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譚亞洲(州),男,1982年9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楊國慶,河南向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葉惠,女,1966年5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丁成玉,男,1966年12月3日出生。
上訴人譚亞洲與被上訴人葉惠委托理財合同糾紛一案,葉惠于2008年6月13日向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譚亞洲返還理財款7萬元及利息。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6日作出(2008)商梁民初字第1320號民事判決。譚亞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0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0年5月28日8時30分在本院第十三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譚亞洲及其委托代理人楊國慶、被上訴人葉惠之委托代理人丁成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認定,葉惠委托譚亞洲通過網上做黃金交易生意,譚亞洲以手機短信的形式告知葉惠其建設銀行收款卡號6227002470770035265,葉惠于2007年8月20日匯入譚亞洲該賬戶人民幣10萬元。2007年10月24日,譚亞洲在未告知葉惠的情況下,另立賬戶,用葉惠匯入的7萬元委托廣州人網上操作造成虧損。葉惠要求譚亞洲退回匯入譚亞洲賬戶上的7萬元及利息,譚亞洲至今未付。
原審法院認為,葉惠委托譚亞洲通過網絡做黃金期貨交易,譚亞洲收到葉惠匯入其賬戶的10萬元后,委托合同關系成立,譚亞洲應履行受托義務。譚亞洲辯稱另立賬戶委托中國北方銀業有限公司通過網上操作虧損,因其未征得葉惠同意,事后也未及時告知被代理人,其虧損應由譚亞洲承擔。
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四百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判決:一、譚亞洲退還葉惠理財款7萬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二、駁回葉惠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550元,由譚亞洲負擔。
譚亞洲不服原判,上訴稱:1、原審認定事實錯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為合伙關系,原審僅依據一份轉賬憑條便認定雙方系委托關系錯誤;2、原審程序違法。(1)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并不相識,是被上訴人的丈夫丁成玉使用被上訴人的賬戶進行轉賬,因此應追加丁成玉參與訴訟。(2)本案需以上訴人訴郁殿勇合伙糾紛案為依據,因此本案應中止審理。請求撤銷原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葉惠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在庭審中以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為由予以答辯,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院確認案件的爭議焦點是:1、原審程序是否違法,是否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2、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返還理財款7萬元有無事實及法律依據。
雙方當事人對本院歸納的爭議焦點沒有異議。在二審中均未提供新證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認定事實相同。
本院認為,將理財款打入上訴人譚亞洲賬戶的是被上訴人葉惠,而不是丁成玉,在葉惠和譚亞洲之間形成了法律關系,因此本案無需追加丁成玉為當事人參加訴訟。本案與譚亞洲訴郁殿勇合伙糾紛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無需等待該案的審理結果,且譚亞洲訴郁殿勇合伙糾紛案已經依據譚亞洲“需等待本案審理結果”的申請中止審理,因此本案繼續審理并作出判決并無不當,原審程序合法。
葉惠基于對譚亞洲人身和技能的信任,委托譚亞洲通過網絡做黃金期貨交易,并將理財款匯入譚亞洲指定的銀行賬戶上,雙方委托合同關系成立,譚亞洲應親自履行受托義務。但譚亞洲在事先未征得葉惠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該交易轉委托他人操作,事后也未取得葉惠的追認,譚亞洲也未提供證據證明是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葉惠的利益而轉委托他人,因此譚亞洲應對該轉委托所造成的損失承擔民事責任,原審判決譚亞洲返還葉惠7萬元理財款并無不當。譚亞洲辯稱雙方系合伙關系沒有提供有效證據加以證明,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判決并無不當,上訴人譚亞洲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如果未按原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訴訟費1550元,由上訴人譚亞洲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王興海
審 判 員 朱金禮
代理審判員 文志林
二0一0年七月六日
書 記 員 高紀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