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一中民初字第2957號
原告武杰,男,1971年2月14日出生,漢族,原北京九州博信科技有限公司監事,住江蘇省盱眙縣官灘鎮圣山南路68號。
委托代理人李明宇,北京市達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武玲玲,女,1983年4月5日出生,漢族,北京九州博信科技有限公司執行董事,住江蘇省盱眙縣官灘鎮圣山南路67號。
被告龔成豐,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漢族,北京九州博信科技有限公司經理,住福建省上杭縣臨江鎮西一巷12號。
二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于國富,北京市盛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二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于國強,北京市盛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武杰與被告武玲玲、被告龔成豐股東濫用股東權利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08年2月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法官郭勇擔任審判長,法官韓梅、人民陪審員杜盛泉參加的合議庭審理本案,后因故審判長變更為趙悅。本院于2008年4月15日、2008年8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武杰的委托代理人李明宇,被告武玲玲、被告龔成豐的委托代理人于國富、于國強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完畢。
原告武杰起訴稱:龔成豐、武玲玲系夫妻關系。2002年武杰與龔成豐、武玲玲共同成立北京九州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九州博信公司)。其中武杰與龔成豐各占45%的股份,武玲玲占 10%的股份,由武玲玲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3年九州博信公司取得了因特網信息服務經營資質,并成功地注冊成立了“天下糧倉網”,對外經營因特網信息服務業務。經過幾年的發展,九州博信公司獲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僅2005年九州博信公司純利潤就高達170余萬元。
自 2006年開始,武杰發現龔成豐、武玲玲有隱瞞公司收入之情形,雖然武杰多次要求公開公司賬目,但均遭拒絕。2007年,武玲玲、龔成豐甚至向武杰提出解散九州博信公司的請求。后經武杰調查發現,武玲玲、龔成豐以其親屬武建國、陳春英名義,利用“天下糧倉”網的諧音,于2006年6月注冊成立了北京天下糧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下糧昌公司),天下糧昌公司經營的項目與九州博信公司所經營的項目完全相同。隨后作為執行董事和經理的武玲玲、龔成豐在欺瞞武杰的情況下,采取惡意不參加年檢的手段, 將九州博信公司所持有的因特網業務經營許可證注銷。據武杰了解,天下糧昌公司早已全面接手“天下糧倉網”的運營,九州博信公司事實上已經無法正常經營。武杰認為,作為九州博信公司的股東,武玲玲和龔成豐為牟取私利、排擠武杰,以達到非法占有九州博信公司的經營利益為目的,濫用股東身份及權利,采取偷梁換柱等不正當手段,利用天下糧昌公司的名義,人為地取代了九州博信公司的經營活動,武玲玲和龔成豐的行為嚴重損害了武杰的合法利益。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訴至法院,請求:一、判令武玲玲和龔成豐賠償武杰經濟損失600萬元;二、本案訴訟費由武玲玲和龔成豐承擔。在本案開庭審理過程中,原告武杰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主張武玲玲和龔成豐作為九州博信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其利益,要求賠償上述損失。
武杰對于其主張的600萬元經濟損失作出如下說明:一、2006年、2007年武杰減少的收入300萬元(依據2005年九州博信公司總年度斷賬明細,2004年的收入為86萬元,2005年的收入為176萬元。以此類推,武杰認為2006年、2007年其減少的收入為400萬余元,其僅主張300萬元);二、因九州博信公司無法正常經營,損失無法挽回,武杰另行主張300萬元的可預期損失。
原告武杰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予以證明:
1、九州博信公司章程。
2、九州博信公司的《電信與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九州博信公司股東會決議。
3、2003年3月12日,武杰與武玲玲和龔成豐簽訂的《股東協議》。
4、《商標注冊信息》。
5、九州博信公司2005年總年度斷賬明細。
6、《公證書》。
7、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07)海民初字第393號民事裁定書。
8、天下糧昌公司成立時,工商部門備案登記的《名稱預先核準申請表》。
9、天下糧昌公司章程。
10、2007年1月,電信部門給天下糧昌公司頒發的《電信與信息服務經營許可證》。
11、北京通信管理局于2007年給九州博信公司下發的限期整改通知和注銷ICP證通告。
12、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門頭溝分局作出的京工商門處字(2007)第D248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13、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2008)門民初字第47號民事判決書。
14、2007年棕櫚油期貨北京推介會資料。
15、天下糧昌公司的《天下糧倉網會員入會協議》、天下糧倉入網辦法(附民事起訴書)、天下糧昌公司的收費憑證。
16、盱眙縣官灘初級中學出具的《證明》。
17、武玲玲的名片。
18、九州博信公司的因特網信息服務業務年檢報表,附天下糧昌公司的ICP證。
19、關于九州博信公司84572342電話說明材料:包括九州博信公司工商登記檔案、2008年4月2日天下糧倉網頁記錄。
20、2005年九州博信公司內部審核匯報初稿及《審計業務約定書》。
21、李麗鳳存款賬戶資料及九州博信公司的質證意見。
22、天下糧倉網網頁。
23、2007年中國農業網站百強榜單。
經武杰向本院申請,本院于2008年7月23日向中國網通(集團)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安全保衛部調查,中國網通(集團)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安全保衛部為本院出具了《證明》二份。
被告龔成豐、武玲玲答辯稱:武杰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一、龔成豐、武玲玲未實施過任何濫用股東權利的行為侵害武杰的權利;二、如果武杰主張龔成豐、武玲玲濫用董事、經理的管理權力侵害公司利益,應以“董事、經理、高級管理人員侵害公司利益糾紛”為案由,而武杰已以該案由起訴,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業已經審理終結,依據一事不再理的原則,法院不應重復受理;三、武杰濫用司法資源,意欲達到非法目的。因武杰多次訴訟,導致九州博信公司無法經營,致使九州博信公司名存實亡;四、武杰的訴訟請求歪曲事實,龔成豐、武玲玲既非是天下糧倉公司的股東,亦與天下糧倉公司沒有任何經濟往來和業務關系。武杰稱龔成豐、武玲玲惡意不參加年檢,導致九州博信公司的因特網經營許可證被注銷與事實不符,事實是自九州博信公司成立以來,因特網經營許可證就一直由武杰負責保管,并由其到有關部門進行年檢。故九州博信公司的ICP證系因武杰的原因注銷,與龔成豐、武玲玲無關。
被告龔成豐、武玲玲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予以證明:
1、龔成豐起訴武杰、九州博信公司的起訴書及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830號民事裁定書。
2、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門頭溝分局對九州博信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3、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2008)門民初字第47號民事裁定書。
4、東審(北京)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北京九州博信科技有限公司2005年度審計報告》。
5、九州博信公司的營業執照。
6、武杰起訴武玲玲、龔成豐的起訴書。
7、郵政速遞底單。
8、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2008)門民初字第47號民事判決書。
9、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07)海民初字第393號民事裁定書。
10、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終字第4475號民事裁定書。
11、北京京審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31日出具的《證明》。
經本院庭審質證,各方當事人對原告武杰提交的證據2、6、7、13、15及本院調取的證據;被告武玲玲、龔成豐提交的證據2、3、6、7、8、9、10、11的真實性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各方當事人對以下涉及本案爭議焦點的證據持有異議:
一、原告武杰提供的證據1、九州博信公司章程,證明武杰系九州博信公司的合法股東,占45%的股權。
龔成豐、武玲玲對該證據的質證意見:對證據中內容不清楚的部分不予認可,不認可該證據與本案的關聯性。
本院認為,龔成豐、武玲玲雖對該證據的真實性持有異議,但未能提供相反證據予以證明,故本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二、原告武杰提供的證據3、2003年3月12日,龔成豐、武玲玲與武杰簽訂的《股東協議》。證明:(1)九州博信公司組建天下糧倉網站,并約定每年年底分紅一次及分紅比例(目前已經兩年沒有進行過任何形式的分紅);(2)武玲玲被任命為九州博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龔成豐被任命為該公司的總經理、執行董事。龔成豐、武玲玲獲得了公司的管理權。
龔成豐、武玲玲對該證據的質證意見:對該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均不予認可。
因該證據已為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生效的(2007)海民初字第393號民事裁定書所確認,故本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三、原告武杰提供的證據4、《商標注冊信息》,證明:天下糧倉網站中,“天下糧倉”文字商標歸九州博信公司所有,而不屬于天下糧昌公司。
龔成豐、武玲玲對該證據的質證意見:對該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均不予認可。
因龔成豐、武玲玲未能提供相反證據推翻該證據,故本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四、原告武杰提供的證據5、九州博信公司2005年總年度斷賬明細。證明(1)九州博信公司運營效益良好,利潤成倍增長,僅2005年年利潤就達176萬余元,武杰得到上百萬元的分紅;(2)因特殊事由,九州博信公司2006年以后,交給了龔成豐、武玲玲管理。
龔成豐、武玲玲對該證據的質證意見:該證據系復印件,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不認可。
因該證據僅能證明九州博信公司2005年的利潤,而不能證明2006年、2007年武杰所遭受的經濟損失,故該證據不具有證明效力。
五、原告武杰提供的證據8、天下糧昌公司成立時,工商部門備案登記的《名稱預先核準申請表》,證明:天下糧昌公司成立時,預留的三個名稱:九州博欣、九州佳信、天下糧昌,均采用了與九州博信和天下糧倉網站名稱完全近似的諧音。由此可見,天下糧昌公司成立之初,就是有目的、有針對性地對外想混同九州博信公司的概念,以達到占有天下糧倉網站的目的。
龔成豐、武玲玲對該證據的質證意見:不清楚該證據,該證據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九州博信公司的ICP證被吊銷是在天下糧昌公司取得ICP證之后,武杰的主張不合邏輯。
因龔成豐、武玲玲未能提供相反證據推翻該證據,故本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六、原告武杰提供的證據9、天下糧昌公司章程,證明:該公司的股東與龔成豐、武玲玲具有親屬關系。其中,武建國是武玲玲的親哥哥,陳春英是龔成豐的親弟妹。龔成豐、武玲玲利用親屬關系組建天下糧昌公司,排擠武杰,對天下糧倉網站形成事實上的占有。同時直接改變了九州博信公司的資產收益人。
龔成豐、武玲玲對該證據的質證意見:不認可該證據的真實性,該證據亦無法證明武杰的證明事項,武杰訴訟的真實目的是為了拖延還款。
因龔成豐、武玲玲未能提供相反證據推翻該證據,故本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七、原告武杰提供的證據10、2007年1月電信部門給天下糧昌公司頒發的《電信與信息服務經營許可證》,證明:天下糧昌公司取得ICP經營許可證,開始有步驟地對天下糧倉網站形成事實占有。
龔成豐、武玲玲對該證據的質證意見:不清楚該證據。
因龔成豐、武玲玲未能提供相反證據推翻該證據,故本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八、原告武杰提供的證據11、北京市通信管理局于2007年給九州博信公司下發的限期整改通知和注銷ICP證通告。證明:龔成豐、武玲玲濫用管理公司的權利,惡意不參加ICP證件的年檢,有目的地注銷了九州博信公司的ICP證。為天下糧昌公司占有“天下糧倉”網站清除了障礙。
龔成豐、武玲玲對該證據的質證意見:不認可該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
因龔成豐、武玲玲未能提供相反證據推翻該證據,故本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九、原告武杰提供的證據12、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門頭溝分局關于吊銷九州博信公司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證明:天下糧昌公司與九州博信公司業務對接后,龔成豐、武玲玲利用股東、執行董事和經理等管理權,惡意不參加企業年檢,使九州博信公司自行消亡,以達到徹底占有武杰合法利益的目的(2008年年初,因龔成豐、武玲玲提起解散公司的訴訟,武杰才了解這一事實)。
龔成豐、武玲玲對該證據的質證意見:不認可該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
因龔成豐、武玲玲未能提供相反證據推翻該證據,故本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十、原告武杰提供的證據14、2007年棕櫚油期貨北京推介會資料,證明:2007年10月,龔成豐以天下糧倉資訊網(天下糧倉網)資深專家身份出席會議,故龔成豐始終在參與天下糧倉網的運營工作,不存在不知情的可能。
龔成豐、武玲玲對該證據的質證意見:不認可該證據的真實性,該證據也無法證明武杰的證明事項。
因龔成豐、武玲玲未能提供相反證據推翻該證據,故本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十一、原告武杰提供的證據16、盱眙縣官灘初級中學出具的《證明》,證明天下糧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武建國一直在外地任教,根本未到北京參與該公司的實際管理。
龔成豐、武玲玲對該證據的質證意見:不認可該證據與本案的關聯性。
因龔成豐、武玲玲未對該證據的真實性提出異議,故本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十二、原告武杰提供的證據17、武玲玲的名片,證明:武玲玲管理天下糧昌公司的經營活動;而天下糧昌公司的經營地點就是九州博信公司的經營地點。
龔成豐、武玲玲對該證據的質證意見:不認可該證據的真實性。
因武杰未能說明該證據的來源,故本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不予確認。
十三、原告武杰提供的證據18、九州博信公司2003年因特網信息服務業務年檢報表,附天下糧昌公司ICP證,證明:天下糧昌公司與九州博信公司的“天下糧倉網站”中英文域名完全相同。二者基于同一平臺開展業務。
龔成豐、武玲玲對該證據的質證意見:不認可該證據的真實性。
因該證據中加蓋有九州博信公司的公章,龔成豐、武玲玲未能提供相反證據推翻該證據,故本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十四、原告武杰提供的證據19、關于九州博信公司84572342電話的說明材料:包括九州博信公司工商登記檔案、2008年4月2日天下糧倉網頁記錄。證明:84572342電話在2002年九州博信公司成立時,就屬于該公司所有,而其至少在2008年4月2日前,始終是天下糧倉網站對外經營廣告業務的主要辦公電話,據此可知,兩公司在資產和業務上完全相同。
龔成豐對該證據的質證意見:該登記申請未經龔成豐確認,證據其他部分與龔成豐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