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趙小妹,女,1963年3月25日出生,河海大學國際合作處秘書。
委托代理人:曾小川,河海大學教師。
委托代理人:孫志倫,南京海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南京金中富國際期貨交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憲聰,南京金中富國際期貨交易有限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談臻,南京市第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趙小妹因與被告南京金中富國際期貨交易有限公司期貨交易糾紛一案,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趙小妹訴稱:原告在被告南京金中富國際期貨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中富期貨公司)開戶,并委托該公司經紀人王勇代為辦理美盤咖啡期貨交易有關手續。1993年1月6日凌晨,金中富期貨公司盤房通知原告經紀人王勇,聲稱原告倉內六口咖啡買單帳上保證金不足。王勇未經原告同意便下了四口平倉單和兩口新單(賣單)。1月6日下午,原告即要求金中富期貨公司將王勇當日凌晨所下四口平倉單予以改正。該公司同意將其改為新單后,原告補交了保證金15000美元。同年3月12日最后交易日,原告帳上保證金全部虧損,被金中富期貨公司砍倉出場。被告強行平倉的行為違反了美盤交易規則,且1月6日改單的做法不符合期貨交易的國際慣例,要求判令被告賠償經濟損失35000美元。
被告金中富期貨公司辯稱:在1993年1月6日凌晨的交易中,被告盤房工作人員根據原告趙小妹帳上實存保證金不足100%必須保證金的情況,在收盤前提醒原告的經紀人王勇采取相應措施并無不當。平倉四口是王勇獨立操作的行為,不是被告強行平倉。王勇在委托人趙小妹授權范圍內操作的風險后果,不應由期貨交易公司承擔。1月6日,被告將平倉單改為新單,是根據客戶要求而采取的一種帳務上暫時不結算的習慣做法,原告在以后的交易中所造成的損失應自行承擔。被告要求法院駁回原告趙小妹的訴訟請求。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
1992年12月22日,原告趙小妹與被告金中富期貨公司簽訂《顧客契約》,由趙小妹在金中富期貨公司開戶從事美盤咖啡交易,帳號為U8139,并交納期貨交易保證金20000美元。同日,趙小妹與金中富期貨公司的經紀人王勇簽訂《客戶授權委托書》,由趙小妹授權王勇代辦填寫、遞送交易單據,簽收帳單,簽收保證金催繳通知書等手續。1993年1月5日,趙小妹U8139帳上結存保證金為24280美元,倉內有咖啡買單六口。1月6日凌晨,金中富期貨公司盤房工作人員錢雯以趙小妹帳上保證金不足必須保證金的100%,不能過夜為由,電話通知趙小妹的經紀人王勇采取措施。王勇在既未計算帳上保證金數額,也未征得趙小妹同意的情況下,于2時05分下了兩口平倉單。之后,錢雯認為趙小妹帳上實存保證金仍不足必須保證金的100%,再次電話通知王勇采取補救措施。王勇又于2時37分下了兩口平倉單。2時39分,王勇又下了兩口新單(賣單)。趙小妹得知這一情況后,當即表示異議。當天下午,趙小妹與金中富期貨公司交涉,認為凌晨王勇下平倉單時,帳上實存保證金雖低于100%,但高于必須保證金的50%,根據美盤交易規則可以維持過夜,由客戶在1月6日晚開盤前20分鐘內補足差額。金中富期貨公司及經紀人采取平倉措施違反了交易規則。為此要求被告將王勇凌晨所下的四口平倉單予以改正。金中富期貨公司盤房經理趙志明答復稱,經與香港安家富顧問管理有限公司(金中富期貨公司的外資方)聯系后,同意將趙小妹的四口平倉單改為新單,保留了已平倉的四口買單。趙小妹遂于當日16時14分,補交了保證金5820美元,22時42分又交了保證金9180美元,合計15000美元。截止1月6日開盤前,趙小妹帳上為“六口買單,六口賣單”。嗣后,趙小妹的帳上以此十二口單進行運作并承擔此十二口單的交易保證金和浮動虧損。原告趙小妹于1993年3月12日美盤最后交易日時,被金中富期貨公司強行砍倉出場,其帳上結存保證金全部虧損。
另查明,根據金中富期貨公司公布的美盤交易規則規定,客戶帳上實存保證金低于100%,高于50%時,符合過夜要求,但公司應向客戶發出書面保證金催繳通知書,客戶可在第二日開盤前20分鐘補足差額,否則公司可以開盤價代為平倉。1月6日凌晨,金中富期貨公司盤房通知經紀人王勇U8139帳上保證金不足時,趙小妹倉內有六口買單,以每口2000美元單邊計算保證金,100%必須保證金應為12000美元,趙小妹帳上當時實存保證金為7442.50美元,超過必須保證金的50%,可以過夜。金中富期貨公司未按規定發出書面保證金催繳通知書。
本案在審理期間,被告金中富公司辯稱,為原告趙小妹平的四口買單已在國際市場交易。法院曾兩次書面通知被告對1月6日凌晨平倉四口買單進入國際交易市場成交及改單的有關情況進行舉證,被告未能提供證明案件事實和符合法律規范的證據。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告趙小妹與被告金中富期貨公司進行的期貨交易活動,是一種合同關系。被告代理客戶從事期貨交易的行為必須符合有關國際期貨交易的規則,必須遵守法律和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但是,被告違反美盤交易規則,在趙小妹帳上保證金高于50%的情況下,口頭通知經紀人王勇采取措施。王勇在未征得趙小妹同意下擅自平倉。對此,金中富期貨公司和王勇均有過錯;王勇作為金中富期貨公司的雇員,接受委托代理客戶進行期貨交易,不得超越代理權限,其超越授權范圍的行為產生的后果應由金中富期貨公司承擔。金中富期貨公司明知已成交的交易單據不能予以改正,卻同意將趙小妹提出的四口平倉單予以保留,并收取趙小妹補交的15000美元保證金,讓其繼續進行交易。實際上金中富期貨公司將平倉單改為新單是一種在本公司帳務上暫不結算的保留。對于金中富期貨公司改單的真實性、合法性本院不予認可。趙小妹承擔了不能證明存在的十二口交易單的保證金和浮動虧損,導致最后交易日被砍倉出場,其帳上結存保證金全部虧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關于“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的規定,金中富期貨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趙小妹1月6日凌晨帳上實存保證金7442。50美元和補交的保證金15000美元的經濟損失及承擔同期銀行利息。據此,該院于1993年12月25日判決如下:
被告金中富期貨公司賠償原告趙小妹經濟損失23142。00美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本案訴訟費人民幣5868元,由被告金中富期貨公司承擔。
第一審宣判后,被告金中富期貨公司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其理由是:原審判決認定經紀人王勇“超越授權范圍”、“違反交易規則”、“擅自平倉”不符合事實;認定王勇“超越授權范圍的行為產生的后果應由被告承擔”,不符合期貨行業特點和國際慣例,是片面的、不公正的;原審判決從根本上否定被告改單的真實性、合法性,缺乏依據。請求第二審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秉公而斷。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上訴人金中富期貨公司在被上訴人趙小妹帳上的保證金符合美盤期貨交易規則要求的情況下,卻以實存保證金不足100%必須保證金,否則不能過夜為由,口頭通知經紀人王勇采取措施。王勇作為趙小妹期貨交易活動的委托代理人,未征得委托人的同意,且未核算趙小妹帳上保證金的數額,即擅自下單平倉。上述事實說明,上訴人的行為違反了美盤期貨交易規則,經紀人王勇超越了委托人的授權范圍。二,王勇作為上訴人的雇員,因其超越客戶的授權范圍的行為所產生的后果,依法應由上訴人承擔。三,上訴人既同意將被上訴人的四口平倉單保留,并將平倉單改為新單,而又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改單的真實性與合法性,因此,上訴人對其改單行為所產生的后果,應承擔法律責任。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確定責任正確,判決并無不當。上訴人金中富期貨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1994年4月29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駁回上訴人金中富期貨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審判決。
第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868元,由金中富期貨公司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