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鐵成,男,1957年11月9日出生,漢族,無業,住北京市門頭溝區城子大街126樓4單元403號。
委托代理人阿積德,男,1980年8月9日出生,蒙古族,北京市亞太律師事務所職員,住北京市門頭溝區新橋大街71號。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住所地陜西省安康市興安東路23號。
負責人王君。
原告李鐵成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以下簡稱安康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徐春泳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鐵成委托代理人阿積德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安康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鐵成訴稱:2007年3月6日,李鐵成作為被保險人為京G41132號自卸貨車向安康公司辦理了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等險種,交納保險費16 883.86元,保險期限為2007年3月7日至2008年3月6日。
2007年4月28日15時45分,李鐵成雇傭司機李淑良駕駛京G41132號自卸貨車在門頭溝區石擔路1公里+100米處十字路口,與騎自行車的劉啟林相撞,造成劉啟林受傷,兩車損壞。此事故發生后,北京市公安局門頭溝分局交通支隊認定,李淑良負全部責任。因劉啟林在門頭溝區醫院住院治療,李鐵成支付住院費、門診醫療費共計74 882.68元。2008年6月,劉啟林曾到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李鐵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門頭溝支公司(以下簡稱門頭溝公司)賠償誤工費、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等經濟損失共計128 442元。2008年8月20日,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作出(2008)門民初字第1478號民事判決: 一、門頭溝公司賠償劉啟林殘疾賠償金50 000元;二、李鐵成賠償劉啟林殘疾賠償金13 567元、誤工費10 5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500元、出院后護理費5490元、交通費1085元、二次手術取內固定費15 000元、營養費2500元和精神損害撫慰金15 000元,共計65 642元。李鐵成要求安康公司理賠遭拒。為此,請求法院判決安康公司給付李鐵成已墊付的74 882.68元和法院判決給付的65 642元,共計140 524.68元。
被告安康公司既未作出答辯,亦未參加本院庭審。
經審理查明:2007年3月6日,李鐵成作為被保險人為京G41132號自卸貨車向安康公司辦理了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250 0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500 0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不計免賠率特約條款,交納保險費16 883.86元,保險期限為2007年3月7日至2008年3月6日。
2007年4月28日15時45分,李鐵成雇傭司機李淑良駕駛京G41132號自卸貨車在門頭溝區石擔路1公里+100米處十字路口時,與騎自行車的劉啟林相撞,造成劉啟林受傷,兩車損壞。此事故經北京市公安局門頭溝分局交通支隊認定,李淑良負事故全部責任。因該事故,劉啟林曾到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李鐵成、門頭溝公司賠償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經濟損失共計128 442元。2008年8月20日,本院作出(2008)門民初字第1478號民事判決:一、門頭溝公司賠償劉啟林殘疾賠償金50 000元;二、李鐵成賠償劉啟林殘疾賠償金13 567元、誤工費10 5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500元、出院后護理費5490元、交通費1085元、二次手術取內固定費15 000元、營養費2500元和精神損害撫慰金15 000元,共計65 642元。
另查,李鐵成在劉啟林住院期間支付住院費、門診醫療費共計74 882.68元。
庭審中,李鐵成放棄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5 000元的請求,將訴訟請求變更為125 524.68元。
以上事實,有機動車保險單、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2008)門民初字第1478號民事判決書、住院費單據、門診費單據及當事人陳述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有答辯并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被告安康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應訴,視為其放棄了答辯和質證的權利。本案中,安康公司向李鐵成開具機動車保險單的行為表明安康公司與李鐵成之間訂立了財產保險合同關系,該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屬有效,安康公司應當在合同約定的保險期間內對李鐵成發生的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承擔保險責任。被保險人李鐵成發生了保險事故,且該保險事故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理賠范圍,安康公司應當依約對相關費用予以賠償。李鐵成依據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主張權利,其訴訟請求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安康公司未出庭質證,不影響本院依據查明事實,依法作出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李鐵成保險金十二萬五千五百二十四元六角八分。
如果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一千四百零五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員 徐春泳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艾世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