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蘇01民終8510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江蘇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鄴區廬山路168號2201-2212號。
主要負責人:賈斌,該分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骎,女,該分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柳星,女,該分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楊生雷,男,1985年2月15日出生,漢族,住南京市。
上訴人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江蘇分公司(簡稱泰康人壽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楊生雷保險代理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2019)蘇0104民初522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泰康人壽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楊生雷的訴訟請求;2.一、二審訴訟費由楊生雷負擔。事實與理由:一審法院對泰康人壽公司所提交會議通知的微信截屏記錄關鍵證據不予采信系認定事實錯誤。對于該份證據,一審法院以楊生雷否認收到該會議通知即不采納該證據存在錯誤。事實上,該會議通知明確了參會人員為分公司續期收展部、中支續期收展部經理、組訓、人管、全體收展區、處、組經理,楊生雷當時作為收展處經理,自然在參會之列。同時該會議通知第五部分會議要求,本次培訓會特別重要,所有人員務必按要求參會,特別是組織好外勤主管準時參會!如有特殊情況,請提前24小時向李冉總電話請假。庭審中,楊生雷亦未能提交其請假的相關記錄,故可以推定其參加了該次《關于收展基本法修訂內容高清培訓會》,雖然楊生雷否認參加了該會議,但這明顯在避重就輕,目的就是得到本應屬于其的額外部分公積金。
楊生雷二審未到庭發表答辯意見。
楊生雷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泰康人壽公司退還離職時扣的36683.86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5%自2018年8月1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2.本案訴訟費由泰康人壽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12月16日同,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名稱變更為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江蘇分公司。2014年7月23日,泰康人壽公司(甲方)與楊生雷(乙方)簽訂《保險代理合同書(收展代理人專用)》,主要約定:甲乙雙方基于本合同,形成委托代理關系,甲方委托乙方在授權范圍內代理人身保險業務,承擔該行為產生的法律責任,乙方從事約定的代理行為,獲得甲方支付的代理費;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及各附件均不直接或間接構成甲方與乙方之間存在形式上或事實上的雇主與雇員關系,甲乙雙方依本合同建立的是保險代理關系,而非勞動關系;甲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定,制定《泰康人壽個險收展代理人管理辦法》和《泰康人壽續期保費代理人管理辦法》作為本合同附件,遵守本合同各附件的規定,是乙方應履行的本合同義務;本合同有效期三年;合同期滿前十五天,甲乙雙方任何一方未提出解約要求的,合同有效期自動順延三年,可多次順延;甲方應按照本合同及附件管理辦法及時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續費;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有權依照國家主管機關的要求或依市場變化、業務發展的需要制訂貨修改本合同各附件內容,乙方應遵照執行;甲方承擔以下義務:1.按照合同約定的代理費項目及支付時間向乙方支付代理費,該代理費為乙方依據本合同所得的全部報酬,……,4.依本合同約定,增補、刪減、修訂本合同附件時,應當以書面或電子文檔形式予以公示,并將以下公示的方式及位置明確告知乙方:①所有需增刪或修訂的本合同附件將以電子文檔方式,公布于××網站上,附件自公布之日起生效;②對于上網瀏覽附件有實際困難的地區,在乙方依本合同及附件的要求必須出席的例會上宣布,并將書面形式附件張貼于乙方營業單位公告欄,附件自張貼之日起生效;乙方依據管理辦法及甲方有關實施辦法獲取代理費;乙方承擔以下義務:……,5.有義務及時瀏覽甲方指定的公示地點(乙方所在營業單位的公告欄)或鏈接(××),了解本合同附件的變更情況,并按更新后公示的附件要求履行本合同及各附件規定的義務;乙方同意并在此聲明甲方有權以文件或書面通知形式調整和修改下列內容:1.本合同各附件內容,2.向乙方支付的代理費項目和標準,……。代理合同附件為:附件一《泰康人壽個險收展代理人管理辦法》,附件二《泰康人壽續期收費代理人管理辦法》,……。《保險代理合同書》有關事項聲明第二款內容為,本人保證與泰康人壽公司簽訂《保險代理合同書》后,在代理合同有效期內,對于泰康人壽公司依《保險代理合同書》約定的公示地點和方式所更新的附件,本人將及時閱讀,并同意按受更新后附件的約束;如因未及時了解更新后合同附件的內容所引發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擔。
一審另查明,《管理辦法2010版》第五章收展代理人的特別給付項目第二項公積金計提與領取規定:(一)公積金計提,1.公積金由個人負擔和公司負擔兩部分組成,兩項合并后存入公司賬戶,不計利息;個人負擔部分,每月核發收展代理人傭金時從傭金中扣除,應為稅后代扣;公司負擔部分,由計劃財務部按當月傭金發放時個人負擔的公積金總額等額計提;2.公積金個人計提額=公積金計提基數×5%;3.公積金計提基數,包括專職單收費津貼、續保服務服務津貼、收展首傭、收展續傭、團隊展業管理津貼、團隊續收管理津貼、區、處經理續收管理津貼;(二)公積金領取:1.收展代理人解約時,可申請一次性全額給付公積金;根據收展代理人從事續期收展工作年限和公積金賬戶總額,支付金額如下表:
從事續期服務年限 | 支付金額 |
未滿2年 | 公積金賬戶總額×50% |
2年及以上 | 公積金賬戶總額×100% |
(三)公積金性質,本規定中的公積金項目,系由公司為了提高收展代理人的待遇而自行建立的公積金項目,區別于勞動關系中的住房公積金等社會保障項目;公積金繳存在公司,收展代理人可以通過業務系統查詢公積金余額,并在符合領取條件時予以給付。
《管理辦法2017版》第五章收展代理人的特別給付項目第二項公積金計提與領取規定:(一)公積金計提:1.正式收展員(不含觀察期)及以上層級可享受公積金;2.公積金由個人負擔和公司負擔兩部分組成,兩項合并后存入公司賬戶,不計利息;個人負擔部分,每月核發收展代理人手續費時從手續費中扣除,為稅后扣除;公司負擔部分,按當月手續費發放時個人負擔的公積金總額等額計提;3.公積金個人計提額=公積金計提基數×5%;4.公積金計提基數:非主管級別包括收展首傭、專職單收費津貼、短險收費津貼;主管級別包括收展首傭、專職單收費津貼、短險收費津貼、團隊展業管理津貼、團隊續收管理津貼;5.收展代理人解約后,自解約之月起,不再計提公積金;(二)公積金領取:1.公積金發放標準:
公積金年期 | 發放金額 |
3年(不含)以內 | 個人提取部分 |
3年 | 60%×公積金總額 |
4年 | 70%×公積金總額 |
5年 | 80%×公積金總額 |
6年 | 90%×公積金總額 |
7年(含)以上 | 100%×公積金總額 |
2.收展代理人辦完解約手續后,可按上述辦法領取公積金。
一審再查明,2018年7月,楊生雷從泰康人壽公司離職。2018年7月19日,楊生雷領取公積金105577.12元,其中2017年之前公積金50551.34元(50551.34元×100%),2017年之后公積金55025.78元(91709.64元×60%),泰康人壽公司扣發了楊生雷2017年后公積金36683.86元(91709.64元×40%)。
一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楊生雷與泰康人壽公司簽訂《保險代理合同書(收展代理人專用)》系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楊生雷按約在授權范圍內開展保險代理業務,泰康人壽公司按約定支付保險代理費。《管理辦法2010版》系《保險代理合同書(收展代理人專用)》的附件,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管理辦法2010版》明確約定公積金項目系公司為了提高收展代理人的待遇而自行建立的公積金項目,區別于勞動關系中的住房公積金等社會保障項目,保險代理人離職時可提取,故本案中的公積金應屬于泰康人壽公司支付給保險代理人的代理費用。《管理辦法2010版》規定從事續期服務年限2年以上的,公積金發放金額為公積金賬戶總額的100%,雙方對于2017年以前的公積金發放金額50551.34元無異議,一審法院予以確認。泰康人壽公司辯稱2017年以后的公積金發放金額應按《管理辦法2017版》的規定發放公積金91709.64元的60%即55025.78元的意見,一審法院認為:首先,雙方簽訂的《保險代理合同書(收展代理人專用)》約定,依本合同約定,增補、刪減、修訂本合同附件時,應當以書面或電子文檔形式予以公示,并明確約定了公示的地點及網站;其次,楊生雷在《保險代理合同書》有關事項聲明中亦承諾,泰康人壽公司依《保險代理合同書》約定的公示地點和方式所更新的附件,將及時閱讀,并同意按受更新后附件的約束,如因未及時了解更新后合同附件的內容所引發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擔,故泰康人壽公司在修改《管理辦法2010版》時應將新的管理辦法即《管理辦法2017版》在約定地點或網站進行公示;第三,泰康人壽公司僅提供了一份會議通知的微信截屏,楊生雷否認收到該會議通知,泰康人壽公司亦未舉證證明楊生雷收到該微信,僅憑楊生雷時任收展處經理推定楊生雷應該收到上述會議通知,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對此說法,一審法院不予采信。綜上,泰康人壽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已將《管理辦法2017版》修改的內容告知了楊生雷,故《管理辦法2017版》中約定的公積金提取方法對楊生雷不發生法律效力,泰康人壽公司仍應按《管理辦理2010版》的約定支付楊生雷的公積金,對于泰康人壽公司的辯稱意見,一審法院不予采納。泰康人壽公司應給付楊生雷公積金金額應為142260.98元,但其實際給付105577.12元,尚有36683.86元未付,應盡快給付,并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一審法院判決: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江蘇分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給付楊生雷36683.8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8月1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利率計算標準不得超過年利率5%)。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358.5元,由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江蘇分公司負擔。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沒有提交新證據。
對于一審查明事實,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泰康人壽公司認為《保險代理合同書》約定附件進行更新,即管理辦法更新為《管理辦法2017版》,泰康人壽公司已通過微信通知楊生雷進行培訓,推定楊生雷參加了會議培訓,則該《管理辦法2017版》對楊生雷有約束力。楊生雷與泰康人壽公司簽訂合同時承諾,泰康人壽公司依《保險代理合同書》約定的公示地點和方式所更新的附件,知情了解后同意受更新后的附件約束。《保險代理合同書》第十三條第5項明確,楊生雷有義務及時瀏覽泰康人壽公司指定的公示地點(營業單位的公告欄)或鏈接,了解合同附件變更情況,該《保險代理合同書》對于公示地點和方式已作出了明確約定,即為泰康人壽公司的公告欄和網站鏈接。而本案中,泰康人壽公司僅提供了一份會議通知的微信截屏,與《保險代理合同書》約定的公示方式并不一致,且楊生雷否認收到該會議通知及參加會議,泰康人壽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已將《管理辦法2017版》修改的內容告知了楊生雷,故泰康人壽公司主張應按《管理辦法2017版》計算楊生雷的公積金缺乏依據,本院不予采信。一審法院按《管理辦法2010版》計算楊生雷的公積金數額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泰康人壽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17元,由上訴人泰康人壽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羅正華
審判員 畢宣紅
審判員 程俊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書記員 劉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