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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盛樂房地產投資有限公司、陳偉強損害股東利益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時間:2020年03月12日 來源: 作者: 瀏覽次數:2506   收藏[0]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8)粵民終1090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廣東盛樂房地產投資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東莞市虎門鎮(zhèn)。
法定代表人:何茂枝。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松濤,廣東正大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宇恒,廣東正大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陳偉強,男,1963年1月21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陸薇,廣東正大方略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志杰,廣東正大方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廣州市番禺南星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qū)。
法定代表人:陳偉強。
委托訴訟代理人:陸薇,廣東正大方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廣州番禺粵星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qū)。
法定代表人:陳偉強。
委托訴訟代理人:鄧潔,廣東正大方略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陸薇,廣東正大方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廣州市番禺大來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qū)。
法定代表人:何耀炳。
委托訴訟代理人:陸薇,廣東正大方略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志杰,廣東正大方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廣州市灝晴財務咨詢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qū)。
法定代表人:陳偉強。
委托訴訟代理人:陸薇,廣東正大方略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志杰,廣東正大方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廣州市番禺世紀花園房地產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qū)。
法定代表人:楊文杰。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廣州市番禺區(qū)翠倚華庭房地產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qū)。
法定代表人:楊文杰。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廣州市海碧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qū)。
法定代表人:楊文杰。
以上三被上訴人委托訴訟代理人:朱文琪,女,廣州碧桂園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番禺支行,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qū)。
負責人:黃海明。
委托訴訟代理人:伍穗生,廣東啟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方凌,廣東啟源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
上訴人廣東盛樂房地產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樂公司)與被上訴人陳偉強、廣州市番禺南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星公司)、廣州番禺粵星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粵星公司)、廣州市番禺大來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來公司)、廣州市灝晴財務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灝晴公司)、廣州市番禺世紀花園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紀花園)、廣州市番禺區(qū)翠倚華庭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翠倚華庭)、廣州市海碧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碧公司)、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番禺支行(以下簡稱中行番禺支行)損害股東利益責任糾紛一案,盛樂公司不服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粵01民初16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盛樂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2017)粵01民初160號民事判決,發(fā)回重審或者改判支持其全部訴訟請求;2.一、二審訴訟費由各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
(一)盛樂公司一審提出的請求是判令確認各被上訴人在案涉土地設置抵押擔保過程中濫用了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董事和股東的權利的訴請,而一審法院對被上訴人是否存在濫權事實與行為既沒有審理也無作出認定。1.陳偉強利用其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長的職務之便,南星公司、大來公司利用其掌握的合共80.5%的大股東股權優(yōu)勢,將自己的決定擬制為世紀花園、翠倚華庭的決定,未經召開股東會,通過變造的2014年6月18日的世紀花園、翠倚華庭股東會決議及2015年5月25日的世紀花園、翠倚華庭股東會決議,將世紀花園、翠倚華庭所持有的地塊及公司全部資產向中行番禺支行提供高達十多億的最高額抵押擔保及承擔連帶責任的最高額保證擔保,貸款數十億元全部為南星公司、粵星公司自用,不是為公司項目開發(fā)貸款。而南星公司、粵星公司對世紀花園、翠倚華庭提供的擔保,既沒有向世紀花園、翠倚華庭支付任何的對價也沒有提供反擔保。一審法院對上述抵押擔保事前是否有依法依章程召開股東會,南星公司和粵星公司前述的巨額借款是否用于世紀花園、翠倚華庭的開發(fā)經營,目前有多少借款到期未還等問題未予查明,以“該行為并無證據顯示給世紀花園、翠倚華庭以及兩公司的股東造成損失”為由回避了對南星公司、陳偉強是否“濫權”作出認定。2.本案有關股東會決議是在盛樂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視為生效文件,被用于對外簽訂擔保合同,被上訴人實施的濫權行為已實際剝奪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條賦予盛樂公司對重大事項的決策權及相關的撤銷權和依法享有資產收益的數項股東權益。3.案涉股東會決議簽署蓋章的同一日,世紀花園、翠倚華庭與中行番禺支行即簽訂了《最高額抵押合同》,中行番禺支行連基本的審批流程都沒有,違背常理,有理由懷疑股東會決議是變造的。一審法院對盛樂公司提交的鑒定申請不予采納,剝奪了盛樂公司的訴權,違反法律程序。
(二)世紀花園、翠倚華庭在本案中不但未出具有關召開股東會的會議通知和證明已送達盛樂公司的相關證據,更沒有出具相關股東會會議記錄。南星公司、大來公司、世紀花園及翠倚華庭均表示無法提供案涉的六份股東會決議的原件及會議記錄。世紀花園、翠倚華庭抗辨稱有通知包括盛樂公司在內的全體股東參加股東會會議,應提供證據證明,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三)一審法院在未查明事實的情況下,錯誤認為案涉擔保行為沒有造成盛樂公司損失。1.世紀花園、翠倚華庭的資產在案涉貸款發(fā)生時的2014年,土地資產評估價值近十三億,南星公司、粵星公司用世紀花園、翠倚華庭為其貸款提供擔保理應支付對價,盛樂公司依法可以根據自己的持股比例在公司的收益分配中取得收益,南星公司、粵星公司并無支付對價,盛樂公司因此受到損失。2.南星公司控制世紀花園、翠倚華庭為其低息取得銀行巨額貸款提供擔保,然后再向他人放貸謀取非法利益。世紀花園、翠倚華庭從未開展任何商業(yè)經營活動,沒有向股東匯報過經營狀況,也從未向股東發(fā)放過紅利。致使盛樂公司投資近千萬卻多年無法從中獲取投資收益,造成經濟損失。3.南星公司、粵星公司用世紀花園及翠倚華庭的公司資產取得10億多元貸款后為己所用,盛樂公司作為世紀花園、翠倚華庭股東沒有因此獲利。4.陳偉強、南星公司、粵星公司的賬戶已沒有存款,名下所有資產已全部抵押或質押,目前已無法歸還銀行借款,所以陳偉強、南星公司、粵星公司又與海碧公司及案外人臻納公司簽訂了《番禺星海匯項目合作協(xié)議》,繼續(xù)掏空公司資產和股東收益為南星公司、粵星公司歸還9.85億貸款和提供抵押擔保。造成盛樂公司投資在兩公司的股權利益全部被南星公司、海碧公司等被上訴人侵吞和瓜分。
綜上所述,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或改判支持上訴人一審提出的全部訴訟請求。
陳偉強、南星公司、粵星公司、大來公司、灝晴公司共同答辯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駁回盛樂公司的上訴請求。具體理由如下:
(一)案涉擔保合同的簽署是依據合法有效的股東會決議進行,不存在濫用權利等違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行為。1.盛樂公司一直知曉兩項目公司地塊抵押事實,但并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提出撤銷案涉《股東會決議》。盛樂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東何茂枝作為兩項目公司當時的股東在2009年5月6日《股東會決議》中,表決同意公司地塊為南星公司以及粵星公司在中行番禺支行的貸款提供抵押擔保事宜。案涉2014年《股東會決議》表決事項為同一事項,并非新的抵押擔保事項。除了擔保額增加外,項目公司提供的抵押財產仍舊是案涉地塊,擔保對象仍舊是南星公司和粵星公司。項目公司唯一的財產即是案涉地塊,盛樂公司主張不知曉被抵押情況不符合常理,亦有悖盛樂公司作為項目公司股東、何茂枝作為項目公司監(jiān)事的身份。2.2014年兩項目公司就案涉合同的簽訂召開了股東會,當時采取常用的電話通知方式召集,盛樂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茂枝在電話中表示不同意。兩項目公司只是沒有保留證明文件,在《股東會決議》上未將其反對意見予以記載?!豆蓶|會決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和公司章程第二條過半通過要求。大來公司并非南星公司的關聯方,其所持表決權為33%,在扣除南星公司表決權47.5%后,大來公司的贊成表決占有效表決權52.5%的62.85%,已過半數,合法有效。兩項目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召開股東會就案涉合同的簽訂事宜再次進行表決,該次表決將盛樂公司的意見予以記載,表決結果沒有出現實質性改變,除了大來公司外,灝晴公司也表決同意。3.陳偉強作為2014年兩項目公司董事長依照合法有效的《股東會決議》簽署案涉擔保合同為合法履職,南星公司作為股東沒有濫用權利或故意隱瞞盛樂公司的主觀惡意。陳偉強的行為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南星公司沒有濫用股東權利的行為,不存在損害盛樂公司利益的事實。盛樂公司主張中行番禺支行、大來公司、灝晴公司、粵星公司共同侵權無事實與法律依據。
(二)盛樂公司迄今為止沒有遭受任何損失。1.盛樂公司以《損失計算表》中假定的侵權方收益來主張其損失1.91億元于法無據,盛樂公司一、二審提交的所有證據均沒有圍繞待證事實進行舉證。2.盛樂公司在庭審中主張其股權價值已達到1.6億元,但如果沒有南星公司、陳偉強數十年的盡心盡力,項目公司無法完成規(guī)劃變更、容積率由2.0變更成3.0,無法解決國土局提出的閑置土地調查問題,獲取番禺區(qū)2015年度重點項目及“十三五規(guī)劃”重點項目榮譽,項目公司不可能繼續(xù)經營。事實上盛樂公司不僅沒有損失,反而因為其他股東的盡職盡責使其股權價值增值。但盛樂公司濫用訴權阻擾兩項目公司的地塊預售,反而造成其他股東可得收益的損失。綜上所述,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中行番禺支行答辯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駁回盛樂公司的上訴請求。具體理由如下:
(一)盛樂公司上訴稱其對案涉抵押合同、擔保合同及相應的股東會議決議不知情,與事實不符。案涉土地自2001年就抵押給中行番禺支行。2009年世紀花園、翠倚華庭用案涉土地抵押為南星公司向中行番禺支行貸款擔保,經公證的股東會決議證明世紀花園、翠倚華庭當時的股東何茂枝在股東會決議上簽字同意。何茂枝于2011年將其股權轉讓給了盛樂公司,但仍持有盛樂公司60%的股權并任盛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盛樂公司在2009年以前即已知道將案涉土地作抵押,為南星公司貸款擔保的運作經營方式。盛樂公司在本案起訴中以其不知情為由主張中行番禺支行對其侵權,理由不能成立。
(二)本案股東會決議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無效以及可撤銷的情形。首先,本案貸款項目的抵押及保證擔保,均經世紀花園、翠倚華庭的股東會決議同意。在為南星公司借款提供擔保的股東會決議中,不計南星公司的表決,也已獲出席會議的無關聯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符合公司章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本案股東會決議亦不存在任何內容違法導致決議無效的情形,應為合法有效的決議。其次,由于盛樂公司所持股比例決定了其即使持反對意見亦不影響股東會決議對案涉土地抵押、保證的通過。因為即使盛樂公司參加2014年、2015年股東會并對擔保事項投反對或者棄權票,出席股東會并投贊成票的其他無關聯股東所持表決權也已符合“過半數通過”的規(guī)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四)》第四條的規(guī)定,即使本案股東會召集程序或表決方式有輕微瑕疵,也不影響其效力。再者,盛樂公司如認為股東會決議構成侵權,應在法定期限內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但盛樂公司并沒有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在股東會決議有效的情況下,盛樂公司的所有訴訟請求均不能成立。
(三)中行番禺支行與世紀花園、翠倚華庭形成的抵押合同關系、保證合同關系及其效力不受本案股東爭議糾紛的影響。本案抵押及保證合同真實簽署,且案涉抵押擔保已辦理了抵押登記,至此,中行番禺支行在接受擔保過程中已盡到合理審查義務,股東會決議過程中存在的股東間爭議、公司內部管理問題所導致的風險不能由債權人承擔。中行番禺支行作為善意相對人,即使股東會決議被確認無效或者撤銷,也不應影響本案的擔保法律關系,盛樂公司請求涂銷抵押不能成立。
(四)盛樂公司沒有有效舉證證實其所受損失,一審駁回其訴請并無不當。盛樂公司上訴變更了損失的計算方法,對此二審應不予審理。
綜上所述,請求依法駁回盛樂公司的上訴請求。
世紀花園、翠倚華庭、海碧公司共同答辯認為,其同意南星公司、粵星公司的答辯意見。另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11條的規(guī)定,申請鑒定的事項與待證事實無關聯,人民法院不予準許。法院對是否鑒定具有決定權。原審法院依職權對盛樂公司的鑒定申請予以駁回依法有據,且不予鑒定并不影響《股東會決議》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因此原審法院不同意司法鑒定并無不當。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審判決。
盛樂公司向原審法院起訴稱:1.確認陳偉強、南星公司、世紀花園、翠倚華庭、大來公司、海碧公司、灝晴公司在通過將番府國用(2002)字第G01-002971、番府國用(2002)字第G01-××號、番國用(2000)字第01-38621、01-01541號土地為南星公司和粵星公司提供抵押擔保,并于2014年6月18日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及2015年9月9日的同意南星公司將其在兩個項目公司(注:該處兩個項目公司指的是世紀花園與翠倚華庭兩個公司)的股權出質貸款,并簽訂GZY476780120150054、GZY476780120150055兩份《最高額質押合同》和2016年10月21日由兩個項目公司為南星公司、粵星公司擔保,并簽訂的GBZ476780120150103、GBZ476780120150102、GBZ476780120150105、GBZ476780120150104四份《最高額保證合同》過程中濫用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董事和股東的權利;2.陳偉強、南星公司、粵星公司、中行番禺支行、世紀花園、翠倚華庭、大來公司、海碧公司、灝晴公司連帶賠償盛樂公司經濟損失暫計至2017年12月31日為191,316,363.00元,訴請要求計至中行番禺支行涂銷番府國用(2002)字第G01-002971、番府國用(2002)字第G01-××號、番國用(2000)字第01-38621、01-01541號土地的抵押擔保及抵押登記、注銷GZY476780120150054、GZY476780120150055兩份《最高額質押合同》在工商局的股權質押登記之日;3.陳偉強、南星公司、粵星公司、中行番禺支行、世紀花園、翠倚華庭、大來公司、海碧公司、灝晴公司停止共同的侵權,涂銷對國土證號為番府國用(2002)字第G01-002971、番府國用(2002)字第G01-××號、番國用(2000)字第01-38621、01-01541號土地的抵押擔保及抵押登記和注銷GZY476780120150054、GZY476780120150055兩份《最高額質押合同》在工商局的股權質押登記;4.確認世紀花園、翠倚華庭與中行番禺支行簽訂的編號為GBZ476780120150103、GBZ476780120150102、GBZ476780120150105、GBZ476780120150104的四份為粵星公司、中行番禺支行提供擔保的《最高額保證合同》、編號為GDY476780120140087、GDY476780120140088、GDY476780120150092、GDY476780120140091四份為粵星公司提供擔保的《最高額抵押合同》和南星公司與中行番禺支行簽訂的GZY476780120150054、GZY476780120150055兩份《最高額質押合同》無效,并對因此造成盛樂公司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5.世紀花園、翠倚華庭提供自2011年3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的歷年的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年報、會計賬簿及會計記賬原始憑證,以及合同臺賬、結算臺賬、銀行對賬單、項目成本核算明細等以及公司簽訂的擔保、抵押合同、借款合同、工程建設合同、設計合同、監(jiān)理合同和公司全部的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監(jiān)事會決議及相關會議紀要復印件給盛樂公司查閱和復印。6.本案的訴訟費用由陳偉強、南星公司、粵星公司、中行番禺支行、世紀花園、翠倚華庭、大來公司、海碧公司、灝晴公司承擔。
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如下:2009年5月6日,世紀花園股東為:大來公司、何茂枝以及南星公司;翠倚華庭股東為:南星公司、李潤強、何茂枝。2009年5月6日,世紀花園召開股東會,大來公司、何茂枝參加會議,該次會議由陳偉強主持,大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潤強作為大來公司代表參會。該次會議作出以下決議:1.同意世紀花園為南星公司向中行番禺支行申請借款16000萬元提供抵押擔保;2.同意將世紀花園名下坐落在原番禺市市橋鎮(zhèn)云星村東環(huán)路以北“坣頭崗”的地塊【國有土地使用證:番國用(2000)字第01-38621、01-01541號】作為抵押物向中行番禺支行設定抵押;3.授權陳偉強代表世紀花園與中行番禺支行簽署授信融資項下有關的擔保法律文件。同日,翠倚華庭亦召開股東會,參與人員為該公司股東何茂枝以及李潤強,主持人陳偉強。該次會議作出以下決議:1.同意翠倚華庭為南星公司向中行番禺支行申請借款18000萬元提供抵押擔保;2.同意將翠倚華庭名下坐落在原番禺市市橋鎮(zhèn)云星村東環(huán)路以北“坣頭崗”的地塊【國有土地使用證:番府國用(2002)字第G01-××號】作為抵押物向中行番禺支行設定抵押;3.授權陳偉強代表翠倚華庭與中行番禺支行簽署授信融資項下有關的擔保法律文件。以上世紀花園、翠倚華庭的股東會會議均有參與股東簽名蓋章通過,并由廣州市番禺公證處進行現場監(jiān)督公證。
2009年5月31日,世紀花園與中行番禺支行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編號:GDY476780120090058)約定:抵押人:世紀花園。抵押權人:中行番禺支行。第一條本合同主合同為抵押權人與債務人南星公司之間自2008年5月20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簽署的《授信額度協(xié)議》、借款、貿易融資、保函、資金業(yè)務及其他授信業(yè)務合同及其修訂或補充,其中約定其屬于本合同項下之主合同。第二條主債權及其發(fā)生期間除依法另行確定或約定發(fā)生期間外,在下列期間內主合同項下實際發(fā)生的債權:本合同第一條規(guī)定的2008年5月20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第三條被擔保最高債權額1.本合同所擔保債權之最高本金余額為:幣種人民幣。小寫¥680000000.00(六億八千萬元)。2.在本合同第二條所確定的主債權發(fā)生期間屆滿之日,被確定屬于本合同之被擔保主債權的,則基于該主債權之本金所發(fā)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約定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公證費用、執(zhí)行費用等)、因債務人違約而給抵押權人造成的損失和其他所有應付費用等,也屬于被擔保債權,具體金額在其被清償時確定。依據上述兩款確定的債權金額之和,即為本合同所擔保的最高債權額?!谖鍡l抵押登記依法需要辦理抵押登記的,在合同簽訂后30日內,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到有關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第十條擔保責任如果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的任何正常還款日或提前還款日未按約定向抵押權人進行支付,抵押權人有權依法及本合同的約定行使抵押權,在本合同第三條規(guī)定的最高額內就抵押物優(yōu)先受償。……第十一條抵押權行使方式和期間在擔保責任發(fā)生后,抵押權人有權就已屆清償期的主債權的全部或部分、多筆或單筆、根據法律、法規(guī)中關于普通抵押權的規(guī)定,對抵押物行使抵押權?!谑l抵押權的實現在擔保責任發(fā)生后,抵押權人有權與抵押人協(xié)議將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清償主債權。協(xié)議不成的,抵押權人有權依法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物?!T诤贤郊盅何锴鍐沃辛忻?,抵押物名稱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歸屬(權利憑證號碼)為番國用(2000)字第01-38621、01-01541號。同日,翠倚華庭亦與中行番禺支行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編號:GDY476780120090057),約定:抵押人:翠倚華庭。抵押權人:中行番禺支行。第一條本合同主合同為抵押權人與債務人南星公司之間自2008年5月20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簽署的《授信額度協(xié)議》及依據該協(xié)議已經和將要簽署的單項協(xié)議、借款、貿易融資、保函、資金業(yè)務及其他授信業(yè)務合同及其修訂或補充,其中約定其屬于本合同項下之主合同。抵押物清單中列明抵押物名稱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歸屬(權利憑證號碼)為:國有土地使用證:番府國用(2002)字第G01-××號。該份合同約定的其他內容與前述世紀花園與中行番禺支行同日簽訂的《最高額抵押合同》一致。
除了以上《最高額抵押合同》以外,該2009年5月31日,南星公司(甲方)與中行番禺支行(乙方)簽訂了《授信額度協(xié)議》(編號:GSXED476782009035),約定:……第二條授信額度的種類及金額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下列授信額度:幣種:人民幣;金額為:680000000.00元(六億八千萬元)。具體種類及金額如下:1.貿易融資綜合額度五億元整。2.資金業(yè)務綜合額度壹億叁仟萬元整。3.短期貸款額度伍仟萬元整。第三條:在本協(xié)議約定的授信額度使用期限內,甲方可以在不超過本協(xié)議約定的各單項授信業(yè)務的額度范圍內按照以下第1種方式使用相應額度:(1)循環(huán)使用。具體包括的額度種類為:貿易融資綜合額度包括但不限于商業(yè)發(fā)票貼現、授信開立國內信用證、國內信用證項下打包貸款、買方保理等貿易融資品種;短期貸款額度專項用于100%中行定期存款做質押敘做等值外匯融資時的風險授信敞口部分;資金業(yè)務綜合額度包括遠期結售匯、代客資金管理及代客商品衍生產品交易等資金業(yè)務品種,其中用于代客商品衍生產品交易的限額及額度不超過4000萬元?!谖鍡l約定:本協(xié)議第二條確定的授權額度的使用期限為自本協(xié)議生效之日至2010年5月21日止。前款所述的授信額度的使用期限屆滿時,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乙方繼續(xù)向甲方提供授信額度的,可以書面形式簽訂補充協(xié)議,明確約定新的授信額度及其使用期限等事項。……第七條第2款約定:由翠倚華庭、世紀花園提供最高額抵押,并簽訂相應的最高額抵押合同,編號分別為GDY476780120090057、GDY476780120090058。
2014年6月18日,世紀花園召開股東會,形成決議,內容為:1.同意世紀花園為南星公司向中行番禺支行申請人民幣105000萬元授信融資項下債務提供抵押擔保;2.同意將世紀花園名下坐落在市橋鎮(zhèn)云星村東環(huán)路以北路“坣頭崗”的地塊【國有土地使用證:番國用(2000)字第01-38621、01-01541號】作為抵押物;3.同意為南星公司向中行番禺支行申請的人民幣105000萬元授信融資項下債務提供全額連帶責任保證擔保;4.授權陳偉強代表世紀花園與中行番禺支行簽署授信融資項下有關的擔保法律文件。大來公司以及南星公司參加會議并投贊成票。同日,翠倚華庭亦召開股東會,形成決議,內容為:1.同意翠倚華庭為南星公司向中行番禺支行申請人民幣105000萬元授信融資項下債務提供抵押擔保;2.同意將翠倚華庭名下坐落在市橋鎮(zhèn)云星村東環(huán)路以北路“坣頭崗”的地塊【國有土地使用證:番府國用(2002)字第G01-××號】作為抵押物;3.同意為南星公司向中行番禺支行申請的人民幣105000萬元授信融資項下債務提供全額連帶責任保證擔保;4.授權陳偉強代表翠倚華庭與中行番禺支行簽署授信融資項下有關的擔保法律文件。大來公司以及南星公司參加會議并投贊成票。以上世紀花園、翠倚華庭的股東會會議均由廣州市番禺公證處進行現場監(jiān)督公證。
2014年6月18日,世紀花園與中行番禺支行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編號:GDY476780120140087)約定:抵押人:世紀花園。抵押權人:中行番禺支行。第一條本合同主合同為抵押權人與債務人南星公司之間自2012年5月30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簽署的授信額度協(xié)議、借款、貿易融資、保函、資金業(yè)務及其他授信業(yè)務合同及其修訂或補充,其中約定其屬于本合同項下之主合同。第二條主債權及其發(fā)生期間除依法另行確定或約定發(fā)生期間外,在下列期間內主合同項下實際發(fā)生的債權,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債務人與抵押權人之間已經發(fā)生的債權,構成本合同之主債權:本合同第一條規(guī)定的2012年5月30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第三條被擔保最高債權額1.本合同所擔保債權之最高本金余額為:幣種人民幣。小寫¥1050000000.00。2.在本合同第二條所確定的主債權發(fā)生期間屆滿之日,被確定屬于本合同之被擔保主債權的,則基于該主債權之本金所發(fā)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約定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公證費用、執(zhí)行費用等)、因債務人違約而給抵押權人造成的損失和其他所有應付費用等,也屬于被擔保債權,具體金額在其被清償時確定。依據上述兩款確定的債權金額之和,即為本合同所擔保的最高債權額。……第五條抵押登記依法需要辦理抵押登記的,在合同簽訂后30日內,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到有關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第十條擔保責任如果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的任何正常還款日或提前還款日未按約定向抵押權人進行支付,抵押權人有權依法及本合同的約定行使抵押權,在本合同第三條規(guī)定的最高額內就抵押物優(yōu)先受償。……第十一條抵押權行使方式和期間在擔保責任發(fā)生后,抵押權人有權就已屆清償期的主債權的全部或部分、多筆或單筆、根據法律、法規(guī)中關于普通抵押權的規(guī)定,對抵押物行使抵押權?!谑l抵押權的實現在擔保責任發(fā)生后,抵押權人有權與抵押人協(xié)議將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清償主債權。協(xié)議不成的,抵押權人有權依法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物?!?。在合同附件抵押物清單中列明,抵押物名稱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歸屬(權利憑證號碼)為番國用(2000)字第01-38621、01-01541號。
2014年6月18日,翠倚華庭亦與中行番禺支行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編號:GDY476780120140088),約定:抵押人:翠倚華庭。抵押權人:中行番禺支行。第一條本合同主合同為抵押權人與債務人南星公司之間自2012年5月30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簽署的授信額度協(xié)議、借款、貿易融資、保函、資金業(yè)務及其他授信業(yè)務合同及其修訂或補充,其中約定其屬于本合同項下之主合同。抵押物清單中列明抵押物名稱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歸屬(權利憑證號碼)為:國有土地使用證:番府國用(2002)字第G01-××號。該份合同約定的其他內容與前述世紀花園與中行番禺支行同日簽訂的《最高額抵押合同》一致。
2014年6月27日,南星公司(甲方)與中行番禺支行(乙方)簽訂了《授信額度協(xié)議》(編號:GSXED476782014124),約定:……第二條授信額度的種類及金額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下列授信額度:幣種:人民幣;金額為:1050000000.00元(壹拾億零伍千萬元整)。具體種類及金額如下:全部為授信綜合限額及額度,用于貿易融資業(yè)務、保函業(yè)務、資金業(yè)務、短期貸款業(yè)務(專項用于100%中行定期存款做質押敘做等值外匯融資時的風險授信敞口),其中資金業(yè)務和短期貸款合計不超過5000萬元。第三條:在本協(xié)議約定的授信額度使用期限內,甲方可以在不超過本協(xié)議約定的各單項授信業(yè)務的額度范圍內按照以下第1種方式使用相應額度:(1)循環(huán)使用。具體包括的額度種類為:貿易融資業(yè)務、保函業(yè)務、資金業(yè)務、短期貸款業(yè)務(專項用于100%中行定期存款做質押敘做等值外匯融資時的風險授信敞口)……第五條約定:本協(xié)議第二條確定的授權額度的使用期限為自本協(xié)議生效之日至2015年6月22日止。前款所述的授信額度的使用期限屆滿時,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乙方繼續(xù)向甲方提供授信額度的,可以書面形式簽訂補充協(xié)議,明確約定新的授信額度及其使用期限等事項?!谄邨l約定:……由翠倚華庭、世紀花園提供最高額抵押,并簽訂相應的最高額抵押合同。
2015年5月25日,世紀花園召開股東會,形成兩份決議,其中一份決議內容為:1.同意世紀花園為南星公司向中行番禺支行申請人民幣100000萬元授信融資項下債務提供抵押擔保;2.同意將世紀花園名下坐落在市橋鎮(zhèn)云星村東環(huán)路以北路“坣頭崗”的地塊【國有土地使用證:番國用(2000)字第01-38621、01-01541號】作為抵押物作抵押擔保;3.同意為南星公司向中行番禺支行申請的人民幣100000萬元授信融資項下債務提供全額連帶責任保證擔保;4.授權陳偉強代表世紀花園與中行番禺支行簽署授信融資項下有關的擔保法律文件。另一份股東會決議內容為:1.同意世紀花園為粵星公司向中行番禺支行申請人民幣35000萬元授信融資項下債務提供抵押擔保;2.同意將世紀花園名下坐落在市橋鎮(zhèn)云星村東環(huán)路以北路“坣頭崗”的地塊【國有土地使用證:番國用(2000)字第01-38621、01-01541號】作為抵押物作抵押擔保;3.同意為粵星公司向中行番禺支行申請的人民幣35000萬元授信融資項下債務提供全額連帶責任保證擔保;4.授權陳偉強代表世紀花園與中行番禺支行簽署授信融資項下有關的擔保法律文件。大來公司以及南星公司參加會議并投贊成票。
同日,翠倚華庭亦召開兩次股東會,形成決議,其中一份決議內容為:1.同意翠倚華庭為南星公司向中行番禺支行申請人民幣100000萬元授信融資項下債務提供抵押擔保;2.同意將翠倚華庭名下坐落在市橋鎮(zhèn)云星村東環(huán)路以北路“坣頭崗”的地塊【國有土地使用證:番府國用(2002)字第G01-××號、番府國用(2002)字第G01-002971號】作為抵押物;3.同意為南星公司向中行番禺支行申請的人民幣100000萬元授信融資項下債務提供全額連帶責任保證擔保;4.授權陳偉強代表翠倚華庭與中行番禺支行簽署授信融資項下有關的擔保法律文件。另一份股東會決議內容:1.同意翠倚華庭為粵星公司向中行番禺支行申請人民幣35000萬元授信融資項下債務提供抵押擔保;2.同意將翠倚華庭名下坐落在市橋鎮(zhèn)云星村東環(huán)路以北路“坣頭崗”的地塊【國有土地使用證:番府國用(2002)字第G01-××號、番府國用(2002)字第G01-002971號】作為抵押物;3.同意為粵星公司向中行番禺支行申請的人民幣35000萬元授信融資項下債務提供全額連帶責任保證擔保;4.授權陳偉強代表翠倚華庭與中行番禺支行簽署授信融資項下有關的擔保法律文件。大來公司以及南星公司參加會議并投贊成票。
2015年5月25日,南星公司(甲方)與中行番禺支行(乙方)簽訂了《授信額度協(xié)議》(編號:GSXED476782015078),約定:……第二條授信額度的種類及金額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下列授信額度:幣種:人民幣;金額為:1000000000.00元(壹拾億元整)。具體種類及金額如下:授信綜合額度1000000000元,可用于轉口貿易及代理進口項下貿易融資業(yè)務、可切分給海外分行(不超過70000萬元),由海外分行對甲方海外關聯企業(yè)提供授信。第三條:授信額度的使用在本協(xié)議約定的授信額度使用期限內,甲方可以在不超過本協(xié)議約定的各單項授信業(yè)務的額度范圍內按照以下第1種方式使用相應額度:(1)循環(huán)使用。具體包括的額度種類為:授信綜合額度1000000000元,可用于轉口貿易及代理進口項下貿易融資業(yè)務、可切分給海外分行(不超過70000萬元),由海外分行對甲方海外關聯企業(yè)提供授信?!谖鍡l約定:本協(xié)議第二條確定的授權額度的使用期限為自本協(xié)議生效之日至2016年5月13日止。前款所述的授信額度的使用期限屆滿時,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乙方繼續(xù)向甲方提供授信額度的,可以書面形式簽訂補充協(xié)議,明確約定新的授信額度及其使用期限等事項?!谄邨l約定:……由世紀花園、翠倚華庭、中山市天都城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陳偉強、廣州市萬鼎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南星公司提供最高額抵押,并簽訂相應的最高額抵押合同。
2015年9月9日,南星公司與中行番禺支行簽訂《最高額質押合同》(編號:GZY476780120150054),約定出質人:南星公司;質權人:中行番禺支行。合同內容為:第一條主合同本合同之主合同為:質權人與債務人廣州市番禺南星有限公司之間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止簽署的授信額度協(xié)議、借款、貿易融資、保函、資金業(yè)務及其他授信業(yè)務合同及其修訂或補充,其中約定其屬于本合同項下之主合同。第二條主債權及其發(fā)生期間除依法另行確定或約定發(fā)生期間外,在下列期間內,主合同項下實際發(fā)生的債權,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債務人與質權人之間已經發(fā)生的債權,構成本合同之主債權:本合同第一條規(guī)定的2012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第三條被擔保最高債權額1.本合同所擔保債權之最高本金余額為:幣種:人民幣。小寫¥1000000000.00。2.在本合同第二條所確定的主債權發(fā)生期間屆滿之日,被確定屬于本合同之被擔保主債權的,則基于該主債權之本金所發(fā)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約定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公證費用、執(zhí)行費用等)、因債務人違約而給質權人造成的損失和其他所有應付費用等,也屬于被擔保債權,具體金額在其被清償時確定。依據上述兩款確定的債權金額之和,即為本合同所擔保的最高債權額。……第五條抵押登記依法需要辦理質押登記的,在合同簽訂后10日內,出質人與質權人應到有關登記部門辦理質押登記手續(xù)?!谑畻l擔保責任的發(fā)生如果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的任何正常還款日或提前還款日未按約定向質權人進行支付,質權人有權依法及本合同的約定行使質權,在本合同第三條規(guī)定的最高額內就質押物優(yōu)先受償。……第十一條質權行使方式在擔保責任發(fā)生后,質權人有權就已屆清償期的主債權的全部或部分、多筆或單筆,對質押物行使質權。……第十二條質權的實現在擔保責任發(fā)生后,質權人有權與質押人協(xié)議將質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質押物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清償主債權?!?。在合同附件質押物清單中列明,質押物名稱世紀花園47.5%股權。同日,南星公司與中行番禺支行亦簽訂另一份《最高額質押合同》(編號:GZY476780120150055),約定南星公司以其持有的翠倚華庭的47.5%的股權為中行番禺支行對南星公司的債權設立質押,合同內容與前述合同基本一致。
2015年10月10日,南星公司(甲方)與中行番禺支行(乙方)簽訂了《<授信額度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編號:GSXEDBC476782015054),約定:……第二條授信額度的種類及金額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下列授信額度:幣種:人民幣;金額為:770000000.00元(柒億柒千萬元整)。具體種類及金額如下:授信綜合額度770000000元,可用于代理進口項下貿易融資業(yè)務、可切分給海外分行(不超過73500萬元),由海外分行對南星公司海外關聯企業(yè)提供授信。第二條:授信額度的使用在本協(xié)議約定的授信額度使用期限內,甲方可以在不超過本協(xié)議約定的各單項授信業(yè)務的額度范圍內按照以下第1種方式使用相應額度:(1)循環(huán)使用。具體包括的額度種類為:授信綜合額度770000000元,可用于代理進口項下貿易融資業(yè)務、可切分給海外分行(不超過73500萬元),由海外分行對南星公司海外關聯企業(yè)提供授信?!谌龡l授信額度的使用期限第一條規(guī)定的授信額度的使用期限為自本協(xié)議生效之日起至2016年9月24日止?!?/span>
2015年11月25日,南星公司與中行番禺支行簽訂《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編號:GDK476780120150447)約定,本合同屬于中行番禺支行與南星公司簽署的編號為GSXED476782015078的《授信額度協(xié)議》項下的單項協(xié)議,南星公司向中行番禺支行借款人民幣14000萬元整。借款期限為12個月,用途為支付貨款。根據相應的提款申請書顯示,該筆14000萬元人民幣支付情況是:收款人FAMEDRAGONINTERNATIONALINVESTMENTLIMITED;收款銀行為BANKOFCHINAHUNGARYLTD。用途為支付貨款,分兩筆支付。南星公司在借款借據上蓋章確認。
2016年10月21日,南星公司與中行番禺支行《授信額度協(xié)議》(編號:GSXED476782016203),約定中行番禺支行向南星公司提供金額為七億八千五百萬元整人民幣的授信額度,授權額度的使用期限為自本協(xié)議生效之日起至2017年10月17日止,并由世紀花園、翠倚華庭、陳偉強、廣州市萬鼎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南星公司提供最高額抵押,并簽訂相應的最高額抵押合同。在中行番禺支行與南星公司簽署的編號為GSXED476782016203的《授信額度協(xié)議》項下,中行番禺支行與南星公司簽訂以下流動資金借款合同:2016年10月21日,南星公司與中行番禺支行簽訂《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南星公司向中行番禺支行借款人民幣8000萬元整。借款期限為12個月,用途為支付貨款。根據相應的提款申請書顯示,該筆8000萬元人民幣支付情況是:收款人CHINGWINGRESOURCESLIMITED收款銀行為DBSBANKHONGKONGLIMITED。用途為支付貨款。南星公司在借款借據上蓋章確認。2016年11月14日,南星公司與中行番禺支行簽訂《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南星公司向中行番禺支行借款人民幣8500萬元整。借款期限為12個月,用途為支付貨款。根據相應的提款申請書顯示,該筆8500萬元人民幣支付情況是:收款人CHINGWINGRESOURCESLIMITED,收款銀行為DBSBANK(HONGKONG)LIMITED。用途為支付貨款。南星公司在借款借據上蓋章確認。2016年11月18日,南星公司與中行番禺支行簽訂《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南星公司向中行番禺支行借款人民幣8500萬元整。借款期限為12個月,用途為支付貨款。根據相應的提款申請書顯示,該筆8500萬元人民幣支付情況是:收款人CHINGWINGRESOURCESLIMITED,收款銀行為DBSBANK(HONGKONG)LIMITED。用途為支付貨款。該8500萬元分成兩筆支付。南星公司在借款借據上蓋章確認。2017年5月24日,南星公司與中行番禺支行簽訂《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南星公司向中行番禺支行借款人民幣8000萬元整。借款期限為12個月,用途為支付貨款。根據相應的提款申請書顯示,該筆8500萬元人民幣分三筆支付,情況均是:收款人CHINGWINGRESOURCESLIMITED,收款銀行為DBSBANK(HONGKONG)LIMITED。用途為支付貨款。后,南星公司分別于2017年5月31日、6月6日、6月8日,6月16日,分別與中行番禺支行簽訂《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額分別為8400萬元、8600萬元、7800萬元、3700萬元,并分批次向CHINGWINGRESOURCESLIMITED在DBSBANK(HONGKONG)LIMITED的賬號以及上海斯晟貿易有限公司、洛陽國龍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貨款。南星公司均在借款借據上蓋章確認。
2016年11月22日,南星公司向中行番禺支行提交貸款展期申請書,申請將2016年11月27日到期的14000萬元展期1年。同日,南星公司與中行番禺支行簽訂《展期還款協(xié)議》,約定將前述14000萬元展期至2017年11月26日。
2015年5月25日,粵星公司(甲方)與中行番禺支行(乙方)簽訂了《授信業(yè)務總協(xié)議》(編號:GSXZ476782015046),約定:……第二條授信額度的種類及金額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下列授信額度:幣種:人民幣;金額為:350000000.00元(叁億伍千萬元整)……第四條:業(yè)務合作期限在本協(xié)議項下敘作單項授信業(yè)務的合作期限為自本協(xié)議生效之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在上述期限屆滿是,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以以補充協(xié)議形式延長合作期限……第六條:擔保……由世紀花園、翠倚華庭、陳偉強、廣州市萬鼎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南星公司提供最高額抵押,并簽訂相應的最高額抵押合同。
2016年10月31日,粵星公司(甲方)與中行番禺支行(乙方)簽訂了《授信額度協(xié)議》(編號:GSXED476782016204),約定:……本協(xié)議屬于中行番禺支行與粵星公司簽署的編號為GSXZ476782015046DE《授信業(yè)務總協(xié)議》項下的單項協(xié)議……第二條授信額度的種類及金額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下列授信額度:幣種:人民幣;金額為:170000000.00元(壹億柒千萬元整)。具體種類及金額如下:短期流動資金貸款額度17000萬元。第三條:授信額度的使用在本協(xié)議約定的授信額度使用期限內,甲方可以在不超過本協(xié)議約定的各單項授信業(yè)務的額度范圍內按照以下第1種方式使用相應額度:(1)循環(huán)使用。具體包括的額度種類為:短期流動資金貸款額度17000萬元?!谖鍡l約定:本協(xié)議第二條確定的授權額度的使用期限為自本協(xié)議生效之日至2017年10月17日止。前款所述的授信額度的使用期限屆滿時,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乙方繼續(xù)向甲方提供授信額度的,可以書面形式簽訂補充協(xié)議,明確約定新的授信額度及其使用期限等事項?!谄邨l約定:……由世紀花園、翠倚華庭、陳偉強、廣州市萬鼎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南星公司提供最高額抵押,并簽訂相應的最高額抵押合同。
在中行番禺支行與粵星公司簽署的編號為GSXED476782016204的《授信額度協(xié)議》項下,中行番禺支行與粵星公司簽訂以下流動資金借款合同:2016年11月4日,粵星公司與中行番禺支行簽訂《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粵星公司向中行番禺支行借款人民幣5000萬元整。借款期限為12個月,用途為支付貨款。根據相應的提款申請書顯示,該筆5000萬元人民幣支付情況是:收款人CHINGWINGRESOURCESLIMITED收款銀行為DBSBANKHONGKONGLIMITED。用途為支付貨款。2016年10月31日粵星公司與中行番禺支行簽訂《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粵星公司向中行番禺支行借款人民幣9000萬元整。借款期限為12個月,用途為支付貨款。根據相應的提款申請書顯示,該筆9000萬元人民幣支付情況是:收款人CHINGWINGRESOURCESLIMITED收款銀行為DBSBANKHONGKONGLIMITED。用途為支付貨款?;浶枪揪诮杩罱钃仙w章確認。
目前,案涉地塊,證號為:番國用(2000)字第01-38621、01-01541號、番府國用(2002)字第G01-××號、番府國用(2002)字第G01-002971號均處于抵押登記狀態(tài)。
盛樂公司另提交了《番禺星海匯項目合作協(xié)議》,該協(xié)議簽約主體有案外人廣州市臻納投資有限公司、海碧公司、南星公司、粵星公司以及世紀花園,簽約時間僅打印顯示2016年,協(xié)議各方約定共同合作開發(fā)星海匯項目,項目開發(fā)地塊為案涉地塊。
2016年4月15日,世紀花園、翠倚華庭分別召開股東會。參會世紀花園股東會議的有:南星公司、大來公司、盛樂公司、灝晴公司、海碧公司,決議同意海碧公司向世紀花園增資人民幣40654286元,擴大世紀花園注冊資本至人民幣79714286元等。該股東會決議還包括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為楊文杰,何茂枝為監(jiān)事等。參會翠倚華庭股東會議的有:南星公司、大來公司、盛樂公司、灝晴公司、海碧公司,決議同意海碧公司向世紀花園增資人民幣31224490元,擴大翠倚華庭注冊資本至人民幣61224490元等。該股東會決議還包括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為楊文杰,何茂枝為監(jiān)事等。以上兩份股東會決議,南星公司、大來公司、灝晴公司、海碧公司均表示同意,盛樂公司表示不同意。
盛樂公司第四項訴訟請求中有關世紀花園、翠倚華庭與中行番禺支行簽訂的編號為GBZ476780120150103、GBZ476780120150102、GBZ476780120150105、GBZ476780120150104的四份為粵星公司、中行番禺支行提供擔保的《最高額保證合同》以及編號為GDY476780120150092、GDY476780120140091為粵星公司提供擔保的《最高額抵押合同》,盛樂公司以及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書面的相應材料。盛樂公司認為上述合同實際簽訂,并且侵害了其利益;陳偉強、南星公司、粵星公司、大來公司、灝晴公司、世紀花園、翠倚華庭、海碧公司均認為,上述合同與本案無關,如盛樂公司主張最高額保證合同的簽訂,侵害了其股東權益,理應另案處理或者自行舉證;中行番禺支行認為,其已向法院提交了大量的合同,只是為了證明中行番禺支行基于案涉抵押等尚有巨額債務及金融風險,由于本案僅是股東會程序等是否構成股東侵權,并非借款合同糾紛,無需再提供其他擔保等情況,否則超出了本案審理范圍。
2017年12月20日,世紀花園、翠倚華庭分別召開股東會。參會世紀花園股東會議的有:海碧公司、南星公司、大來公司、盛樂公司、灝晴公司,決議內容:1.再次表決同意公司于2014年6月18日與中行番禺支行簽訂的《最高額抵押合同》,將公司的土地為南星公司在中行番禺支行的貸款提供擔保,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簽訂的《最高額保證合同》,為前述貸款承擔保證責任;南星公司于2015年9月9日與中行番禺支行簽訂的《最高額質押合同》,將其持有的公司股權為前述貸款提供質押擔保。2.同意公司與中行番禺支行簽訂關于涂銷地塊抵押事宜的協(xié)議,并向中行番禺支行提供置換擔保。同時,公司為置換擔保提供反擔保(連帶責任擔保)。南星公司、大來公司、灝晴公司表示同意前述兩項決議。海碧公司表示:第一項決議是其入股之前發(fā)生的事項,不發(fā)表意見;同意第二項決議。盛樂公司表示:本次臨時股東會議題與其收到的《臨時股東會通知》所列的議題不同,屬于臨時提出的議題,表示反對。根據公司章程規(guī)定,股東會和臨時股東會均由董事長召開,該次會議沒有董事長和董事參加,表示異議。盛樂公司已經在2017年12月11日向公司就臨時股東會議題所發(fā)表的書面意見,不同意相關議題。議題中涉及的相關文件均未提供盛樂公司。翠倚華庭的股東會決議以及表決情況、異議股東意見與世紀花園股東會決議情況基本一致。
根據2017年5月23日,南星公司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報告顯示,南星公司成立于1996年1月18日,陳偉強是其股東之一,法定代表人現為陳偉強。粵星公司成立于2001年6月1日,法定代表人現為陳偉強,其股東有廣州市番衡電力工程設備有限公司和廣州市番禺石油化工公共保稅倉有限公司。其中廣州市番禺石油化工公共保稅倉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現為陳偉強,該公司的股東為南星公司。而廣州市番衡電力工程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現為陳偉強,其股東有廣州市碩美貿易有限公司和廣州市番禺石油化工公共保稅倉有限公司。廣州市碩美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現為陳偉強,其股東是南星公司和粵星公司。
盛樂公司成立于2010年10月13日,股東有何茂枝,出資690萬元,何樂文出資230萬元,何樂賢出資230萬元。法定代表人何茂枝。
世紀花園成立于2000年1月18日,股權結構原為大來公司持股33%,南星公司持股34%,何茂枝持股33%。2011年股權發(fā)生變動后,股權結構為大來公司持股33%,南星公司持股47.5%,盛樂公司持股14%,溫育欣持股5.5%,2014年又變更為:盛樂公司持股14%,大來公司持股33%,南星公司持股47.5%,灝晴公司持股5.5%。至2017年5月24日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報告顯示,股權構成情況為:海碧公司持股51%,南星公司持股23%,大來公司持股16%,盛樂公司持股7%,灝晴公司持股3%。
翠倚華庭成立于2000年1月18日,根據2014年1月9日廣州市工商局番禺分局出具的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顯示,翠倚華庭的股權構成:盛樂公司持股14%,大來公司持股33%,南星公司持股47.5%,灝晴公司持股5.5%。2017年5月24日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報告顯示,股東構成情況為:海碧公司持股51%,南星公司持股23%,大來公司持股16%,盛樂公司持股7%,灝晴公司持股3%。而在2016年4月29日股權變更前,南星公司持股48%,大來公司持股33%,灝晴公司持股6%,盛樂公司持股14%。陳偉強長期擔任世紀花園、翠倚華庭的董事。
在世紀花園、翠倚華庭兩個公司的章程中,沒有就公司對外進行擔保予以特別約定。對于股東會的議事規(guī)則均約定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其他事項則是經過半數以上表決權股東通過。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再查,上海斯晟公司成立于2010年10月25日,法定代表人何偉根,股東為廣州市番衡電力工程設備有限公司、廣州市碩美貿易有限公司。
盛樂公司向一審法院提起本案訴訟后,原羅列被告為陳偉強、南星公司、粵星公司、中行番禺支行、世紀花園以及翠倚華庭。后將被告變更為陳偉強、南星公司、粵星公司、中行番禺支行、世紀花園、翠倚華庭、大來公司、海碧公司、灝晴公司,并最終固定訴訟請求。
本案訴訟中,盛樂公司提出了財產保全申請,根據其申請,原審法院裁定:凍結陳偉強、南星公司、粵星公司、世紀花園、翠倚華庭價值一億七千萬元的銀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的財產。根據盛樂公司申請,原審法院對南星公司在工商銀行廣州番禺支行的帳號為36×××64的銀行賬號、世紀花園所有的位于廣州市番禺區(qū)市橋鎮(zhèn)云星村東環(huán)路以北“坣頭崗”(土地證號:01-××號)20.05%的土地份額、翠倚華庭所有的位于廣州市番禺區(qū)市橋鎮(zhèn)云星村東環(huán)路以北“坣頭崗”(土地證號:G01-××號)23.275%的土地份額采取了凍結及查封措施。后,根據陳偉強、南星公司、粵星公司、世紀花園、翠倚華庭、海碧公司、大來公司、灝晴公司的申請并提供一億七千萬元的銀行存款作為置換,原審法院裁定:一、凍結海碧公司在中國銀行廣州番禺大石支行的帳號為73×××38的一億七千萬元的銀行存款;二、解除對南星公司在工商銀行廣州番禺支行的帳號為36×××64的銀行賬號、世紀花園所有的位于廣州市番禺區(qū)市橋鎮(zhèn)云星村東環(huán)路以北“坣頭崗”(土地證號:01-××號)20.05%的土地份額、翠倚華庭所有的位于廣州市番禺區(qū)市橋鎮(zhèn)云星村東環(huán)路以北“坣頭崗”(土地證號:G01-××號)23.275%的土地份額的凍結及查封措施。
另,盛樂公司一審期間提出對中行中行番禺支行提交的2014年6月18日兩份《股東會決議》上所蓋公章、個人簽名及手寫字跡形成時間進行鑒定;并申請調取案涉土地抵押登記情況、南星公司與案外人民間借貸糾紛的訴訟材料等。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審理的焦點問題是:1.南星公司有無濫用其世紀花園、翠倚華庭股東權利給盛樂公司造成損失?2.陳偉強在擔任世紀花園、翠倚華庭董事期間,有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損害股東盛樂公司的利益,從而應當承擔賠償責任?3.中行番禺支行、粵星公司、世紀花園、翠倚華庭、大來公司、海碧公司、灝晴公司是否與南星公司、陳偉強存在惡意串通,共同侵害了盛樂公司的利益?是否應當與南星公司、陳偉強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南星公司有無濫用其世紀花園、翠倚華庭股東權利給盛樂公司造成損失的問題。經查,2014年6月18日,世紀花園、翠倚華庭與中行番禺支行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其中作出了以兩個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權為南星公司與中行番禺支行之間簽署的有關授信額度協(xié)議等提供抵押擔保。該約定實為世紀花園、翠倚華庭兩個公司為其股東南星公司向中行番禺支行的借款提供擔保?!吨腥A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公司向其他企業(yè)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guī)定的,不得超過規(guī)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guī)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guī)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guī)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根據中行番禺支行、南星公司等提交的證據顯示,世紀花園、翠倚華庭均在同一日召開股東會,并形成決議同意就南星公司向中行番禺支行的借款提供抵押擔保以及連帶責任保證,可見該些擔保的意思表示經過了內部召開股東會并得到肯定的表決。即使該些股東會盛樂公司沒有參加,但是根據目前的證據分析,該些股東會議均有南星公司和大來公司參加。雖然南星公司行使了表決權,根據公司法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即使否定南星公司表決的效力,大來公司的表決依然有效。而大來公司在該些會議上同意為南星公司提供擔保所占的表決權符合“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的法律規(guī)定。此外,截止本案訴訟,并無生效法律文書認定該些股東會決議無效、可撤銷、不成立。又,世紀花園、翠倚華庭的章程中并無禁止公司為公司的股東提供擔保??梢?,該些擔保亦無違反公司章程規(guī)定。據此應認定,2014年6月18日世紀花園、翠倚華庭與中行番禺支行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為南星公司向中行番禺支行借款提供擔保并無違反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2015年9月9日的兩份《最高額質押合同》,是南星公司以自己持有的世紀花園、翠倚華庭的股權提供質押擔保,該行為并無證據顯示損害了盛樂公司的利益。
至于盛樂公司主張的世紀花園、翠倚華庭與中行番禺支行簽訂的編號為GBZ476780120150103、GBZ476780120150102、GBZ476780120150105、GBZ476780120150104的四份為粵星公司、中行番禺支行提供擔保的《最高額保證合同》以及編號為GDY476780120150092、GDY476780120140091為粵星公司提供擔保的《最高額抵押合同》,損害其利益的問題。首先,盛樂公司以及其他各方當事人均無提交上述四份《最高額保證合同》或者其他世紀花園、翠倚華庭與中行番禺支行簽訂的為粵星公司提供擔保的合同,故無法確認盛樂公司主張的上述四份《最高額保證合同》以及其他為粵星公司提供擔保的合同的簽訂情況;其次,在2015年5月25日世紀花園、翠倚華庭召開了股東會,同意為南星公司、粵星公司分別向中行番禺支行10億元、3.5億元貸款提供抵押和連帶責任擔保?!吨腥A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第二款規(guī)定: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雖然存在世紀花園、翠倚華庭為股東南星公司向中行番禺支行的借款提供抵押擔保的情形,但是該行為并無證據顯示給世紀花園、翠倚華庭以及該兩公司的股東造成了損失。盛樂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認定南星公司作為世紀花園、翠倚華庭的股東存在公司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的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情形,因此,本院對盛樂公司提出的該項主張不予支持。
關于陳偉強在擔任世紀花園、翠倚華庭董事期間,有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損害股東盛樂公司的利益,從而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經查,案涉爭議的世紀花園、翠倚華庭為股東南星公司提供抵押擔保期間,陳偉強曾擔任兩個公司的董事?!吨腥A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guī)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挪用公司資金;(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yè)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yè)務;(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guī)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第一百五十二條規(guī)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案中,盛樂公司認為陳偉強作為世紀花園、翠倚華庭的董事,執(zhí)行職務不當,給盛樂公司造成損失,其事實依據亦為世紀花園、翠倚華庭為南星公司、粵星公司提供抵押擔保的事實。本院認為,陳偉強雖然同時身為南星公司的股東也是世紀花園、翠倚華庭的董事,但是就世紀花園、翠倚華庭向中行番禺支行為南星公司提供抵押擔保的事項,經過了世紀花園、翠倚華庭股東會的決議。從本案的證據來看,該些擔保合法有效,是世紀花園、翠倚華庭真實意思表示,不能據以認定陳偉強作為世紀花園、翠倚華庭的董事,因該些抵押擔保的提供損害了盛樂公司的利益。另,陳偉強雖然與款項的實際使用人有一定關聯,但當以公司財產對外擔保已經經過了股東會同意,并不能僅因關聯關系即認定陳偉強作為公司董事違反了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據此,盛樂公司就陳偉強提出的主張亦不能成立。
關于中行番禺支行的責任問題。經查,世紀花園、翠倚華庭向中行番禺支行為南星公司提供抵押擔保時,提供了相應的兩個公司的股東會決議。換言之,中行番禺支行已經履行了審查義務,其在與世紀花園、翠倚華庭簽訂案涉抵押擔保協(xié)議中,并無過錯。盛樂公司認為中行番禺支行與南星公司等共同侵犯盛樂公司權益的主張不能成立。
關于粵星公司、世紀花園、翠倚華庭、大來公司、海碧公司、灝晴公司等主體的責任問題。本案中,盛樂公司向該些主體主張權利亦是認為在世紀花園、翠倚華庭向中行番禺支行為南星公司提供抵押擔保過程中,粵星公司、世紀花園、翠倚華庭、大來公司、海碧公司、灝晴公司均存在與南星公司、陳偉強串通,共同侵害盛樂公司的權利。基于盛樂公司主張的南星公司、陳偉強的侵權行為并未成立,其所主張的粵星公司、世紀花園、翠倚華庭、大來公司、海碧公司、灝晴公司與南星公司、陳偉強串通亦缺乏事實依據。
至2017年12月20日,世紀花園、翠倚華庭分別召開股東會。參會世紀花園股東會議的有:海碧公司、南星公司、大來公司、盛樂公司、灝晴公司,決議內容:1.再次表決同意公司于2014年6月18日與中行番禺支行簽訂的《最高額抵押合同》,將公司的土地為南星公司在中行番禺支行的貸款提供擔保,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簽訂的《最高額保證合同》,為前述貸款承擔保證責任;南星公司于2015年9月9日與中行番禺支行簽訂的《最高額質押合同》,將其持有的公司股權為前述貸款提供質押擔保。2.同意公司與中行番禺支行簽訂關于涂銷地塊抵押事宜的協(xié)議,并向中行番禺支行提供置換擔保。同時,公司為置換擔保提供反擔保(連帶責任擔保)。南星公司、大來公司、灝晴公司表示同意前述兩項決議。該些股東會對案涉爭議的幾次股東會決議予以確認,是各股東行使股東權利的表現,不足以證明各股東串通侵害盛樂公司的權利。因此,盛樂公司對粵星公司、世紀花園、翠倚華庭、大來公司、海碧公司、灝晴公司提出的要求賠償的訴請亦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
基于抵押合同合法有效,而土地抵押是附著于抵押合同項下的登記行為。盛樂公司訴請涂銷抵押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另,盛樂公司還提出確認世紀花園、翠倚華庭為粵星公司提供抵押和最高額擔保,但其并無提交相關合同簽訂的證據。而即使合同簽訂,在2015年5月25日世紀花園、翠倚華庭召開的股東會中也決議同意為南星公司、粵星公司分別向中行番禺支行10億元、3.5億元貸款提供抵押和最高額保證。則盛樂公司要求南星公司、陳偉強、中行番禺支行、粵星公司、世紀花園、翠倚華庭、大來公司、海碧公司、灝晴公司對其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亦不能成立。
此外,訴訟中,盛樂公司提出對中行番禺支行提交的2014年6月18日兩份《股東會決議》上所蓋公章、個人簽名及手寫字跡形成時間進行鑒定。本院認為,基于現有證據能夠對該些股東會決議效力作出判斷,對該些決議進行鑒定并非查明事實的必需程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一條規(guī)定:當事人申請鑒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鑒定的事項與待證事實無關聯,或者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人民法院準許當事人鑒定申請的,應當組織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確定具備相應資格的鑒定人。當事人協(xié)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符合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委托鑒定,在詢問當事人的意見后,指定具備相應資格的鑒定人。據此,本院對盛樂公司提出的鑒定申請不予采納。盛樂公司還申請調取案涉土地抵押登記情況、南星公司與案外人民間借貸糾紛的訴訟材料等,均與案涉待證事實無關聯,本院均不予采納。
盛樂公司在本案中還提出了有關世紀花園、翠倚華庭提供自2011年3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的歷年的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年報、會計賬簿及會計記賬原始憑證,以及合同臺賬、結算臺賬、銀行對賬單、項目成本核算明細等以及公司簽訂的擔保、抵押合同、借款合同、工程建設合同、設計合同、監(jiān)理合同和公司全部的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監(jiān)事會決議及相關會議紀要復印件給盛樂公司查閱和復印的訴訟請求,該請求屬于股東行使股東知情權之訴的內容,與本案審理的股東、董事濫用權利侵害股東利益糾紛不屬同一法律關系,因此本案不予調處。
綜上所述,盛樂公司針對其主張均無提交充分有效的證據予以證實,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盛樂公司的訴訟請求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駁回盛樂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909100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共計914100元,由盛樂公司負擔。
本院經審理查明,并無證據材料證實2014年6月18日世紀花園、翠倚華庭召開的股東會會議經過了廣州市番禺公證處現場監(jiān)督公證。本院對一審查明的其他事實予以確認。
本案二審期間,盛樂公司提交了以下證據:
1.證據一,(2018)粵0113民初1757、1758號案件受理通知書、民事訴狀及開庭傳票,擬證明世紀花園、翠倚華庭于2014年、2015年未召開過股東會,案涉的六份股東會決議均系偽造,否則世紀花園和翠倚華庭無需在2017年12月20日再次召開股東大會,就已經發(fā)生的抵押擔保事宜進行追認。盛樂公司已于2018年2月11日向廣州市番禺區(qū)法院起訴要求撤銷世紀花園以及翠倚華庭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的股東會決議。
2.證據二,(2018)粵01民初456號案件受理通知書、民事訴狀;證據三,該案被告南星公司、大來公司、灝晴公司、世紀花園、翠倚華庭共同提交的證據清單及證據《番禺星海匯項目合作協(xié)議》、《番禺星海匯項目合作備忘錄》,擬證明南星公司、大來公司、灝晴公司、世紀花園、翠倚華庭均確認該協(xié)議已經生效且正在執(zhí)行。在盛樂公司未參與及同意的情況下,南星公司、大來公司、灝晴公司、世紀花園、翠倚華庭惡意串通,侵害了盛樂公司的股權收益,稀釋了盛樂公司的股權,構成共同侵權。
3.證據四,(2018)粵01民初316號應訴通知書及民事訴狀、答辯狀、代理詞;證據五,(2018)粵01民初112號應訴通知書、民事訴狀、答辯狀、代理詞、訴訟保全材料、財產查封通知書、關于請求解除嚴重超標的查封、凍結申請書;證據六,01-38621、G01-002971\002972《廣州不動產登記查冊表》,擬證明南星公司等被上訴人以世紀花園、翠倚華庭的名義提起訴訟,惡意和超標的查封盛樂公司的財產,侵害了盛樂公司的權益。
4.證據七,廣州市番禺區(qū)人民法院(2017)粵0113民初2800、2801、2803號公告,擬證明南星公司通過變造股東會決議方式操縱世紀花園、翠倚華庭,將兩公司土地、財產用于為其貸款提供擔保,南星公司取得貸款后向廣東天乙集團有限公司、胡繼洪、張群嬌放貸,收取高息,因無法及時收回借款已經提起訴訟。因對方下落不明需要公告。南星公司的行為直接損害了盛樂公司的利益。
5.證據八,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jiān)管局《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編號:180207001004),擬證明2018年5月14日經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jiān)管局對南星公司、粵星公司與中行番禺支行的貸款情況進行調查,發(fā)現南星公司、粵星公司以案涉項目公司土地資產為其擔保取得銀行貸款,存在虛假交易、非法挪用借款、高利轉貸等違規(guī)及涉嫌犯罪行為。世紀花園、翠倚華庭的土地抵押未涂銷,導致公司未能辦理預售證,已嚴重侵害了盛樂公司的利益。
6.證據九,《復查申請書》、中國銀行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信訪事項復查答復意見書》(銀保監(jiān)信復[2018]B144號),擬證明廣東銀監(jiān)局須對南星公司、粵星公司以案涉項目公司土地資產為其擔保取得銀行貸款,存在虛假交易、非法挪用借款、高利轉貸等違規(guī)及涉嫌犯罪行為重新進行核查,該核查事項與本案相關侵權行為事實的查明存在關聯及因果關系,其中涉嫌犯罪,應中止本案審理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7.證據十,(2018)粵01民初316號民事判決書,擬證明世紀花園及其股東海碧公司、南星公司與實際控制人陳偉強共同合謀,通過惡意訴訟侵害盛樂公司權益,其訴請已被駁回,世紀花園侵權行為是本案侵權行為的延續(xù)。
本院組織雙方對以上證據進行了質證。陳偉強、南星公司、粵星公司、大來公司、灝晴公司發(fā)表如下質證意見:對證據一真實性、合法性予以確認,對關聯性不予確認。在案涉的股東會決議合法有效的情況下,不存在股東濫權、董事濫權的事實;對證據二、三真實性、合法性予以確認,對關聯性不予確認。該份證據證實盛樂公司提起了另一訴訟并再次濫用訴權第二次查封案涉地塊。盛樂公司在本案上訴狀新增的關于海碧公司增資擴股給其帶來損失的觀點屬另案的審理范圍,不應將該案的材料作為本案二審訴請的事實依據;對證據四、五、六、七的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不予確認;對證據八的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不予確認?!缎旁L事項答復意見書》顯示粵星公司在中行番禺支行的貸款余額為0元,南星公司仍在正常還款中,不存在盛樂公司所述的損失;對證據九的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不予確認。本案審理不需要行政機關或公安機關查明的事實作為判決依據,不存在需要終止審理的情形;對證據十的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不予確認。
世紀花園、翠倚華庭、海碧公司發(fā)表如下質證意見:對證據四、五、六、十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確認,關聯性不予確認。對其他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與南星公司的質證意見一致。
中行番禺支行發(fā)表如下質證意見:盛樂公司二審提供的證據是世紀花園與翠倚華庭股東之間的訴訟,與中行番禺支行無關。對于證據八、九涉及的爭議問題應由法院作出裁判。
本院認為,本案為損害股東權益糾紛,根據當事人的上訴請求和答辯意見,二審爭議的焦點問題是:(一)南星公司、大來公司、灝晴公司、海碧公司是否濫用其世紀花園、翠倚華庭股東權利損害盛樂公司的利益;(二)世紀花園、翠倚華庭與中行番禺支行簽訂抵押合同、擔保合同的行為是否侵害盛樂公司利益;(三)陳偉強在擔任世紀花園、翠倚華庭董事期間,是否濫用權利,損害盛樂公司利益;(四)中行番禺支行、粵星公司是否與世紀花園、翠倚華庭、南星公司、陳偉強等惡意串通,共同侵害盛樂公司利益;(五)案涉《抵押合同》、《最高額質押合同》、《最高額保證合同》的效力以及是否應涂銷抵押。
(一)關于南星公司、大來公司、灝晴公司、海碧公司是否濫用其世紀花園、翠倚華庭股東權利給盛樂公司造成損失的問題。經查,2014年6月18日,世紀花園及翠倚華庭分別召開股東會,形成決議,同意世紀花園、翠倚華庭為南星公司向中行番禺支行申請貸款提供抵押擔保,將世紀花園、翠倚華庭名下地塊作為抵押物;兩公司同意為南星公司向中行番禺支行申請貸款提供全額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并授權陳偉強代表世紀花園、翠倚華庭與中行番禺支行簽署有關擔保法律文件。大來公司、南星公司作為世紀花園股東、翠倚華庭股東分別參加股東會議并投贊成票。盛樂公司上訴認為世紀花園、翠倚華庭在未按公司章程和未經法定程序召開股東會的情況下,擅自以公司資產為他人和公司股東的借款提供擔保以及用股權出質,侵犯了盛樂公司的權益。對此本院認為,首先,世紀花園、翠倚華庭公司章程規(guī)定,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至于用何種方式通知則沒有明確規(guī)定。世紀花園、翠倚華庭稱通過電話方式通知股東召開股東會,并沒有違反公司章程關于股東會召集程序的有關規(guī)定。其次,世紀花園、翠倚華庭的章程中并無禁止公司為公司的股東提供擔保?!吨腥A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公司向其他企業(yè)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guī)定的,不得超過規(guī)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guī)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guī)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guī)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根據上述法律規(guī)定,南星公司作為被擔保的股東參加股東會并行使了表決權存在決議程序瑕疵,但南星公司分別持有世紀花園、翠倚華庭47.5%股權,大來公司分別持有世紀花園、翠倚華庭33%股權,在否定南星公司表決權效力后,大來公司作為無關聯方股東行使表決權所達到的比例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款以及《公司章程》第二條的規(guī)定,股東會表決方式的瑕疵對決議未產生實質性影響,股東會決議的內容也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應認定為合法有效。此外,截止本案二審,并無生效法律文書認定前述股東會決議無效、可撤銷或不成立。原審法院認為南星公司、大來公司在股東會表決過程中并無濫用其世紀花園、翠倚華庭股東權利侵害盛樂公司的利益,并無不當。此外,2015年9月9日,南星公司與中行番禺支行簽訂兩份《最高額質押合同》(編號為GZY476780120150054、GZY476780120150055),約定以南星公司在世紀花園、翠倚華庭的47.5%股權為南星公司向中行番禺支行的貸款提供擔保,上述行為是南星公司自主處分其股權的行為,并無證據顯示損害了盛樂公司的利益。另查明,2017年12月20日,世紀花園、翠倚華庭分別召開股東會,對案涉爭議的2014年6月18日、2015年5月25日的股東會決議再次予以確認。經查,該此股東會參會股東有海碧公司、南星公司、大來公司、盛樂公司、灝晴公司,召開程序與表決過程均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南星公司、大來公司、灝晴公司表決同意,是其作為公司股東行使股東權利的表現,不能以此證明各股東串通侵害盛樂公司的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钡诙钜?guī)定:“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盛樂公司針對其訴請所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南星公司、大來公司、海碧公司、灝晴公司作為世紀花園、翠倚華庭的股東,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的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情形。盛樂公司認為南星公司、大來公司、灝晴公司、海碧公司濫用股東權利,侵害其利益,要求賠償損失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二)世紀花園、翠倚華庭與中行番禺支行簽訂抵押合同、擔保合同的行為是否侵害盛樂公司利益的問題。第一,2014年6月28日,世紀花園與中行番禺支行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編號GDY476780120140087)、翠倚華庭與中行番禺支行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編號GDY476780120140088),約定以兩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權為南星公司向中行番禺支行的貸款提供抵押擔保。世紀花園、翠倚華庭根據上述合法有效的股東會決議與銀行簽訂抵押合同,并無違反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不存在損害股東盛樂公司利益的行為。第二,盛樂公司主張的世紀花園、翠倚華庭與中行番禺支行簽訂的編號為GBZ476780120150103、GBZ476780120150102、GBZ476780120150105、GBZ476780120150104的四份《最高額保證合同》以及編號為GDY476780120150092、GDY476780120140091《最高額抵押合同》損害其利益。對此本院認為,首先,盛樂公司沒有提交上述四份《最高額保證合同》以及兩份《最高額抵押合同》,現有證據無法確認上述合同的簽訂情況。其次,世紀花園、翠倚華庭已于2015年5月25日分別召開股東會,形成同意為南星公司向中行番禺支行貸款10億元、粵星公司向中行番禺支行貸款3.5億元提供抵押擔保和連帶責任保證的股東會決議。即使存在盛樂公司所主張的上述抵押合同與保證合同,世紀花園、翠倚華庭為其股東提供擔保,已經過公司股東會表決同意,不存在損害盛樂公司利益的情形。盛樂公司主張世紀花園、翠倚華庭的行為損害其利益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三)關于陳偉強擔任世紀花園、翠倚華庭董事期間,是否濫用權利損害盛樂公司利益行為的問題。經查,世紀花園、翠倚華庭為股東南星公司提供抵押擔保期間,陳偉強曾擔任兩個公司的董事。如前所述,根據世紀花園、翠倚華庭形成有效的股東會決議,同意世紀花園、翠倚華庭為南星公司向中行番禺支行的貸款提供抵押擔保,同時授權陳偉強代表兩公司對外簽訂擔保合同。陳偉強作為世紀花園、翠倚華庭董事,在股東會授權的情況下有權代表公司與中行番禺支行簽訂抵押擔保合同,不存在執(zhí)行職務不當的行為。盛樂公司未能舉證證明陳偉強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以及公司章程所規(guī)定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違法行為,其上訴主張陳偉強濫用董事權利給其造成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四)關于中行番禺支行是否與世紀花園、翠倚華庭、南星公司、粵星公司、大來公司、海碧公司、灝晴公司、陳偉強惡意串通,損害盛樂公司利益的問題。首先,世紀花園、翠倚華庭與中行番禺支行簽訂抵押擔保合同時,提供了合法有效的股東會決議,中行番禺支行在簽約過程中履行了審查義務,并無過錯。其次,如前所述,世紀花園、翠倚華庭公司及其股東南星公司、大來公司、海碧公司、灝晴公司、董事陳偉強以及粵星公司對盛樂公司并無實施侵權行為,盛樂公司上訴主張中行番禺支行在簽署抵押擔保合同過程中與粵星公司、南星公司、世紀花園、翠倚華庭、大來公司、海碧公司、灝晴公司、陳偉強惡意串通,共同侵害其權利,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五)關于案涉爭議合同的效力問題以及是否應涂銷抵押問題。盛樂公司上訴主張案涉的抵押合同、保證合同、質押合同無效,要求各被上訴人停止侵權,涂銷抵押,并對盛樂公司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此,本院認為,案涉抵押合同是世紀花園、翠倚華庭與中行番禺支行簽訂,質押合同是南星公司與中行番禺支行簽訂,均系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內容沒有違法法律、行政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認定為合法有效。基于此,盛樂公司無權要求涂銷案涉土地的抵押登記及要求注銷案涉股權的質押登記。盛樂公司該上訴主張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盛樂公司二審期間提供《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主張本案涉嫌犯罪,應中止審理,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對此,本院認為,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jiān)管局作出的《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載明:“經核查,未發(fā)現中行番禺支行向南星公司、粵星公司違規(guī)發(fā)放貸款、違規(guī)辦理質押擔保手續(xù)、貸款被非法挪用的情況;盛樂公司反映的質押合同及股東會決議效力問題不屬于該局職責范圍。”此后中國銀行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作出《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僅表示該委已要求廣東銀監(jiān)局對盛樂公司反映的問題進行重新核查,但對盛樂公司所反映的中行番禺支行涉嫌犯罪問題并未作出答復。本案屬于經濟糾紛案件,盛樂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本案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所規(guī)定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的情形,故對盛樂公司要求中止本案審理并移送公安機關的主張,本院不予采納。盛樂公司二審期間提交的其他證據與本案待證事實之間缺乏關聯性,本院不予采信。
盛樂公司上訴提出原審法院對南星公司和粵星公司是否存在高息轉貸,貸款是否用于世紀花園、翠倚華庭的開發(fā)經營,是否存在逾期未還等事實未予查明不當。經審理,以上事實與盛樂公司在本案中的訴請無關聯,原審法院不予審理并無不當。若盛樂公司認為世紀花園、翠倚華庭的股東存在其他濫用股東權利的行為,給盛樂公司造成損失,可另循法律途徑解決。
綜上所述,盛樂公司的上訴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909100元,由廣東盛樂房地產投資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陳 穎
審判員 胡曉清
審判員 陳韶妍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書記員 劉鑫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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