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蘇 省 蘇 州 市 中 級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決 書
(1997)蘇經初字第178號
原告蘇州市天翔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天翔公司),住所地江蘇省蘇州市南環東路九號。
法定代表人左克儉,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管小華,蘇州英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深圳中期期貨經紀有限公司(下稱深圳中期),住所地深圳市羅湖區湖貝路五號國際期貨大廈。
法定代表人盧建,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蔣偉成,深圳中期風險總監。
委托代理人楊光,深圳中期集團管理部副總經理。
第三人上海中期期貨經紀有限公司(下稱上海中期),住所地上海中山北路二千號十七層。
法定代表人田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董大安,上海中期業務主管。
委托代理人彭贊東,上海中期副總經理。
第三人海南中商期貨交易所(下稱中商所),住所地海口市大同路三十六號華能大廈。
法定代表人唐榮漢,理事長(代)。
委托代理人谷遼海,遼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天翔公司與深圳中期,上海中期,中商所期貨交易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天翔公司法定代表人左克儉,委托代理人管小華,深圳中期委托代理人蔣偉誠、楊光,上海中期委托代理人董大安、彭贊東,中商所委托代理人谷遼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天翔公司訴稱,一九九七年六月十四日天翔公司委托深圳中期進行期貨交易并為此簽訂了協議書。交易截止同年八月一日天翔公司持倉中商所R708 300手,此時保證金賬戶資金為2407500元。八月四日上午十時天翔公司指令深圳中期將前述三百手在一萬二千四百五十元價位平倉。深圳中期未能執行指令,被解釋為自己編碼由中商所錯誤鎖倉。按天翔公司指令操作,可獲利二十七萬零五百五十元。為此請求判令深圳中期返還二百萬元及支付應得利潤636050元。
被告深圳中期辯稱,(一)天翔公司訴稱至1997年8月1日該公司持倉300手,保證金帳戶內的資金為2407500元(不含浮虧)這是正確的,(二)但是深圳中期接受天翔公司委托后與上海中期簽訂了協議,即通過分倉形式將天翔公司指令通過上海中期進入中商所。天翔公司于1997年8月4日上午10時下達的300手平倉指令之所以未能平倉,原因在于上海中期,特別是中商所。即是中商所將上海中期的交易編碼錯誤鎖定所致,因此作為深圳中期并無過錯。
第三人上海中期辯稱,自己在1997年8月4日上午10時只接到深圳中期下達的93手平倉指令,而不是300手。但即便如此上述93手也未能實際平倉,原因是中商所錯誤鎖倉所致。嗣后由于R708膠合約價格一路下跌,為保護客戶的利益,上海中期主動與深圳中期聯系并尋找對手在中商所主持下持上述300手合約協議平倉。平倉后雖有虧損,但并非自己的過錯。
第三人中商所辯稱,中商所對天翔公司與深圳中期之間的糾紛并不知道,這中間中商所不存在任何過錯。首先上海中期辯稱的被中商所錯誤鎖倉并不存在,既不存在對天翔公司這一客戶的交易編碼鎖定的事實。其次,這300手頭寸后來據稱被上海中期和深圳中期協議平倉,但中商所對此不知道,所以不存在中商所主持下協議平倉的事實。再次天翔公司與深圳中期,上海中期之間是客戶與經紀公司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而上海中期與中商所之間不是此種關系,上海中期是中商所的會員單位,中商所只對會員負責。
經審理查明,1997年6月14日天翔公司與深圳中期簽訂代理期貨交易協議一份,主要內容是,天翔公司委托深圳中期進行商品和金融期貨。協議成立后天翔公司即交付深圳中期初始保證金200萬元。實際交易時天翔公司的指令經由深圳中期傳達至上海中期,再由上海中期將天翔公司的指令入市交易。除中商所外三方確認交易截止1997年8月1日天翔公司多頭持有中商所R708合約300手,保證金賬戶資金(不含浮虧)2407500元。上述300手建倉日期及價格為,1997年7月18日建倉100手,建倉價位其中39手12050,29手12045,23手12060,9手12055。7月24日建倉100手,建倉價位其中76手12360元,17手12350,7手12350元。7月28日建倉100手,價位12280。1997年8月4日上午10時天翔公司指令深圳中期將上述300手合約在12450價位平倉。由于深圳中期借用上海中期的跑道,因而深圳中期接到天翔公司平倉指令后即向上海中期下達平倉指令,上海中期承擔只接到深圳中期93手的平倉指令,而不是300手全部平倉。但上海中期陳述認為93手不能平倉是中商所將自己的編碼錯誤鎖定的原因。嗣后由R708價格一路下跌,天翔公司的300手合約由上海中其與深圳中期尋找對手后協議平倉。具體平倉情況時,于1997年8月13日與溫州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協議平倉25手,價位11100元,于8月12日與無錫建升期貨經紀有限公司協議平倉92手,價位11100元,于8月11日與浙江匯誠期貨經紀有限責任公司協議平倉71手,價位11160元,于8月13日與深圳中期客戶(未指明具體客戶名稱)協議平倉77手,價位11160元,于8月12日與安徽華物期貨經紀有限公司協議平倉35手,價位11160元。從深圳中期1997年8月18日出具的成交單顯示,平倉虧損1639550元,資金余額時656950元,涉訟后深圳中期退給天翔公司65萬元。深圳中期與天翔公司承認,雖然合同中未約定手續費標準,但可按照實際交易中的每手30元計算。
另查,1997年7月31日上海中期致函中商所,要求本席位003009編碼上R708,1464手(多頭)于8月1日開市前予鎖定,并于8月5日開市前解鎖。
本院認為,深圳中期與天翔公司的代理協議合法有效。實際交易時深圳中期借用上海中期跑道入市交易,三方確認在1997年8月1日前各方交易順暢,并且確認此時天翔公司多頭持有中商所R708合約300手,保證金賬戶內的資金2407500元。深圳中期承認在97年8月4日上午確曾接到天翔公司要求在12450價位多頭持有的300手合約予平倉的指令。而上海中期認為只接到深圳中期93手的平倉指令,在此深圳中期沒有證據證實其在接到天翔公司300手平倉指令后,立即將300手平倉指令全部下達到上海中期的事實。上海中期指認中商所將自己的編碼錯誤鎖倉,單位提供相應證據。及至后來上海中期與深圳中期尋找對手將300手全部協議平倉,虧損1639550元。照此計算,天翔公司資金余額應當是725950元(即2407500元,扣除1639550元及前面的交易手續費42000元)。作為深圳中期接受客戶的委托后分倉至上海中期,雖然不能就此認定深圳中期是為了規避中商所設定的會員單位最大持倉的限制規定,但深圳中期代理客戶交易有義務保障所代理客戶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因此深圳中期對天翔公司的虧損應承擔全部責任。上海中期與天翔公司沒有直接的代理關系,因此對天翔公司的虧損不直接承擔責任,但其對深圳中期而言存在一定過錯。主要是在接到深圳中期93手平倉指令而不能平倉且又不能據證說明不能平倉確非上海中期無法控制的原因情況下,對該93手的事后虧損應承擔責任。天翔公司訴請300手的預期利潤,考慮到在事實上300手合約非但未帶來利潤,反而造成虧損,且這一虧損已經由其所委托的深圳中期予賠償,故就此請求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條、第6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終止天翔公司與深圳中期1997年6月14日協議的
履行。
二、由深圳中期退給天翔公司交易保證金75950元。
三、由深圳中期賠償天翔公司保證金虧損1639550元。
四、由上海中期賠償深圳中期經濟損失508260.5元。
五、駁回天翔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二、三、四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案件受理費31380元,深圳中期負擔20920元,上海中期負擔10460元。深圳中期與上海中期負擔部分逕行給付天翔公司,天翔公司預交本院的不再退還。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五份,同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31380元(本院開戶,蘇州農行南門辦,帳號304-08010018-47),上訴于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石水根
代理審判員 徐 輝
代理審判員 熊一森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日
書 記 員 馮月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