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6)京民初69號
原告:內蒙古鄂爾多斯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東勝區達拉特南路102號。
法定代表人:王林祥。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玉,北京市漢韜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利衛,北京市漢韜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內蒙古東達蒙古王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達拉特旗樹林召鎮。
法定代表人:趙永亮,董事長。
被告:內蒙古東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達拉特旗樹林召鎮。
法定代表人:趙永明。
被告:內蒙古鄂爾多斯羊絨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東勝區達拉特南路102號。
法定代表人:王林祥。
被告:趙永亮,男,1957年12月22日出生,漢族,住遼寧省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
被告:趙桂英,女,1958年8月10日出生,漢族,住遼寧省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
被告:趙永明,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漢族,住遼寧省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
被告:薛曉慧,女,1972年6月9日出生,漢族,住遼寧省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
被告:趙智強,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漢族,住遼寧省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
被告:馬忻,女,1982年3月14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區。
被告:趙智慧,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漢族,住遼寧省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
被告:任熙文,女,1988年6月25日出生,滿族,住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新城區。
原告內蒙古鄂爾多斯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鄂爾多斯投資集團)與被告內蒙古東達蒙古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達蒙古王集團)、被告內蒙古東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達房地產公司)、被告內蒙古鄂爾多斯羊絨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鄂爾多斯羊絨集團)、被告趙永亮、被告趙桂英、被告趙永明、被告薛曉慧、被告趙智強、被告馬忻、被告趙智慧、被告任熙文信托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受理。此前,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華融國際信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融信托公司)訴被告東達蒙古王集團、被告東達房地產公司、被告鄂爾多斯羊絨集團、被告趙永亮、被告趙桂英、被告趙永明、被告薛曉慧、被告趙智強、被告馬忻、被告趙智慧、被告任熙文股票回購合同糾紛一案。2015年11月13日,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四中民(商)初字第308號民事裁定,以該案不屬于其受案范圍為由將案件移送至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期間,基于華融信托公司與鄂爾多斯投資集團簽署的《債權轉讓協議》,華融信托公司將案涉債權轉讓給鄂爾多斯投資集團,該二公司共同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申請由鄂爾多斯投資集團替代華融信托公司承擔訴訟。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2016)京02民初142號民事裁定,將案件原告由華融信托公司變更為鄂爾多斯投資集團。此后,因鄂爾多斯投資集團增加訴訟請求,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2016)京02民初142號之一民事裁定,按照級別管轄的相關規定將該案移送本院審理。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鄂爾多斯投資集團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利衛、宋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東達蒙古王集團、被告東達房地產公司、被告鄂爾多斯羊絨集團、被告趙永亮、被告趙桂英、被告趙永明、被告薛曉慧、被告趙智強、被告馬忻、被告趙智慧、被告任熙文經本院依法送達傳票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鄂爾多斯投資集團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東達蒙古王集團及東達房地產公司共同償還鄂爾多斯投資集團投資本金34000萬元和自2015年4月28日起(含當日)至2015年9月20日止(含當日)的投資溢價27520733.33元,合計367520733.33元。2.依法判令東達蒙古王集團及東達房地產公司支付自2015年9月21日起(含當日)至實際付清之日止,以投資本金34000萬元為基數,以24%/年的溢價率為標準計算的投資溢價。3.依法判令鄂爾多斯投資集團對東達房地產公司名下位于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達拉特旗樹林召鎮迎賓街南昭君路東的東達商業廣場A、B、C區房產(房產證號:房權證×××)、D區及地下一層在建工程及全部所附土地使用權(土地證號:達國用(2009)第XXXX號)享有優先受償權。4.依法判令鄂爾多斯投資集團對東達蒙古王集團持有的鄂爾多斯市東達農牧產業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達農牧公司)100%的質押股權享有優先受償權。5.依法判令鄂爾多斯羊絨集團、趙永亮、趙桂英、趙永明、薛曉慧、趙智強、馬忻、趙智慧、任熙文共同對東達蒙古王集團、東達房地產公司上述第1、2項訴訟請求所列之全部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6.本案的案件受理費、保全費、公告費等訴訟費用由東達蒙古王集團、東達房地產公司、鄂爾多斯羊絨集團、趙永亮、趙桂英、趙永明、薛曉慧、趙智強、馬忻、趙智慧、任熙文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13年3月6日,華融信托公司與東達蒙古王集團、東達房地產公司在北京市西城區簽署了編號為華融信托[2012]集信第47號-轉第[1]號《特定股權收益權轉讓暨回購合同》(以下簡稱《收益權回購合同》),主要約定:東達蒙古王集團向華融信托公司轉讓其所持有的東達農牧公司100%股權的收益權,轉讓價款4億元,自信托計劃成立之日(2013年4月28日)起滿24個月之日為回購日。在此期間,東達蒙古王集團回購前述特定股權收益權,并由東達蒙古王集團和東達房地產公司按照《收益權回購合同》的約定分期支付回購價款;回購價款由投資本金及投資溢價兩部分組成,其中投資本金為華融信托公司向東達蒙古王集團支付的全部特定股權收益權轉讓價款總額;投資溢價=投資本金余額×投資溢價率×信托計劃成立日至回購日之間的實際天數÷360,投資溢價率為12%/年,投資溢價支付日為交割日(華融信托公司向東達蒙古王集團支付特定股權收益權價款之日,即2013年4月28日)起每年的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及回購日。關于回購價款支付,《收益權回購合同》還約定:東達蒙古王集團、東達房地產公司應自信托計劃成立日起滿12個月之日向華融信托公司支付投資本金總額10%的投資本金,自信托計劃成立日起滿18個月之日向華融信托公司支付投資本金總額5%的投資本金,并于回購日向華融信托公司支付剩余投資本金余額,同時結清所有的投資溢價及其他應付華融信托公司的款項;東達蒙古王集團、東達房地產公司未按《收益權回購合同》約定支付任一期回購價款的,對逾期支付的投資本金,應自逾期之日起按24%/年的溢價率計算其應付投資溢價,直至付清之日止;對延期支付的投資溢價,每逾期一日按應付未付投資溢價萬分之五的標準計收違約金。為確保東達蒙古王集團、東達房地產公司如期履行支付上述回購價款支付義務,《收益權回購合同》還約定:東達蒙古王集團、東達房地產公司同意在約定的相應日期歸集資金于信托財產專戶,如未依約歸集資金,則每逾期一日應按應歸集未歸集款項的日萬分之五的標準向華融信托公司支付違約金。此外,《收益權回購合同》約定了爭議解決管轄法院為合同簽訂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同日,華融信托公司與東達房地產公司簽署了編號為華融信托[2012]集信第47號-償第1號的《債務償還協議》,進一步確認了東達房地產公司與東達蒙古王集團共同對《收益權回購合同》負有還款義務,同時約定的還款安排、利息、資金歸集、違約責任、管轄法院等條款均與前述《收益權回購合同》約定相同。
2013年3月6日,為擔保前述合同項下債務的履行,東達蒙古王集團與華融信托簽署編號為華融信托[2012]集信第47號-質第1號的《股權質押合同》,以其持有的東達農牧公司100%股權為華融信托公司提供質押擔保,并辦理了質押登記。
2013年4月3日,為擔保前述合同項下債務的履行,東達房地產公司與華融信托公司簽署編號為華融信托[2012]集信第47號-抵第1號的《抵押擔保合同》,以其名下位于鄂爾多斯市達拉特旗樹林召鎮迎賓街南昭君路東的鄂爾多斯市東達商業廣場A、B、C區房產、D區及地下一層在建工程及全部所附土地使用權向華融信托提供抵押擔保,并辦理了抵押登記。
2013年4月18日,為擔保前述合同項下債務的履行,鄂爾多斯羊絨集團與華融信托公司簽署編號為華融信托[2012]集信第47號-保第1號的《保證合同》,向華融信托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保證期間為主合同項下每一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后兩年。同日,為擔保前述合同項下債務,趙永亮、趙桂英、趙永明、薛曉慧、趙智強、馬忻、趙智慧、任熙文與華融信托公司簽署編號為華融信托[2012]集信第47號-保第2號的《保證合同》,向華融信托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前述合同簽訂后,案涉信托計劃于2013年4月28日募集成立,華融信托公司依約于2013年4月28日、2013年5月13日分別支付特定股權收益權轉讓價款共計4億元。但東達蒙古王集團、東達房地產公司僅清償了收益權回購本金6000萬元及部分投資溢價。在2015年4月28日的信托計劃到期日,也即回購日,東達蒙古王集團、東達房地產公司仍未依約償還剩余的回購本金及投資溢價。至此,東達蒙古王集團、東達房地產公司已經構成違約,東達蒙古王集團未依約承擔相應質押擔保責任,東達房地產公司未依約承擔相應抵押擔保責任,鄂爾多斯羊絨集團、趙永亮、趙桂英、趙永明、薛曉慧、趙智強、馬忻、趙智慧、任熙文亦未依約承擔連帶保證擔保責任,均已構成違約。
2015年11月10日,鄂爾多斯投資集團與華融信托公司簽署編號為華融信托[2012]集信第47號-債權轉讓第1號的《債權轉讓協議》,主要約定:華融信托公司將編號為華融信托[2012]集信第47號-轉第[1]號的《收益權回購合同》、編號為華融信托[2012]集信第47號-轉第1號-補第1號的《特定股權收益權轉讓暨回購合同之補充合同》、編號為華融信托[2012]集信第47號-償第1號的《債務償還協議》三合同及相應擔保合同項下華融信托公司對東達蒙古王集團和東達房地產公司所享有的全部應付未付收益權回購本金、投資溢價及逾期投資溢價之債權以及對應的擔保權利全部轉讓至鄂爾多斯投資集團。《債權轉讓協議》簽署后,鄂爾多斯投資集團已經依約向華融信托公司支付了轉讓價款,華融信托公司亦通過公證郵寄送達的方式向東達蒙古王集團、東達房地產公司、鄂爾多斯羊絨集團、趙永亮、趙桂英、趙永明、薛曉慧、趙智強、馬忻、趙智慧、任熙文履行了債權轉讓通知義務,鄂爾多斯投資集團已經受讓上述債權,成為合法債權人。
鄂爾多斯投資集團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在本院組織證據交換及開庭中,東達蒙古王集團、東達房地產公司、鄂爾多斯羊絨集團、趙永亮、趙桂英、趙永明、薛曉慧、趙智強、馬忻、趙智慧、任熙文經本院依法傳喚均未出庭參加審理,故本院在審核上述證據后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3月6日,華融信托公司與東達蒙古王集團、東達房地產公司簽署了編號為華融信托[2012]集信第47號-轉第[1]號的《收益權回購合同》,約定:1.定義:華融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設立“華融·東達蒙古王集團特定股權收益權集合資金計劃”;特定股權是指東達蒙古王集團持有的東達農牧公司100%股權;特定股權收益權是指因持有、管理、處置特定股權而收取并獲得等額于本合同第3條回購價款金額的貨幣收入及其他形態的資產收益的權利;轉讓價款/投資本金是指華融信托公司受讓特定股權收益權而向東達蒙古王集團支付轉讓價款的總額,預計為4億元,具體數額以信托計劃實際募集的資金金額為準;回購是指東達蒙古王集團將本合同項下的特定股權收益權向華融信托公司轉讓后,于回購日自華融信托公司處受讓特定股權收益權,東達蒙古王集團和/或東達房地產公司按照本合同約定向華融信托公司支付回購價款;回購價款是指東達蒙古王集團向華融信托公司回購特定股權收益權而其和/或東達房地產公司應向華融信托公司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投資本金及投資溢價;信托計劃成立日是指信托計劃按照信托文件成立之日,以華融信托公司在其網站上公布的信托計劃成立公告中確定的日期為準;交割日是指東達蒙古王集團將特定股權收益權交付給華融信托公司之日,即華融信托公司按照本合同約定向東達蒙古王集團支付全部轉讓價款之日(日信托計劃一次性募集)或支付首期轉讓價款之日(如信托計劃分期募集);回購日是指自信托計劃成立日起滿24個月之日;投資溢價支付日是指東達蒙古王集團和/或東達房地產公司向華融信托公司支付投資溢價之日,具體指自交割日起每年的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及回購日;投資本金支付日是指東達蒙古王集團和/或東達房地產公司向華融信托公司支付投資本金之日,具體為自信托計劃成立日起滿12個月之日、滿18個月之日及回購日。2.特定股權收益權的轉讓:東達蒙古王集團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條款和條件向華融信托公司轉讓特定股權收益權,華融信托公司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條款和條件以信托計劃募集的資金受讓東達蒙古王集團持有的特定股權收益權。3.特定股權收益權的回購:東達蒙古王集團應于回購日回購特定股權收益權,并由東達蒙古王集團和/或東達房地產公司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日期及數額支付回購價款;東達蒙古王集團及東達房地產公司為本合同項下回購價款及其他款項的支付、歸集的共同義務人,其對本合同項下款項的支付、歸集均負有不可撤銷的連帶義務,華融信托公司有權向其任何一方主張要求支付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應付款項;回購價款由投資本金及投資溢價兩部分組成,其中投資本金為華融信托公司向東達蒙古王集團支付的全部特定股權收益權轉讓價款總額,投資溢價=投資本金余額×投資溢價率×信托計劃成立日至回購日之間的實際天數÷360,投資溢價率為12%/年;關于回購價款支付,《收益權回購合同》還約定:東達蒙古王集團和/或東達房地產公司應于信托計劃成立日起滿12個月之日擬向華融信托公司支付投資本金總額10%的投資本金,但不超過4000萬元,于信托計劃成立日起滿18個月之日擬向華融信托公司支付投資本金總額5%的投資本金,但不超過2000萬元,并于回購日向華融信托公司支付剩余投資本金余額,同時結清所有的投資溢價及其他應付華融信托公司的款項;東達蒙古王集團和/或東達房地產公司按照本合同的規定將全部回購價款及其他應付款項支付完畢后視為完成回購義務,東達蒙古王集團自完成回購義務之日起享有特定股權收益權的各項權利、權益、利益和收益;東達蒙古王集團和/或東達房地產公司未按《收益權回購合同》約定支付任一期回購價款的,對逾期支付的投資本金,應自逾期之日起按24%/年的溢價率計算其應付投資溢價,直至付清之日止,對延期支付的投資溢價,每逾期一日按應付未付投資溢價萬分之五的標準計收違約金。
2013年3月6日,華融信托公司與東達房地產公司簽署了編號為華融信托[2012]集信第47號-償第1號的《債務償還協議》,就華融信托公司向東達蒙古王集團交付的4億元信托資金,在還款安排、利息、資金歸集、違約責任等方面進行了約定,內容與《收益權回購合同》的約定基本一致。
2013年3月6日,東達蒙古王集團與華融信托簽署編號為華融信托[2012]集信第47號-質第1號的《股權質押合同》,約定:東達蒙古王集團以其持有的東達農牧公司100%股權(出資額2億元)為《收益權回購合同》及其附件、補充和變更項下華融信托公司享有的債權提供質押擔保;擔保范圍是主合同項下債務人應付的回購價款、債務人因違反約定的義務而產生的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以及華融信托公司為實現上述債權而產生的所有費用;出質人承諾,不論債務人或其他第三人是否為主債權提供其他擔保,出質人均對全部主債權承擔擔保責任,并且同意由質權人在各項擔保中自主選擇實現擔保權利的順序和額度。2013年4月3日,東達蒙古王集團與華融信托公司就上述股權辦理了質押登記,質權登記編號為A1304054242。
2013年4月3日,華融信托公司、東達蒙古王集團、東達房地產公司簽訂編號為華融信托[2012]集信第47號-轉第1號-補第1號的《特定股權收益權轉讓暨回購合同之補充合同》,將東達房地產公司用于抵押擔保的不動產變更為:東達房地產公司以其位于鄂爾多斯市達拉特旗樹林召鎮迎賓街南、昭君路東、泰興路西達拉特東達商業廣場162124.16平方米房地產、在建工程及所附著的土地使用權提供抵押擔保。
2013年4月3日,東達房地產公司與華融信托公司簽署編號為華融信托[2012]集信第47號-抵第1號的《抵押擔保合同》,約定:東達房地產公司以其名下位于鄂爾多斯市達拉特旗樹林召鎮迎賓街南昭君路東泰興路西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證號:達國用(2009)字第001661號]、達拉特旗樹林召鎮迎賓街南昭君路東的東達商業廣場A、B、C區房屋(房產證號:房權證×××)、達拉特旗樹林召鎮迎賓街南昭君路東的東達商業廣場在建工程為《債務償還協議》及其附件、補充、修改項下華融信托公司享有的債權提供抵押擔保;擔保范圍是債務人主合同項下應支付的欠款本息、債務人因違反約定的義務而產生的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以及抵押權人為實現上述債權而發生的所有費用;抵押人承諾,不論抵押人、債務人或其他第三人是否為主債權提供其他擔保,抵押人均以抵押物對全部抵押擔保范圍內的債務承擔擔保責任,并且同意由抵押權人在數項擔保中自主選擇實現擔保的順序和額度。東達房地產公司與華融信托公司分別于2013年4月3日就坐落于樹林召鎮迎賓街南昭君路東泰興路西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辦理了抵押登記[土地他項權利證號:達他項(2013)第0263號]、于2013年4月18日就坐落于達拉特旗樹林召鎮迎賓街南昭君路東的東達商業廣場A、B、C區房屋辦理了抵押登記(他項權證號:蒙房他證達拉特旗字第135041300848號)、于2013年4月22日就坐落于達拉特旗樹林召鎮迎賓街南昭君路東的東達商業廣場D區及地下一層的在建工程辦理了抵押登記(在建工程抵押登記證號:蒙房建達拉特旗字第43035130000001號)。
2013年4月18日,鄂爾多斯羊絨集團與華融信托公司簽署編號為華融信托[2012]集信第47號-保第1號的《保證合同》,約定:鄂爾多斯羊絨集團就東達蒙古王集團、東達房地產公司在《收益權回購合同》項下全部義務向華融信托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擔保范圍是主合同項下債務人應付的回購價款、債務人因違反約定的義務而產生的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以及華融信托公司為實現上述債權而發生的所有費用;保證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項下全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后兩年止,如果主合同項下的債務分期履行,則對每期債務而言,保證期間均至最后一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后兩年止;特別約定,不論債務人或第三方是否為主債務提供其他任何形式的擔保或債權人對該等擔保予以任何程度的豁免,保證人均對擔保范圍內的全部債務承擔擔保責任,并且同意由債權人在各項擔保中自主選擇實現擔保權利的順序和額度。
2013年4月18日,趙永亮、趙桂英、趙永明、薛曉慧、趙智強、馬忻、趙智慧、任熙文與華融信托公司簽署編號為華融信托[2012]集信第47號-保第2號的《保證合同》,約定:趙永亮、趙桂英、趙永明、薛曉慧、趙智強、馬忻、趙智慧、任熙文就東達蒙古王集團、東達房地產公司在《收益權回購合同》及該合同的附件及一切補充、修改項下全部義務向華融信托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擔保范圍是主合同項下債務人應付的回購價款、債務人因違反約定的義務而產生的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以及華融信托公司為實現上述債權而發生的所有費用;保證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項下全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后兩年止,如果主合同項下的債務分期履行,則對每期債務而言,保證期間均至最后一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后兩年止;特別約定,不論債務人或第三方是否為主債務提供其他任何形式的擔保或債權人對該等擔保予以任何程度的豁免,保證人均對擔保范圍內的全部債務承擔擔保責任,并且同意由債權人在各項擔保中自主選擇實現擔保權利的順序和額度。
2013年4月28日,華融信托公司發布“華融國際信托有限責任公司華融·東達蒙古王集團特定股權收益權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成立公告”,該信托計劃于2013年4月28日成立。
華融信托公司分別于2013年4月28日向東達蒙古王集團支付特定股權收益權轉讓價款334400000元、于2013年5月13日向東達蒙古王集團支付特定股權收益權轉讓價款65600000元,共計4億元。
2015年11月10日,鄂爾多斯投資集團與華融信托公司簽署編號為華融信托[2012]集信第47號-債權轉讓第1號的《債權轉讓協議》,約定:1.轉讓標的:(1)《收益權回購合同》、《特定股權收益權轉讓暨回購合同之補充合同》、《債務償還協議》三個合同項下華融信托公司對東達蒙古王集團和東達房地產公司享有的全部應付未付收益權回購本金及逾期投資溢價款之債權,合計377494066.67元;(2)華融信托[2012]集信第47號-質第1號的《股權質押合同》項下的質押權;(3)華融信托[2012]集信第47號-抵第1號的《抵押擔保合同》項下的抵押權;(4)華融信托[2012]集信第47號-保第1號的《保證合同》項下的擔保權利;(5)華融信托[2012]集信第47號-保第2號的《保證合同》項下的擔保權利。2.轉讓價款:360796666.67元。2015年12月25日,華融信托公司以證據保全公證的方式分別向東達蒙古王集團、東達房地產公司、鄂爾多斯羊絨集團、趙永亮、趙桂英、趙永明、薛曉慧、趙智強、馬忻、趙智慧、任熙文郵寄了《債權轉讓通知書》。
華融信托公司收到東達蒙古王集團、東達房地產公司支付的收益權回購本金6000萬元及自2013年4月28日至2015年4月27日期間的投資溢價款90925333.33元。東達蒙古王集團、東達房地產公司未在2015年4月28日即信托計劃到期日回購剩余本金,亦未支付此后投資溢價款。
本院認為,鄂爾多斯投資集團基于與華融信托公司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受讓了華融信托公司在《收益權回購合同》、《特定股權收益權轉讓暨回購合同之補充合同》、《債務償還協議》及相關擔保合同項下的債權和擔保權利,華融信托公司以證據保全公證的方式向東達蒙古王集團、東達房地產公司、鄂爾多斯羊絨集團、趙永亮、趙桂英、趙永明、薛曉慧、趙智強、馬忻、趙智慧、任熙文郵寄了《債權轉讓通知書》,本院亦依法向上述債務人送達了包括《債權轉讓協議》、《債權轉讓通知書》在內的訴訟材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第八十條第一款:“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第八十一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的規定,華融信托公司向鄂爾多斯投資集團轉讓債權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鄂爾多斯投資集團有權作為債權受讓人向東達蒙古王集團、東達房地產公司、鄂爾多斯羊絨集團、趙永亮、趙桂英、趙永明、薛曉慧、趙智強、馬忻、趙智慧、任熙文主張相關合同權利。
根據《收益權回購合同》的約定,東達蒙古王集團、東達房地產公司應于回購日向華融信托公司支付剩余投資本金余額,如未按《收益權回購合同》約定支付任一期回購價款的,對逾期支付的投資本金,應自逾期之日起按24%/年的溢價率計算其應付投資溢價,直至付清之日止。東達房地產公司亦在《債務償還協議》中對上述債務進行了確認并作出還款承諾。因東達蒙古王集團、東達房地產公司未能依約在回購日支付剩余投資本金340000000元,故其應當向鄂爾多斯投資集團支付剩余投資本金340000000元以及自2015年4月28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投資溢價款(以未付投資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360日/年為標準,按日計算)。
根據東達蒙古王集團與華融信托簽訂的編號為華融信托[2012]集信第47號-質第1號的《股權質押合同》約定,東達蒙古王集團以其持有的東達農牧公司100%股權(出資額2億元)為《收益權回購合同》及其附件、補充和變更項下華融信托公司享有的債權提供質押擔保,擔保范圍是主合同項下債務人應付的回購價款、債務人因違反約定的義務而產生的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以及華融信托公司為實現上述債權而產生的所有費用。上述股權已經辦理質押登記,質押權已經依法設立。因此,在東達蒙古王集團、東達房地產公司未按照《收益權回購合同》的約定履行相關付款義務的情況下,鄂爾多斯投資集團有權以東達蒙古王集團持有的東達農牧公司100%股權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所得價款,在本院確定的東達蒙古王集團、東達房地產公司應履行債務的范圍內優先受償。
根據東達房地產公司與華融信托公司簽訂的編號為華融信托[2012]集信第47號-抵第1號的《抵押擔保合同》約定,東達房地產公司以其名下位于鄂爾多斯市達拉特旗樹林召鎮迎賓街南昭君路東泰興路西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證號:達國用(2009)字第001661號]、達拉特旗樹林召鎮迎賓街南昭君路東的東達商業廣場A、B、C區房屋(房產證號:房權證×××)、達拉特旗樹林召鎮迎賓街南昭君路東的東達商業廣場在建工程為《債務償還協議》及其附件、補充、修改項下華融信托公司享有的債權提供抵押擔保,擔保范圍是主合同項下債務人應付的回購價款、債務人因違反約定的義務而產生的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以及華融信托公司為實現上述債權而產生的所有費用。上述不動產已經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已經依法設立。因此,在東達房地產公司未按照《債務償還協議》的約定履行相關付款義務的情況下,鄂爾多斯投資集團有權以東達房地產公司名下坐落于達拉特旗樹林召鎮迎賓街南昭君路東泰興路西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證號:達國用(2009)字第001661號、土地他項權利證號:達他項(2013)第0263號]、達拉特旗樹林召鎮迎賓街南昭君路東的東達商業廣場A、B、C區房屋(房屋所有權證號:×××、他XXXX號:蒙房他證達拉特旗字第135041300848號)、達拉特旗樹林召鎮迎賓街南昭君路東的東達商業廣場D區及地下一層的在建工程(在建工程抵押登記證號:蒙房建達拉特旗字第43035130000001號)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所得價款,在本院確定的東達房地產公司應履行債務的范圍內優先受償。
根據鄂爾多斯羊絨集團與華融信托公司簽訂的編號為華融信托[2012]集信第47號-保第1號《保證合同》以及趙永亮、趙桂英、趙永明、薛曉慧、趙智強、馬忻、趙智慧、任熙文與華融信托公司簽訂的編號為華融信托[2012]集信第47號-保第2號《保證合同》的約定:鄂爾多斯羊絨集團、趙永亮、趙桂英、趙永明、薛曉慧、趙智強、馬忻、趙智慧、任熙文就東達蒙古王集團、東達房地產公司在《收益權回購合同》項下全部義務向華融信托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擔保范圍是主合同項下債務人應付的回購價款、債務人因違反約定的義務而產生的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以及華融信托公司為實現上述債權而發生的所有費用,特別約定在存在其他任何形式的擔保的情況下債權人有權自主選擇實現擔保權利的順序和額度。因此,在東達蒙古王集團、東達房地產公司未按照《收益權回購合同》的約定履行相關付款義務的情況下,鄂爾多斯羊絨集團、趙永亮、趙桂英、趙永明、薛曉慧、趙智強、馬忻、趙智慧、任熙文應當在本院確定的東達蒙古王集團、東達房地產公司應履行債務的范圍內向鄂爾多斯投資集團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在承擔擔保責任后,鄂爾多斯羊絨集團、趙永亮、趙桂英、趙永明、薛曉慧、趙智強、馬忻、趙智慧、任熙文有權向東達蒙古王集團、東達房地產公司追償。
綜上,東達蒙古王集團、東達房地產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向鄂爾多斯投資集團支付投資本金及相應溢價款構成違約,鄂爾多斯投資集團有權向東達蒙古王集團、東達房地產公司主張相應投資本金及溢價款,東達蒙古王集團、東達房地產公司、鄂爾多斯羊絨集團、趙永亮、趙桂英、趙永明、薛曉慧、趙智強、馬忻、趙智慧、任熙文應當向鄂爾多斯投資集團履行相應擔保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一款、第八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內蒙古東達蒙古王集團有限公司、內蒙古東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共同向內蒙古鄂爾多斯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支付投資本金340000000元以及自2015年4月28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溢價款(以未付投資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360日/年為標準,按日計算)。
二、內蒙古鄂爾多斯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對內蒙古東達蒙古王集團有限公司持有的鄂爾多斯市東達農牧產業開發有限公司100%股權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所得價款,在本判決第一項所確定的債權范圍內優先受償。
三、內蒙古鄂爾多斯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對內蒙古東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達拉特旗樹林召鎮迎賓街南昭君路東泰興路西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證號:達國用(2009)字第001661號、土地他項權利證號:達他項(2013)第0263號]、達拉特旗樹林召鎮迎賓街南昭君路東的東達商業廣場A、B、C區房屋(房屋所有權證號:×××、他XXXX號:蒙房他證達拉特旗字第135041300848號)、達拉特旗樹林召鎮迎賓街南昭君路東的東達商業廣場D區及地下一層的在建工程(在建工程抵押登記證號:蒙房建達拉特旗字第43035130000001號)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所得價款,在本判決第一項所確定的債權范圍內優先受償。
四、內蒙古鄂爾多斯羊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趙永亮、趙桂英、趙永明、薛曉慧、趙智強、馬忻、趙智慧、任熙文對本判決第一項所確定的內蒙古東達蒙古王集團有限公司、內蒙古東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應負擔的債務向內蒙古鄂爾多斯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五、內蒙古鄂爾多斯羊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趙永亮、趙桂英、趙永明、薛曉慧、趙智強、馬忻、趙智慧、任熙文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內蒙古東達蒙古王集團有限公司、內蒙古東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79403.67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由內蒙古東達蒙古王集團有限公司、內蒙古東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內蒙古鄂爾多斯羊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趙永亮、趙桂英、趙永明、薛曉慧、趙智強、馬忻、趙智慧、任熙文共同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審判長 容 紅
審判員 楊紹煜
審判員 魏 欣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岳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