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永拓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關東店北街一號(國安大廈13層)。
法定代表人呂江,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劉穎,女,1979年2月14日出生,漢族,北京永拓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員工,住北京市海淀區西土城路25號2003級研究生。
委托代理人苗謙,北京市東方恒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振華,男,1960年4月23日出生,漢族,原系北京永拓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副董事長兼總經理,現在哈爾濱市監獄服刑。
委托代理人劉亞南,女,1962年2月18日出生,漢族,住哈爾濱市道外區南頭道街4-2號。
上訴人北京永拓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永拓公司)、上訴人李振華因損害公司權益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6)二中民初字第1588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永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穎、苗謙,李振華的委托代理人劉亞南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完畢。
原審原告永拓公司起訴稱:2000年8月14日,永拓公司吸收李振華為股東。2004年9月16日,李振華利用其為公司股東、副董事長的便利條件,指使他人搶奪公司公章,盜竊公司營業執照的正、副本,非法召開董事會及臨時股東會,選舉李振華為董事長,企圖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非法侵占公司的財產。在其目的沒有得逞的情況下,李振華遂將其搶走的公章和盜竊的營業執照擅自進行扣押,并利用其搶走的公章和盜竊的營業執照陸續實施了一系列侵害公司合法權益、損害公司名譽的行為。從2004年10月起直到2005年1月,李振華陸續向永拓公司的許多重要客戶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國資委等有關機關散發加蓋其搶走公章的歪曲事實的文件,造成永拓公司業務收入至少損失3 702 440元。同時為了制止李振華的各種侵權行為和防止危害結果的擴大,永拓公司做了大量工作,為此,支出了律師費55萬元,訴訟費36 510元,公證費28 870元,公告費7800元,差旅費308 109元。此外,李振華曾利用其搶走的并已被宣布作廢的公章向永拓公司各地分公司騙取所謂董事會經費40萬元。永拓公司以上損失共計 5 033 729元。
李振華不僅利用其股東身份實施嚴重侵害公司權益的行為,而且因其刑事犯罪已被判處刑罰,注冊會計師資格已被撤銷。根據永拓公司公司章程以及我國注冊會計師有關法規規定,李振華名下的股份應予以強制變更。另外,根據2007年8月6日北京嘉信達盛會計師事務所《關于李振華出資情況的專項審計報告》查實,李振華并未對永拓公司實際出資。鑒于上述原因,永拓公司已分別于2004年12月28日、2006年8月23日、2008年1月28日通過股東會決議,確定李振華名下的股權由呂江持有,但李振華拒絕配合永拓公司辦理相應的工商變更手續。為此,要求法院判令李振華履行永拓公司股東會決議,將其名下的股權無償變更至永拓公司股東會確定的受讓人呂江名下,并據此辦理相應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綜上,請求法院判令: 1、李振華因其損害永拓公司權益的行為向永拓公司承擔損害賠償額共計5 033 729元(包括永拓公司的業務收入損失3 702 440元,律師費55萬元,訴訟費36 510元,公證費28 870元,公告費7800元,差旅費308 109元,利用作廢公章騙取的董事會經費40萬元); 2、李振華因其損害永拓公司權益的行為將所持股權予以轉讓變更,由李振華按永拓公司股東會決議的要求,將其名下股權無償變更至股東會確定的受讓人呂江名下,并據此辦理相應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永拓公司向原審法院提交以下證據予以證明:
1、永拓公司2000年8月公司章程及關于選舉董事長、副董事長、經理及監事長的董事會決議,證明永拓公司與哈爾濱中盛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哈爾濱中盛)合并后李振華的身份為永拓公司副董事長、總經理;
2、永拓公司在北京晨報上刊登的關于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丟失、公章被盜的聲明;
3、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呼家樓派出所報案證明,證明
永拓公司報案稱陳衛寧搶奪公司公章及營業執照正、副本被盜走;
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北京市工商局)2004年12月30日出具的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國家工商局)2005年3月23日出具的行政復議決定書,證明國家工商局認定李振華召開的股東會、董事會召開程序違法,故李振華做出的任何決議應屬無效;
5、2005年1月19日李振華以永拓公司董事會名義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出具《關于我公司個別人準備非法出具審計報告的情況反映》,證明李振華散發虛假材料;
6、2005年1月24日、26日,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分別向河北福成五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成公司)、中國嘉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集團)發出的監管工作函及2006年10月24日福成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李振華散發虛假材料,使永拓公司與多家客戶的合作關系受到影響;
7、李振華向政府各有關部門散發的《九? 一六民主改革進程》,證明李振華向許多國家機關散發虛假舉報材料,嚴重損害永拓公司名譽;
8、永拓公司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的文件,證明李振華的行為破壞了永拓公司正常的經營秩序,損害了永拓公司合法權益;
9、2005年3月3日永拓公司向哈爾濱市公安局經偵支隊遞交《關于李振華涉嫌經濟犯罪問題的舉報材料》,哈爾濱市公安局2005年4月27日對李振華的拘留通知書,哈爾濱市南崗區人民法院(2007)南刑初字第130號刑事判決書、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哈刑終字第292號刑事裁定書,證明李振華因違法受到處罰;
10、李振華給永拓公司造成損失5 033 729元的證據。
原審被告李振華答辯稱:
一、永拓公司認定李振華非法召開董事會及股東會是錯誤的。
永拓公司自2000年合并以來,從未召開過董事會、股東大會,根據《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七條“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更換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召開會議做出決議,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職責,致使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開的,可以由半數以上的董事推舉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資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決權的股東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會議,依法做出決議”的規定,永拓公司董事除呂江、康燕陵二人之外全體董事10人推舉張建東副董事長召集并主持2004年9月16日董事會,董事會決議是由9名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共同簽字通過的。2004年10月10日股東大會更是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規定召開,長安公證處進行了全程跟蹤,并出具了《公證書》。
北京市工商局企業處未變更法定代表人的主要原因就是受永拓公司的干擾,永拓公司多次去北京市工商局反映“公司公章被搶被盜,個別人要非法變更法定代表人”,又將以非法方式撤銷李振華副主任會計師、經理等職務的通知送交北京市工商局企業登記處,阻止變更法定代表人,還向北京市公安局、工商局、安全局等部門發送反映信,把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作出決議說成是一起跨地區具有黑社會性質的有組織的犯罪團伙,用在工商局根本沒有注冊的公司即浩信國際永拓會計(集團)公司的文頭紙及印章將措辭過激的發文,鋪天蓋地發往政府各部門,把公司存在的問題無限擴大。呂江之所以這么做,是因為他的所作所為得不到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支持,無法控制董事會,所以他只能用這樣的手段來掩人耳目,混淆視聽,致使董事會無法行使權利。在李振華及其他股東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變更了李振華為法定代表人的北京德祥資產評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此董事們召開董事會,做了工作部署,決定將北京市工商局行政不作為、濫作為的行為告到法庭,后來由于李振華失去自由,致使4年后事態演變成今天這樣。在問題沒有得到妥善解決之前,永拓公司就私刻公章,以一個根本沒在工商局注冊的公司的名義,向政府各部門及上市公司發文,擴大事態,制造矛盾,給公司造成極壞影響的是永拓公司,而不是李振華個人,永拓公司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二、永拓公司訴稱李振華指使陳衛寧搶奪公司公章及營業執照,是不符合事實的。
陳衛寧原來作為被告,在2006年底開庭時已向法院對公章及營業執照的取得做過陳述,并提供了相應的證據證明,證明公章及營業執照的取得是經過董事會授權的,并將公章及營業執照交回董事會。臨時股東大會也做過決議,同意由董事會管理公司營業執照和公章。李振華從未控制也未動用和使用過公章,陳衛寧是新當選的董事,公章由他保管。
三、永拓公司認定李振華給其造成業務收入損失370.20萬元,是極其荒謬的。
從永拓公司提供的2000年-2007年度業務收入對比表可以看到,業務收入是逐年增加的。公司收入增加與減少的因素很多,永拓公司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是李振華給公司造成的損失,而且收入也并未減少,不存在損失。
四、永拓公司提供的律師費、訴訟費、公證費、董事會經費的支出票據都無法證明這些費用的支出與李振華有直接關系,騙取董事會經費40萬元的說法更是不存在的。40萬元是各分公司匯到陳衛寧個人信用卡帳戶上的,由陳衛寧負責支出并管理票據,全部支出票據沒有李振華簽字,說李振華騙取董事會經費是極其荒唐的。
五、永拓公司認定李振華沒有對永拓公司出資,不具有股東資格,與事實不符。
2000年永拓公司與哈爾濱中盛合并是哈爾濱中盛部分股東13名自然人與永拓公司的合并,不是全部資產的合并。李振華已向永拓公司以貨幣實際出資,出資額為45萬元,占永拓公司總股本的8.04%,在永拓公司提供的北京市工商局備案的出資表及驗資證明中己充分得到證實。李振華是永拓公司的合法股東,李振華享有的股東權益是受公司法保護的。2004年12月28日永拓公司股東會決議內容中“將李振華所持有的股權在公司股本中共計人民幣45萬元,經估算價值之后轉讓公司另一股東呂江”,這也證明了李振華在永拓公司己實際出資到位。強制轉讓李振華股權的會議已開過多次,并沒有得到工商部門的認可。
李振華向原審法院提交以下證據予以證明:
1、2004年第一次董事會召集人及主持人推舉書、會議通知、2004年9月16日永拓公司2004年第一次董事會決議、董事會收條、董事會授權書,證明董事會的召開符合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決議是9名董事共同簽字通過的,公司公章及營業執照正、副本的收繳是董事會集體決定的,由董事會集體保管;
2、12名股東2004年9月21向呂江發出《關于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要求》,呂江2004年9月23日向12名股東出具的《關于臨時股東大會事項的復函》,證明呂江知道臨時股東大會的要求,拒絕召集;
3、2004年第一次臨時股東會召集人推舉書,證明永拓公司股東按法定程序推舉臨時股東大會召集人;
4、《關于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京城特快專遞郵件詳情單》、呂江等6名股東的回函、15名股東授權委托書、哈爾濱分公司2004年9月25日全體職工大會會議記錄,證明已按法定程序通知永拓公司股東召開臨時股東會;
5、2004年第一次臨時股東會公證書,證明該次股東會合法,股東會決議選舉董事會成員有效;
6、永拓公司第二屆董事會2004年第一次會議決議,證明李振華合法當選,同意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及公章由公司董事會管理,合法任命各分公司經理;
7、2004年11月30日永拓公司向社會各界發出的《嚴正聲明》、2005年1月9日向政府各部門遞交的《九?一六事件過程》,證明第二屆董事會向政府各部門及社會各界反映由于呂江的干擾破壞,董事會面臨的困境和公司現狀;
8、2004年11月29日永拓公司高層管理人員2004年第一次會議會議紀要,證明自2004年9月16日起所有對外發文及重大事件的決策是全體董事及高層管理人員共同做出的。
經原審法院庭審質證,對于永拓公司提交的證據1-9,李振華未對真實性提出異議,但表示證據5、7是董事會研究決定的,對于永拓公司提交的證據10,李振華不予認可。
對于李振華提交的證據,永拓公司對證據7中的《嚴正聲明》及證據8的真實性有異議,認為沒有原件,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內容不能證明李振華的主張,其余證據永拓公司未對真實性提出異議,但對證明的內容有異議。
對于李振華提交的證據1,永拓公司認為該次董事會召開程序違法,作出的決議無效,不能證明李振華取走公司公章和營業執照系經董事會授權,授權書和收條是陳衛寧搶走公章后加蓋的,是8個人的授權或認可,不是董事會作出的決議,即使是也不能證明李振華對外散發對永拓公司不利的文件系經過授權;
對于李振華提交的證據2-5,永拓公司認為2004年第一次臨時股東會召開程序不合法定程序,北京市工商局和國家工商局均做出了不合法的認定,該次股東會議題是選舉新一屆董事會,證明2004年9月16日董事會決議已被否定;
對于李振華提交的證據6,永拓公司認為股東會2004年10月10日做出決議同意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及公章由公司董事會管理,也不能證明李振華于9月16日取走公司公章及營業執照系經授權;
原永拓公司董事楊國才在原審法院庭審中認可有其簽字的文件都是真實的,李振華提交的證據8中有其簽名,該院對該證據真實性予以確認。
對于李振華提交的證據7中的《嚴正聲明》,系李振華證明向社會各界反映情況的文件,屬自認事實的情況,原審法院予以確認。
根據原審庭審質證,對于永拓公司提交的證據1至9及李振華提交的證據原審法院予以確認。
另,永拓公司向原審法院提交了其自與哈爾濱中盛合并以來至2004年的董事會決議,證明永拓公司自2000年8月30日召開董事會后至2004年共召開過4次董事會會議:1、2001年3月20日,由董事長呂江主持,到會董事李振華等8人,決議同意對公司的經營范圍申請變更登記,增加國有和非國有資產評估的內容;2、2002年10月11日,由副董事長李振華主持,到會董事6人,會議內容系對新疆天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審計有關問題進行決議;3、2003年1月30日,由董事長呂江主持,永拓公司董事楊國才、康燕凌,北京德祥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3名董事參加,決議通過康燕凌做出的公司財務報告,同意試行《對離、退休返聘人員再次退休后發給補充養老金的暫行規定》,同意將原李云水等股東名下的股權份額合計25萬元,轉移給新成立的廣州分公司,李云水不再具有永拓公司股東身份,也不再擔任董事職務;4、2003年2月11日,由董事長呂江、副董事長李振華、張建東簽字,形成一份高級管理人員任免決議,任命馬向軍為公司副主任會計師,主管全公司證券業的審計業務,免去李云水的副主任會計師職務,不再主管證券業的審計業務,將現經手的業務做完辦理交接工作。對此,該院予以確認。
原審法院查明,2000年8月19日,永拓公司與哈爾濱中盛簽訂《關于會計師事務所合并的協議書》,永拓公司吸收了哈爾濱中盛股東中李振華等13人作為永拓公司股東,哈爾濱中盛以13名股東名義向永拓公司投入股金151.2萬元,其中李振華以貨幣出資45萬元,占永拓公司增資后總股份的8.04%。2000年8月30日,永拓公司董事會做出決議,選舉呂江為新一屆董事長,選舉李振華與張建東為副董事長,聘任李振華為永拓公司的總經理。后永拓公司辦理了工商變更手續,修改了永拓公司章程。
永拓公司2000年8月公司章程第三十一條規定:“事務所設董事會,第一屆董事會成員5人,增資擴股后董事會成員增至13人,換屆時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由全體董事推舉產生,董事長擔任主任會計師,為法定代表人。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匯報工作;(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三)制定事務所的經營方針和投資方案;(四)制定事務所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五)制定事務所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六)制定事務所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七)擬定事務所合并、分立、變更組織形式、解散方案;(八)對事務所新加入的股東、原股東的退出以及股權轉讓事項提出議案;(九)聘任或解聘事務所高層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報酬事項;(十)決定事務所內部機構的設置。”公司章程第三十二條規定:“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其指定的董事召集和主持。兩名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公司章程第三十三條規定:“董事會會議對所議事項做出的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自2000年永拓公司吸收合并哈爾濱中盛后,永拓公司在經營管理上存在一些問題,而呂江作為董事長自2000年以來未就董事會的主要職權范圍召開過董事會,導致一些問題不能得到合理解決。 2004年9月,永拓公司9名董事簽名推舉副董事長張建東作為永拓公司2004年第一次董事會會議召集人和主持人,在推舉書中表明:鑒于2000年7月以來永拓公司從未召開過董事會,經多名董事多次提議,董事長呂江拒不履行職責,使得公司董事會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開,現就以下內容擬在2004年9月中旬召開董事會:1、重新選舉董事長;2、重新任命總經理;3、重新任命主任會計師;4、其他事項。2004年9月16日,永拓公司2004年第一次董事會會議召開,由永拓公司副董事長張建東主持,李振華等共9名董事參加,會議選舉李振華為董事長,任命李振華為總經理及主任會計師,免去呂江董事長及主任會計師職務,同時不再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李振華擔任法定代表人,即日起公司公章及財務專用章由董事會指定專人保管,即日起所有財務收支及經營活動需經由董事長李振華批準或授權。同日,該9名董事還授權永拓公司機構管理部經理陳衛寧等人代表董事會保管公司公章及財務專用章,代表公司接管公司財務。陳衛寧將永拓公司公章及營業執照正副本交至董事會,9名董事出具收條,內容為:陳衛寧受董事會委托將收繳的永拓公司公章及營業執照正副本交至董事會,由董事會集體保管。
此后,李振華持該董事會決議去北京市工商局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北京市工商局認為該次董事會會議違反公司章程第三十二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由全體董事推舉產生”的規定,未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為了繼續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2004年10月10日,經9名董事及11名股東推舉,李振華作為召集人和主持人,經長安公證處公證,李振華主持召開了永拓公司2004年第一次臨時股東會,永拓公司共44名股東中22名股東(占全部出資額55.48%)出席會議并作出如下決議:
(一)關于明確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及公章管理等事項的決議:1、同意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及公章由公司董事會管理;2、鑒于呂江于2004年9月21日已私自刻制了公司公章并已啟用,本次股東會認為其未履行正常手續非法刻制的公司公章無效;
(二)關于第二屆選舉董事會成員的決議:選舉李振華、陳衛寧等13人為第二屆董事會成員并組成新一屆董事會。
當日,李振華主持永拓公司第二屆董事會2004年第一次會議,會議作出決議,選舉李振華為永拓公司董事長,選舉了兩名副董事長,并任命了總經理,同時任命了各分公司總經理。
此后,李振華于2004年12月30日委托陳衛寧向北京市工商局辦理變更法定代表人為李振華的登記手續,北京市工商局出具京工商注冊企不許字(2004)0000004號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理由如下:1、不能確定本次申請是否為公司真實意思表示;2、部分股東對本次提交的“2004年第一次關于第二屆選舉董事會成員的決議”的形式及內容提出書面異議。李振華不服,向國家工商局申請復議,國家工商局于2005年3月23日作出工商復字[2005]第44號行政復議決定書,查明:2004年9月16日李振華通過非正常途徑取得了對公司營業執照和印章的控制權。2004年9月21日,李振華等12名股東要求呂江于2004年10月10日召開臨時股東會。2004年9月23日呂江回函承諾在李振華交回營業執照和印章后依法定程序召開臨時股東會。2004年10月10日,李振華自行主持召開了永拓公司2004年第一次臨時股東會,會議重新選舉了公司董事會成員,李振華被選為公司董事。同日,李振華主持了永拓公司第二屆董事會2004年第一次會議,會議選舉李振華為董事長。2004年10月15日,永拓公司法定代表人呂江稱公司營業執照被盜,向北京市工商局遞交了補領營業執照的申請表,并附刊登在《北京晨報》上的《聲明》。因其未能提供由全體股東出具關于補領營業執照的情況說明,北京市工商局未予補發營業執照。2004年10月25日,陳衛寧持加蓋永拓公司印章的變更登記申請材料,向北京市工商局提出申請將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為李振華。因其提交的《北京永拓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2004年第一次臨時股東會關于第二屆選舉董事會成員的決議》中明確記載該次會議的主持人為李振華而非公司現任法定代表人呂江,北京市工商局未予受理其申請,并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要求李振華補充提交有關材料以佐證前述決議的有效性,后陳衛寧提交了補充材料。2004年10月26日,永拓公司法定代表人呂江向北京市工商局反映情況,稱公司營業執照被盜、印章被搶一案已向公安機關報案,請求北京市工商局暫停對永拓公司的變更登記。此后,北京市工商局多次收到永拓公司多名股東的反映,稱陳衛寧等人持有的營業執照和印章是非法獲得的,由其提交的申請不能代表公司的真實意思。此外,呂江等還提交了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4年10月21日作出的受理永拓公司訴哈爾濱中盛李振華等18名自然人合并合同糾紛案的《受理案件通知書》、哈爾濱市道里區人民檢察院2004年11月17日出具的證明李振華任董事長的哈爾濱中盛涉嫌行賄的《情況說明》。2004年12月30日,北京市工商局以“不能確定本次申請是否為公司真實意思表示、部分股東對本次提交的《2004年第一次臨時股東會關于第二屆選舉董事會成員的決議》的形式及內容提出書面異議”為由,不予許可變更登記申請。
國家工商局認為: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提交反映其真實意思的有效文件。本案中永拓公司2004年第一次臨時股東會及董事會的召開程序不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且部分股東對該公司向北京市工商局提交的變更申請材料提出了異議,因此,該公司提交的變更申請材料不能代表其真實意思。北京市工商局據此作出不許可永拓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行為并無不當。因此,國家工商局維持了北京市工商局所作的決定。后李振華起訴至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在未辦理完畢工商變更登記的情況下,李振華等8人于2004年11月29日召開高層管理人員2004年第一次會議,會議紀要中提到:2004年10月10日以后呂江針對黑龍江分公司和李振華個人采取了一系列攻擊行為,包括:挑動、利用黑龍江公司內部矛盾,并動用公檢法的關系以達到攻擊李振華個人乃至公司董事會的目的;試圖收買有關股東、董事,以求消弱公司董事會的目的;對有關客戶散布謠言,以期破壞永拓的聲譽。上述行為確實對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影響,但與會人員一致認為應當堅定信心,團結一致,堅決維護股東會、董事會的決議,同時要調整思路,變被動挨打為主動出擊。與會人員就下列問題進行討論并達成了一致意見:一、工商變更登記事宜……;二、可以考慮放棄公司的一兩個A級資質;三、可以考慮就呂江個人侵犯股東利益問題到有關公安部門報案;四、可以考慮在北京地區的媒體發表有關聲明;五、就呂江提起的針對黑龍江公司合并一事的訴訟,可以考慮由公司股東到法院申請撤訴或作進一步的反訴準備;六、由陳衛寧負責辦公室及與各分公司聯系……;七、進一步與注協、財政部、北京財政局進行溝通,及時反映情況,爭取政府的支持;八、各分公司同意將尚未繳納的管理費上交公司董事會,其他經費的籌集可再協商。
2004年11月30日,永拓公司、黑龍江分公司、江蘇分公司、山東分公司、福建分公司、廣州分公司向社會各界、全體股東、員工出具《嚴正聲明》,稱永拓公司董事會于2004年9月16日作出決議,將公司的公章、營業執照正副本由董事會管理,董事會負責公司的全部經營活動。2004年10月10日公司召開股東大會重新改選了公司董事,呂江落選。公司股東會決議由超過半數股東同意通過,董事會決議由全體董事一致通過,經長安公證處公證,北京市工商局確認,會議召開程序合法,表決有效。上述決議代表了永拓公司廣大股東和全體員工的利益,絕非某個分公司或少數股東的行為。呂江不尊重公司董事會、股東會決議,拒不交接工作,仍以公司董事長自居,私刻公章、偽造公安部門文件、造謠誹謗、對公司新任董事長李振華進行人身攻擊、對黑龍江分公司的業務進行干擾破壞。鑒于呂江的所作所為已經觸犯了國家刑律、公司法,并嚴重侵犯了公司股東利益,公司現做出如下嚴正聲明:一、即日起撤銷呂江在永拓公司的一切職務,并限期不得以永拓公司的名義承攬業務、出具報告;二、呂江私刻公司公章已觸犯國家刑法、公司法,公司股東將堅決追究其刑事責任。2004年9月16日之后經由呂江蓋公章出具的報告、協議或合同均無效,有關經辦人員應在一周之內到公司董事會重新審核蓋章。逾期未辦理的,公司董事會將登報聲明作廢。即日起,凡需要加蓋公司公章的書面文件必須由公司董事會處理;三、針對呂江侵占、轉移公司財產、貪污、行賄等一系列違法行為,公司將通過對其提起法律訴訟,追究其刑事及民事責任,并賠償股東損失。公司將呼吁有關部門領導支持股東會和董事會的正當行為,董事長改選在公司經營中屬正常行為,相信公司能處理好內部事務,力求避免或盡量降低對客戶的影響。
2005年1月19日,李振華以永拓公司名義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出《關于我公司個別人準備非法出具審計報告的情況反映》,稱永拓公司新一屆董事會成員及新一任董事長已合法產生,現公司公章和營業執照正副本已收歸公司董事會管理,公司所有財務收支及經營活動均由公司新董事會負責。公司原董事長呂江非法私自刻制了公章,公司營業執照目前尚未通過工商部門年檢,目前公司原董事長呂江已安排對下列上市公司的年度審計,并準備以非法私自刻制的公章和尚未通過年檢的營業執照復印件非法為下列上市公司出具年度報告:1、河北福成五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樺林輪胎股份有限公司;3、黑龍江省牡丹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1月24日、26日,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分別向福成公司、中國嘉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集團)發出監管工作函,內容為:我部獲悉,永拓公司內部目前存在一定問題,我部提醒你公司在聘請其擔任公司2004年年度報告審計機構時應考慮相關風險。2006年10月24日,福成公司出具情況說明,稱其是一家上市公司,從2001年來一直聘任永拓公司為其審計。因李振華、陳衛寧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寄送虛假材料,2005年1月24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向其發來公函,此時永拓公司已為其出具了2004年度財務報告,其正準備2005年2月2日公告2004年年度報告,因此推遲了公告時間。經與上海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負責人商談、解釋,才在規定時間內公告了2004年年度報告。該事給其正常工作造成了極大的影響,并為此事浪費了一定的時間、財力和人力。
在李振華于2005年1月9日以永拓公司董事會名義向政府各有關部門出具的《九?一六民主改革進程》中,稱2004年12月28日李振華及江蘇分公司總經理、山東分公司總經理、廣州分公司總經理、福建分公司總經理向中注協領導匯報了目前面臨的困境:1、分公司客戶資源受到嚴重破壞,有的分公司甚至客戶全失;2、北京部分及五家分公司員工生活及生存面臨著巨大威脅;3、正常業務無法開展。這都“歸功于”個別政府部門“該為不為,不該為而為”,“歸功于”呂江利用所掌握的資源對各分公司業務資源瘋狂進行破壞。
在李振華向各部門反映情況的同時,呂江也以永拓公司的名義向各個部門反映情況,如:2004年9月18日呂江簽發了永拓公司向北京市工商局提交《關于我公司營業執照被盜等情況的報告》,稱永拓公司部分董事違規擅自召開董事會,盜走公司營業執照和公章,企圖變更法定代表人,請求北京市工商局不予辦理變更登記;2004年10月10日永拓公司向北京市委常委、北京市公安局馬振川局長提交的《關于北京永拓會計師事務所李振華等人違法行為的匯報》,稱李振華糾集串通北京總部個別人搶劫、盜竊公司印章及重要證照,并做出了一系列嚴重違法行為,造成惡劣影響;2004年10月16日呂江會同永拓公司監事長李大年、董事康燕凌、監事李飛以永拓公司名義向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提交《關于陳衛寧等人搶奪公章、營業執照的報告》,稱陳衛寧與李振華等人內外勾結,企圖篡權,以執行非法做出的董事會決議為由搶奪公章和營業執照,致使公司動蕩,社會不安定因素增加;2004年11月10日永拓公司向北京市安全局提交《關于極少數違法過激分子搶奪盜竊我公司公章及營業執照進行非法活動有可能威脅國家機關機密的報告》;2004年11月28日,永拓公司向北京市公安局刑偵總隊領導提交《關于李振華、高志偉、陳衛寧等人搶奪公章和盜竊營業執照的情況反映》,稱李振華密謀串通北京總部個別人搶劫、盜竊公司印章和營業執照,并做出了一系列嚴重違法行為,造成惡劣影響;2005年1月27日呂江向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提交了永拓公司關于澄清有關事實的函,稱有人冒用永拓公司董事會名義利用作廢公章發送《關于我公司個別人準備非法出具審計報告的情況反映》,惡意虛構事實,企圖損害公司形象,該函件純屬個人非法行為,不代表永拓公司;2005年3月3日永拓公司向哈爾濱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提交了李振華涉嫌經濟犯罪問題的舉報材料。
2005年4月27日,李振華因涉嫌職務侵占被哈爾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5年6月2日,李振華被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2007年5月31日,哈爾濱市南崗區人民法院認定李振華犯有貪污罪、挪用資金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0萬元,繼續追繳其全部貪污款人民幣66萬余元及其利息,上繳國庫。李振華不服,上訴至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2日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現李振華在哈爾濱市監獄服刑。
上述事實,有雙方提交的相關證據和當事人陳述意見在案佐證。
原審法院判決認為,自2000年永拓公司吸收合并哈爾濱中盛以來,呂江作為永拓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李振華作為永拓公司副董事長、總經理。因永拓公司在管理機制上存在一些問題,加之呂江不履行董事長的主要職責,導致問題不能得到合理解決,永拓公司13名董事中9名董事于2004年9月16日召開董事會,選舉李振華作為董事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決議由董事會指定專人保管公司公章及財務專用章。同日,該9名董事還授權永拓公司機構管理部經理陳衛寧等人代表董事會保管公司公章及財務專用章,代表公司接管公司財務。陳衛寧將永拓公司公章及營業執照正副本交至董事會,9名董事還出具了收條。根據上述事實,表明收管永拓公司公章及營業執照正副本是9名董事共同做出的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及永拓公司公司章程的規定,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利機構,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永拓公司13名董事中9人做出的決議應代表了永拓公司董事會的意志,并代表了永拓公司絕大多數股東的意志。因此,本案中并不存在永拓公司所稱李振華指使他人搶奪公司公章、盜竊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的情況。在工商部門依據2004年9月16日董事會決議未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情況下,經多名董事及股東推舉,李振華作為召集人和主持人,經長安公證處公證,李振華又于2004年10月10日主持召開了永拓公司2004年第一次臨時股東會,永拓公司共44名股東中22名股東(占全部出資額55.48%)參加并作出決議,決議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及公章由公司董事會管理,選舉了李振華、陳衛寧等13人為第二屆董事會成員組成新一屆董事會,李振華被選舉為董事長。該決議是永拓公司多名股東參與的結果,本案亦不存在李振華非法召開董事會、臨時股東會的情形。因此,永拓公司關于李振華指使他人搶奪公司公章,盜竊公司營業執照的正副本,非法召開董事會及臨時股東會的訴訟主張沒有證據支持,法院不予采信。在李振華辦理變更法定代表人登記過程中,永拓公司董事長呂江在《北京晨報》上刊登《聲明》稱營業執照被盜,向北京市工商局要求補領營業執照并反映情況,稱公司營業執照被盜、印章被搶一案已向公安機關報案,請求北京市工商局暫停對永拓公司的變更登記。永拓公司多名股東也向北京市工商局反映,稱陳衛寧等人持有的營業執照和印章是非法獲得的,由其提交的申請不能代表公司的真實意思。呂江等人還向北京市工商局提交了法院受理永拓公司訴哈爾濱市中盛及李振華等18名自然人合并合同糾紛案的《受理案件通知書》、哈爾濱市道里區人民檢察院證明李振華任董事長的哈爾濱中盛涉嫌行賄的《情況說明》等,導致北京市工商局不能確定變更法定代表人申請是否是永拓公司真實意思表示,未予辦理變更登記。李振華在其法定代表人身份未被工商部門認可辦理變更登記的情況下,其便行使永拓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職權,對外代表永拓公司向永拓公司的許多重要客戶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等有關機關散發文件,宣稱永拓公司新董事長產生,撤銷原董事長呂江在永拓公司的一切職務,呂江非法私自刻制公章出具審計報告等。呂江及永拓公司部分股東也以永拓公司的名義對外以不同形式發布了相關文件及情況反映。上述行為均對永拓公司的名譽產生了不良影響,同時也造成永拓公司不能正常經營。但該問題系因永拓公司管理機制存在問題,公司管理層內部存在矛盾,且不能通過合法有效途徑予以解決造成的,應由參與的全體董事及股東承擔責任。呂江作為永拓公司法定代表人,長期不履行法定職責,影響了其他董事參與公司經營管理權利的行使,遭到了多數董事反對,導致董事會13名董事中9名董事推舉李振華作為公司新董事長,且李振華對外發布文件亦是多名董事商議的結果。因此,李振華的行為不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4年)第六十三條“董事、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條件,永拓公司要求李振華賠償因其損害永拓公司權益的行為給永拓公司造成的損失5 033 729元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但鑒于李振華在爭任董事長過程中,在其法定代表人身份未被工商部門認可辦理變更登記的情況下,便行使了永拓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給永拓公司造成了一定的實際支出損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酌定永拓公司的實際支出損失為206 195元,李振華對此應予以賠償。
至于永拓公司要求李振華按永拓公司股東會決議的要求,將其名下股權無償變更至股東會確定的受讓人呂江名下,并據此辦理相應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法院認為,永拓公司該項訴訟請求屬股權轉讓糾紛,與本案不屬同一法律關系,應由永拓公司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權受讓方另向李振華主張,本案不作處理。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七)項之規定,判決:一、李振華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永拓公司損失206 195元;二、駁回永拓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永拓公司、李振華均不服原審法院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永拓公司上訴主要理由為,關于侵權的情況:2004年11月,李振華法人代表身份沒有變更,李振華便開始采取了相關的破壞行為,在不同的場合明確向各方面人說如果法定代表人不變更為他,他就砸了永拓公司的牌子,讓呂江也不能作為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的副董事長不可能利用自己的職務身份損害自己的公司,同時李振華也將執照和公章都放在自己的住所,后來永拓公司補辦了,李振華私自扣押執照和印章,擾亂公司經營,同時損害北京永拓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的名譽。2005年,李振華因職務侵占被判刑,同年7月其他12個股東已經解除協議放棄股東權,李振華也應將股權轉讓給呂江。上訴請求:1、撤銷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6)二中民初字第15880號民事判決書。2、判令李振華因其損害上訴人公司權益的行為而向上訴人承擔損害賠償額共計5 033 729元(包括上訴人的業務收入損失3 702 440元,律師費550 000元,訴訟費36 510元,公證費28 870元,公告費7800元,差旅費308 109元,利用作廢公章騙取的“董事會經費”400 000元)。3、判令李振華因其損害永拓公司權益的行為將所持股權予以轉讓變更,由李振華按上訴人股東會決議的要求,將其名下股權無償變更至永拓公司股東會確定的受讓人呂江名下,并據此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4、判令李振華承擔本案一審、二審全部訴訟費用。
李振華針對上訴人永拓公司的上訴意見,作答辯并提出上訴意見如下:關于公章和營業執照的取得,永拓公司認為是李振華占有,沒有事實和證據,李振華取得公章是因公司12名董事作出的決議,9個同意由董事會保管公章和營業執照,而且也沒有在李振華手中。永拓公司主張在李振華住所扣押,實際上李振華住所是哈爾濱中盛的辦事處,所有的工作人員都在那里辦公,公章實際上是陳衛寧收的,而且也沒有證據證明公章和營業執照在李振華手中。對于永拓公司損失的問題,一審永拓公司提交了很多證據,有業務收入的報告,當時提到永拓公司業務在增長,2003年永拓公司收入增長13.5%,2004年增長23.41%,2005年增長15.83%沒有發生減少的證據,與永拓公司主張2005年嚴重虧損120萬元證據是相關矛盾的,而且即使收入減少也沒有證據證明是李振華造成的。呂江作為公司的董事長沒有很好的解決問題,到處報案說公司公章被搶了,被盜了,并往北京政府的各個部門散發材料,對永拓公司的名譽造成了影響,新一屆董事會只是將相關的情況進行了匯報,沒有對北京永拓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造成任何影響。李振華2000年加入公司開發了9家上市公司的業務,所以李振華不可能會做出任何影響北京永拓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的事情。故永拓公司指控李振華侵權沒有事實依據。上訴請求:1、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對被上訴人造成一定的實際支出損失206 195元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故請求撤銷該判決,并依法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2、判令由永拓公司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永拓公司針對上訴人李振華的上訴答辯稱:私自扣押執照的情況,其有關鍵性的材料,李振華在北京國際港的房產是他個人名下,是公司資金購買,已經被查封,永拓公司派人清理房間的時候發現了營業執照的正本,是2008年11月5日清理的時候發現的,永拓公司現在的營業執照和原來的執照不同。關于散發材料的情況,如果說是內部管理爭議完全可以向相關人員反映,不可能向客戶反映,李振華為了砸壞永拓公司的牌子,向客戶發出了相關的虛假材料,導致了客戶終止和永拓公司的合作,影響非常嚴重。上訴人李振華的上訴不能成立,永拓公司認為賠償損失應是5 033 729元,不應是206 195元。
本案二審過程中,上訴人永拓公司申請證人丁文、桑田、王海玉出庭作證,證明永拓公司員工桑田、王海玉2008年11月入住國際港D座301號房(此前一直由李振華居住)打掃衛生時,發現裝有永拓公司2004年9月“被盜”的營業執照正本原件的檔案袋。對此上訴人李振華的代理人予以否認,稱李振華住所是哈爾濱中盛的辦事處,所有的工作人員都在那里辦公,公章是陳衛寧收的,2005年李振華已經被拘留,2008年上訴人永拓公司才發現營業執照且是在李振華沒有在場,證人及清理房間的人均系永拓公司的工作人員情形下,永拓公司沒有證據證明營業執照正本原件系李振華所放。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相一致。
本院認為,正如原審法院所認定,自2000年永拓公司吸收合并哈爾濱中盛以來,永拓公司在管理機制上存在一些問題,不能得到合理解決,永拓公司13名董事中9名董事于2004年9月16日召開董事會,選舉李振華作為董事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決議由董事會指定專人保管公司公章及財務專用章。該9名董事還授權永拓公司機構管理部經理陳衛寧等人代表董事會保管公司公章及財務專用章,代表公司接管公司財務。陳衛寧將永拓公司公章及營業執照正副本交至董事會,9名董事還出具了收條。上述事實,表明收管永拓公司公章及營業執照正副本是9名董事共同做出的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及永拓公司公司章程的規定,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利機構,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永拓公司13名董事中9人做出的決議應代表了永拓公司董事會的意志,并代表了永拓公司絕大多數股東的意志。因此,本案中并不存在永拓公司所稱李振華指使他人搶奪公司公章、盜竊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的情況。在此認定基礎上,永拓公司證人證言已無意義。在工商部門依據2004年9月16日董事會決議未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情況下,經多名董事及股東推舉,李振華作為召集人和主持人,經長安公證處公證,李振華又于2004年10月10日主持召開了永拓公司2004年第一次臨時股東會,永拓公司共44名股東中22名股東(占全部出資額55.48%)參加并作出決議,決議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及公章由公司董事會管理,選舉了李振華、陳衛寧等13人為第二屆董事會成員組成新一屆董事會,李振華被選舉為董事長。該決議是永拓公司多名股東參與的結果,本案亦不存在李振華非法召開董事會、臨時股東會的情形。因此,永拓公司關于李振華指使他人搶奪公司公章,盜竊公司營業執照的正副本,非法召開董事會及臨時股東會的訴訟主張沒有證據支持。在李振華辦理變更法定代表人登記過程中,永拓公司董事長呂江在《北京晨報》上刊登《聲明》稱營業執照被盜,向北京市工商局要求補領營業執照并反映情況,稱公司營業執照被盜、印章被搶一案已向公安機關報案,請求北京市工商局暫停對永拓公司的變更登記。永拓公司多名股東也向北京市工商局反映,稱陳衛寧等人持有的營業執照和印章是非法獲得的,由其提交的申請不能代表公司的真實意思。呂江等人還向北京市工商局提交了原審法院受理永拓公司訴哈爾濱市中盛及李振華等18名自然人合并合同糾紛案的《受理案件通知書》、哈爾濱市道里區人民檢察院證明李振華任董事長的哈爾濱中盛涉嫌行賄的《情況說明》等,導致北京市工商局不能確定變更法定代表人申請是否是永拓公司真實意思表示,未予辦理變更登記。李振華在其法定代表人身份未被工商部門認可辦理變更登記的情況下,其便行使永拓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職權,對外代表永拓公司向永拓公司的許多重要客戶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等有關機關散發文件,宣稱永拓公司新董事長產生,撤銷原董事長呂江在永拓公司的一切職務,呂江非法私自刻制公章出具審計報告等。呂江及永拓公司部分股東也以永拓公司的名義對外以不同形式發布了相關文件及情況反映。上述行為均對永拓公司的名譽產生了不良影響,同時也造成永拓公司不能正常經營。但該問題系因永拓公司管理機制存在問題,公司管理層內部存在矛盾,且不能通過合法有效途徑予以解決造成的,應由參與的全體董事及股東承擔責任。因此,李振華的行為不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4年)第六十三條“董事、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條件,永拓公司要求李振華賠償因其損害永拓公司權益的行為給永拓公司造成的損失5 033 729元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基于上述認定,永拓公司以李振華因其損害永拓公司權益的行為將所持股權予以轉讓變更,由李振華按永拓公司股東會決議的要求,將其名下股權無償變更至股東會確定的受讓人呂江名下,并據此辦理相應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的請求,不應支持。鑒于李振華在爭任董事長過程中,在其法定代表人身份未被工商部門認可辦理變更登記的情況下,便行使了永拓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給永拓公司造成了一定的實際支出損失,原審本院根據實際情況酌定永拓公司的實際支出損失為206 195元,李振華對此應予以賠償。
綜上,永拓公司、李振華的上訴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三萬五千二百六十五元,由北京永拓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負擔三萬三千八百二十五元(已交納),由李振華負擔一千四百四十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保全費六千二百二十元,由北京永拓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負擔五千一百三十元(已交納),由李振華負擔一千零九十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三萬五千二百六十五元,由北京永拓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負擔三萬三千八百二十五元(已交納),由李振華負擔一千四百四十元(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劉小軍
代理審判員 殷立紅
代理審判員 肖皞明
二 ○ ○ 九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書 記 員 劉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