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沈陽市沈河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8)遼0103民初7466號
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分公司,住所地沈陽市和平區云集街5甲3號。
負責人:于學民,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宇,北京大成(沈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住所地沈陽市沈河區小西路87號。
負責人:常永林,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繼林,系該公司員工。
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分公司與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再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宇,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繼林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向原告賠償分攤保險賠償金15789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主保、被告共保與被保險人朝陽強源礦業有限公司簽訂了險種為“安全生產責任險”的保險合同,在該保險合同生效期間,2017年4月12日發生保險事故造成陳廣玉受傷。原告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支付了63155.13元的保險賠償金。根據原、被告約定,在“安全生產責任險”合同項下,被告承擔25%的保險賠償金,即15789元人民幣。原告于2018年2月14日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金63155.13元,被告按照約定對原告的理賠金額完全認可,并且應于每月10日與原告進行結算,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賠償應當承擔25%的份額。故原告為了保障己方的財產利益,依法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辯稱,我公司未收到原告方提供的任何案件復印件資料。由于雙方存在其他業務合作,為盡快收回賠款,我公司暫時依據原告提供的部分電子版材料,對該案件予以支付,但案件復印件材料原告至今未向我公司提供。
本院認為,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保護。被告在原告起訴后向原告支付了保險理賠分攤款15789元,故原告要求被告給付保險理賠分攤款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作為主承保公司在保險事故發生并支付完畢理賠款后,應當按照共保合同的約定向被告及時報送理賠材料,被告收到理賠材料后應當及時向原告支付理賠分攤款。現被告未及時向原告支付保險理賠分攤款,于原告提起訴訟后方履行義務,致使發生本訴,故本案訴訟費應由被告承擔。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分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94元,減半收取97元,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 卑英超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書記員 張雅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