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雪嶺,男,1952年11月27日出生,漢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錢志新,男,1951年5月18日出生,漢族,住(略)。
被告銀河期貨有限公司北京營業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北路38號院4號樓9層901、902。
負責人秦霈,經理。
委托代理人于學會,北京市眾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銀河期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外大街A2號中化大廈8層。
法定代表人陳先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韓笑冰,銀河期貨有限公司首席風險官。
委托代理人于學會,北京市眾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雪嶺與被告銀河期貨有限公司北京營業部(以下簡稱銀河期貨公司北京營業部)、被告銀河期貨有限公司(原名稱銀河期貨經紀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6日變更為現名稱,以下簡稱銀河期貨公司)期貨交易糾紛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法官陳紅建擔任審判長,法官種仁輝、李仁參加的合議庭審理本案。本院于2011年6月8日、2011年7月7日依法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雪嶺的委托代理人錢志新,被告銀河期貨公司北京營業部的委托代理人于學會,被告銀河期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韓笑冰、于學會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完畢。
原告張雪嶺起訴稱:張雪嶺在銀河期貨公司北京營業部開立期貨交易賬戶,從事期貨交易。2010年11月4日,張雪嶺開倉2手PTA(精對苯二甲酸)1105的空單和2手PTA1109的多單,也就是2手跨期套利單。這種跨期套利單雖然微利,但是沒有風險。從2010年11月4日至8日,PTA連續3個交易日漲停板,這種行情對張雪嶺基本沒有影響,張雪嶺只有幾百元的微小盈利。但是銀河期貨公司北京營業部未經張雪嶺同意,于2010年11月9日擅自將張雪嶺的多單強行平倉1手,使得張雪嶺的跨期套利單性質變更為單邊的空單。張雪嶺向銀河期貨公司北京營業部提出了強烈抗議,但是銀河期貨公司北京營業部推托是鄭州商品交易所所為,自己無能為力。張雪嶺為了盡量減小風險避免損失的無限擴大,只能在第一時間平倉。2010年11月10日,PTA繼續封死漲停板,4萬余手空單排隊砍倉,張雪嶺雖然掛了砍倉單,但無法成交。2010年11月11日9時,開盤后張雪嶺立即砍倉,造成損失11 030元。
張雪嶺認為,銀河期貨公司北京營業部未經張雪嶺的同意,強加給張雪嶺1手空單,給張雪嶺造成了巨大的經營風險并最后造成實際財產損失,侵犯了憲法賦予公民的財產權,對此銀河期貨公司北京營業部、銀河期貨公司應當連帶賠償張雪嶺的損失。
銀河期貨公司北京營業部收取的交易手續費是為張雪嶺提供交易服務的傭金,銀河期貨公司北京營業部在沒有張雪嶺交易指令的情況下擅自違法行事,并給張雪嶺造成了經濟損失,沒有收取交易傭金的理由,因此銀河期貨公司北京營業部扣劃的交易傭金應當返還張雪嶺。
張雪嶺的訴訟請求是:1、要求銀河期貨公司北京營業部、銀河期貨公司賠償張雪嶺損失11 030元,返還交易傭金16元,合計11 046元; 2、訴訟費由銀河期貨公司北京營業部、銀河期貨公司承擔。
原告張雪嶺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予以證明:1、期貨經紀合同;2、客戶交易結算日報。
被告銀河期貨公司北京營業部、被告銀河期貨公司答辯稱:銀河期貨公司是工商部門和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合法經營的公司。2010年11月4日至8日,因張雪嶺所持PTA合約連續3個交易日漲停,鄭州交易所強制減倉,這個并非是銀河期貨公司北京營業部擅自作出的行為,銀河期貨公司北京營業部、銀河期貨公司認為張雪嶺的起訴主體有誤,按照期貨代理的原則,銀河期貨公司北京營業部是代理張雪嶺進行交易,交易后果由張雪嶺承擔。在風險交易合同的第二項中有約定,如果不符合交易所和期貨公司業務規則規定的要求,將會被強行平倉,風險由交易人承擔。根據《期貨經紀合同》正文第45條、第46條規定,在根據規定強行平倉的情況下,張雪嶺應承擔后果及強行平倉的手續費。
被告銀河期貨公司北京營業部、銀河期貨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予以證明:1、2010年11月9日張雪嶺的交易結算單;2、2010年11月9日鄭州商品交易所會員當日成交合約表;3、《鄭州商品交易所交易風險控制管理辦法》;4、2010年11月9日,鄭州商品交易所鄭商函2010[217]號《通知》。
經本院庭審質證,各方當事人對原告提交的證據1、期貨經紀合同;2、客戶交易結算日報,被告提交的證據1、2010年11月9日張雪嶺的交易結算單;2、2010年11月9日鄭州商品交易所會員當日成交合約表;3、《鄭州商品交易所交易風險控制管理辦法》;4、2010年11月9日,鄭州商品交易所鄭商函2010[217]號《通知》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根據上述認證查明:2009年5月15日,銀河期貨公司與張雪嶺簽訂《期貨經紀合同》。合同正文第四十五條約定:在期貨交易所或結算機構根據有關規定要求銀河期貨公司對張雪嶺持有的未平倉合約強行平倉的情況下,銀河期貨公司有權未經張雪嶺同意按照期貨交易所或結算機構的要求和銀河期貨公司相關規則對其持有的未平倉合約強行平倉。張雪嶺應承擔由此產生的結果。第四十六條約定:當銀河期貨公司依法或者依約強行平倉時,張雪嶺應承擔強行平倉的手續費及由此產生的結果。合同簽訂后,張雪嶺在銀河期貨公司北京營業部開立期貨交易賬戶,客戶內部資金賬號為886815,進行期貨交易。
2010年11月4日,張雪嶺開倉2手PTA1105的空單和2手PTA1109的多單。從2010年11月4日至8日,PTA連續3個交易日漲停板。
2010年11月9日,鄭州商品交易所發布鄭商函2010[217]號《通知》,內容為:“各會員單位:因我所PTA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十個合約出現連續三個漲停板單邊市,根據《鄭州商品交易所期貨交易風險控制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交易所決定:11月9日閉市后,我所將對上述合約執行強制減倉。11月10日,上述合約恢復交易。特此通知。”當日,鄭州商品交易所將張雪嶺所持的1手PTA多單進行了強行平倉。2010年11月11日,張雪嶺將其所持的1手PTA空單進行了平倉。
上述事實,有各方當事人提交的上述證據和當事人的陳述意見在案作證。
本院認為:銀河期貨公司與張雪嶺簽訂的《期貨經紀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有效合同。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
合同簽訂后,張雪嶺在銀河期貨公司北京營業部開立了期貨交易賬戶,進行期貨交易。在交易過程中,2010年11月9日,張雪嶺所持的1手PTA多單被強行平倉。現張雪嶺認為銀河期貨公司北京營業部未經張雪嶺同意,擅自將張雪嶺的多單強行平倉,違反合同約定,給其造成了財產損失,要求銀河期貨公司北京營業部、銀河期貨公司連帶賠償其損失并返還交易傭金。對此,本院認為,《期貨經紀合同》約定:“在期貨交易所或結算機構根據有關規定要求銀河期貨公司對張雪嶺持有的未平倉合約強行平倉的情況下,銀河期貨公司有權未經張雪嶺同意按照期貨交易所或結算機構的要求和銀河期貨公司相關規則對其持有的未平倉合約強行平倉。張雪嶺應承擔由此產生的結果。”本案現有證據可以證明,張雪嶺所持的1手PTA多單被強行平倉是鄭州商品交易所根據《鄭州商品交易所期貨交易風險控制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實施的強行減倉行為,根據前述《期貨經紀合同》的約定,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由張雪嶺自行承擔。故張雪嶺依據《期貨經紀合同》要求銀河期貨公司北京營業部、銀河期貨公司連帶賠償其損失并返還交易傭金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張雪嶺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七十六元,由張雪嶺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市分行東鐵匠營分理處,帳號:0200000409014420281,收款人: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陳紅建
審 判 員 種仁輝
審 判 員 李 仁
二○一一 年 七 月 二十 日
書 記 員 石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