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3)民申字第1565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葫蘆島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葫蘆島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宏印,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俊杰,北京市時代九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焦彥龍,北京市時代九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蘆島分行(以下簡稱建行葫蘆島分行)。
負責人:項宏,該行行長。
再審申請人人保葫蘆島公司為與被申請人建行葫蘆島分行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2011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1)遼民二終字第11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建行葫蘆島分行以人保葫蘆島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承擔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責任為由,訴至遼寧省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一、人保葫蘆島公司承擔借款本金8071602.37元及截止2010年8月16日止利息4982041.81元的保證保險責任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二、人保葫蘆島公司返還建行葫蘆島分行發放貸款直接交納的28戶借款人機動車保險費1131987.00元。
人保葫蘆島公司答辯稱:一、建行葫蘆島分行應當舉證證明損失情況,目前證據不能支持建行葫蘆島分行有訴請的金額損失。二、根據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2005)遼刑二終字第66號刑事判決書,李秀蘭實施犯罪行為從建行葫蘆島分行騙得貸款,建行葫蘆島分行應當向李秀蘭主張損失。三、本案中,無論是保險合同還是貸款合同,都因犯罪分子實施詐騙而應認定無效,人保葫蘆島公司不應承擔支付保險金的責任。請求依法駁回建行葫蘆島分行的訴訟請求。
遼寧省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1日作出(2003)葫民合初字第270號民事判決,認為:人保葫蘆島公司在簽發保險單之時對貸款購車人的資信沒有盡到認真審查義務,建行葫蘆島分行對購車人申請貸款資料亦沒有盡到認真審查義務。故雙方對貸款被騙事實的發生均有過錯,應對貸款無法收回所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因建行葫蘆島分行所發放貸款本金8071602.37元中包含著直接劃入人保葫蘆島公司賬戶的機動車保險費1131987.00元,故人保葫蘆島公司所收取的機動車保險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返還該筆費用。遂判決:一、人保葫蘆島公司返還建行葫蘆島分行機動車保險費1131987.00元。二、人保葫蘆島公司賠償建行葫蘆島分行貸款損失3122826.91元。三、人保葫蘆島公司賠償建行葫蘆島分行貸款利息損失2241918.81元。
建行葫蘆島分行不服上述民事判決,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稱:一、人保葫蘆島公司負有對購車人購車行為真實性的審查義務,卻未盡到認真審查的義務,應當對貸款本息損失承擔全部責任。二、《機動車輛消費貸款保證保險業務合作協議》約定人保葫蘆島公司負有辦理貸款所購車輛抵押登記手續的義務,而人保葫蘆島公司沒有及時辦理車輛抵押手續,故應承擔貸款損失的全部賠償責任。三、建行葫蘆島分行在一審提出請求人保葫蘆島公司賠償全部貸款本金損失的數額中,已經扣除由葫蘆島融億亞飛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承擔的絕對免陪10%部分,人保葫蘆島公司也無異議。因此,一審判決在計算人保葫蘆島公司的賠償數額時,又在建行葫蘆島分行的請求數額中扣除10%是錯誤的。四、建行葫蘆島分行的貸款利息損失應當計算到全部給付之日,且一審判決人保葫蘆島公司承擔一半責任是錯誤的。綜上,請求判決:一、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改判由人保葫蘆島公司承擔全部貸款本金損失。二、撤銷一審判決第三項,改判由人保葫蘆島公司承擔全部貸款利息損失(利息計算到全部給付之日);三、請求改判由人保葫蘆島公司承擔一、二審的訴訟費、保全費等全部費用。
人保葫蘆島公司針對建行葫蘆島分行的上訴請求答辯稱:一、案涉三個合同是不可分割的整體,所涉及的業務均與犯罪行為相關,故應認定為無效,在此情況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相關規定,人保葫蘆島公司不應承擔任何責任。二、人保葫蘆島公司已根據業務要求進行了適當調查,而建行葫蘆島分行在發放貸款時完全不履行法定的資信調查義務,且沒有要求貸款人提供擔保,因此建行葫蘆島分行應自行承擔全部貸款損失。三、從業務順序上看,建行葫蘆島分行發放貸款在前,人保葫蘆島公司辦理抵押在后,而建行葫蘆島分行對人保葫蘆島公司未辦理抵押登記的情況是明知的。因此,建行葫蘆島分行把發放貸款被騙的責任歸咎于人保葫蘆島公司未辦理抵押登記是錯誤的。
人保葫蘆島公司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稱:一、一審法院既認定《機動車輛消費貸款保證保險業務合作協議》有效,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關于合同無效的規定,以過錯程度劃分責任大小,判決前后存在自相矛盾。二、按照“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法律適用原則,本案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相關規定,人保葫蘆島公司不應承擔賠付責任。三、建行葫蘆島分行沒有履行法定的資信調查義務,由此造成的全部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四、一審法院判決將機動車保險費返還給建行葫蘆島分行沒有法律依據。綜上,一審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均有錯誤,請求予以撤銷并駁回建行葫蘆島分行的訴訟請求。
建行葫蘆島分行針對人保葫蘆島公司的上訴請求答辯稱:一、《機動車輛消費貸款保證保險業務合作協議》是三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法律規定合同無效的事由,人保葫蘆島公司應承擔保證保險責任。二、人保葫蘆島公司取得的機動車輛保險費屬不當得利,而機動車輛保險費是建行葫蘆島發放貸款的一部分,一審判決人保葫蘆島公司返還機動車輛保險費并無不當。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2日作出(2011)遼民二終字第115號民事判決,認為:建行葫蘆島分行與人保葫蘆島公司在開展案涉機動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業務中,存在著同等過錯,應當在實際損失的范圍內,即建行葫蘆島分行發放貸款總額減去已還款數額,再扣除保費和扣收的經銷商葫蘆島融億亞飛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交存的保證金945744.20元后的金額,建行葫蘆島分行與人保葫蘆島公司各按50%的比例分擔損失。建行葫蘆島分行在其主張損失的數額中已將經銷商融億亞飛公司交存的保證金945744.20元扣除,對此雙方無異議,一審再行扣除不當。判決:一、維持一審判決第一項。二、變更一審判決第二項為:人保葫蘆島公司賠償建行葫蘆島分行貸款損失3469807.69元。三、變更一審判決第三項為:人保葫蘆島公司賠償建行葫蘆島分行貸款利息損失2491020.9元。四、人保葫蘆島公司賠償建行葫蘆島分行自2010年8月17日起至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貸款本金8071602.37元利息損失的50%,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付。五、駁回建行葫蘆島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二審案件受理費建行葫蘆島分行預交82716元,由人保葫蘆島公司承擔49629.6元,建行葫蘆島分行承擔33086.4元;人保葫蘆島公司預交57277元,由其自行承擔。
人保葫蘆島公司向本院提出再審申請稱:一、本案涉及28個獨立之訴,一審及二審法院將28個獨立之訴在一案中審理,屬于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二、本案所涉法律關系為保證保險法律關系,應優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相關規定,本案一審及二審法院未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屬于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三、機動車保險費不屬于本案的保證保險法律關系中的訴訟標的,建行葫蘆島分行亦非機動車保險費的所有權人,本案一審及二審法院判決人保葫蘆島公司返還建行葫蘆島分行機動車保險費1131987.00元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屬于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四、建行葫蘆島分行未能全部收回貸款所造成的損失是由其未依法履行資信審核義務以及其在貸款程序中存在重大過錯等原因造成的,應由其承擔全部責任。一、二審法院判決人保葫蘆島公司與建行葫蘆島分行各按50%的比例分擔損失,錯誤認定了人保葫蘆島公司與建行葫蘆島分行的過錯比例,違反了合同無效后按過錯承擔責任的認定基本規則,屬于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五、二審法院判決人保葫蘆島公司承擔訴訟費106906.6元,而判決建行葫蘆島分行承擔33086.4元,有違公平原則。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二百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請求撤銷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2011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1)遼民二終字第115號民事判決以及遼寧省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年7月11日作出的(2003)葫民合初字第270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駁回建行葫蘆島分行訴訟請求。
建行葫蘆島分行未作答辯。
本院認為:一、關于原審是否違反法律規定將28個普通共同訴訟合并審理的問題。從原審查明的情況看,建行葫蘆島分行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依據的是與人保葫蘆島公司簽訂的《機動車輛消費貸款保證保險業務合作協議》,主張的是要求人保葫蘆島公司承擔機動車輛消費貸款的保證保險責任。故原審法院以保證保險糾紛進行審理并無不當,本案并不存在違反法律規定將28個普通共同訴訟合并審理的情形。二、關于原審審理適用法律是否恰當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對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工商銀行郴州市蘇仙區支行與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湖南省郴州市蘇仙區支公司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的復函指出,“保證保險雖是保險人開辦的一個險種,其實質是保險人對債權人的一種擔保行為。在企業借款保證保險合同中,因企業破產或倒閉,銀行向保險公司主張權利,應按借款保證合同糾紛處理,適用有關擔保的法律”,故人保葫蘆島公司主張本案應優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相關規定的再審理由不能被支持。三、關于合同詐騙犯罪造成貸款損失的責任承擔問題。本案中,建行葫蘆島分行與人保葫蘆島公司簽訂的《機動車輛消費貸款保證保險業務合作協議》,因涉及犯罪應被認定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關于“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的規定,建行葫蘆島分行與人保葫蘆島公司在開展案涉機動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業務時,均未充分履行各自應負的資信調查義務,從而導致合同詐騙犯罪得逞,原審認定建行葫蘆島分行與人保葫蘆島公司承擔同等過錯責任、判決人保葫蘆島公司返還根據《機動車輛消費貸款保證保險業務合作協議》收取的機動車保險費1131987.00元并無不當。人保葫蘆島公司主張建行葫蘆島分行承擔貸款損失的全部責任沒有法律依據。四、關于當事人二審承擔訴訟費是否合理的問題。建行葫蘆島分行與人保葫蘆島公司均為本案二審上訴人,因二審部分采納建行葫蘆島分行的上訴理由,故判決人保葫蘆島公司承擔建行葫蘆島分行上訴預交82716元訴訟費中的49629.6元并無不當。因二審不予支持人保葫蘆島公司的上訴請求,故判決人保葫蘆島公司承擔其上訴預交的57277元訴訟費正確。人保葫蘆島公司關于二審訴訟費承擔違反公平原則的再審理由不能被支持。綜上,人保葫蘆島公司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葫蘆島市分公司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楊立初
代理審判員 李盛燁
代理審判員 沈 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張 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