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張連中,男,1957年11月24日出生,漢族,無業,住北京市豐臺區東管頭82號。
委托代理人常衛東,北京市恒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鄧美秀,北京市恒源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營業部,住所地北京市東城區朝陽門北大街17號。
負責人蔣士亮,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袁林,男,1986年8月23日出生,漢族,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營業部職員。
上訴人張連中因與被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營業部(以下簡稱人保營業部)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2009)豐民初字第0742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09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法官曹欣擔任審判長,法官郭菁、程慧平參加的合議庭,后變更為法官程慧平、周巖參加的合議庭,于2009年8月3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張連中及其委托代理人常衛東、鄧美秀,被上訴人人保營業部的委托代理人袁林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張連中在一審中起訴稱:2008年3月30日,張連中將其所有的京JM6938豐田TV轎車向人保營業部投保機動車保險,險種為車輛損失險等5種。張連中依約交納了保險費。同年6月8日,張連中駕駛上述投保車輛在豐臺區西三環東管頭村北京和諧汽車服務中心屋內與北京和諧永恒配件銷售中心(以下簡稱銷售中心)所有的四輪定位儀相撞,造成車輛及該儀器損壞。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豐臺交通支隊豐北隊(以下簡稱豐北隊)認定:張連中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銷售中心因上述事故向豐臺法院提起訴訟,豐臺法院于2008年12月18日做出(2008)豐民初字第15226號一審判決,判決本案人保營業部賠償設備修理費2000元,張連中賠償銷售中心設備修理費3.3萬元,并承擔案件受理費338元。張連中因此次事故車輛損壞,支付車輛修理費5692元。張連中的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人保營業部應在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但人保營業部至今未賠。故張連中起訴,要求人保營業部賠償車輛修理費5692元,賠償設備修理費33 338元并承擔案件受理費用。
人保營業部在一審中答辯稱:事故發生后,人保營業部對事故進行了調查,對張連中進行了詢問,根據保險條款的規定,張連中的損失不屬于賠償范圍,在給張連中所作的筆錄中都有說明。人保營業部在交強險范圍內已經進行了賠償。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3月30日,張連中為其所有的豐田轎車(車牌號為京JM6938)向人保營業部投保了機動車保險,險種包括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保險、盜搶險等;保險費合計2666.59元;保險期間自2008年3月31日零時起至2009年3月30日二十四時止。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責任免除第六條約定: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三)競賽、測試、在營業性維修、養護場所修理、養護期間。2008年6月8日,張連中駕駛保險車輛在豐臺區西三環東管頭村和諧汽車服務中心屋內撞上銷售中心所有的上海漢潮牌四輪定位儀,造成車輛及該儀器損壞。豐北隊認定張連中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銷售中心為修理儀器支付修理費3.5萬元。因保險車輛損壞,張連中為此支付車輛修理費5692元。事后,銷售中心起訴張連中、人保營業部,要求張連中賠償修理費3.3萬元,人保營業部賠償損失2000元。2008年12月18日,一審法院作出(2008)豐民初字第15226號判決,判決張連中賠償銷售中心3.3萬元,人保營業部賠償2000元。現判決已生效,張連中已將3.3萬元賠償給銷售中心。之后,張連中向人保營業部申請理賠,人保營業部對張連中進行了詢問,最終拒絕了張連中的索賠請求。
一審法院判決認定:張連中與人保營業部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應依約履行各自義務。雙方的保險條款中明確約定保險車輛在營業性維修、養護場所進行修理、養護期間產生的財產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張連中去銷售中心清洗空調、做四輪平衡正是對車輛進行養護,在此期間發生的事故,應屬人保營業部的免責范圍,不應負責賠償。因此,張連中要求人保營業部賠償財產損失的請求,沒有依據,該院不予支持。據此,判決:駁回張連中的訴訟請求。
張連中不服一審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其主要上訴理由是:一、一審法院對保險條款的性質未作認定,適用法律錯誤。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及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均系格式條款,對于上述保險條款中的免責條款,人保營業部從未提請張連中注意,也未向張連中明確說明。明確說明是指保險人在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之前,對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免責條款,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還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但人保營業部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向張連中履行了上述明確說明的義務,根據保險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上述免責條款對張連中不產生效力。因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依法改判人保營業部在機動車損失保險的保險責任限額內支付張連中修理費5692元,在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限額內支付張連中33 338元,共計39 030元,并由人保營業部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
人保營業部服從一審法院判決。其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但其在本院庭審中口頭答辯稱:保險單上有重要提示一欄提醒投保人注意免責條款,此外,張連中在投保時親筆簽署了投保單,該投保單證明人保營業部向張連中履行了明確告知義務。因此,人保營業部不同意張連中的上訴請求,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基本一致。
本院二審期間依法補充查明以下事實:二審中,人保營業部主張能夠證明其向張連中履行了明確告知義務的證據是一份有張連中簽字的投保單。張連中主張其從未簽署過投保單,并申請對投保單上張連中的簽字進行筆跡鑒定。依據張連中的申請,本院委托中天司法鑒定中心對投保單上張連中的簽字是否其本人所簽進行司法鑒定。中天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結論為,投保單上“張連中”的簽名不是張連中本人所書寫。張連中為鑒定支付鑒定費1500元。
上述事實,有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保險單(正本)、保險費發票、交通事故認定書、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2008)豐民初字第15226號民事判決書、車輛修理結算結果報告、發票、保險條款、人保營業部詢問筆錄、投保單、中天司法鑒定中心中天司鑒中心[2009]文鑒字第16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票以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張連中向人保營業部交納了保險費,人保營業部向張連中簽發了保險單,雙方之間保險合同關系依法成立并生效。保險條款是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張連中的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人保營業部應依約承擔保險責任。本案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是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六條第(三)款以及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六條第(三)款關于競賽、測試、教練,在營業性維修、養護場所修理、養護期間,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被保險機動車損失、對第三者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的規定,是否對張連中產生效力。上述保險條款屬于“責任免除”項下的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根據法研[2000]5號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答復的內容,上述法律規定中的“明確說明”,是指保險人在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之前或者簽訂保險合同之時,對于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免責條款,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還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本案中,張連中上訴主張人保營業部未向其履行明確告知義務,人保營業部應當對其已履行明確告知義務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人保營業部為此提交的證據是一份有“張連中”簽字的投保單,但鑒定結論表明該投保單上“張連中”的簽字并非張連中本人所簽,故該投保單不能證明人保營業部在簽訂保險合同前或簽訂保險合同時向張連中履行了明確告知義務。因此,上述保險條款關于責任免除的規定對張連中不產生效力。張連中的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人保營業部對張連中在本案中因發生保險事故所支付的費用共計39 030元的數額并未提出異議,其應就此數額向張連中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并應承擔鑒定費1500元。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2009)豐民初字第07426號民事判決;
二、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營業部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張連中支付保險金人民幣三萬九千零三十元。
如果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營業部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三百八十八元,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營業部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向一審法院交納)。
二審案件受理費七百七十六元,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營業部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鑒定費一千五百元(已由張連中預付),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營業部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直接向張連中支付)。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曹 欣
代理審判員 程慧平
代理審判員 周 巖
二○○九 年 九 月 十 日
書 記 員 牛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