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保偉,男。
委托代理人方獻明,河南全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信陽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顯山,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雅潔,河南金譽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保偉訴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信陽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大地保險公司)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9日收案并予立案,于2011年7月4日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1年7月2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劉保偉及其委托代理人方獻明,被告大地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雅潔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保偉訴稱,我購買一輛豫S62151號少林牌客車,掛靠在淮濱縣恒通城鄉公交有限責任公司。該車在被告投保有人身傷亡賠償責任險,每人限額100000元,累計1900000元。2010年6月10日10時06分,豫S62151號客車在固城鄉楚寨村張大營路段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乘車旅客多人受傷。其中賈XX、王X、葛X三人住院治療,另外幾人受傷較輕,經縣交警大隊調解處理,我共賠付受害人各項損失38817.37元。我持相關證據要求被告理賠時,被告稱只能部分賠付。特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償我已支付的受害人損失38817.37元。
被告大地保險公司辯稱:一、被答辯人非乘運人責任保險合同險當事人。二、被答辯人與傷者達成的協議無權約束我公司,我公司有權在保險范圍內重新核對,不屬于保險范圍內不予承擔。三、對精神撫慰、非醫保用藥、訴訟費不屬于保險范圍內我公司不承擔。
根據原、被告的訴辯意見,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原告劉保偉已墊付給受害人的賠償款被告大地保險公司應如何理賠。原告劉保偉為支持自己的主張,提交了如下證據:1、淮濱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2、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單(抄件);3、原告賠償給賈XX、葛X、王X的道路交通事故經濟賠償憑證三份;4、原告與受害人葛X簽訂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雙方約定原告賠償葛X各項損失9805元及葛X的傷情證明、醫療費票據、住、出院證,患者費用清單、病例;5、原告與受害人賈XX簽訂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雙方約定,原告賠償賈XX各項損失7218元及賈XX的傷情證明、醫療費票據、住、出院證,患者費用清單、病例;6、原告與受害人王X簽訂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雙方約定原告賠償王X各項損失19357元及王X的傷情證明、醫療費票據、患者費用清單、住、出院證,病例;7、田XX等其他9名受害人的醫療費票據13張,合計金額2436.9元;8、淮濱縣恒通城鄉公交有限責任公司的證明材料1份,證明豫S62151號車所有權人是劉保偉,駕駛員XX;9、XX的證明材料1份,證明事故發生后,劉保偉委托其在交警隊簽訂調解協議,賠償款均是劉保偉負擔。
被告大地保險公司為支持自己的主張,提交了王X等12名受害人的人傷案件費用擬算表21頁。
本院根據當事人陳述、舉證、質證及訴辯意見,對本案事實確認如下:原告劉保偉購買少林中型客車一輛,掛靠在淮濱縣恒通城鄉公交有限責任公司從事客運業務。車牌號為豫S62151號,駕駛員XX。該車在大地保險公司投保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每人保險限額100000元,共計保險限額1900000元。2010年6月10日10時06分,XX駕車行駛至淮濱縣固城鄉楚寨村張大營路段時,因操作不當翻在路邊的水溝里,造成車輛受損,賈XX等12名乘客受傷的交通事故。淮濱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XX負事故全部責任,乘座人無責任。在受傷的12名乘客中,賈XX、王X、葛X傷勢較重,住院治療。其中賈XX住院治療20天,花醫療費5370.5元;王X住院治療23天,花醫療費13341.7元;葛X住院治療23天,花醫療費7670.9元。田樹玲等其他9名乘客傷勢較輕未住院,花醫療費2439.90元。故事發生后,原告司機XX在淮濱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與受害人簽訂了賠償協議,原告共賠償各受害人的損失合計38817.37元。原告賠償后,持相關證據向被告理賠時,被告只同意給予部分理賠。原告劉保偉于2011年5月9日向本院起訴,要求被告全額理賠其已墊付的賠償款38817.37元。
本院認為,原告劉保偉在被告大地保險公司投保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被告大地保險公司應當按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理賠。原告司機XX與受害人賈XX、王X、葛X簽訂的調解協議,除賠償王X后續治療費3905元外,其他條款符合法律規定,且有提交的傷情證明、醫療費票據、費用清單、住、出院證、病例相印證,本院予以支持。王X的后續治療費3905元因尚未發生,且無證據印證,不予支持。但被告大地保險公司對該項核定的復查費360元,本院予以支持。田XX等其他9名受害人的醫療費本院按被告大地保險公司已核定的2033.42元予以支持。綜上,原告劉保偉已墊付的賠償款確認為34868.42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原告劉保偉已墊付的賠償款34868.42元,由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信陽中心支公司在保險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支付,限于本判決法律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案件受理費770元,由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信陽中心支公司負擔700元,原告劉保偉負擔7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任 遠 慶
審 判 員 丁 勝 明
審 判 員 張 明 光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書 記 員 趙 海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