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魯01民終9198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郭少婕,女,1988年11月6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濟南市,公民身份號碼。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玲,山東賢關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夢琪,山東賢關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山東創道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濟南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000077959340J。
法定代表人:吾志亮,董事長。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吾志亮,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開化縣,公民身份號碼。
以上兩被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欒濤,國浩律師(濟南)事務所律師。
以上兩被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進,國浩律師(濟南)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濟南創道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濟南市,統一社會代碼91370103054887030G。
法定代表人:吾志亮,執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潤超,國浩律師(濟南)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進,國浩律師(濟南)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郭少婕因與被上訴人山東創道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創道公司)、吾志亮、濟南創道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濟南創道公司)證券投資基金交易糾紛一案,不服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2019)魯0103民初220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郭少婕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支持郭少婕一審全部訴訟請求或發回重審。事實與理由:(一)一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涉案基金項目投資情況、運營情況及現狀,關乎山東創道公司是否適當履行管理人義務,有無根本違約,基金存續期是否變更或者延期的基本事實,一審判決未審查。山東創道公司沒有約定或者法定的任意延期權,一審判決認定正當延期,但未查明延期的事實依據、法律依據和合同依據。案外人浙江開化之信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開化之信公司)在《還款承諾與擔保函》中的擔保,真實性、合法性未審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相關規定,公司對外提供擔保,應由董事會、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延期通知送達事實未查明。如何通過管理人網站公示信息并無約定,山東創道公司、吾志亮、濟南創道公司也從未告知,網站公示照片截圖不能證明送達事實。除當庭答辯主張延期外,郭少婕未在任何網站上看到過相關通知,也未接到任何形式的延期告知。(二)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山東創道公司沒有按照約定將募集資金投入基金項目中,而是利用基金購買了吾志亮的股權,成為吾志亮的個人財產。涉案項目的運營公司沒有增資,根本沒有基金投入涉案項目。涉案基金運作方式為契約型封閉式基金,專款專用于基金項目,管理人要向投資者分配利潤、給付投資本金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也就是說,只要投資沒有全額虧損,最終投資本金都要返還給投資人,這是基金投資的退出機制。而山東創道公司主張的股權投資,沒有對賭協議,不存在退出機制,這與本案合同事實不符,違背基金合同的合同目的,違背法律規定。山東創道公司的行為,實際上是侵占投資人資產,抽逃出資的行為。吾志亮是涉案項目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以實際控制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購買實際控制的公司的自有股權。《還款承諾與擔保函》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其中,“在基金原定到期日,我司先按照相關協議約定支付剩余投資收益,基金延長期間的投資收益按照投資本金在原收益的基礎上上浮1%計算”沒有履行,至少剩余投資收益至今未付。威海之信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海之信公司)的資產負債情況也與保全查封時了解到的情況嚴重不符。一審判決認定《還款承諾與擔保函》時,忽略了一個重要事實,威海之信公司、開化之信公司、山東創道公司的股東發起人均系吾志亮,三公司均在其控制下。此重大關聯關系,應嚴格審查《還款承諾與擔保函》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本案所有證據均能證明,山東創道公司作為管理人,未盡到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義務,嚴重違約,不可能在合同到期后再享有延期權,繼續侵害投資人權益。基金募集期間,山東創道公司沒有披露涉案基金登記備案情況,沒有披露涉案基金的募集期,沒有披露托管情況,包括但不限于托管協議,投資者需承擔的托管費、費率等。簽訂基金合同時,山東創道公司沒有明確管理人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的內容、披露頻度、方式、責任及渠道。基金運作期間,山東創道公司沒有披露涉案基金募集完成情況和最終基金份額總額,沒有披露每季度的基金凈值、主要財務指標及投資情況,沒有專款專戶的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等。合同到期后,山東創道公司沒有披露涉案基金資產負債情況,收益分配事項變更情況,基金存續期變更或者延期情況,沒有進行過任何風險預警,更沒有披露任何風險管控措施。山東創道公司未履行管理人義務,嚴重損害投資人知情權、選擇權和決策權,一審判決認定山東創道公司延期合法,實質上是賦予了山東創道公司任意延期權,致使全部基金財產繼續處于被隱匿、侵占、損害的狀態之中。(三)一審判決遺漏當事人違反法定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條、第三條及本案投資基金合同、托管合同,恒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為涉案基金合同的托管人,系基金法律關系的當事人之一。基金合同履行過程中,托管人應誠實信用、謹慎勤勉,并負有披露義務。基金款項投向哪里,是由管理人和托管人配合完成的。托管人不進入本案審理,涉案基金合同的履行情況無法查明,托管協議無法核實,托管事實難以查明。若本案沒有托管事實,毫無疑問山東創道公司構成刑事犯罪。托管人恒豐銀行必須參加本案訴訟。庭審中吾志亮、濟南創道公司提交三份驗資報告書,證明其已實際出資。經質證,山東舜興會計師事務所作出的魯舜興會驗字【2013】第2386號驗資報告書和山東恒立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魯恒立會驗字【2014】第1024號驗資報告書,其內容與報告所附財務憑證不一致,所附財務憑證關鍵記載存在修改,且未經法定程序予以確認核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業務活動中民事侵權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不實報告并給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無論從事實查明還是裁決結果,均與托管人和審計單位有直接利害關系。郭少婕提交了申請書懇請法庭追加查明,但一審判決均未追加,托管事實作為本案基本事實,股東出資情況影響責任承擔,最終均未能查清,審理程序嚴重錯誤。(四)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基金合同關系為特殊合同關系,山東創道公司系具備相應資質的特殊金融主體,一審判決應優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直接規范私募基金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涉案基金合同履行期限屆滿,郭少婕沒有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相反,山東創道公司在嚴重違約的情況下主張延長合同履行期限,沒有事實依據,更沒有法律依據。一審判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的理解顯然錯誤。
山東創道公司、吾志亮、濟南創道公司共同辯稱,山東創道公司與郭少婕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私募基金合同關系。根據基金合同風險提示函第5條、第三項基金的基本情況第4條、第七項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第2.2-8條的約定,賦予了山東創道公司在特殊情形下對投資基金的存續期限變更的權利。因投資項目開發節點延期,開發速率未能達到預期,山東創道公司作為基金管理人決定將涉案基金存續期限延長并按約定將延期事實通知了包括郭少婕在內的投資者。山東創道公司延期兌付投資本金及收益的行為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山東創道公司作為基金管理人不保證投資本金不受損失,也不保證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山東創道公司在向郭少婕等投資者募集資金后,按照約定投入到投資項目中,基金的保值、增值以及后續兌付情況均與投資項目的運營情況密切相關。在投資項目出現開發節點延期的特殊狀況后,山東創道公司積極履行基金管理人義務,要求項目公司出具還款承諾,并由案外人對基金投資款本金及收益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同時制定了基金延期方案。涉案基金未能如期兌付并非因山東創道公司的原因造成,山東創道公司延期兌付投資本金及收益有充分的事實依據,亦能維護廣大投資者的權益。山東創道延期兌付基金本金及收益完全符合合同約定,也有充分的事實依據。
郭少婕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山東創道公司給付郭少婕投資本金112萬元、投資收益33600.09元及利息損失,以1153600.09元為基數,自2019年3月25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2.吾志亮、濟南創道公司對上述請求承擔補充責任;3.山東創道公司、吾志亮、濟南創道公司承擔郭少婕因維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3萬元、保險保單費用2500元;4.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由山東創道公司、吾志亮、濟南創道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3月12日,郭少婕填寫了山東創道公司提供的“投資者基本信息表”及“基金投資者風險測評問卷”,山東創道公司出具“投資者風險匹配告知書及投資者確認函”,郭少婕被評定為普通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為穩健型,風險承受等級與中風險產品匹配,郭少婕在該確認函中簽字捺印對上述結果進行確認。次日,郭少婕(基金投資者)與山東創道公司(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合同編號為CDZB-YGZX-1000978的《創道頤高之信國際電商產業投資基金》一份,合同風險提示函部分約定:“1.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本基金財產,但不保證基金財產本金不受損失,也不保證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2、基金合同如載有任何預期收益(率)、年化收益(率)等,不完全代表基金份額持有者最終實際獲取的收益(率),也不構成基金管理人對該等收益(率)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證。基金管理人依據基金合同的約定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所產生的風險,由基金財產及投資者承擔……5.本基金存續期一年,本基金的成立需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等規定,本基金可能存在不能滿足成立條件從而無法成立的風險。本基金也會因為投資項目的運作原因,在不損害基金利益的情況下適當延長或者縮短本基金的存續期……”合同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況”約定:“1.基金名稱:創道頤高之信國際電商產業投資基金。2.基金運作方式:契約型封閉式基金。3.基金投資標的:本基金投資威海之信公司,專項用于“頤高之信國際電商產業城”項目、建設及運營,雙方根據自身優勢,對“頤高之信國際電商產業城”項目進行有效的商業運作,以求達到基金投資的增值。4.基金存續期限:12個月基金管理人有權在保證基金投資者利益不受損的前提下,根據基金運行情況提前或延期終止本基金,出現提前或延期終止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需在管理人網站進行公示,或由基金管理人通過電話、短信、郵件通知等方式向基金份額持有者發送通知。5.基金面額:1.00元。6.認購基金額度人民幣112萬元整。7.基金自2018年3月7日起至2018年3月13日為募集期,投資者基金到賬日2018年3月13日,自2018年3月14日起至2019年3月13日為投資期(共計12月)。預期年化收益率為12%(募集期內,基金投資者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享受收益)。8.1本基金自投資期起,每3個月為一個投資收益分配周期,基金管理人于每一收益分配周期結束后七個工作日內完成當期分配,募集期的利息收益在第一次分配投資收益時支付;最后一期投資收益與投資本金一同分配……9.2基金募集賬戶信息:開戶行恒豐銀行煙臺西南河支行戶名:山東創道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賬號:853517010122803322根據法律相關規定,投資者必須將基金認購款項匯入上述約定之基金募集賬戶,基金管理人根據資金募集情況,定期將投資款匯入上述規定的基金托管賬戶進行基金托管……”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額的認購、兌付”中約定:“……4.3基金份額持有者的基金兌付: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存續期滿后七個工作日內將最后一期投資收益及投資本金支付至基金份額持有者指定的銀行賬戶……7.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暫停對基金份額持有者的兌付:7.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支付基金兌付款項的情形;7.2本合同、法律法規規定或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7.3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兌付的,基金管理人應以網站公告的形式告知基金份額持有者。已接受的兌付申請,基金管理人應當足額支付。……”合同第七部分“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約定:“1.3基金份額持有者的義務:1.3-8投資期屆滿前,不得提前贖回基金份額……2.2基金管理人的權利2.2-8根據基金募集情況及投資運作事項,調整基金募集期及基金存續期;2.2-11在本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人后與兌付申請……”合同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資”中第5條約定:“5.風險收益特征:基于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及投資策略,本基金不承諾保本及最低收益,本基金屬于中等風險的投資品種,適合具有相對風險識別、評估、承受等能力的合格投資者。”合同第十五部分“風險提示”第1.8條約定:“1.8基金管理人不能承諾基金保本及收益的風險基金利益受多項因素影響,基金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虧損的可能。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基金管理人不對基金的投資者作出保證本金及其收益的承諾。”同日,郭少婕通過其名下的賬號為6226662400921229的中國光大銀行賬戶向合同約定的山東創道公司名下853517010122803322的基金募集賬戶轉賬112萬元。2018年2月9日,山東創道公司向郭少婕出具《基金份額認購確認函》,載明已收到合同編號為CDZB-YGZX-1000978《創道頤高之信國際電商產業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且認購資金已到賬。山東創道公司依約向郭少婕發放該基金收益至2018年11月6日。后山東創道公司未再向郭少婕兌付涉案基金合同約定的本金及后續收益。另查明,山東創道公司已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進行了基金管理人登記,涉案創道頤高之信國際電商產業投資基金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進行了基金備案。關于涉案基金合同履行情況。山東創道公司辯稱因投資的項目公司即案外人威海之信公司開發速率未能達到預期,回款較慢,導致基金出現逾期,為保護投資者利益,山東創道公司決定將涉案基金存續期延長12個月,因此涉案基金合同現處于繼續履行狀態,涉案基金尚未到期兌付;為此提供威海之信公司(承諾人)及開化之信公司(保證人)于2018年11月7日出具的《還款承諾與擔保函》一份及山東創道網站“關于創道頤高之信國際電商產業投資基金延期的通知”一份,《還款承諾與擔保函》載明:因大環境下,市場、政策等多方面原因,造成開發節點延期,開發速率未能達到預期,回款較慢,該基金出現逾期,經管理層磋商,制定基金延期支付方案,在本基金原定到期日,先按照相關協議約定支付剩余投資收益,基金延長期間的投資收益按照投資本金在原收益的基礎上上浮1%計算,收益按季度支付,在12個月的延長期滿后,歸還投資本金,承諾書中對資產負債以及加快銷售回款等具體方案進行了說明,承諾基金延期屆滿時歸還本金和收益,若未能歸還,由威海之信公司承擔全部損失,同時案外人開化之信公司就投資本金及收益歸還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延期通知”的主要內容為本投資項目因開發節點延期,開發速率未能達到預期,管理人與項目公司溝通后決定對本基金延期,延期期限預計不超過12個月。郭少婕主張涉案基金合同已經到期終止,其曾收到山東創道公司發出的收益分配明細,載明收益分配日為2019年2月7日,在收益分配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當期分配,因此雙方合同已經到期,要求山東創道公司按照約定履行兌付本金及收益的義務。郭少婕主張其不清楚《還款承諾與擔保函的》的內容,也從未在網站上看到山東創道公司發出的延期通知,因網站由該公司控制,故該通知存在后期補發的可能。對于山東創道公司主張的基金合同延期的情況,郭少婕不予認可,認為根據基金合同約定,基金管理人有權在保證基金投資者利益不受損的情況下,根據基金運行情況,提前或延期終止基金,但山東創道公司并未提供能夠保證基金投資者利益不受損的有效方案,因此合同延期不能成立。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涉案《創道頤高之信國際電商產業投資基金》合同約定的存續期限是否已屆期滿,山東創道公司延期兌付基金本金及收益的行為是否違反合同約定。本案中,郭少婕與山東創道公司簽訂的《創道頤高之信國際電商產業投資基金》,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認定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享有權利、履行義務。該合同風險提示函第5條、第三項基金的基本情況第4條、第七項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中第2.2-8等條款的約定,可以認定合同雙方在合同中賦予了基金管理人即本案被告在特殊情形下對投資基金的存續期限變更的權利。本案中,山東創道公司作為基金管理人,其通過向郭少婕等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募集資金后,按照約定投入創道頤高之信國際電商產業項目中,基金的保值、增值及后續兌付情況與創道頤高之信國際電商產業項目的運營情況密切相關。山東創道公司提交的《還款承諾與擔保函》,系創道頤高之信國際電商產業項目的運營公司威海之信公司及案外人開化之信公司(保證人)共同出具,上述《還款承諾與擔保函》明確記載了該項目目前實際運營狀況,說明了基金逾期的情況并制定了基金延期方案,同時案外人開化之信公司對該基金投資款本金及收益歸還自愿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基于該承諾及擔保,山東創道公司作為基金管理人決定將涉案基金存續期延長不違反合同的相關規定。同時,山東創道公司也按約定將延期通知在其網站進行了公示,故對于山東創道公司關于涉案合同已延期,該合同現尚處于繼續履行階段的抗辯意見予以采納。郭少婕主張涉案合同已經到期,要求山東創道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兌付本金并支付合同期內應付收益款及合同到期后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之規定,判決:駁回郭少婕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5470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由郭少婕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經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官網查詢,創道頤高之信國際電商產業投資基金已于2016年1月18日在該協會備案,顯示運作狀態為正在運作。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本案基金合同約定的存續期限是否屆滿,以及山東創道公司延期兌付基金本金及收益的行為是否違反合同約定。郭少婕與山東創道公司簽訂的《創道頤高之信國際電商產業投資基金》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享有權利履行義務。根據合同約定,山東創道公司有權根據基金運行情況,在不損害基金利益的情況下,適當延長或縮短基金的存續期。涉案基金的保值、增值及兌付情況與山東創道公司投資的創道頤高之信國際電商產業項目密切相關,因投資項目開發速率未能達到預期,創道頤高之信國際電商產業項目的運營公司威海之信公司向山東創道公司出具了《還款承諾與擔保函》,承諾在基金延期屆滿時歸還本金及收益,開化之信公司對該基金投資款本金及收益的歸還自愿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在此情況下,山東創道公司作為基金管理人,為維護所有基金份額持有者的權益而決定將涉案基金存續期延長,并未違反合同約定。況且,山東創道公司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在其網站公示了延期通知。郭少婕雖對該延期通知的真實性存疑,但其未提交證據證實,本院不予采信。由于涉案基金合同已延期,目前尚處于履行階段,郭少婕主張山東創道公司兌付本金并支付合同期內應付收益款及合同到期后資金占用利息的訴訟請求,目前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并無不當。
郭少婕雖主張山東創道公司在基金合同成立及履行過程中存在多處違規、違約行為,但未提交充分證據予以證實,亦無合同依據,本院不予支持。雖然《還款承諾與擔保函》中的承諾人威海之信公司、保證人開化之信公司與山東創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系吾志亮,但該三公司均系獨立法人,威海之信公司、開化之信公司向山東創道公司出具《還款承諾與擔保函》,并未違反法律規定。
郭少婕申請追加涉案基金的托管人恒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恒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并非本案的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故一審法院未予追加,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郭少婕的上訴請求及理由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5470元,由郭少婕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孫 瀟
審判員 張 偉
審判員 高 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書記員 孫紅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