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陽市珠暉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陽市珠暉區臨江路49號。
負責人黃廉偉,該支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彭家政,湖南天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京,男,1978年6月5日出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伍桂初,男,1962年8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唐小軍,湖南秦湘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謝治軍,男,1965年7月31日出生。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陽市珠暉支公司(以下簡稱中財保險珠暉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伍桂初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陽市珠暉區人民法院(2011)珠民二初字第1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2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2年3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中財保險珠暉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家政、張京,被上訴人伍桂初的委托代理人唐小軍、謝治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09年3月18日,謝治軍以伍桂初的名義在中財保險珠暉支公司為湘D11691號重型罐式貨車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第三人責任保險等險種,保險期限為一年。2009年9月27日,伍桂初的湘D11691車在為常寧市華安混凝土公司運送煤灰過程中,常寧市華安混凝土公司要求取樣化驗,湘D11691車遂停止打灰,并將車熄火、排氣。等候近一個多小時后,受害人許名海駕駛湘D11709號車從祁陽送貨返回到常寧市華安混凝土公司,并與湘D11691車的駕駛員馬南方相約一起返回耒陽電廠。為此,許名海到湘D11691車上幫忙打開蓋子以便取樣,由于車罐內余氣尚未排盡,氣壓沖開蓋子將許名海從湘D11691車上摔到地上。許名海因傷勢嚴重在醫院搶救治療共花費醫藥費76 396.73元,其傷勢經衡陽市仁濟司法鑒定中心評定構成一個六級傷殘、一個十級傷殘。2009年12月29日,經與受害人許名海協商,除醫藥費用外,伍桂初委托謝治軍等人共同賠償了許名海各項損失共計312 170元。之后,伍桂初要求中財保險珠暉支公司理賠,經多次協商,中財保險珠暉支公司未予理賠,故釀成糾紛。
原判認為,伍桂初的委托人謝治軍以伍桂初名義,在中財保險珠暉支公司為湘D11691號重型罐式貨車投保了交強險、第三人責任保險等險種,中財保險珠暉支公司在接受投保后,雙方構成了保險合同關系。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排除免賠事項后,中財保險珠暉支公司理應按保險合同對伍桂初進行賠償。根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解釋》和《機動車輛保險費率規章解釋》的通知解釋:車輛使用中發生的意外事故,分為道路交通事故和非道路事故。凡不在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以及公共廣場、公共停車場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的事故,屬于非道路事故。故本案應屬于非道路意外事故,保險人中財保險珠暉支公司理應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保險合同的規定對伍桂初進行賠償。此外,根據《機動車第三者保險條款》第三條的規定,許名海不屬于投保人、保險人或被保險人,而是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外的,因保險車輛的意外事故而遭受人身傷害的受害人,應屬于第三者,適應第三者責任險的第三人賠償范圍。中財保險珠暉支公司提出該事故不是交通事故,不適應第三者責任險的第三人賠償范圍的辯稱意見于法無據,不予支持。因伍桂初的委托人謝治軍等人已對受害人許名海進行了賠償,故對伍桂初要求中財保險珠暉支公司按第三者責任保險理賠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伍桂初所投保險的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是322 000元,其訴請的金額320 000元沒有超過保險責任限額,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中財保險珠暉支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伍桂初保險金人民幣320 000元。如果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時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訴訟費3050元,由中財保險珠暉支公司承擔。
中財保險珠暉支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原審認定中財保險珠暉支公司與伍桂初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作為該合同組成部分的交強險條款與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條款應對雙方具有法律效力。根據交強險條款第五條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條款第三條的約定,保險車輛的車上人員、被保險人、保險人不屬于保障范圍。許名海不是被保險人、保險人,其在事故發生時位于中財保險珠暉支公司所保車輛湘D11691號車頂上,根據湖南省高院關于審理涉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指導意見(2008年11月26日會議通過)第三條的規定,事故發生的瞬間,受害者許名海位于車頂,應視為車上人員,不屬于“第三者”,不屬于交強險與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障范圍。二、許名海不屬于車上人員責任險的保障范圍。湘D11691為重型罐式貨車,該車的行駛證核定載客人數為2人,商業第三者險保險單載明車上人員責任險50 000元/座,司機、乘客各保一座,由此可見,車上人員責任險是根據機動車行駛證所核定的載客座位數確定保險責任和保險范圍。對于貨車而言,只有駕駛室有座位,而許名海是在罐車頂被氣浪擊傷,不屬于車上人員責任險的保障范圍。三、原審認定本案屬于非道路意外事故錯誤。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機動車保險條款解釋》和《機動車保險費率規章解釋》的通知解釋:車輛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意外事故,分為道路交通事故和非道路事故。由此可知,發生非道路意外事故的前提是車輛使用過程中。而本次事故當中湘D11691號機動車在事故發生前已熄火、排氣近一個多小時,并無人使用。因此,該次事故不是一起非道路意外事故,而是一起受害人違反勞動安全操作,擅自爬上車頂開蓋取樣,發生的一起勞動安全意外傷害事故。綜上,原審判決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駁回伍桂初的訴訟請求,本案訴訟費由伍桂初承擔。
被上訴人伍桂初辯稱:一、本案受害人許名海是案外車輛湘D11709駕駛員,不是投保車輛湘D11691的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人,其因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受傷致殘,屬于第三者責任險的理賠范圍。二、本案受害人許名海雖系非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但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賠償,比照適用本條例”之規定,中財保險珠暉支公司應承擔支付保險金的法律責任。同時,本案投保車輛是重型罐式貨車,是一種特殊的經營車輛,交強險或投保項目保險費共計3萬余元,保險費遠超普通車輛。可見在投保時,中財保險珠暉支公司就充分考慮到其危害發生的多樣性。普通車輛停止后比照本案情形,不可能發生事故。對于該特種車輛,即便停止通行,但因其特殊用途,需排氣取樣,同等于使用中,具有危害發生性,故中財保險珠暉支公司也需承擔交強險的賠償責任。綜上,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懇請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期間,上訴人、被上訴人均未向法庭提交新證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湘D11691號重型罐式貨車在中財保險珠暉支公司投保的險種包括交強險,保險金額122 000元;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350 0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200 0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司),保險金額50 0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乘),保險金額50 000元。中財保險珠暉支公司簽發的保險單上約定,機動車車輛實行每案絕對免賠500元。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者責任保險第三條、第四條約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于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以上的部分負責賠償。第三者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人和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上的人員。第九條第一款約定,保險人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內,按下列免責率免賠:負次要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5%,負同等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10%,負主要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15%,負全部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20%。
本案事故受害人許名海駕駛的湘D11709號車是水泥罐車。
原審查明的其他事實基本清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湘D11691號重型罐式貨車在中財保險珠暉支公司投保了多個險種,但被保險人伍桂初基于本案事故要求中財保險珠暉支公司承擔的是交強險、第三者責任保險的理賠責任,故本案為責任保險合同糾紛。雙方在二審中爭議的焦點是本案事故是否屬于交強險、第三者責任保險的理賠范圍。
交強險是通過國家行政法規強制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購買的責任保險,該險種設立的目的是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應依法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賠償,比照適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本案事故并非道路交通事故,也不是被保險車輛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生的事故,不屬于交強險的理賠范圍。原審判決中財保險珠暉支公司承擔交強險的理賠責任不當,應予糾正。
按照中財保險珠暉支公司與伍桂初訂立的第三者責任保險的約定,本案是否屬于第三者責任保險的理賠范圍取決于兩個方面:1、本案事故受害人許名海是否是第三者責任保險中的“第三者”,2、事故發生時湘D11691號重型罐式貨車是否在使用過程中。對此,分別評判如下:
關于許名海是否是第三者責任保險中的“第三者”的問題。由于許名海是在湘D11691車頂取樣時,氣壓沖開罐蓋,將其從車上摔到車下受的傷,中財保險珠暉支公司認為從事故發生時許名海的空間位置判斷,許名海應為湘D11691車的車上人員,不屬于第三者責任保險中的“第三者”。但本院認為,結合本案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應認定許名海屬于第三者責任保險中的“第三者”。首先,從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條款的內容看,車上人員是指車內的駕駛員和乘客。《湖南省高院關于審理涉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三條所指的“本車人員”是保險事故發生瞬間,位于機動車駕駛室或車廂內的人。故按照通常的理解,“車上人員”是指乘坐于車輛上或位于車廂內的人。車頂相對于車廂屬于車外,如果將位于車頂的人員也作為“車上人員”,則擴大了“車上人員”的范圍,有悖于對“車上人員”的通常理解。許名海雖位于湘D11691車頂,但不是該車的駕駛員與乘客,不屬于被保險車輛的車上人員。其次,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系中財保險珠暉支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即使對合同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也應作出不利于格式條款提供方的解釋。如果對“車上人員”進行擴大解釋,將位于車頂的人員也納入“車上人員”的范圍,則縮小了“第三者”的范圍,免除了中財保險珠暉支公司對許名海的理賠責任,實際上對格式條款作出了有利于提供方的解釋,不符合法律規定。故本案中許名海不屬于“車上人員”。第三,相對于機動車,人的空間位置的區別就是車內和車外,車上人員顯然是位于車內。許名海作為湘D11709號的駕駛員,從其到被保險車頂幫忙取樣,到事故發生摔倒地上的整個過程,始終位于被保險車外,故不應認定為被保險車的車上人員。根據查明的事實,許名海既不是被保險車輛湘D11691的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人,也不是湘D11691車的車上人員,符合第三者責任保險中的“第三者”的定義。中財保險珠暉支公司認為其不應承擔第三者責任保險理賠責任時將許名海視為車上人員,認為其不應承擔車上人員責任險理賠責任時又否認許名海是車上人員。中財保險珠暉支公司關于許名海是否是車上人員的觀點前后矛盾,許名海不屬于第三者責任保險中的“第三者”的上訴意見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本案事故是否發生在被保險車輛使用過程中的問題。事故發生時,湘D11691車雖已熄火、排氣,但熄火、排氣的目的是從車罐內取樣化驗。由于取樣化驗發生在送貨過程中,許名海到湘D11691車頂幫忙開蓋取樣即為卸貨的行為,因此導致的事故應視為車輛使用過程中發生的事故。
結合上述兩方面判斷,被保險車輛湘D11691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許名海受傷,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屬于第三者責任保險的理賠范圍。中財保險珠暉支公司與伍桂初訂立的第三者責任保險約定的賠償責任限額為200 000元,但合同中同時約定了按被保險車輛在事故中承擔的責任免賠及絕對免賠金額。本案事故受害人許名海本身是水泥罐車的駕駛員,應當了解開啟罐車車蓋的注意事項,其在湘D11691車罐余氣未排盡的情況下打開罐蓋,對事故發生應負主要責任。湘D11691的駕駛員對前來幫忙取樣的許名海未盡到提醒義務,對事故發生負次要責任。因此,中財保險珠暉支公司應支付給伍桂初的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金為189 500元[200 000元×(1-免賠率5%)-絕對免賠額500元]。
綜上,一審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法律適用不當,依法應予改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湖南省衡陽市珠暉區人民法院(2011)珠民二初字第18號民事判決;
二、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陽市珠暉支公司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被上訴人伍桂初保險金189 500元;
三、駁回被上訴人伍桂初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305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3050元,合計6100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陽市珠暉支公司負擔4000元,被上訴人伍桂初負擔21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賀 軍
審 判 員 吳 雪 峰
代理審判員 李 陽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邱 葵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六十五條 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三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二)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第四十三條 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賠償,比照適用本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