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重慶民捷得力快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慶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漢葭鎮鼓樓街191號。
法定代表人:譚森林,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江華,重慶市彭水縣漢葭鎮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公司,住所地重慶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漢葭鎮插旗街3號。
法定代表人:田涌,經理。
委托代理人:苗玲玲,女,漢族,1983年5月5日生,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職工,住重慶市沙坪壩區政法二村1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分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渝中區中華路178號重慶國際商務中心17樓。
法定代表人:金小華,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春光,男,漢族,1979年3月19日生,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分公司職工,住重慶市沙坪壩區沙坪壩正街174號。
上訴人重慶民捷得力快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民捷運輸公司)與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公司(以下簡稱中國財險彭水支公司)、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分公司(以下簡稱陽光財險重慶分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3日作出(2008)彭法民初字第543號民事判決。上訴人民捷運輸公司、中國財險彭水支公司、陽光財險重慶分公司均對該判決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9年1月1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民捷運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江華,上訴人中國財險彭水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苗玲玲,上訴人陽光財險重慶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春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民捷運輸公司、中國財險彭水支公司、陽光財險重慶分公司就投保險種為車上人員責任險和承運人旅客責任險無爭議,對保險金額、每人責任限額、每次事故責任限額、累計責任限額以及絕對免賠額、免賠率的約定無爭議。即:車上人員責任險保險金額為1萬元/座*9座,承運人旅客責任險的每人賠償限額為20萬元,累計賠償限額為180萬元,賠償時扣減中國財險彭水支公司每座絕對免賠額1萬元和絕對免賠率10%,扣減陽光財險重慶分公司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2萬元。2007年4月2日,民捷運輸公司的渝H05058號金程牌9座客車從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縣城向該縣龍射方向行駛途中,在彭石公路5公里加400米處突遇山體滑坡而被巨石砸中,造成車上駕駛員向國波、乘客豆世林、徐天洪、趙天瓊、代祖輝、向國波、王小光、蔣世敏死亡,乘客趙國英受傷的7死1傷意外事故。死者親屬與傷者趙國英向民捷運輸公司提出賠償請求,經法院判決確定死者豆世林親屬獲賠306799元,死者徐天洪、趙天瓊親屬獲賠532687元,傷者趙國英獲賠108727.81元,民捷運輸公司負擔訴訟費8094元;經法院調解死者代祖輝親屬獲賠290000元;經交警部門調解,死者向國波親屬獲賠291873元(含尸體運送費500元),死者王小光親屬獲賠225044.75元(含尸體運送費500元),死者蔣世敏親屬獲賠78136元(含被扶養人生活費10710元和尸體運送費500元)。經由訴訟程序處理的賠償案件,中國財險彭水支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參加了訴訟。交警部門調解死者向國波賠償案件時,中國財險彭水支公司和陽光財險重慶分公司委派代理人參加了調解,其代理人在調解書上以“在場人”身份簽名。該調解書記明: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賠償款在保險公司索賠款到公司賬戶后五個工作日內兌現。民捷運輸公司在事故處理時,支付搬運尸體費480元、交通費1200元、白布費240元、喪葬服務費2210元、殯儀館費用4460元、處理費2220元。重慶市彭水縣漢葭鎮法律服務所于2008年3月24日向民捷運輸公司出具收據1份,內容載明收取許世菊、陳恒蘭等9件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律師代理費54800元。
民捷運輸公司于2008年8月6日向一審法院起訴稱:民捷運輸公司以自己的渝H05085號客運車分別向中國財險彭水支公司和陽光財險重慶分公司投保機動車承運人旅客責任保險,保險期限均為2006年8月15日至2007年8月14日,保險金額均為180萬元。該投保車輛發生7人死亡1人重傷的交通事故后,民捷運輸公司依法承擔了民事賠償責任。故請求中國財險彭水支公司和陽光財險重慶分公司承擔保險責任,即共同賠償保險事故死傷人員賠償款1833267.56元、資金利息11200元、施救雜支費10810元、訴訟費8094元、侵權賠償訴訟律師代理費54800元、本案律師代理費42000元。
中國財險彭水支公司答辯稱:1、導致民捷運輸公司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事故是山體滑坡砸中投保車輛,此不可抗力所造成的事故應成為減輕或免除保險責任的理由;2、死者王小光的父母有生活來源,死者蔣世敏對其岳母陳大學無法定贍養義務,其被扶養人生活費均不屬保險賠償范圍,同時投保車輛的駕駛員和超載的1名旅客的死亡賠償也不應納入保險賠償;3、不能在喪葬費之外另行賠付尸體運送費,不應賠償資金利息和律師代理費,死者代祖輝系農村居民應按農村居民標準賠償。
陽光財險重慶分公司答辯稱:1、民捷運輸公司另向中國財險彭水支公司投保了車上人員責任險,應在扣除該險種的保險金額后再由重復保險的兩家保險公司分擔保險責任;2、駕駛員向國波的死亡賠償費用、施救雜支費、訴訟費和律師代理費等不屬保險賠償范圍;3、民捷運輸公司與受害人親屬達成的賠償協議對陽光財險重慶分公司無約束力。
一審法院認為,保險合同是基于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合意而成立,其權利與義務由雙方約定而產生。民捷運輸公司與中國財險彭水支公司、陽光財險重慶分公司通過合同設立了車上人員責任險和承運人旅客責任險,雙方應遵守合同約定并予以履行。經法院生效判決確認民捷運輸公司應承擔本案事故的民事賠償責任,據此,中國財險彭水支公司和陽光財險重慶分公司應在民捷運輸公司的責任范圍承擔保險賠償責任。投保車輛核定載客9人,民捷運輸公司也以9座投保車上人員責任險,發生事故時雖超載1人,但因死傷僅8人而未超過承保人數,故中國財險彭水支公司應按8人賠付車上人員責任險保險金8萬元。承運人旅客責任險并不排斥擴展到司乘人員,保險范圍是否包括本車駕駛員在于保險合同如何約定。在調解駕駛員向國波賠償案件時,兩保險公司均委派代理人參與調解,同意將駕駛員的死亡賠償納入保險賠償范圍。死者向國波、王小光、蔣世敏賠償案件已賠償喪葬費,故其尸體運送費500元不納入保險賠償。死者蔣世敏生前對其岳母實際承擔著贍養義務,宜將其岳母納入被扶養人范圍;死者王小光的父母即使有其他生活來源,但因王小光的死亡客觀上造成其本應獲得的利益減少,仍可賠償被扶養人生活費。死者代祖輝的親屬系通過訴訟調解獲得賠償,中國財險彭水支公司也以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故對該公司提出的其應按農村居民標準賠償的主張,不予采納。民捷運輸公司列支的施救雜支費基本上屬于喪葬費范疇,保險公司不應重復賠償。民捷運輸公司支付的訴訟費依法屬保險賠償范圍。其律師代理費不是必然產生,數額也存在不確定性,故不納入保險賠償。中國財險彭水支公司、陽光財險重慶分公司在事故發生后已各支付保險金30萬和20萬元,保險金賠償數額因不能確定而未支付相應差額,故不支持民捷運輸公司的資金利息支付請求。兩保險公司承保的累計責任限額相同,實際賠付時應在支付車上人員責任險后就余額由其平均賠償,并按各自約定扣除絕對免賠額。死傷者的賠償總額為1833267.56元,扣減車上人員責任險保險金8萬元后,兩保險公司各自分攤876633.78元,然后扣減中國財險彭水支公司絕對免賠額167663.38元和陽光財險重慶分公司絕對免額2萬元。兩保險公司各賠償訴訟費4047元,先期賠付的保險金30萬元和20萬元在各自的賠償總額中減除。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六條、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判決:一、由被告中國財險彭水支公司向原告民捷運輸公司賠付車上人員責任險保險金80000元,賠付承運人旅客責任險保險金708970.40元,賠付訴訟費用4047元,合計793017.40元。減除已支付的30萬元后,還應實際支付493017.40元。限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履行。二、由被告陽光財險重慶分公司向原告民捷運輸公司賠付承運人旅客責任險保險金856633.78元,賠付訴訟費用4047元,合計860680.78元。減除已支付的20萬元后,還應實際支付660680.78元。限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履行。三、駁回原告民捷運輸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8014元,由原告民捷運輸公司負擔2831元,被告中國財險彭水支公司負擔6488元,被告陽光財險重慶分公司負擔8695元。
民捷運輸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由中國財險彭水支公司賠償承運人旅客責任險保險金819834.9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保險金8萬元、訴訟費和律師代理費52447元,即扣減已支付的30萬元后還應償付保險金652281.90元,陽光財險重慶分公司賠償承運人旅客責任險保險金902038.78元、訴訟費和律師代理費52447元,即扣減已支付的20萬元后還應償付保險金754485.78元。主要事實和理由:1、民捷運輸公司僅向中國財險彭水支公司投保車上人員責任險,而未向陽光財險重慶分公司投保該險種,一審判決在保險賠償總額中先扣減該險種保險金8萬元后再由兩保險公司分攤賠償的方法,使陽光財險重慶分公司獲得不當利益而致民捷運輸公司遭受損失;2、中國財險彭水支公司簽發的保險單確定每次事故扣減絕對免賠額1萬元,一審判決按每座扣減絕對免賠額1萬元不當;3、民捷運輸公司支付的施救雜支費10810元和律師代理費54800元屬于事故處理中產生的必要、合理費用,應納入保險賠償。
中國財險彭水支公司答辯稱:1、一審判決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每座扣減絕對免賠額1萬元正確;2、民捷運輸公司主張賠償的施救雜支費和律師代理費依法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
陽光財險重慶分公司答辯稱:民捷運輸公司無有效證據證明為處理事故開支了律師代理費。其列支的施救雜支費實屬喪葬費,在賠付喪葬費之外計賠施救雜支費屬重復賠償。
中國財險彭水支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改判其不承擔死者王小光父母、死者蔣世敏岳母生活費21488.75元的保險賠償責任。主要事實和理由:死者王小光的父母系退休干部、退休工人而有正當生活來源,死者蔣世敏對其岳母陳大學無法定扶養義務,均不應作為死者的被扶養人而賠償生活費。
陽光財險重慶分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改判減少其保險賠償金額11494元。主要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將死者王小光父母、死者蔣世敏岳母的生活費和運送死者向國波、王小光、蔣世敏尸體的費用納入保險賠償錯誤。
民捷運輸公司針對中國財險彭水支公司、陽光財險重慶分公司的上訴答辯稱:1、死者王小光的父母無退休工資,死者蔣世敏生前對其岳母實際履行了扶養義務,因此,死者王小光父母、死者蔣世敏岳母的生活費應納入保險賠償;2、其尸體運送費已實際賠付給受害人親屬,應納入保險賠償。
本院二審查明:民捷運輸公司以自己為被保險人、以自己享有所有權的渝H05085號客運車為投保對象,向中國財險彭水支公司和陽光財險重慶分公司重復投保機動車承運人旅客責任險。兩保險公司承保的承運人旅客責任險的保險金額總額均為180萬元,保險期間均為2006年8月15日至2007年8月14日。投保人和保險人對該重復保險的賠償分攤比例未作約定。中國財險彭水支公司在該保險期間內另行承保了保險金額每座1萬元共計9萬元的車上人員責任險。民捷運輸公司向中國財險彭水支公司出具的承運人旅客責任險投保單寫明“每座絕對免賠1萬元和免賠率10%”,中國財險彭水支公司簽發的保險單注明“賠償時,每座在責任限額內按出險地補償標準計算賠付,并同時扣減絕對免賠額1萬元和絕對免賠率10%”。渝H05085號客運車發生交通意外事故后,民捷運輸公司為事故施救支付了搶救用車交通費1200元、人工抬運尸體費480元、裹尸白布費240元、清洗包扎尸體費2220元等共計4140元。民捷運輸公司因向國波、王小光、蔣世敏在保險事故中死亡而在喪葬費之外各賠償尸體運送費500元共計1500元。中國財險彭水支公司、陽光財險重慶分公司分別支付保險金30萬元和20萬元。民捷運輸公司提供的委托代理協議書、授權委托書9份、交警部門調解書3份、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裁判文書6份和本院裁判文書3份、代理費結付稅務發票和支票存根等證據,證明自己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委托專業法律工作者代理9件賠償案件的理賠事宜并為此支付代理費54800元的事實。該事實舉證充分,足以認定。民捷運輸公司稱死者蔣世敏生前對其岳母陳大學承擔了扶養義務,無據可證,不予采納。中國財險彭水支公司和陽光財險重慶分公司主張死者王小光父母系退休干部、工人尚在領取退休金的事實,無據可證,不予認定。
本院查明的其余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相同。
本院認為,中國財險彭水支公司承保的車上人員責任險、承運人旅客責任險和陽光財險重慶分公司承保的承運人旅客責任險,均系財產保險中的責任保險,即以被保險人民捷運輸公司對保險事故應負的損害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由此決定該保險是以填補民捷運輸公司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后的實際財產損失為目的,即民捷運輸公司不能獲取超過其實際損失的保險賠償。因此,一審法院在民捷運輸公司負擔的侵權賠償總額內計算車上人員責任險保險金的計賠方法并無不妥,民捷運輸公司認為該計賠方法不當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中國財險彭水支公司簽發的保險單和民捷運輸公司出具的投保單均明確規定按“每痤”扣減絕對免賠額,一審判決據此按“每痤”扣減絕對免賠額并無不當。民捷運輸公司請求按每次事故扣減缺乏事實根據,不予采納?!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數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數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泵窠葸\輸公司為事故施救所支付的搶救用車交通費、人工抬運尸體費、裹尸白布費、清洗包扎尸體費4140元,屬于為減少保險標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應依法由中國財險彭水支公司和陽光財險重慶分公司在保險金額之外另行計算賠償。一審判決駁回民捷運輸公司就該費用的賠償請求不當,應予糾正。民捷運輸公司因向國波、王小光、蔣世敏在保險事故中死亡而支付的尸體運送費1500元,屬于在喪葬費之外另行計賠的合理賠償費用,一審法院將其納入保險金額內賠償并無不妥。民捷運輸公司支付的殯儀館費用4460元和喪葬服務費2210元屬喪葬費范疇,不應在喪葬費之外另行計賠,一審法院未將該費用納入保險賠償并無不當。民捷運輸公司所支付的54800元律師代理費,是在發生7人死亡1人傷殘的重大交通事故后,為確定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侵權賠償責任類型、范圍、賠償數額,委托專業法律工作者代為處理9件訴訟和非訴訟案件而支付。據此,有充分理由認為該費用屬于被保險人為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钡谖迨粭l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辫b此,對民捷公司訴請中國財險彭水支公司和陽光財險重慶分公司賠償律師代理費54800元的請求,予以支持。一審判決駁回該請求不當,應予糾正。死者蔣世敏生前對其岳母陳大學無法定扶養義務,且無證據證明其已在客觀上形成了扶養關系,故對民捷運輸公司提出的陳大學生活費保險賠償請求,不予支持。一審判決支持該請求不當,應予糾正。無據證明死者王小光父母在領取退休金且有正當生活來源,一審判決將其生活費納入保險賠償并無不妥,中國財險彭水支公司和陽光財險重慶分公司要求改判為不納入保險賠償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兩保險公司就重復保險部分的賠償分攤額為871278.78元(侵權賠償總額1822557.56元減去車上人員責任險保險金8萬元后除以2)。該分攤額應扣減中國財險彭水支公司的絕對免賠額159127.88元(8萬元+79127.88元)、陽光財險重慶分公司的絕對免賠額2萬元。兩保險公司就事故施救費、訴訟費用和律師代理費各分攤賠償33517元。中國財險彭水支公司應賠償保險金825667.90元(871278.78元-159127.88元+8萬元+33517元),扣減已支付的30萬元,還應償付525667.90元;陽光財險重慶分公司應賠償保險金884795.78元(871278.78元-2萬元+33517元),扣減已支付的20萬元,還應償付684795.78元。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四十條第一、二款、第四十一條第二、三款、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08)彭法民初字第543號民事判決;
二、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公司支付給重慶民捷得力快運輸有限公司保險金825667.90元,扣減已支付的30萬元,還應償付525667.90元,限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清;
三、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分公司支付給重慶民捷得力快運輸有限公司保險金884795.78元,扣減已支付的20萬元,還應償付684795.78元,限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清;
四、駁回重慶民捷得力快運輸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18014元,重慶民捷得力快運輸有限公司負擔2320元,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公司負擔6815元,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分公司負擔8879元;二審案件受理費7783.35元,重慶民捷得力快運輸有限公司負擔6327元,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公司負擔916元,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分公司負擔540.3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判決確定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權利人可以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從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審 判 長 張登明
代理審判員 譚中宜
代理審判員 黃 璇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梁林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