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最高法民終991號
上訴人(一審原告):濟南人民商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濟南市經四路東首13號。
法定代表人:劉躍華,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桂勇,山東西政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明良輝,山東西政(蓬萊)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一審被告):康成投資(中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號。
法定代表人:黃明端,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知明,北京觀韜中茂(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睿靜,北京觀韜中茂(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黃明端,男,1955年8月15日出生,臺灣地區居民。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號碼:×××1470。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徐盛育,男,1956年3月12日出生,臺灣地區居民。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號碼:×××1539。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陳守仁,男,1957年6月21日出生,臺灣地區居民。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號碼:×××1558。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吳春相,男,1962年9月13日出生,臺灣地區居民。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號碼:×××9568。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濟南歷下大潤發商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華能路38號匯陽大廈8、9、10、11。
法定代表人:黃明端,該公司董事長。
以上五被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周知明,北京觀韜中茂(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以上五被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高睿靜,北京觀韜中茂(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審第三人:濟南人民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文化西路1號。
法定代表人:郭連海,該公司董事長。
上訴人濟南人民商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人民商場公司)因與上訴人康成投資(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成公司),被上訴人黃明端、徐盛育、陳守仁、吳春相、濟南歷下大潤發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歷下大潤發公司),一審第三人濟南人民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人民大潤發公司)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魯民初86號民事判決,分別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10月2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人民大潤發公司系本案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一審法院亦未判決其承擔民事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其無權提起上訴,故人民大潤發公司雖提交上訴狀,但其訴訟地位仍應認定為第三人。上訴人人民商場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桂勇、明良輝,上訴人康成公司及被上訴人黃明端、徐盛育、陳守仁、吳春相、歷下大潤發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知明、高睿靜,一審第三人人民大潤發公司董事長郭連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人民商場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康成公司、黃明端、徐盛育、陳守仁、吳春相、歷下大潤發公司(以下簡稱康成公司等六方)停止侵權并恢復原屬于人民大潤發公司的商品采購和配送業務;2.判令康成公司等六方賠償人民大潤發公司自2014年7月4日至恢復屬于人民大潤發公司商品采購和配送業務時止的利潤損失(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損失暫計165122597元,實際以歷下大潤發公司2014年至2016年的獲利數額與其利潤損失數額較高者為準);3.判令康成公司等六方向人民大潤發公司賠禮道歉,并在《大眾日報》刊登聲明,消除影響;4.本案訴訟費用由康成公司等六方承擔。事實和理由:人民大潤發公司由人民商場公司與英屬維爾京群島華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信公司)于2000年3月27日合作成立。自成立時起,即作為大潤發超市體系華北區域的中心而設立和經營。截至2014年7月4日,人民大潤發公司積聚了大量的供應商客戶源,形成了穩定、充足的進貨渠道,并通過先貨后款的方式儲備了大量庫存商品。自2006年起,人民大潤發公司策劃和實施以特許經營的方式,在華北區域經營共同采購店,統一管理模式、統一采購和配送貨物,逐步成為以采購大宗商品向共同采購店配貨為主營業務和主要利潤來源的大潤發區域采購和配送中心。
人民大潤發公司現任股東為人民商場公司和康成公司,康成公司持有90%的股權,人民商場公司持有10%的股權。黃明端、徐盛育、陳守仁、吳春相為康成公司委派到人民大潤發公司的董事,實際經營和管理人民大潤發公司,并控制該公司的公章。
2014年7月4日,康成公司作為人民大潤發公司的控股股東,為獨占利潤,全資設立了歷下大潤發公司。黃明端、徐盛育、陳守仁、吳春相作為人民大潤發公司的董事,利用經營管理和掌管公司公章之便,將人民大潤發公司的貨物采購渠道通過885份合同無償轉讓給歷下大潤發公司,將人民大潤發公司價值7.8億余元的存貨轉給歷下大潤發公司,將人民大潤發公司的工作人員轉崗至歷下大潤發公司,使歷下大潤發公司迅速具備了大宗貨物的采購、配送及向各共同采購店統一配貨、統一管理的能力,并利用控制各共同采購店的地位,將人民大潤發公司采購和配送貨物的主營業務全部轉移至歷下大潤發公司,使人民大潤發公司喪失了主要的利潤來源,遭受重大損失。
康成公司作為人民大潤發公司、歷下大潤發公司及各共同采購店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為獲取更多的利潤,將人民大潤發公司的主營業務轉移至歷下大潤發公司,嚴重違反誠信原則,損害了人民大潤發公司及小股東利益,造成了人民大潤發公司重大的信譽損失,產生了惡劣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以下簡稱《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應停止侵權并恢復原屬于人民大潤發公司的商品采購和配送業務,賠償全部損失,向人民大潤發公司賠禮道歉并通過報紙公告的方式消除影響。
黃明端、徐盛育、陳守仁、吳春相擔任人民大潤發公司董事,在經營管理公司期間,違反公司章程規定,在未經董事會決議通過甚至未向中方董事通報的情況下,利用掌管公章之便,將屬于人民大潤發公司的主營業務轉移至歷下大潤發公司,并兼任歷下大潤發公司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嚴重損害了人民大潤發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應賠償人民大潤發公司的損失。
歷下大潤發公司作為康成公司設立的全資子公司,明知或應知其獲得的主營業務是由康成公司利用其控股股東地位從人民大潤發公司處竊取,非法獲得不當利益。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條的規定,應與康成公司等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015年7月25日,人民商場公司向人民大潤發公司的監事蔣永芳發出請求函,要求其對康成公司等六方提起訴訟,但蔣永芳未在收到函件后30日內提起訴訟。人民商場公司向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案一審、二審法院查清了康成公司等六方的侵權事實,以人民商場公司主張其侵犯人民大潤發公司的商業秘密理由不當為由,駁回了人民商場公司的訴訟請求,同時認定人民商場公司可另行起訴。人民商場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再次提請蔣永芳對康成公司等六方提起訴訟,但蔣永芳至今仍未提起訴訟。為維護人民大潤發公司和人民商場公司的合法權益,人民商場公司依法提起訴訟,請求依法查清事實,支持其訴訟請求。
康成公司等六方辯稱,其不存在侵權行為,人民商場公司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康成公司與人民商場公司合資建立人民大潤發公司的目的是建設經營3家超市門店,而實際開設了2家。在人民大潤發公司的經營過程中,康成公司的部分關聯公司(其他大潤發品牌的獨立門店)委托人民大潤發公司共同采購商品,使人民大潤發公司除獲得2家超市門店正常的經營收益外,還獲得了基于共同采購商品而產生的返利。人民商場公司既沒有向共同采購店投資,也沒有出資建立相關的配送物流體系,所有的共同采購店及物流倉儲體系均由康成公司投資。2014年9月,康成公司的關聯公司不再委托人民大潤發公司采購商品,由此引發相關爭議。二、共同采購店作為獨立于本案當事方的法律主體,解除了其與人民大潤發公司的委托關系。人民大潤發公司應基于其與共同采購店的代銷采購協議,要求共同采購店承擔違約責任。共同采購店的股東如有出資瑕疵,人民大潤發公司可以要求股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但人民大潤發公司不追究合同相對方的違約責任,卻追究自己股東的責任是錯誤的。錯誤的根源在于即使人民大潤發公司的股東與合同相對方的股東是同一人,但是根據合同相對性和限制性原則,不能因康成公司身份的復合性,就把主張權利的法律路徑混為一談。三、共同采購店不再委托人民大潤發公司采購商品,人民大潤發公司的庫存就成為了負擔。根據等價有償的原則,人民大潤發公司把貨物變現,收到了全部價款,沒有損害其自身的利益。四、人民大潤發公司為避免對供應商違約,采取了與歷下大潤發公司、供應商轉讓當年度合同的方式。所有供應商與人民大潤發公司簽訂的合同都是有效期為一年的合同,人民大潤發公司將采購合同的履行主體變更為歷下大潤發公司,僅限于2014年10月-12月。合同在2014年底到期,人民商場公司要求恢復的業務在2014年已經結束。自2015年起,人民大潤發公司和歷下大潤發公司均可平行地與供應商簽訂合同。人民大潤發公司出于商業利益選擇,加入歷下大潤發公司的共同采購,沒有損害人民大潤發公司的利益。人民大潤發公司可自行找供應商簽合同,但是不能強迫供應商和其簽合同,也不能強迫共同采購店和其簽訂合同。因供應商和共同采購店都是本案的案外人,人民商場公司的訴請都是針對案外人的請求,不具有可判性。五、《公司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關聯關系,是指將公司利益轉移到個人的情況下,可要求董事承擔相應的個人責任。本案中,各董事都是在股東會授權的權利下進行投票,各董事并無獲利,不應讓其承擔責任。
人民大潤發公司述稱:一、人民大潤發公司董事會在2007年決議增資900萬美元,若人民大潤發公司只經營2家門店,不需要進行增資,人民大潤發公司進行增資的目的是為了經營管理華北地區所有的門店。二、康成公司于2014年在沒有經過董事會或者股東會研究的情況下,在人民大潤發公司的原址注冊了歷下大潤發公司。共同采購店不再委托人民大潤發公司進行共同采購的原因是,人民大潤發公司所有的業務都被轉移了,康成公司等六方占用了人民大潤發公司原有的公司地址和資源。請求支持人民商場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查明:人民商場公司成立于1992年12月31日,經營范圍主要包括在許可證批準范圍內的預包裝食品、乳制品批發兼零售、日用品、紡織品、服裝、鞋帽、家具、家電、辦公設備等。
1999年9月28日,人民商場公司與濟南柴油機廠簽訂租賃合同,約定人民商場公司承租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文化西路1號的場地和房屋,占地面積18727平方米,年租金120萬元。
2000年3月2日,人民商場公司與華信公司簽訂《魯臺合作經營企業濟南人民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合同》,約定:1.成立合作經營公司人民大潤發公司,合作公司使用【大潤發】【RT-MART】商標。2.經營規模。在人口密集、交通發達的地段,分期開設3家分店,擁有商品種類在20000種左右,日后視業務及市場發展情況,經雙方同意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后增設商店數。3.董事會是合作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項。合作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4.合作公司由華信公司負責經營管理。5.由于合作公司所用的先進管理技術及電腦軟件由華信公司提供并不斷改進,且由華信公司培訓合作公司員工使其熟練掌握該項技術,使合作公司能正常營運。合作公司將支付華信公司相關之費用,此項由合作公司與華信公司另外簽訂賣場管理顧問技術合同。6.合作公司的期限為三十年,合作公司的成立日期為合作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7.在合作期內,合作公司任何一方均不得向第三方泄漏下列信息資料,包括合作公司的營運工藝、技術、經營管理制度、客戶名單、銷售及財務情況等信息資料及合作雙方之間的任何往來文件等。8.對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須經雙方簽署書面協議,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才能生效。合同并對權利義務作了其他約定。2000年3月14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復同意人民商場公司與華信公司簽訂的合同、章程。
2000年3月27日,人民大潤發公司注冊成立。其經營范圍主要包括商業零售,組織國內產品出口,自營產品的進出口,少量與商場配套的餐飲服務,部分商場設施出租業務等,住所地為濟南市歷下區文化西路1號。人民大潤發公司與華信公司簽訂《賣場管理顧問技術合同》,引進華信公司的商業管理方法、管理規章、營運手冊、員工培訓與發展計劃、技術軟件日后更新和電腦管理方法等。
2006年8月15日,商務部作出批復,同意人民大潤發公司的經營范圍增加商業批發和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
2006年9月6日,人民商場公司與華信公司作為股東,制定并通過人民大潤發公司的公司章程。章程規定:1.在人口密集、交通發達的地段,分期開設3家分店,擁有商品種類在20000種左右,日后視業務及市場發展情況,經雙方同意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后增設商店數。2.董事會是公司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由5人組成。除修改公司章程、解散公司等事項須有出席董事會會議的全體董事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定外,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經出席董事會會議五分之四(包括本數)以上董事通過即可作出決定。3.公司設監事1人,任期每屆為三年。章程并對公司運營作了其他規定。
2007年7月4日,人民大潤發公司董事會決議增資,注冊資本由1200萬美元增加為2100萬美元,人民商場公司持有10%的股權,華信公司持有90%的股權。此后商務部批復同意人民大潤發公司增資。
2007年12月10日,華信公司與大潤發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潤發公司)簽訂《濟南人民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華信公司將其擁有的人民大潤發公司90%股權、在人民大潤發公司企業中的一切權利、權益和義務全部轉讓于大潤發公司。
2005年3月23日,康成公司成立。經營范圍主要包括在國家允許外商投資的領域依法進行投資;在中國境內設立科研開發中心或部門,從事新產品及高新技術的研究開發,轉讓研究開發成果,并提供相應的技術服務;承接其母公司和關聯公司的服務外包業務:各類食品、酒、飲料、日用百貨、服裝鞋帽、五金交電等的批發、進出口等。
2008年9月1日,大潤發公司與康成公司簽訂《濟南人民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股權權益轉讓協議》,大潤發公司將其擁有的人民大潤發公司90%股權、在人民大潤發公司企業中的一切權利、權益和義務全部轉讓于康成公司,該轉讓協議獲得人民商場公司的確認。同月6日,人民大潤發公司通過董事會決議,確認康成公司持有該公司90%股權,大潤發公司在該公司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全部由康成公司承繼。同日,人民大潤發公司的公司章程作了相應修改。同年11月5日,山東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批復同意人民大潤發公司股權變更等事項。人民商場公司委派郭連海為人民大潤發公司的董事,康成公司委派黃明端、吳春相、陳守仁、徐盛育為人民大潤發公司的董事,委派蔣永芳為監事。郭連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9年10月28日,康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蘇州康誠倉儲有限公司在濟南市設立濟南康誠倉儲有限公司。同日,濟南康誠倉儲有限公司與濟南零點物流港有限公司簽訂《倉儲用房(含附屬場地及設施)租賃合同》。
根據人民大潤發公司2006年至2010年董事會決議,至2006年底,除自有店歷下店、歷城店,共有10家共同采購店,計劃2007年再增加第11家共同采購店。至2007年底,除自有店歷下店、歷城店,共有11家共同采購店。至2008年底,除自有店歷下店、歷城店,共有11家共同采購店,計劃2009年再增加2家共同采購店。至2009年底,除自有店歷下店、歷城店,共有16家共同采購店,計劃2010年再增加6家共同采購店,并將于2010年成立華北區物流中心。根據人民大潤發公司2011年董事會決議,至2010年底,除自有店歷下店、歷城店,共有18家共同采購店,2010年度營業收入為4580405068元,銷售毛利96036667元,稅后利潤53514580元。計劃2011年再增加10家共同采購店。根據人民大潤發公司2012年董事會決議,至2011年底,除自有店歷下店、歷城店,共有27家共同采購店,2011年度營業收入為6007567602.49元,銷售毛利544219103.12元,稅后利潤21693164.08元。計劃2012年再增加6家共同采購店。根據人民大潤發公司2013年董事會決議,至2012年底,除自有店歷下店、歷城店,共有31家共同采購店,2012年度營業收入為6791091773.98元,銷售毛利354427258.27元,稅后利潤91250101.95元。計劃2013年再增加9家共同采購店。根據人民大潤發公司2014年董事會決議,至2013年底,除自有店歷下店、歷城店,共有35家共同采購店,2013年度營業收入為7189852390.40元,銷售毛利425522464.61元,稅后利潤121015228.67元。計劃2014年再增加9家共同采購店。
人民大潤發公司分別與供應商河南花工坊蜂業有限公司、兗州市晨興商貿有限公司簽訂的2014年度《合同書》約定,合同有效期為2014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商業合作條款》是《合同書》不可分割的整體。《商業合作條款》約定,雙方已經建立了買賣合同關系;供應商明確知曉,“門店”為人民大潤發公司實際管理、控制,但其自身系具有法人營業執照的經營主體,在合同履行中,這些“門店”均視為人民大潤發公司屬下機構,本條款將適用于與供應商實際發生交易的“門店”。《商業合作條款》中,在供應商名稱、供應商編碼欄目之下,為“區域”一欄,有“全國”、“華東”、“華北”、“東北”、“華中”、“華南”等六個選項供勾選。
2014年7月4日,歷下大潤發公司成立。該公司注冊資本為50萬美元,股東為康成公司,經營范圍主要包括食用農產品、日用百貨、服裝鞋帽、針紡織品、照相器材、燈具、玩具、辦公用品等的批發、進出口業務,家電維修。黃明端為董事長,徐盛育、陳守仁為董事,蔣永芳為監事,吳春相為經理。打印于2015年5月18日的企業登記信息查詢結果顯示,該公司住所地為濟南市歷下區文化西路1號。康成公司等六方稱,歷下大潤發公司于2017年3月1日變更工商登記,注冊地址變更為歷下區華能路38號匯陽大廈8、9、10、11。
大潤發華北區域歷下店、歷城店等40家門店原均為人民大潤發公司共同采購店,現上述門店均不再委托人民大潤發公司共同采購,由歷下大潤發公司負責上述門店的共同采購。上述門店為康成公司參股或控股門店。2014年9月29日、2015年5月31日大潤發三里河店、承德店注冊成立。
2014年9月25日,人民大潤發公司作為甲方、歷下大潤發公司作為乙方簽訂《商品購銷合同》,合同約定由乙方購買甲方商品,合同總金額786219533.98元。2016年4月12日、14日、20日,歷下大潤發公司向人民大潤發公司支付款項786219533.98元。
2014年10月1日,人民大潤發公司作為受托方、歷下大潤發公司作為委托方簽訂《代銷協議書》,協議書約定:1.協議的期間是10年,從2014年10月1日到2024年9月30日,但雙方同意受托方有權在任何時候解除本協議而無需因此承擔賠償責任;2.委托方同意委托受托方在其超市進行代銷,受托方按貨物出售數量和委托方指定的進貨價格向委托方支付貨款,受托方銷售貨物的價格高于委托方指定的進貨價格,高出的部分將作為受托方的報酬;3、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原在受托人處的存貨將同樣作為委托人的代銷貨物并按本協議執行。
歷下大潤發公司(甲方)、人民大潤發公司(丙方)與885家供應商(乙方)分別簽訂內容一致的《合同主體變更協議》,協議約定的主要內容包括:……自2014年9月21日起,丙方將既有合同項下的全部權利及義務一并轉讓給甲方,甲方概括受讓丙方享有的權利并承擔丙方既有合同項下的全部義務。乙方同意以上權利義務的轉讓,該協議書由甲方與乙方繼續履行,甲方取代丙方成為既有合同的一方。各方同意,甲、乙雙方將于變更日起,繼續按照《合同書》《專柜合同》及其他附件、補充條款(包括但不限于商業合作條款、商業合作補充條款、合同書補充條款等)的約定履行……
在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審理(2016)滬73民終211號案期間,2016年9月28日,人民大潤發公司向該院出具《情況說明》稱:1.在2014年9月以前,人民大潤發公司與大潤發華北地區多家門店存在商品委托代采購關系,因系代采購,且以價格平進平出方式實施,故供應商資料、商品品類、價格信息等各門店均完全掌握。2.2014年9月起,因大潤發華北各門店陸續通知,不再由人民大潤發公司實施代采購,而改由歷下大潤發公司實施代采購業務,故人民大潤發公司采取了如下措施:(1)裁縮了采購部門并處理了存貨。(2)針對與供應商之間的合同,由人民大潤發公司、歷下大潤發公司、供應商簽訂《合同主體變更協議》,將人民大潤發公司與供應商合同項下未履行完畢的權利義務轉讓給歷下大潤發公司,作為合同的附隨義務,基于該等合同訂立、履行而形成的商業信息(無論該等信息中是否涉及商業秘密)亦隨合同主體的變更一并轉交歷下大潤發公司。
在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審理(2015)楊民三(知)初字第498號案期間,康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演示了其NET采批系統。登陸該系統,可見供應商基本資料、商品主檔、公司各部門分機表、電腦訂貨檔案維護(廠商)表等信息。
2015年7月31日,人民大潤發公司應人民商場公司要求向其發出回函,同意其查閱人民大潤發公司財務會計報告。人民商場公司到達人民大潤發公司指定地點,孫懋家負責接待,其名片顯示其為歷下大潤發公司財務處經理。人民大潤發公司向人民商場公司提供2015年3月25日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就人民大潤發公司提供的2014年財務報表出具的畢馬威華振滬審字第1500125號審計報告,報告顯示,2013年存貨為“1096627236.50”元,2014年存貨為“-”;2013年資產總額3078949592.25元,2014年資產總額1575741684.41元。人民大潤發公司在審計報告財務報表附注公司基本情況中陳述:2014年10月1日,本公司將其采購配送商品職能轉讓給關聯方歷下大潤發公司,自此,本公司的主要業務范圍變更為商品零售、場地和柜臺租賃等業務;同時,本公司與歷下大潤發公司簽訂代銷協議,歷下大潤發公司委托本公司于本公司下屬超市,即歷下店與歷城店內代銷商品。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上海分所于2016年3月25日出具畢馬威華振滬審字第1600033號《審計報告》,載明,人民大潤發公司2015年的凈利潤為41931914.34元。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上海分所于2017年3月31日出具畢馬威華振滬審字第1700023號《審計報告》,載明,人民大潤發公司2016年的凈利潤為34975945.20元。
歷下大潤發公司向一審法院提交《情況說明》稱,該公司的財務數據與本案無關,其財務審計報告對本案沒有證據價值且涉及商業秘密,因此無法提供。
2017年5月,人民商場公司向人民大潤發公司監事蔣永芳發函,請求其作為人民大潤發公司監事,在康成公司、康成公司委派的董事、歷下大潤發公司侵害人民大潤發公司公司利益的情況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5月27日,該信件被簽收。因蔣永芳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人民商場公司作為人民大潤發公司股東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黃明端、徐盛育、陳守仁、吳春相為臺灣地區居民,本案系涉臺商事糾紛,應參照有關涉外民商事糾紛的規定進行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的規定,人民商場公司以侵權為由請求康成公司等六方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本案侵權行為地屬于一審法院的管轄范圍,一審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人民商場公司、康成公司等六方與人民大潤發公司均同意適用我國大陸法律解決本案爭議,因此大陸法律為解決本案爭議的準據法。
本案為股東代表訴訟。人民商場公司持有人民大潤發公司10%的股份,其以股東名義提起訴訟,符合《公司法》的規定。當事各方爭議的焦點問題為,一、人民商場公司關于判令康成公司等六方停止侵權并恢復原屬于人民大潤發公司采購業務和配送業務的訴訟請求是否應該支持。二、康成公司等六方是否應當向人民大潤發公司賠償利潤損失。三、康成公司等六方是否應當向人民大潤發公司賠禮道歉。
關于第一個焦點問題。《侵權責任法》第五條規定:“其他法律對侵權責任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與《侵權責任法》相比,《公司法》關于控股股東、董事賠償責任的規定屬于特別規定,本案為與公司有關的糾紛,應當適用《公司法》的規定。人民商場公司要求康成公司等六方停止侵權,并恢復原屬于人民大潤發公司的采購業務和配送業務,該項訴訟請求屬于《侵權責任法》中規定的恢復原狀的責任承擔方式,《公司法》并未規定此種責任承擔方式,因此,人民商場公司要求康成公司等六方停止侵權,并恢復原屬于人民大潤發公司的采購業務和配送業務,法律依據不足,對其該項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第二個焦點問題。《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康成公司持有人民大潤發公司90%的股份,是其控股股東。
《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第二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第二款規定:“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四項規定:“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康成公司是歷下大潤發公司的股東,是各共同采購店的股東,也是人民大潤發公司的股東,康成公司與歷下大潤發公司、與各共同采購店、與人民大潤發公司均具有關聯關系。
2014年10月之前,人民大潤發公司除了經營其自有的歷下店、歷城店之外,大潤發華北區域40家門店均為人民大潤發公司的共同采購店,上述共同采購店委托人民大潤發公司共同采購,人民大潤發公司為上述共同采購店采購配送商品。人民大潤發公司的利潤除了經營歷下店、歷城店的收益外,還有為上述共同采購店采購配送商品所帶來的收益。關于后一部分收益,人民商場公司稱,人民大潤發公司配送到共同采購店的貨物價格高于采購價格,價差即是人民大潤發公司的利潤;康成公司等六方稱,基于共同采購,人民大潤發公司從供應商處獲得返利。上述共同采購店委托人民大潤發公司共同采購,人民大潤發公司為上述共同采購店采購配送商品,為人民大潤發公司的重要業務,是人民大潤發公司利潤的主要來源。
2014年7月4日,康成公司設立歷下大潤發公司,公司住所地與人民大潤發公司的住所地相同。10月1日,人民大潤發公司將其為各共同采購店采購配送商品的業務轉讓給歷下大潤發公司。康成公司負責人民大潤發公司的經營管理,上述業務由人民大潤發公司轉至康成公司獨資設立的歷下大潤發公司,應當認為是康成公司濫用經營管理權的行為所致。康成公司利用其負責人民大潤發公司經營管理的條件,同時利用與各共同采購店的關聯關系以及其與歷下大潤發公司的關聯關系,損害人民大潤發公司利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康成公司等六方主張,人民大潤發公司共同采購行為完全依靠康成公司的渠道和資源,脫離康成公司,其不具備作為區域采購中心的條件和能力。一審法院認為,即使人民大潤發公司在從事為共同采購店采購配送商品的業務中利用了康成公司所稱的渠道和資源,上述業務也是屬于人民大潤發公司的業務,而不是屬于康成公司的業務,康成公司無權將上述業務轉移給其獨資設立的歷下大潤發公司。人民大潤發公司經營本案所涉共同采購業務,并獲得可觀的利潤,原因之一是人民大潤發公司自2000年設立以來,在長期經營中積累了商譽,包括在經營自有門店中積累了商譽。人民大潤發公司之所以能夠于2000年設立和經營,人民商場公司起了重要作用。《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1997年12月31日發布)規定,內外貿屬于限制外商投資產業,不允許外商獨資,外商投資國內商業,需由中方控股或占主導地位。《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試點辦法》(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1999年6月25日發布)的第五條規定:“合營商業企業的投資者應具備以下條件:......(二)中國合營者或中國合營者中的主要合營者(以下簡稱中國合營者)應為具有較強經濟實力和經營能力的流通企業......”第六條規定:“合營商業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開設3家以下分店(包括3家)的合營商業企業和連鎖方式經營的便民店、專業店、專賣店,中國合營者出資比例應不低于35%......”因此,如果沒有境內企業作為合資一方而僅由華信公司出資,人民大潤發公司不可能于2000年設立,并通過長期經營獲得商譽。康成公司等六方稱,康成公司安排其全資子公司投資設立濟南康誠倉儲有限公司,作為大潤發華北區域的倉儲物流中心,為大潤發門店提供統一的倉儲和物流支持。一審法院認為,濟南康誠倉儲有限公司是獨立企業法人,康成公司等六方沒有提交證據證明存在人民大潤發公司接受倉儲物流服務而不支付對價的情況,因此,即使為人民大潤發公司提供倉儲物流服務的企業是由康成公司投資成立的,也不能否定為各共同采購店采購配送商品并取得收益的主體為人民大潤發公司這一事實。康成公司等六方還稱,各共同采購店有權隨時解除其與人民大潤發公司之間的委托合同;人民大潤發公司不再擔任區域采購中心,人民大潤發公司、歷下大潤發公司和供應商簽訂《合同主體變更合同》,是因為共同采購店解除其與人民大潤發公司的共同采購協議導致。一審法院認為,康成公司等六方沒有提交證據證明各共同采購店因為其他原因解除了其與人民大潤發公司的合同,因此,應當認定康成公司利用其關聯關系,使各共同采購店與人民大潤發公司解除了兩者之間的合同,進而使歷下大潤發公司從事本來由人民大潤發公司從事的業務,即,各共同采購店與人民大潤發公司之間合同的解除,是康成公司為將人民大潤發公司的業務轉移給歷下大潤發公司而利用了其關聯關系的結果。
人民大潤發公司與供應商之間的合同每年簽訂一次,人民大潤發公司與供應商之間的最后一份合同簽訂于2014年1月1日,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2015年度及之后各年度,各供應商不再與人民大潤發公司簽訂合同,是因為2014年10月1日后人民大潤發公司不再從事為共同采購店采購商品的業務,而非其他原因。對于人民大潤發公司因不再從事為共同采購店采購配送商品的業務而減少的利潤,康成公司應當予以賠償。根據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出具的《審計報告》,人民大潤發公司2015年的凈利潤為41931914.34元,較2013年減少了79083314元;人民大潤發公司2016年的凈利潤為34975945.20元,較2013年減少了86039283元。人民大潤發公司2015年和2016年的凈利潤損失為165122597元。人民大潤發公司的上述利潤損失,應由康成公司向人民大潤發公司賠償。對于人民大潤發公司2014年的損失,人民商場公司沒有提交證據證明,人民商場公司要求康成公司等六方向人民大潤發公司賠償,沒有事實依據。
黃明端、徐盛育、陳守仁、吳春相受康成公司委派,擔任人民大潤發公司的董事。人民大潤發公司的經營管理由康成公司負責,本案中對公司的民事責任應當由康成公司承擔,人民商場公司要求黃明端、徐盛育、陳守仁、吳春相就人民大潤發公司的利潤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并無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了公司的股東損害公司利益的賠償責任,但《公司法》并未規定,與股東共同侵權的當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人民商場公司主張歷下大潤發公司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沒有法律依據。
關于第三個焦點問題。如前所述,本案中,人民商場公司無權僅依據作為一般法的《侵權責任法》要求康成公司等六方承擔侵權責任。康成公司等六方承擔責任的法律依據是《公司法》,而《公司法》并未規定賠禮道歉這一責任承擔方式,因此,人民商場公司要求康成公司等六方向人民大潤發公司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人民商場公司關于要求康成公司向人民大潤發公司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其他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持。一審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判決如下:一、康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大潤發公司賠償165122597元;二、駁回人民商場公司對康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三、駁回人民商場公司對黃明端、徐盛育、陳守仁、吳春相的訴訟請求;四、駁回人民商場公司對歷下大潤發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867413元,由康成公司負擔433706.50元,由人民商場公司負擔433706.50元。
人民商場公司上訴請求:維持原判決第一項,撤銷原判決第二至第四項,改判支持人民商場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如下:(一)原判決以本案只能適用《公司法》而不能適用《侵權責任法》為由駁回人民商場公司關于康成公司等六方停止侵權并恢復原屬于人民大潤發公司商品采購和配送業務、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等訴訟請求,適用法律不當。第一,康成公司濫用其控股股東地位,通過關聯交易將原屬于人民大潤發公司的主營業務轉給其獨資的歷下大潤發公司,嚴重侵犯了人民大潤發公司的合法權益。該行為屬于《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定的侵害財產權益的行為,本案不能排除《侵權責任法》的適用。第二,《公司法》與《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并不矛盾,《公司法》并未規定控股股東損害公司利益的責任僅限于賠償損失。原判決以《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屬特別法為由,認定人民商場公司無權請求康成公司等六方承擔恢復原狀、賠禮道歉等責任,適用法律不當。第三,原判決僅判令康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駁回人民商場公司關于恢復原屬于人民大潤發公司主營業務的訴訟請求,無法從根本上維護人民大潤發公司的合法權益。該恢復原狀的請求符合《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且具有可行性。(二)康成公司及其委派的四名自然人董事和歷下大潤發公司共同實施侵犯人民大潤發公司合法權益的行為。特別是歷下大潤發公司明知其承接的主營業務屬于人民大潤發公司,仍通過關聯交易的方式承接該業務。康成公司等六方共同實施侵權行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原審法院僅判決康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無法全面維護人民商場公司及人民大潤發公司的合法權益,適用法律不當。(三)人民商場公司請求康成公司等六方賠償人民大潤發公司自2014年7月4日起至恢復主營業務之日止的利潤損失,原判決僅支持2015年度、2016年度利潤損失,未支持2017年1月1日之后損失的請求。截至原判決作出之日的2019年1月30日,上述主營業務仍未恢復,侵權行為還在持續過程中。因此,原判決應當在查明2017年、2018年度利潤損失的基礎上,判決康成公司等六方賠償該部分損失,或釋明人民商場公司仍有權另案起訴。綜上,請求支持人民商場公司的上訴請求。
康成公司等六方辯稱:(一)《侵權責任法》和《公司法》屬于一般法和特別法的關系。本案中人民商場公司系依據《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認為大股東康成公司濫用股東權利,利用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濫用股東權利以及利用關聯關系侵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其特征有別于一般侵權行為,應適用《公司法》予以規制,原判決未適用《侵權責任法》并無不當。(二)人民大潤發公司與其他門店的共同采購關系,系通過代銷采購協議確定。該類協議的一方當事人即40多個共同采購門店均系案外人,其有權決定是否與人民大潤發公司繼續相應的采購關系。本案訴訟不能處分案外人的權利義務,人民商場公司要求恢復人民大潤發公司的采購業務,不應予支持。(三)本案不存在董事等高管違反忠實義務的情形,不應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由相關人員承擔責任。綜上,人民商場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請求予以駁回。
康成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依法改判駁回人民商場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或將本案發回重審。(一)原判決剝奪人民大潤發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權利,程序錯誤。人民商場公司系以人民大潤發公司股東身份提起本案股東代表訴訟。人民大潤發公司的權力機構即董事會曾通過決議,授權北京觀韜中茂(上海)律師事務所黃海林律師作為該公司訴訟代理人參與庭審,并強調“除黃海林律師之外的其他任何人在該案中發表的意見,人民大潤發公司均不予認可”。一審法院無視人民大潤發公司該生效董事會決議以及《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否認決議效力,剝奪董事會所委托的黃海林律師之代理人資格,確認人民大潤發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連海(系由人民商場公司委派)代表該公司參與庭審,程序違法。(二)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根據合營合同及《章程》,中外雙方合作成立人民大潤發公司的目的是投資興建3家實體超市,其合作范圍并不包括統一采購配送及委托代銷業務。康成公司在履行股東義務之外,通過促使其在華北地區的門店委托人民大潤發公司共同采購,在客觀上使人民大潤發公司開展了一段時間的共同采購業務并因此獲取了大量收益。可見,康成公司不但未利用關聯關系損害合作公司利益,反而在無義務的情況下利用關聯關系為合作公司持續輸送了資源和利益。但共同采購門店的合作意愿是該業務開展的前提,其持續委托人民大潤發公司采購,并不構成康成公司的法定或約定義務。如果要求繼續共同采購業務,人民商場公司應當向各共同采購門店提出主張。共同采購門店與人民大潤發公司簽訂的《代銷協議書》,是人民大潤發公司開展相應業務的依據。根據《代銷協議書》的約定,共同采購門店有權隨時解約,且無需承擔賠償責任。人民商場公司要求恢復共同采購、主張賠償,實質是認為共同采購門店必須繼續履行《代銷協議書》,故其應當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向共同采購門店提出請求,而非基于《公司法》向康成公司主張權利。(三)原判決剝奪了商業主體進行獨立商業決策的權利。首先,人民大潤發公司不再繼續共同采購業務,是眾多案外人各自獨立商業決策的結果。共同采購業務開展與否,并非單憑人民大潤發公司或康成公司的意志就可以決定,還要尊重其他共同采購門店及供應商的意愿。其次,康成公司既是人民大潤發公司的大股東,又是歷下大潤發公司和其他四十多家共同采購門店的控股股東。康成公司有權利和義務做出有利于各門店的商業決策。原判決要求康成公司補足直至2016年底的利潤,實質上否認了商業主體的交易自由。
人民商場公司辯稱:(一)一審法院認定人民大潤發公司由法定代表人參加訴訟,四董事被告委托的代理人無權參加訴訟,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1.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大潤發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連海有權代表該公司參與庭審。該公司董事會無權否認郭連海的代表權,其決議另行委托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于法無據。2.董事會是人民大潤發公司的權力機構,但其權力受公司章程及法律的規制。出席董事會會議并一致表決作出上述決議的四名董事均由康成公司指定,其作為本案一審被告均實施了嚴重侵犯人民大潤發公司合法權益的行為。如果允許該董事會決議委托的律師作為人民大潤發公司訴訟代理人,則無異于侵權行為的加害人有權指定受害人之代理人,其二者串通勢將損害人民大潤發公司的合法權益。3.一審法院根據人民大潤發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意見認定其董事會決議委托的代理人無權代為應訴,且并未剝奪人民大潤發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權利。(二)康成公司上訴主張人民大潤發公司的主營業務完全基于康成公司的渠道和資源,以及人民大潤發公司喪失主營業務是由于各共同采購店的意愿造成,沒有事實依據。1.人民大潤發公司包括共同采購和配送業務在內的主營業務是其自2000年3月27日注冊成立以來,在股東共同出資2100萬美元的基礎上,經過十四年積累而形成并發展壯大的。2.2014年9月25日,康成公司指派的董事濫用其經營管理權,將原屬人民大潤發公司10.9億余元的存貨轉賬給歷下大潤發公司,使人民大潤發公司喪失了統一供貨能力。2014年10月至12月,康成公司指派的董事濫用其經營管理權,將原屬人民大潤發公司的供應商渠道通過合同主體轉讓的方式轉讓給歷下大潤發公司,將原屬人民大潤發公司人力資源和業務平臺轉移至歷下大潤發公司,使歷下大潤發公司短期內獲得了向各共同采購店供貨的人力、物力和能力。可見,各共同采購門店不再委托人民大潤發公司進行采購和配送業務,是康成公司設立歷下大潤發公司侵奪人民大潤發公司主營業務的結果,而非人民大潤發公司喪失主營業務的原因。(三)本案不屬于采購和配送合同糾紛,原判決認定康成公司負有不得濫用控制股東權利、利用關聯關系損害人民大潤發公司合法權益的法定義務,適用法律正確。1.人民大潤發公司的主營業務及利潤歸屬于歷下大潤發公司,均是康成公司指派的董事具體操作,原判決認定康成公司濫用其控制股東的身份并通過關聯交易侵犯人民大潤發公司合法權益,事實清楚。2.如認為案涉共同采購業務的轉移系各主體獨立商業決策的結果,則《公司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控制股東濫用股東地位,利用關聯交易侵犯公司利益的行為根本就不可能存在。3.案涉885家供貨商享有獨立的商業決策權,相應采購合同的期限亦為一年。但正是康成公司將人民大潤發公司的共同采購業務轉移到歷下大潤發公司的做法,影響供應商的決策。綜上,康成公司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應予駁回。
人民大潤發公司述稱:(一)康成公司上訴理由不能成立。1.康成公司稱人民大潤發公司設立目的與共同采購配送業務無關,與事實不符。人民大潤發公司設立之始,即確定要根據業務發展的實際情況,增設更多門店,該公司董事會亦決議以特許經營方式“增設”商店,并為此增資900萬美元。自2006年至2014年,人民大潤發公司每年都召開董事會,對增設共同采購店事宜進行決策,康成公司委派的董事均與會表決同意。可見,人民大潤發公司自設立伊始即確定了增設商店的計劃并得到執行。2.康成公司上訴稱“人民大潤發公司開展共同采購業務,完全依賴于康成公司的渠道和資源”及“共同采購不是人民大潤發公司自身可獨立開展的業務”,沒有事實依據。人民大潤發公司的進貨渠道是經過十四年業務積累,在康成公司與人民商場公司共同支持下形成。各共同采購店不僅是經過人民大潤發公司董事會決議后增加,而且也是在人民大潤發公司負責市場考查、經營場地的選址等支持下設立并開展經營。人民大潤發公司與各共同采購店是上下級的管理模式,雙方之間形成了“人民大潤發公司委托各共同采購店進行銷售”的關系。各共同采購店離開了人民大潤發公司的貨物采購和配送,根本無力獲得現有進貨條件,包括價格、質量、先貨后款等優勢和利益。3.康成公司上訴主張其將人民大潤發公司存貨、工作人員、交易系統等轉移至歷下大潤發公司是為了減少人民大潤發公司的損失,實質掩蓋了其非法獨占該公司全部利潤的目的。人民大潤發公司采購和用于配送的存物余額與整個經營管理系統,構成了人民大潤發公司的主營業務,并給公司帶來了巨額利潤。為了獨占人民大潤發公司利潤,康成公司另行設立歷下大潤發公司,將人民大潤發公司的存貨及經營管理人員、經營管理系統轉至歷下大潤發公司,使后者取得了與人民大潤發公司相同的采購和配送能力。原判決認定康成公司利用關聯交易轉移了人民大潤發公司的主營業務正確。4.原判決不同意黃海林律師作為人民大潤發公司代理人出庭的決定正確。黃海林律師系由本案被告黃明端等四名董事不顧人民大潤發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反對,以董事會決議的形式而委托。但該四董事與本案具有利害關系,其委托的代理人不能代表人民大潤發公司利益。人民大潤發公司董事長郭連海作為法定代表人有權代表該公司參加訴訟。(二)人民商場公司的上訴理由應得到支持。康成公司通過轉移人民大潤發公司主營業務的方式,獨占其發展成果。歷下大潤發公司則獲得了原屬于人民大潤發公司的主營業務和發展機會,故歷下大潤發公司所取得的利益,應全部歸屬于人民大潤發公司。原審法院僅判決康成公司賠償人民大潤發公司2015年、2016年的損失,沒有判決康成公司等恢復人民大潤發公司主營業務并賠償其主營業務恢復前全部損失,將導致人民大潤發公司永久喪失主營業務、主營利潤及發展機會,無法維護人民大潤發公司的全部利益。
二審期間,人民商場公司提交2組證據。證據1包括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就歷下大潤發公司與案外人青島海寧祥貿易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作出的二審判決,以及青島海寧祥貿易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擬證明人民大潤發公司主營業務具有絕對的市場競爭優勢,康成公司等欺騙案外人供貨商,導致人民商場公司和人民大潤發公司遭受損失。證據2為2007年7月4日人民大潤發公司董事會決議,內容為增加公司注冊資本900萬美元,擬證明為擴大投資規模,增設共同采購店,人民大潤發公司股東雙方增加出資。康成公司等六方質證認為,證據1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不能證明其損害人民大潤發公司利益;證據2不屬于新證據。人民大潤發公司認可上述證據的證明目的。本院認為,證據1可證明案涉共同采購業務主體發生變更,該事實已為原判決所查明。至于該變化是否損害人民大潤發公司利益,下文將予以分析。證據2在一審中已經提交,不屬于新證據。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另查明,2019年8月12日,人民大潤發公司作出董事會決議,明確在本案訴訟中,該公司委托北京觀韜中茂(上海)律師事務所黃海林律師,作為該公司唯一訴訟代理人參與庭審,并強調除黃海林律師之外的其他任何人在該案中發表的意見,該公司均不予認可。該公司董事黃明端、徐盛育、陳守仁、吳春相簽字同意;公司董事長郭連海明確表示不同意召開此次董事會,且未在決議上簽字。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黃明端、徐盛育、陳守仁、吳春相系臺灣地區居民,本案系涉臺民商事案件。本案為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之訴,鑒于各方當事人在訴訟中均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適用異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八條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臺民商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規定》第一條之規定,本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進行實體審理。
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1.人民大潤發公司的代表權問題;2.關于康成公司對共同采購和配送業務的轉移是否構成侵權,以及應否承擔責任的問題。
一、關于人民大潤發公司的代表權問題
根據案涉合營合同等約定,人民大潤發公司董事會系最高權力機構,其可通過決議等方式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項。但是在人民商場公司以康成公司及其委派到合作公司的黃明端等四名董事為被告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的情況下,該四名董事特就該訴訟中合作公司的代表權及代理權問題作出決議,明顯屬于利益沖突的情形,并在實質上排除了合作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連海代表該公司參與訴訟的權利,該決議行為顯非善意,故本案訴訟不應依據該決議確定人民大潤發公司的代表權及代理權。公司法定代表人系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其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郭連海作為人民大潤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該公司進行訴訟符合法律規定。康成公司上訴主張原判決剝奪人民大潤發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權利屬程序錯誤,本院不予支持。
二、關于康成公司對共同采購和配送業務的轉移是否構成侵權,以及應否承擔責任的問題
根據原判決查明的事實,2014年10月之前人民大潤發公司除經營其自有的歷下店、歷城店之外,還為康成公司參股或控股的大潤發華北區域40家門店實施共同采購和配送業務,該共同采購和配送業務構成人民大潤發公司的主要利潤來源。人民商場公司亦以康成公司將該共同采購和配送業務轉移至歷下大潤發公司構成侵權為由,主張康成公司等六方損害了合作公司即人民大潤發公司的利益。就此本院分析如下:
(一)人民大潤發公司從事共同采購和配送業務的依據。首先,根據合營合同及人民大潤發公司章程的規定,當事人設立合作公司的目的是要選擇合適地段,分期開設3家分店;此后再視業務及市場發展情況,經雙方同意并履行報批手續后增設商店數。其經營范圍主要包括商業零售,組織國內產品出口,自營產品的進出口,少量與商場配套的餐飲服務,部分商場設施出租業務等;后經審批又增加了商業批發和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由此可見,雙方簽訂合營合同并設立合作公司的目的并不包含共同采購和配送業務,康成公司亦未在合同中承諾,將其參股或控股的大潤發華北區域40家門店的共同采購和配送業務,授權給人民大潤發公司經營。其次,合營合同履行過程中,人民大潤發公司董事會決議中有關營運成果及營業計劃的內容雖涉及共同采購門店,但其實質系董事會從合作企業的角度就其企業自身的發展作出的規劃,并不代表作為股東一方的康成公司承諾將其旗下各門店的共同采購和配送業務授權給人民大潤發公司。該董事會決議并不能成為人民大潤發公司取得共同采購和配送業務的依據。再次,原判決查明大潤發華北區域40家門店原均為人民大潤發公司共同采購店,現上述門店均不再委托其共同采購。人民商場公司二審答辯亦提出,各共同采購門店不再委托人民大潤發公司進行采購和配送業務,是康成公司設立歷下大潤發公司侵奪其主營業務的結果。據此,可認定人民大潤發公司與各共同采購店之間存在委托合同關系,也正是基于該委托合同關系人民大潤發公司開展了共同采購和配送業務。故該委托合同關系,是人民大潤發公司開展共同采購和配送業務的依據和前提。鑒于康成公司是各共同采購店的參股或控股股東,該采購和配送業務實質上亦可認定為康成公司在無法定或約定義務的情況下,利用關聯關系為合作公司提供的商業機會。
(二)康成公司就各共同采購店解除與人民大潤發公司之間的委托關系是否構成侵權并應當承擔責任。各共同采購店作為獨立的法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作為市場主體,其亦享有獨立的經營自主權,即有權根據市場情況作出符合其利益的商業判斷和決策。就本案而言,各共同采購店可自行決定是否與人民大潤發公司建立委托合同關系,也可依據該合同決定是否解除雙方間的委托關系。康成公司作為各共同采購店的參股或控股股東,雖能夠對各門店選擇共同采購和配送商這一交易對象的商業決策產生影響,但此僅系康成公司作為各門店的股東行使重大決策權的體現。在康成公司并無法定或約定的義務將該共同采購和配送業務授權給人民大潤發公司的情況下,即使各門店系根據其股東康成公司的意志,解除與人民大潤發公司的委托合同,亦難謂康成公司侵害了人民大潤發公司的利益并應就此承擔責任。否則,如認為康成公司在同時具備委托合同雙方股東身份的情況下,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對方即可追究股東的責任,則無異于限制了合同主體的交易自由。作為委托合同當事人,人民大潤發公司可在該合同項下向各共同采購店主張自己的權利。綜上,康成公司就各共同采購店解除與人民大潤發公司之間的委托關系,不構成侵權,無需承擔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康成公司并無法定或約定的義務將共同采購和配送業務授權給人民大潤發公司,案涉共同采購和配送業務的轉移亦不構成康成公司的侵權行為,康成公司上訴請求成立。人民商場公司上訴請求和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原判決認定事實基本正確,適用法律不當,應予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魯民初86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濟南人民商場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867413元、二審案件受理費867413元均由濟南人民商場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陳宏宇
審判員 楊興業
審判員 馬東旭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任玲
書記員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