,但雞鳴驛公司的資產來源于股東中能公司和張礦集團,公司資產的減損必然造成股東財產的損失,雞鳴驛公司日后恢復生產需要股東額外增加投資,張礦集團濫用股東權利給另一股東中能公司造成的損失,其應當先行賠付中能公司。故張礦集團提出追加雞鳴驛公司為本案第三人無事實與法律依據。有關張礦集團提出中能公司在沒有書面要求新公司董事會、監事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就以自己名義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違反《公司法》對股東代表訴訟前置程序規定的主張,張礦集團系雞鳴驛公司控股股東,中能公司對張礦集團濫用股東權利造成的股東損失請求賠償,其起訴符合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情形,本案不屬股東派生訴訟。故張礦集團的該項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有關張礦集團提出原審判決依據過期的評估報告支持中能公司的訴求屬于采信證據錯誤。經查,雞鳴驛公司成立時張礦集團與中能公司兩股東投入的井下資產價值19470456.26元,張礦集團主張應按10%的折舊計算資產損失。因時過境遷,井下資產價值相應減少,其主張符合客觀事實,對其提出10%的折舊率計算資產損失,二審法院予以支持。張礦集團應賠償中能公司損失為858.6萬元(19470456.26×49%-19470456.26×49%×10%=858.6)。
綜上所述,上訴人張礦集團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二審法院判決如下:一、撤銷河北省懷來縣人民法院(2016)冀0730民初371號民事判決;二、冀中能源張家口礦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賠償懷來中能貿易有限公司損失858.6萬元。
本院經審理查明,中能公司提交了《河北省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工作領導小組關于明確煤礦關閉及停產停建有關工作要求的通知》、《河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冀中能源張礦集團雞鳴驛礦業有限公司閉坑報告>的審查意見》及相關照片,主張依據上述文件規定,長期停產停建的煤礦一律不準回撤井下設備,嚴禁借拆除井下設備為由組織生產。雞鳴驛礦業有限公司已列入2017年關閉煤礦名單并予以公示,2017年實施關閉。因此,張礦集團說設備還可以修復使用已不可能實現,井下資產已全部滅失。張礦集團對中能公司提交的上述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上述證據與本案無關聯性。中能公司起訴理由是礦井被淹要求賠償損失,發生在2013年,其提交的文件是2017年的。煤礦關閉是國家行為,與我方無關,而且關閉礦井是按照國家政策經股東會決議,雙方同意的,不存在我方單方行為,不存在濫用股東權利。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其他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一致。
本院認為,中能公司既是獨立的公司法人又是雞鳴驛公司的股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的規定,中能公司以張礦集團濫用股東權利,造成新公司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等共計1947余萬元資產滅失,按股權比例折算,張礦集團濫用股東權利的行為給中能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954萬元為由,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屬于股東直接訴訟。原審予以受理,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并無不當。但中能公司主張的損失來源于雞鳴驛公司的成立、經營、管理過程中,按照原審認定,該損失包括重組時新公司原有井巷固定資產價值4795424元、重組后新增井下固定資產價值1159589.87元、重組后在建工程價值13515442.39元。即使該損失存在,亦屬于雞鳴驛公司的直接損失而不屬于中能公司的直接損失,盡管中能公司的股東權益會受到影響,但請求該項損失救濟的權利人應是雞鳴驛公司。中能公司主張雞鳴驛公司1947萬元資產滅失,張礦集團應按股權比例折算賠償中能公司的經濟損失沒有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再審申請人申請再審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冀07民終519號民事判決第一項;
二、撤銷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冀07民終519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三、駁回懷來中能貿易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共計157160元,由懷來中能貿易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李 源
審判員 宋 威
審判員 曲大鳴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書記員 劉 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