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沁陽市遠方汽車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趙小利,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馬艷萍,沁陽市太行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沁陽支公司。
負責人李慶軍,該支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錦濤,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員工。
上訴人沁陽市遠方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沁陽遠方汽運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沁陽支公司(以下簡稱中華財險沁陽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沁陽遠方汽運公司于2010年8月31日向沁陽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要求中華財險沁陽公司在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損失3531.5元。沁陽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8日作出(2011)沁民商初字第136號民事判決,沁陽遠方汽運公司不服,于2011年11月1日提起上訴。本院于2011年11月9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1年11月2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沁陽遠方汽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馬艷萍、被上訴人中華財險沁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錦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9月28日,沁陽遠方汽運公司將自己所有的豫HB1569(豫HN157掛)半掛車向中華財險沁陽公司投保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等全險。并有不計免賠特約承保。保險期間從2009年9月28日至2010年9月27日。2010年9月9日,在山西省二河線高速公路曹二眼駕駛的豫HB8039(豫HQ203掛)半掛車與前方因堵車停駛的焦紅衛駕駛的HB1569(豫HN157掛)半掛車及鄒存旺駕駛的H83008(豫HJ693掛)半掛車相撞。造成曹二眼死亡,乘車人曹淘淘受傷,三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交警認定:曹二眼負主要責任,焦紅衛負次要責任,鄒存旺、曹淘淘無責。H83008(豫HJ693掛)半掛車經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澤州支公司定損為9105元。2011年1月21日,本院受理了王春林訴沁陽市天順運輸有限公司、劉鐘峰、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澤州支公司交通事故一案,作出(2011)沁民初字第279號民事調解書認定如下: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澤州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沁陽遠方汽運公司H83008(豫HJ693掛)半掛車損失2000元,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3573.5元;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豫HB1569(豫HN157掛)半掛車損失2000元,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51918.3元。同日,劉鐘峰以王春林、沁陽遠方汽運公司、中華財險沁陽公司、溫縣順風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等為被告向本院提起訴訟,(2011)沁民初字第276號民事調解書認定豫HB1569(豫HN157掛)半掛車的登記車主為沁陽遠方汽運公司,實際車主為王春林。后沁陽遠方汽運公司向中華財險沁陽公司索賠,中華財險沁陽公司以兩車系同一車主不能構成第三者為由拒賠。訴訟中,沁陽遠方汽運公司認可豫HB1569(豫HN157掛)半掛車和H83008(豫HJ693掛)半掛車的實際車主均為王春林。
原審法院認為: 王春林同為豫HB1569(豫HN157掛)半掛車和H83008(豫HJ693掛)半掛車的實際車主,其自己的車輛撞了自己另外一輛車,王春林本人不能成為自己的侵權人,也就是構成責任保險事故基礎的侵權法律關系并不存在,故沁陽遠方汽運公司向中華財險沁陽公司主張的責任保險請求權,缺乏事實依據。原審法院判決:駁回沁陽遠方汽運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減半收取25元,由沁陽遠方汽運公司負擔。
沁陽遠方汽運公司不服該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1、豫HB1569(豫HN157掛)半掛車和H83008(豫HJ693掛)半掛車從行車證和投保單上顯示不是同一車主。2、第三者責任保險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屬于財產保險合同范疇,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故所指的“第三者”應以財產作為判斷標準,而非以財產的所有權人為判斷標準。請求撤銷原判,改判中華財險沁陽公司賠償損失3531.5元
中華財險沁陽公司答辯稱:原判決正確,應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院確定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沁陽遠方汽運公司要求中華財險沁陽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損失3531.5元能否成立?
本院查明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事實相同。
本院認為,保險法中“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是指保險人對被保險的機動車輛發生意外事故造成本車之外的人員、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第三者責任保險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屬于財產保險合同范疇,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本案中,豫HB1569(豫HN157掛)半掛車和H83008(豫HJ693掛)半掛車的實際車主雖為同一自然人,但該兩輛機動車分別掛靠在不同的兩個運輸公司進行營運,并接受不同的運輸公司業務指導和管理,這種掛靠是目前運輸市場的一種經營模式,并不為法律法規所禁止。該兩輛機動車由兩個不同的運輸公司向保險人分別投保,與保險人分別形成了各自獨立存在的保險合同法律關系,按照合同相對性原理,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關系僅存在于合同當事人之間,而不能及于合同之外的其他主體,因此,存在于各自不同的保險法律關系之間的機動車輛發生的損害賠償,應當按照各自不同的保險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予以處理。豫HB1569(豫HN157掛)半掛車掛靠在本案上訴人沁陽遠方汽運公司名下,H83008(豫HJ693掛)半掛車掛靠于溫縣順風運輸公司名下,兩個運輸公司分別與中華財險沁陽公司簽訂了保險合同,并按法律規定的費率繳納了保險費,三方分別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均應按照合同的約定享受權利并承擔義務。豫HB1569(豫HN157掛)半掛車和H83008(豫HJ693掛)半掛車雖為同一人所有,但在營運過程中發生損害事故,沒有證據證明該投保車輛存在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事實,按照權利義務相對等原則,中華財險沁陽公司就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原審判決以發生事故的兩輛機動車實際車主為同一人,判決不予賠償,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予以改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沁陽市人民法院(2011)沁民商初字第136號民事判決。
二、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沁陽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沁陽市遠方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損失3531.5元。
一審案件受理費25元、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均由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沁陽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韓詠梅
審 判 員 董亞峰
審 判 員 范炳鑫
二O一二年二月二日
書 記 員 何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