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省隆慶祥服飾有限公司。住所地:鄭州市南關街126號。
法定代表人袁小杰,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杜北方,男,該公司法律顧問,住×××。
委托代理人袁俊芳,女,該公司審計總監,住×××。
被告于佃華,男,1977年9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宋延偉,河南英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宋祥,河南英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河南省隆慶祥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隆慶祥公司)訴被告于佃華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損害公司利益賠償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隆慶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杜北方,被告于佃華的委托代理人宋延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隆慶祥公司訴稱,2006年3月16日被告到原告公司上班,任原告隆慶祥公司駐馬店分公司總經理,是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但2007年9月被告成立了駐馬店市華天服飾有限公司,經營與原告同類的產品,依據《公司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被告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給原告造成巨大損失,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因侵犯原告公司的合法權益向原告支付損失100000元,并向原告賠禮道歉;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于佃華辯稱:被告于2007年7月被原告免去駐馬店分公司經理職務,故2007年11月15日被告自己開公司時,并非原告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不符合原告起訴的事實。
經審理查明:2006年3月,原告隆慶祥公司與被告于佃華簽訂《勞動合同》,被告任隆慶祥公司駐馬店分公司總經理。2007年7月原告免去被告駐馬店分公司總經理職務,被告于2007年9月向原告遞交辭職申請,從此未在原告處工作。2007年11月5日,被告與另外兩名股東成立駐馬店市華天服飾有限公司,該公司經營范圍有服裝、鞋帽、床上用品、針紡織品銷售,被告任該公司監事。被告向原告遞交辭職申請后,原告于2008年6月向被告送達解除合同通知書一份。現原告認為被告成立駐馬店市華天服飾有限公司,經營與原告同類產品,侵害原告的合法權益,引起爭訴。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庭審筆錄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而本案被告于2007年7月已被原告免去駐馬店分公司總經理職務,且被告于2007年9月向原告遞交辭職申請后,未在原告處工作。被告于2007年11月和他人成立駐馬店市華天服飾有限公司時,并非原告公司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其與他人共同出資另組公司的行為,并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競業禁止的強制性規定,也未侵犯原告公司的合法權益。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100000元,并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理由不足,證據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五)項及相關法律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河南省隆慶祥服飾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原告河南省隆慶祥服飾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徐苗苗
人民陪審員 劉 健
人民陪審員 曹貴生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陶瓊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