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寫在前面
公司的獨立人格和股東的有限責任是現代公司法人制度的兩大基石,但是公司法人制度在發揮其推動投資增長和迅速積累資本的同時,也可能被股東用作逃避債務、謀取非法利益的工具。
我國公司法第20條明確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總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實踐中,此類案件多以侵權法律關系來審理適用,具體適用情形如何呢?我們來看一則最高法的典型案例。
二、損害債權人行為的司法救濟條款
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0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1.1施行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九條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四十一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03
《全國法院民商事工作會議紀要》(以下簡稱“九民紀要”)2019.9.11
【過度支配與控制】公司控制股東對公司過度支配與控制,操縱公司的決策過程,使公司完全喪失獨立性,淪為控制股東的工具或軀殼,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應當否認公司人格,由濫用控制權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實踐中常見的情形包括:
(1)母子公司之間或者子公司之間進行利益輸送的;
(2)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間進行交易,收益歸乙方,損失卻由另一方承擔的;
(3)先從原公司抽走資金,然后再成立經營目的相同或者類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債務的;
(4)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場所、設備、人員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經營目的另設公司,逃避原公司債務的;
(5)過度支配與控制的其他情形。
控制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控制多個子公司或者關聯公司,濫用控制權使多個子公司或者關聯公司財產邊界不清、財務混同,利益相互輸送,喪失人格獨立性,淪為控制股東逃避債務、非法經營,甚至違法犯罪工具的,可以綜合案件事實,否認子公司或者關聯公司法人人格,判令承擔連帶責任。
04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24.7.1施行
第二十三條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股東利用其控制的兩個以上公司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各公司應當對任一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只有一個股東的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債務人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救濟途徑
從上述法律條款可以看出,債務人作出諸如放棄債權、放棄財產、提供擔保、轉移核心資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受讓資產等損害債權人行為時,債權人可以通過:
1、訴諸撤銷權途徑,即要求法院司法判決撤銷上述非法財產轉移行為,以恢復財產原狀,并進而參與財產分配。
或
2、訴諸公司法中的股東損害債權人條款,要求法院確認股東控制公司的行為損害了公司外部債權人利益,從而直接要求公司股東對債權人直接承擔連帶責任。但要注意,此類訴訟要符合以下條件:
(1)主體要件:債務人公司股東
(2)行為要件:實施了損害外部債權人利益的行為,如轉移公司訂單、轉移公司收入、低價轉移公司核心資產、放棄債權、提供擔保等。
(3)結果要件:外部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得到執行
(4)因果關系:股東實施的損害行為,直接導致外部債權人利益受損,無法得到償付
四、司法實踐:股東承接核心資產后逃廢債,判決股東向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2022)最高法民再89號】
基本案情:
1、鑫空間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公司原股東為:孟勝軍占股40%、吳汀占股40%、鄒桂賢占股20%。后股東變更為金鵬龍置業公司,認繳出資額800萬元,占股100%。
2、2011年5月18日,吳國春與鑫空間公司簽訂《借款合同》,因鑫空間公司未按約定履行到期還款義務,遼寧高院作出(2013)遼民二終字第00138號民事判決:一、鑫空間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吳國春借款本金1450萬元及相應利息。
3、2012年12月31日,孟某等將其各自持有的鑫空間公司股份分別轉讓給肇某等。2013年5月30日,金鵬龍置業公司與肇某等簽訂《承接項目協議書》,約定:肇某等將以承接債權債務方式零股權轉讓給金鵬龍置業公司。甲方負責支付項目前期債務款總金額7000萬。
4、2013年9月5日,鑫空間公司與金鵬龍房地產公司簽訂《項目轉讓協議》約定:鑫空間公司將其開發建設的尾子工程,金鵬龍房地產公司受讓承接項目(尾子工程)不連帶鑫空間公司任何債務。
5、鑫空間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向遼寧省開原市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該院于2017年6月6日作出(2017)遼1282破1號民事裁定,受理了破產申請,指定遼寧萬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為鑫空間公司破產管理人。
法院認為:
二、關于金鵬龍置業公司應否對鑫空間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問題?!冻薪禹椖繀f議書》第一條第一款約定:鑫空間公司將案涉項目以“承接債權債務方式零股權轉讓”給金鵬龍置業公司;該協議書第二條第一款、第五款又明確約定:金鵬龍置業公司負責支付項目前期債務總金額7000萬元,公司前期所有債權歸金鵬龍置業公司承接并均有權處理。前述約定表明,所謂的“零股權轉讓”,并不意味著股權受讓人金鵬龍置業公司無須支付任何對價,而需要承擔作為目標公司的鑫空間公司7000萬元范圍內的全部債務。依據該協議,金鵬龍置業公司已經實際取得了鑫空間公司的股權,理應依據約定承接鑫空間公司的全部債務。...尤其是金鵬龍置業公司事后又通過與鑫空間公司、金鵬龍房地產公司簽訂《結算協議》的方式全額收回了該筆款項,相當于沒有履行任何約定的承債義務。
金鵬龍置業公司不僅沒有履行約定的承債義務,反而在成立由其絕對控股的金鵬龍房地產公司后,迅即將作為鑫空間公司唯一資產的案涉項目僅以4100多萬元的價格轉讓給金鵬龍房地產公司,該轉讓價格遠低于其在《承接項目協議書》本應承接的鑫空間公司的全部債務。在金鵬龍置業公司基于《承接項目協議書》成為鑫空間公司占股100%的股東,并基于其對鑫空間公司的控制將案涉項目低價轉讓給由其絕對控股的金鵬龍房地產公司后,金鵬龍置業公司轉而又以案涉項目被轉讓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為由訴請解除《承接項目協議書》,最后又以資不抵債為由,由鑫空間公司自行申請破產。金鵬龍置業公司的前述系列操作,其逃廢債的目的昭然若揭,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后果至為明顯。這也是鑫空間公司的全部債務難以得到清償、該公司的債權人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根本原因。不論是基于《承接項目協議書》的約定,還是基于最基本的誠信原則,金鵬龍置業公司都應對鑫空間公司的債權人在7000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原審判決未判令其承擔責任實屬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關于金鵬龍房地產公司應否在承接資產范圍內對鑫空間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問題。鑫空間公司將案涉項目轉讓給金鵬龍房地產公司,理應是包括債權債務在內的權利義務概括轉讓,即受讓人金鵬龍房地產公司應在承接鑫空間公司資產的同時承接其全部債務。但本案中,金鵬龍房地產公司在接受全部案涉項目的同時,僅履行了鑫空間公司第一項債務即其對受讓涉案商鋪的226戶商戶的債務,并未履行鑫空間公司的第二項債務即所欠各項借款及工程款債務,導致第二項債務的債權人吳國春等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這也是導致本案糾紛久拖不決的另一大重要原因。其實際后果是,在《承接項目協議書》項下本應承接鑫空間公司7000萬元債務的金鵬龍置業公司,經由其全資子公司與其絕對控股的金鵬龍房地產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使金鵬龍房地產公司僅在承接部分債務的情況下就取得了案涉全部項目資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有關“企業以其優質財產與他人組建新公司,而將債務留在原企業,債權人以新設公司和原企業作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主張債權的,新設公司應當在所接收的財產范圍內與原企業共同承擔連帶責任”之規定精神,金鵬龍房地產公司應就受讓案涉項目資產時鑫空間公司尚未清償的債務范圍(7000萬—41206068.52元=28793931.48元)內,以其承接的資產價值為限與金鵬龍置業公司一起對鑫空間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原審判決金鵬龍房地產公司不承擔責任屬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予以糾正。
五、總結
作為公司債權人,應當及時關注債務人公司的情況,楊喆律師提醒:
1、若發現債務人公司股東發現重大變化,可注意新受讓股東是否具有出資能力,否則原股東的轉讓股權行為涉及逃廢債,可以要求出資加速到期;
2、若發現債務人公司出現低價轉讓財產、放棄債權等行為,可以以撤銷權方式,阻止上述變動;
3、若發現債務人公司出現控股股東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例如轉移核心資產、轉移訂單收入、逃廢債等,也可以根據公司法的損害債權人條款,直接要求公司股東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每個不同的公司法案由都需要設計明確、可實現的訴訟請求,并結合司法實踐中的請求權基礎,一一提供證據,從法律事實過渡到法律適用。楊喆律師新書正在發售中,歡迎關注當當網APP,當當網微信小程序,搜索《公司股權糾紛請求權基礎與實務指南》楊喆 著,【長按】識別下圖二維碼購買,期待收貨點評中看到您的寶貴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