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上海丸力服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倪民,上海兆辰匯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靳保華,上海兆辰匯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彥,上海市申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案由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損害公司利益賠償糾紛
上訴人上海丸力服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丸力公司”)不服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2009)嘉民二(商)初字第153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對本案重新作出處理。
本案經審理查明:2000年9月6日,丸力公司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注冊設立,企業類別為中外合作企業,合作雙方為上海銀新工貿發展有限公司和日本株式會社丸力。丸力公司法定代表人為林某,張某某系總經理。丸力公司經營范圍為:生產針織服裝和其他服裝,銷售自產產品(涉及許可經營的憑許可證經營)。2005年7月25日,案外人陸某某、邵某投資設立上海卡高依服飾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0萬元,經營范圍為:服裝、服飾的生產、加工、銷售,針紡織品、化工原料(除毒危險品)、鋼材、五金交電、日用百貨的銷售(涉及許可經營的憑許可證經營)。邵某系張某某之妻,陸某某系張某某之母。日本株式會社丸力與案外人日本株式會社默利林之間有業務往來,日本株式會社丸力在承接日本株式會社默利林的訂單后,將相關生產訂單具體交由丸力公司生產和加工。上海卡高依服飾有限公司成立后,亦與日本株式會社默利林發生業務往來,直接接受日本株式會社默利林的訂單并加工制作服裝。2007年初,丸力公司在獲悉上海卡高依服飾有限公司接受日本株式會社默利林訂單的情況后,遂與張某某交涉,但未果。嗣后,張某某于2007年3月離開丸力公司。2007年8月,丸力公司向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經偵支隊報案,舉報張某某存在損害公司權益及受賄的行為,但亦未果。為此,丸力公司提起本案訴訟,請求判令:將張某某侵害丸力公司利益所得的非法獲利人民幣1,005,480元歸入該公司所有,并承擔本案案件受理費用。
原審法院經審理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駁回丸力公司要求張某某將其在上海卡高依服飾有限公司處所獲得的收入人民幣1,005,480元歸入丸力公司所有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3,849.32元,由丸力公司負擔。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被上訴人張某某自愿補償上訴人上海丸力服裝有限公司款項人民幣8萬元,上訴人上海丸力服裝有限公司承諾不再向被上訴人張某某主張任何權利;
二、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3,849.32元、二審減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費人民幣6,924.66元,共計人民幣20,773.98元(均已由上訴人上海丸力服裝有限公司預繳),由上訴人上海丸力服裝有限公司承擔人民幣5,000元,被上訴人張某某承擔人民幣15,773.98元。
三、上述款項,被上訴人張某某承諾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三日內向上訴人上海丸力服裝有限公司履行完畢。
四、雙方其他無爭議。
上述調解協議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該調解協議已于2010年6月2日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后生效。本調解書與調解協議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李蔚
審 判 員 顧繼紅
代理審判員 高增軍
書 記 員 周曉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