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一人公司股東提交了公司記賬憑證、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及年報審計報告,以證明其與公司財產相互獨立,但其中的記賬憑證、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系單方制作,無法核實真實性。而年報審計報告則是在訴訟期間形成,并非該一人公司在運營過程中依《公司法》第62條關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之規定進行的正常年度審計,不能客觀真實地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無法證明股東與一人公司的財產相互獨立。所以,原審追加該一人公司的股東為一人公司所負債務的被執行人具有相應依據。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焦作萬合置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修武縣幸福路**。
法定代表人:陳巖,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小兵,男,該公司員工。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武小平,女,1977年8月30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區。
一審被告:張小兵,男,1968年9月30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
一審第三人:修武中州桂冠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修武縣幸福路**。
法定代表人:張國卓,該公司執行董事。
一審第三人:珠海榮寶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
法定代表人:陳巖,該公司執行董事。
一審第三人:焦作東方金鉛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修武縣電廠西。
法定代表人:張予中,該公司董事長。
再審申請人焦作萬合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合置業公司)因與被申請人武小平,一審被告張小兵,一審第三人修武中州桂冠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州桂冠公司)、珠海榮寶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珠海榮寶公司)、焦作東方金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金鉛公司)執行異議之訴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豫民終26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萬合置業公司申請再審稱:原判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六項規定的情形,請求再審。理由如下:(一)萬合置業公司原審提交的記賬憑證、資產負債表、利潤表足以表明萬合置業公司與中州桂冠公司的財產相互獨立,未發生混同。原判決未采信該證據系認定事實錯誤。(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二條是對一人公司管理制度的規范性要求,并不是認定一人公司與股東財產是否混同的唯一標準。一審判決依據該規定,以萬合置業公司未提供審計報告為由追加萬合置業公司為被執行人,適用法律錯誤。(三)二審提交的萬合置業公司和中州桂冠公司的審計報告,再次證明二者財產獨立,二審以與一審提交的不相符且無法核實數據的真實性而不予認定錯誤。一審被告張小兵,一審第三人中州桂冠公司、珠海榮寶貿易有限公司、焦作東方金鉛有限公司未提交書面意見。本院經審查認為,萬合置業公司原審提交了記賬憑證、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及年報審計報告,以證明其與中州桂冠公司的財產相互獨立。但上述證據中,記賬憑證、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系單方制作,無法核實真實性。年報審計報告則是在本案訴訟期間形成,并非萬合置業公司在運營過程中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二條關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之規定進行的正常年度審計,不能客觀真實地反映公司財務狀況,無法證明萬合置業公司與中州桂冠公司的財產相互獨立。原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認定萬合置業公司未盡到舉證證明責任,應當對中州桂冠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適用法律并無不當。
綜上,萬合置業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六項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