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書畫院。
被告李某。
原告某書畫院訴被告李某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楊晶晶獨任審判。本案于2010年5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書畫院訴稱:被告系上海某租賃有限公司(下簡稱“租賃公司”)的控股股東,持有該公司86.45%的股權,且全權負責公司經營。2007年12月,租賃公司因未參加工商年檢而被工商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2008年11月,經法院判決認定租賃公司結欠原告借款人民幣285,000元。因租賃公司未履行還款義務,原告于2009年7月向法院申請租賃公司破產清算。在破產清算過程中確認了原告的債權為315,189.63元(包括利息和訴訟費)。因租賃公司股東未向破產管理人移交帳簿、印鑒等重要文件,且無財產可支付破產費用,法院終結了破產清算程序。被告作為租賃公司股東,怠于履行清算義務,致使租賃公司主要資產滅失,無法進行清算,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故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原告315,189.63元,賠償損失2,107.20元(破產清算案件中的兩筆公告刊登費1,200元和破產費用907.20元)。
被告李某未作答辯。
經開庭審理查明:租賃公司于1996年4月經工商部門核準成立,股東為李某和某工業公司。2003年4月,青浦區某村民委員會(下簡稱“某村”)與某工業公司簽訂產權轉讓合同,將某工業公司所擁有的租賃公司13.55%股權轉讓給某村,轉讓價款為1,545,000元。后某村經工商部門核準登記為租賃公司股東。2007年12月14日,因租賃公司未參加2006年度年檢,而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2008年11月,本院以(2008)青民二(商)初字第1732號判決書認定:租賃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借款28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由租賃公司承擔案件受理費和訴訟保全費4,171.43元。該判決生效后,原告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因租賃公司已被吊銷營業執照且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本院于2009年6月2日裁定中止執行。
2009年7月,原告向本院申請對租賃公司進行破產清算,本院經審查后予以立案受理,并指定了破產管理人。審理期間原告向破產管理人申報了債權,并經債權人會議通過,本院裁定原告對租賃公司的債權數額為315,189.63元。破產管理人經過向某村、租賃公司住所地等處走訪調查,未找到李某,未發現租賃公司工作人員、財務和帳簿、文件等材料,也未發現租賃公司的財產,故認為租賃公司無財產可支付破產費用,申請終結破產清算。本院經審查后于2010年2月4日裁定終結租賃公司的破產清算程序。
另查明:原告墊付了本院受理租賃公司破產清算案件的公告刊登費用600元。
上述查明的事實,由原告提供的破產管理人提交的租賃公司財務狀況報告、(2009)青民二(商)破字第2-2號民事裁定書、(2009)青民二(商)破字第2-3號民事裁定書及原告陳述為證,并經庭審出證,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庭審確認的事實,本院認為:依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作為公司清算義務人,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如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租賃公司于2007年12月14日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公司已解散。股東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而租賃公司至今未能成立清算組。租賃公司經過合法的破產清算程序,發現無可供清償的財產而終結破產清算程序?,F租賃公司的帳冊、財產下落不明,直接導致原告依法享有的債權無法獲得清償,債權人的利益受損,李某作為股東之一應當對租賃公司的債權承擔連帶責任。某村作為租賃公司另一股東應當與李某共同負有法定的公司清算義務,因原告未對其提出主張,故本院在本案中不予處理,李某與某村作為租賃公司股東之間的責任承擔可另行處理。原告對其主張的破產費用及刊登公告費用中的一筆600元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已實際支付,故對此兩筆款項本院不予支持,另一筆刊登公告費600元確系原告因被告未履行法定義務而造成的損失,被告應予賠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放棄了抗辯權利。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一百八十一條第(四)項、第一百八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某書畫院經濟損失315,789.63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6,059.40元,減半收取計3,029.70元,由原告負擔14.40元,被告負擔3,015.3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楊晶晶
書 記 員 劉建雷
附:相關法律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八十一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
第一百八十四條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第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實際控制人原因造成,債權人主張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