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粵03民終22409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胡賀情,男,漢族,1988年10月11日出生,身份證住址:福建省,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勁,廣東廣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聯儲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崗廈社區深南大道南側金地中心大廈9樓,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727132290A。
法定代表人:呂春衛,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燕飛,系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顧燕燕,系該公司員工。
上訴人胡賀情因與被上訴人聯儲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聯儲證券公司)融資融券交易糾紛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2019)粵0304民初197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公開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聯儲證券公司向原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胡賀情償還聯儲證券公司剩余融資本金13283768.71元及融資利息【以剩余融資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6.5%、自2018年5月15日起計算至全部清償之日】;二、胡賀情向聯儲證券公司償還融資費用3520.37元;三、胡賀情向聯儲證券公司償還逾期罰息,該罰息應自2018年8月16日(含)計算至聯儲證券公司得以受償全部融資融券負債(包括但不限于融資本金、融資利息、融資費用等)之日,暫計算至2018年8月31日的逾期罰息為64834.07元,單日罰息率為0.3‰;四、胡賀情承擔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費、保全費、保全保險費、律師費、差旅費、送達費、評估費、鑒定費、執行費、拍賣費、公證費、公告費等實現債權的全部費用。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胡賀情在聯儲證券公司下屬的泉州寶州路證券營業部申請開立了融資融券股票交易賬戶,客戶普通資產賬號為11×××26。2018年5月10日,聯儲證券公司(乙方)和胡賀情(甲方、投資者)簽訂《融資融券業務合同》(合同編號:1xxxxx4),約定乙方為甲方提供融資融券業務。合同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融資利率(年)8.35%。第一章釋義與定義,融資交易,指甲方以其信用賬戶中的資金或證券作為擔保物,向乙方借入資金買入交易所上市證券的行為。普通買入,指甲方以其信用賬戶內的自有資金買入證券的行為,亦稱擔保品買入。授信額度,指乙方根據客戶的資信狀況、履約情況、市場變化、乙方財物安排等綜合因素,給予甲方可以融入資金或證券的最大限額。維持擔保比例,指甲方擔保物價值與其融資融券債務之和的比例。其計算公式為:維持擔保比例=(現金+信用證券賬戶內證券市值)/(融資買入金額+融券賣出證券數量×市價+利息及費用)。即時平倉線,是對甲方信用交易風險狀況的一種監控預警參數。甲方信用賬戶維持擔保比例的即時平倉線規定為110%,在任意時點,甲方信用賬戶維持擔保比例小于該比例的,乙方有權對甲方信用賬戶內的擔保物采取強制平倉措施,乙方可根據實際情況和有關規則調整該比例。強制平倉,指當甲方未能按規定補足擔保物、到期未償還融資融券債務、維持擔保比例低于即時平倉線的或發生本合同約定的其他需要強制平倉的情況時,乙方對甲方擔保物予以處置的行為。第四章信用賬戶和財產信托4.1信用賬戶第(三)項約定,甲方信用賬戶在融資融券交易過程中發生的成交記錄,作為雙方融資融券業務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明,該成交記錄以乙方融資融券交易系統中所保存的數據電文內容為準。一切使用交易密碼進行且符合規定的融資融券電子委托指令,均視為甲方的有效委托,是甲方真實意愿的體現,為本合同合法有效的組成部分。甲方對融資融券交易的結果和電子委托指令的內容,無條件且不可撤銷地全部予以確認并承擔全部的法律責任。第六章融資融券業務操作環節6.8融資業務第(二)項約定,甲方應向乙方支付融資利息,融資利息的確定方式及計算公式如下:融資利息=實際使用資金金額×使用天數×融資年利率/360;第(四)項約定,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的融資利率向乙方支付融資利息:融資利息按照甲方實際使用資金的自然日天數每日計算(不算頭算尾),每月20日為扣收日(如20日為非交易日,提前至上一交易日扣收),當月20日新增融資交易的,扣收日為下個月的20日,融資利息按當日融資利率計算。當月20日扣收上月20日至本月19日產生的預計利息,未定期扣收成功的融資利息將轉成逾期負債,乙方有權按照本合同【第九章9.1】約定的罰息率計收罰息,甲方應在其客戶信用資金賬戶留存足額資金供乙方扣劃相應利息。第七章強制平倉7.1第(一)項約定,當出現任何以下情形時,乙方有權對甲方信用賬戶內的擔保物實施強制平倉:(一)甲方信用賬戶維持擔保比例低于130%,且甲方未在乙方指定時間內補充足額擔保物時,乙方有權實施強制平倉,直至甲方信用賬戶維持擔保比例恢復到150%以上……7.2第(一)項約定,乙方實施平倉時,平倉委托原則上按以下順序實施……2.在進行融資負債平倉時,遵循以下順序:按多筆融資負債到期日的先后順序平倉,到期日在前的融資負債先平;若多筆融資負債到期日相同的,按融資買入委托時間先后順序執行……第八章權益處理8.4債務清償第(一)項約定,甲方應當清償債務的范圍,包括:向乙方借入的資金和證券、融資利息和融券費用、證券交易手續費、違約金,以及乙方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等其他相關費用。第九章違約責任9.1違約責任第(三)項約定,甲方逾期歸還融資負債的,融資負債(包括但不限于融資本金、利息、管理費、逾期息費等)的罰息率按日計算收取罰息……逾期罰息=逾期融資融券債務額×逾期天數×罰息率,罰息日利率為0.3‰,罰息自逾期債務發生日開始逐日計算并累積,至甲方金額償還逾期債務為止,算頭不算尾。
同日,胡賀情簽署了由聯儲證券公司提供的《融資融券業務風險揭示書》,并寫下“本人已全面知曉并理解《融資融券業務風險揭示書》及《融資融券業務合同》的全部內容,愿意承擔融資融券交易的風險和損失”;胡賀情簽署了《融資融券利率調整申請表》,經申請,胡賀情在聯儲證券公司處的融資利率由年利率8.35%調整至年利率6.5%;胡賀情簽署了《聯儲證券傭金調整申請表》,經申請,傭金標準由3.0‰調整至0.25‰。
2018年8月6日,胡賀情信用賬戶維持擔保比例為127.15%。同日,聯儲證券公司向胡賀情指定郵箱“112×××@qq.com”發送郵件,提示“截至今日,您的信用賬戶(21×××26)維持擔保比例為127.15%,低于我公司維持擔保比例平倉線130%,請您于2018年8月7日交易時間內,補足擔保物或了結您信用賬戶內的相關負債。逾期您信用賬戶維持擔保比例仍未達到警戒線150%以上時,我公司將按《融資融券業務合同》的約定實施強制平倉”;2018年8月8日,聯儲證券公司向胡賀情發送郵件,提示“截至2018年8月8日,您的信用賬戶維持擔保比例為102.96%,低于即時平倉線110%,我公司將按《融資融券業務合同》的約定實施強制平倉”;2018年8月15日,聯儲證券公司向胡賀情發送郵件,提示“截至2018年8月15日,您的信用賬戶(21×××26)目前欠款13502299.32元,請您盡快償還欠款,否則我司將發起司法追索”。
聯儲證券公司提交《交易清單》、《未歸還合約清單》、《對賬單》(截至2018年8月16日),主張合約日期為2018年5月14日,胡賀情在聯儲證券公司處融資人民幣14081502.6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2018年8月6日、8月14日—15日胡賀情自行委托操作賣出所持股票直接還款后,尚欠聯儲證券公司融資本金13283768.71元、融資利息219808.39元、融資費用3520.37元,并稱融資費用實際上指的是胡賀情每筆融資本金應支付的傭金,經雙方一致確認傭金為融資本金的0.25‰,聯儲證券公司主張的融資費用3520.37元即為胡賀情在聯儲證券公司處的總融資本金14081502.6元的0.25‰。
聯儲證券公司提交公證費發票,主張其因本案糾紛實際支付公證費4900元。
胡賀情提交《融資融券標的證券名單》,主張胡賀情投資的股票中有兩只不在該名單內,聯儲證券公司對胡賀情買入非兩融股票造成的損失負有過錯責任。庭審時聯儲證券公司回應稱,聯儲證券公司僅對融資交易負有一定審查義務,動用融資資金只能購買融資標的。胡賀情以自有資金買賣當代東方、廣東甘化兩只股票的行為屬于普通買入,不受上述名單約束,聯儲證券公司不負合同義務。
原審法院認為,聯儲證券公司與胡賀情簽訂的《融資融券業務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應受法律保護。
關于聯儲證券公司是否在胡賀情買入非兩融股票的問題上存在過錯。胡賀情主張聯儲證券公司作為專業的證券機構,對胡賀情信用賬戶內的操作行為均負有審查義務,聯儲證券公司則主張操作界面已設置融資資金只能購買融資標的,胡賀情以自有資金買賣股票的行為(即普通買入)不在聯儲證券公司審查范圍內。本案中,依據合同約定,胡賀情信用賬戶中存在融資交易(胡賀情以其信用賬戶的資金或證券物作為擔保,向聯儲證券公司借入資金買入交易所上市證券的行為)及普通買入(胡賀情以信用賬戶內的自有資金買入證券的行為,亦稱擔保品買入)等數種交易模式,胡賀情亦當庭承認其交易賬戶中有4000萬元是自有資金。綜上,在胡賀情未提交證據證明股票賬戶中的非兩融股票為融資買入的情況下,聯儲證券公司無須為此承擔過錯責任,胡賀情的相關抗辯意見,該院不予采納。
關于胡賀情應向聯儲證券公司償還未付的融資本金、融資利息、融資費用、逾期罰息的數額確認問題。聯儲證券公司主張在胡賀情自行委托賣出所持股票還款后尚欠聯儲證券公司融資本金13283768.71元,胡賀情對數額表示無異議,該院予以認可。關于融資費用,在《融資融券業務合同》中對該費用并無約定,聯儲證券公司關于要求胡賀情支付融資費用及由此產生的逾期罰息的訴請請求,缺乏合同依據,不予支持。胡賀情在涉案《融資融券業務合同》及《融資融券利率調整申請表》中已就融資利息以及逾期罰息的計算方式有所約定,聯儲證券公司關于融資利息及逾期罰息的訴訟請求符合合同約定,且不違反法律規定,該院予以支持。關于聯儲證券公司主張的保全費、保全保險費、律師費、差旅費、送達費、評估費、鑒定費、執行費、拍賣費、公證費、公告費。聯儲證券公司提交公證費發票,主張聯儲證券公司因本案實際支付公證費4900元,該主張符合合同約定,予以支持。至于其他費用,聯儲證券公司并未提交證據證明相關費用實際產生,其相關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該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及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及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一、胡賀情應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聯儲證券公司支付融資本金13283768.71元、融資利息(利息以融資本金13283768.71元為基數,按年利率6.5%計算,自2018年5月15日起計至上述債務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及逾期罰息(罰息以融資本金13283768.71元與融資利息之和為基數,按日利率0.3‰計算,自2018年8月16日起計至上述債務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二、胡賀情應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聯儲證券公司支付公證費4900元;三、駁回聯儲證券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履行期間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101912.74元,由聯儲證券公司負擔412.74元,由胡賀情負擔101500元。
胡賀情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判令:1、撤銷(2019)粵0304民初1976號民事判決;2、駁回被上訴人聯儲證券公司一審全部訴求;3、由被上訴人聯儲證券公司承擔一、二審的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聯儲證券公司在涉案合同履行過程中有重大過錯,原審法院并未查清該事實,涉案損失因聯儲證券公司重大過錯造成,理應與胡賀情共同承擔該損失。胡賀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購買非兩融標的致損,該損失應由聯儲證券公司承擔。胡賀情股票中的自有資金為4000萬元,聯儲證券公司提供的融資額度也為4000萬元。證券交易分別為以客戶自有資金或稱為證券進行交易的普通交易(即擔保品買入、擔保品賣出)和以客戶向證券公司融入的資金或稱為證券進行交易的信用交易(即融資買入和融資賣出);證監會和交易所均要求證券公司在證券交易中嚴格區分普通交易和信用交易,且將信用交易標的嚴格限定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融資融券標的證券范圍內。本案胡賀情初始自有資金只有4000萬元,信用額度為4000萬元,但購買非兩融標的資金約為8000萬元。多出的4000萬元正是因為聯儲證券公司通過繞標,將4000萬元的信用額度轉化為擔保品中的資金。其具體的操作模式為,讓胡賀情購買黃金ETF或H股ETF,從而將信用額度轉化為擔保品中的資金,實質上是聯儲證券公司幫助胡賀情購買非兩融標的。正因為聯儲證券公司違規繞標的過錯行為,導致胡賀情的重大損失,其應賠償損失。
聯儲證券公司書面答辯稱:一、胡賀情主張聯儲證券公司通過繞標,將其信用額度轉化為擔保品中的資金,與事實嚴重不符。二、胡賀情訴稱聯儲證券公司讓其購買非兩融標的(黃金ETF或基金ETF),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亦與事實嚴重不符。另外,黃金ETF屬于非兩融標的的說法本身就是錯誤的。三、關于繞標問題,現有的法律法規、業務規則中,沒有規范性、限制性、禁止性規定。胡賀情所述“繞標”的操作步驟是:(1)胡賀情與聯儲證券簽署融資融券合同,并從聯儲證券公司融出資金;(2)胡賀情融資買入黃金ETF和H股ETF證券;(3)逐步賣出黃金ETF和H股ETF;(4)以所得現金買入當代東方等其他股票(擔保品買入);(5)胡賀情買入其他股票發生虧損;(6)胡賀情無力向聯儲證券償還借款。以上環節均由胡賀情個人操作。綜上,請求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胡賀情二審當庭提交了如下證據:胡賀情在聯儲證券公司廈門東崗北路證券營業部的證券賬戶對賬單、聯儲證券公司廈門東崗北路證券營業部員工周XX的個人信息、案外人與周XX電話錄音及文字版及胡賀情手機繳費單。擬證明被上訴人聯儲證券公司指導上訴人胡賀情購買黃金ETF、H股ETF等證券,利用交割結算時差將融資額度轉化為融入方自有資金的事實。
聯儲證券公司質證稱:對于證券賬戶對賬單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認可,但是首先該份證據不屬于新證據,其次也無法實現證明目的。電話錄音內容顯示與周XX通話的人是金XX,并沒有提到胡賀情,所以與本案根本不具有關聯性。
經審理查明,確認一審查明事實無誤。
本院認為,本案為融資融券合同糾紛,胡賀情上訴稱聯儲證券公司指導自己采取當日購買并賣出黃金ETF、H股ETF等標準證券,利用結算時差,從而將其信用融入資金轉化為自有擔保資金、購買廣東甘化等非標的股票的違規“繞標”行為,對胡賀情由此造成的虧損存在過錯,也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雖然不能排除聯儲證券公司出于商業利益、默許前述“繞標”操作的可能,但聯儲證券公司融資融券交易流程并無不當,本案證據不足以認定聯儲證券公司參與客戶“繞標”。即使胡賀情訴稱屬實,也是其自己的故意行為,購買非標的股票造成虧損更是胡賀情對市場走勢判斷失誤及個股操作失敗造成。一審判決胡賀情承擔償還本金及違約利息,說理充分,本院予以認同。但是,一審對融資本金13283768.71元從2018年5月15日起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已經按日利率0.3‰的較高標準計算罰息的情況下,仍然判令胡賀情同時按照年6.5%支付融資利息不當,本院予以糾正。綜上,胡賀情的上訴,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
一、維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2019)粵0304民初1976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二、變更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2019)粵0304民初1976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胡賀情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聯儲證券公司支付融資本金13283768.71元、融資利息(利息以融資本金13283768.71元為基數,按年利率6.5%計算,自2018年5月15日起計至2018年8月15日)及逾期罰息(罰息以融資本金13283768.71元與融資利息之和為基數,按日利率0.3‰計算,自2018年8月16日起計至上述債務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
三、撤銷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2019)粵0304民初1976號民事判決第三項;
四、駁回聯儲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履行期間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101912.74元,由聯儲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負擔11912.74元,由胡賀情負擔900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01912.74元,由上訴人胡賀情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秦 拓
審判員 范 志 勇
審判員 李 衛 峰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書記員 楊俊杰(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