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孫某某,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楊文戰(zhàn),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邊某某,男,1956年2月26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劉海娜,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趙黎明,女,1981年6月24日出生,漢族,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住址略。
上訴人孫某某因與被上訴人邊某某民間委托理財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133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2年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法官姚明擔任審判長,法官呂云成、法官劉海云組成的合議庭,后變更為由法官姚明擔任審判長,法官高春乾、法官劉海云參加的合議庭,于2012年4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孫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楊文戰(zhàn),被上訴人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劉海娜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邊某某在一審中起訴稱:邊某某與孫某某于2010年11月18日簽訂《個人委托理財(帳戶管理)協(xié)議》。雙方約定,由孫某某全權(quán)操作邊某某在海通期貨有限公司開戶的期貨交易,初始資金為100萬元;孫某某承諾每個交易日支付邊某某5000元收益,超出部分全部歸孫某某;若帳戶出現(xiàn)虧損,由孫某某在次月1日前補足至初始資金狀態(tài),并將收益支付給邊某某;如孫某某逾期未能補足,邊某某有權(quán)暫停孫某某操作帳戶;一方嚴重違約,另一方依約行使解除權(quán);孫某某未按協(xié)議約定支付收益,需按日支付逾期部分款項千分之二的違約金,孫某某自簽訂合同當日起開始操盤,直至2010年12月1日,邊某某帳戶的初始資金已經(jīng)減少了244 002.68元。邊某某按照合同約定要求孫某某補足帳戶的初始資金,并支付收益。孫某某以沒錢為由拒絕履約,邊某某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quán)益,于2010年12月1日暫停了帳戶。經(jīng)過與孫某某多次協(xié)商未果的情況下,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1、解除邊某某、孫某某簽訂的《個人委托理財(帳戶管理)協(xié)議》;2、孫某某交付邊某某在海通期貨交易有限公司開戶的期貨交易虧損額244 002.68元;3、孫某某支付邊某某收益45 000元;4、孫某某支付邊某某違約金(自2010年12月1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照逾期支付部分款項的每日千分之二計算);5、孫某某承擔本案訴訟費。
孫某某在一審中答辯稱:理財合同不是孫某某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孫某某在被激將的情況下簽訂的,邊某某脅迫其簽訂的,且該協(xié)議顯失公平,雙方權(quán)利義務不對等。該協(xié)議上的收益保底條款無效,違反了相關(guān)法律法規(guī),是無效的民事行為,一開始就沒有法律效力。保底條款是核心條款,如該條款無效,以此為依據(jù)要求賠償,沒有法律依據(jù)。邊某某沒有提供完整的期貨經(jīng)紀合同,協(xié)議違反了期貨經(jīng)紀合同。孫某某沒有過錯不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邊某某沒有證據(jù)證明孫某某給其造成了起訴金額的損失。邊某某違約,私自修改了交易密碼,致使孫某某無法進行交易,造成損失,邊某某應當對自己修改交易密碼的行為承擔責任。而且邊某某違約在先,實際初始資金不足100萬元,之后又單方擅自終止協(xié)議,故不同意邊某某的所有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邊某某與孫某某于2010年11月18日簽訂《個人委托理財(帳戶管理)協(xié)議》。雙方約定,由孫某某全權(quán)操作邊某某在海通期貨有限公司開戶的期貨交易,初始資金為100萬元;孫某某承諾每個交易日支付邊某某5000元收益,超出部分全部歸孫某某;若帳戶出現(xiàn)虧損,由孫某某在次月1日前補足至初始資金狀態(tài),并將邊某某收益支付給邊某某;如孫某某逾期未能補足,邊某某有權(quán)暫停孫某某操作帳戶;一方嚴重違約,另一方依約行使解約權(quán),自一方解約通知送達對方日,該協(xié)議即告終止。如孫某某未按協(xié)議約定支付邊某某利潤的,除應支付邊某某當月應得利潤外,還需向邊某某支付違約金,按日支付逾期部分款項的千分之二計算。孫某某自簽訂合同當日起開始操盤。一審庭審中雙方認可邊某某支付原始資金999 999.99元。此后由孫某某進行操盤,期間帳面出現(xiàn)虧損。邊某某于2010年12月1日向?qū)O某某發(fā)出函件,內(nèi)容為:您與我于2010年11月18日簽訂了《個人委托理財(帳戶管理)協(xié)議》。由于您的操作失誤,致使我在海通期貨有限公司開戶的期貨交易自2010年11月18日至2010年12月1日期間,損失了近25萬元。根據(jù)協(xié)議約定,若帳戶出現(xiàn)虧損,您應于次月1日前將資金補足至初始狀態(tài),即您最遲應于2010年12月1日前,將我在海通期貨公司開戶的帳號為120156內(nèi)資金補足至100萬元,但直至今日,您未予補足。為此,根據(jù)《個人委托理財(帳戶管理)協(xié)議》第四條、第九條第3項、第十一條約定通知您:自本日起解除我與您于2010年11月18日簽訂的《個人委托理財(帳戶管理)協(xié)議》。2010年12月1日邊某某將其帳戶內(nèi)期貨平倉,平倉時孫某某未將帳戶內(nèi)資金補足,平倉后邊某某帳戶內(nèi)剩余資金為755 997.32元,減少資金共計244 002.67元。一審庭審中,孫某某稱合同約定的12月1日前應該包括12月1日當日,邊某某不予認可。邊某某、孫某某均認可2010年12月1日雙方解除合同關(guān)系。2010年12月10日邊某某與孫某某電話聯(lián)系,邊某某表示帳戶虧損24萬多元,如果孫某某補足了錢,繼續(xù)讓孫某某操盤,孫某某表示要求晚上再聯(lián)系。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當庭陳述、《個人委托理財(帳戶管理)協(xié)議》、期貨經(jīng)紀合同、交易結(jié)算單月報、錄音資料、考試合格證、快遞單、終止居間關(guān)系通知書等證據(jù)在案佐證。
一審法院判決認定:邊某某、孫某某之間簽訂的《個人委托理財(帳戶管理)協(xié)議》,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該合同為有效合同。雙方應當按照協(xié)議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合同中約定孫某某需在次月1日前將資金補足至初始狀態(tài)。2010年11月18日雙方簽訂合同,孫某某當日開始操盤,邊某某在其帳戶存在大額虧損,孫某某未有實際行動或承諾表明將按照約定為其補足資金的情況下,于孫某某應當補足資金的最后限期到期日進行了平倉,并通知孫某某因其未按時補足資金要求解除合同。其后,邊某某又于12月10日積極與孫某某聯(lián)系,表示只要孫某某補足了錢,繼續(xù)讓孫某某操盤。但孫某某未對此明確回應,亦未為邊某某補足資金。現(xiàn)邊某某、孫某某均認可2010年12月1日雙方解除合同關(guān)系。故對于邊某某要求解除邊某某、孫某某簽訂的《個人委托理財(帳戶管理)協(xié)議》的訴訟請求,該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jīng)履行的,根據(jù)情況和合同性質(zhì),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quán)要求賠償。故邊某某要求孫某某交付其在海通期貨交易有限公司開戶的期貨交易虧損額,以補足到原始資金狀態(tài)的訴訟請求,該院予以支持,具體數(shù)額該院依照邊某某實際虧損額依法判定。對邊某某要求孫某某支付其收益45 000元的訴訟請求,因合同已經(jīng)解除,且邊某某已經(jīng)要求孫某某支付其虧損額,故該院不予支持。邊某某要求孫某某支付2010年12月1日后產(chǎn)生的違約金的訴訟請求,因合同已經(jīng)于2010年12月1日解除,該請求已經(jīng)失去依據(jù),故該院不予支持。孫某某關(guān)于雙方協(xié)議顯失公平、協(xié)議因保底條款無效、邊某某違約在先等答辯意見,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該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九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解除邊某某與孫某某簽訂的《個人委托理財(帳戶管理)協(xié)議》。二、孫某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邊某某二十四萬四千零二元六角七分。三、駁回邊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孫某某不服一審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其主要上訴理由是:根據(jù)雙方合同的約定,孫某某受托進行期貨的委托理財,在合同期內(nèi),帳戶應完全由孫某某操作,而邊某某無權(quán)自行或者委托他人操作。2010年12月1日,邊某某突然擅自變更了交易密碼,并進行平倉,因此造成損失。邊某某起訴的損失是其自身違約行為所導致,不應由孫某某承擔。通過到郵局調(diào)取郵件詳單,現(xiàn)已發(fā)現(xiàn)邊某某發(fā)出的解除通知是12月16日寄出,即使認定合同解除,也不能認定解除時間為12月1日,因此邊某某12月1日變更密碼并平倉的行為,也是違約行為。此外,合同關(guān)于孫某某應當在次月1日前補足初始資金以及支付每月固定收益的約定,屬于保底條款,為無效條款,但合同的其他條款有效。綜上,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邊某某的訴訟請求。
邊某某服從一審法院判決。其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但其在本院庭審中口頭答辯稱:1、在合同履行期間,帳戶密碼由孫某某管理,邊某某不知道密碼。邊某某能夠在12月1日操作帳戶并平倉,能證明孫某某將密碼告知邊某某,由此可印證雙方在12月1日口頭對合同進行了解除。2、孫某某違約,理由為:其沒有在12月1日交易時間開始前補足資金,該合同屬于包含格式條款的合同,在雙方有爭議的情況下,應當作有利于邊某某一方的解釋;孫某某沒有支付約定的每日5000元的收益。3、孫某某在一審庭審中認可根據(jù)12月1日解除合同的書面通知,合同已經(jīng)解除,即合同的解除時間為12月1日。4、整個合同或者合同的條款均為有效。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的陳述意見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個人委托理財(帳戶管理)協(xié)議》的性質(zhì)屬于金融類委托理財。金融類委托理財面向的是具有較高風險的期貨、證券等金融市場,而雙方簽訂的《個人委托理財(帳戶管理)協(xié)議》中有關(guān)投資保本以及支付固定收益的約定,具有保底條款的性質(zhì),該約定違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則以及委托關(guān)系中責任承擔的規(guī)則,亦違背了基本的經(jīng)濟規(guī)律和資本市場規(guī)則,應屬無效約定。因保底條款系金融類委托理財合同的目的條款和核心條款,不能成為相對獨立的合同無效部分,故保底條款無效應導致委托理財合同整體無效。無效的合同自訂立之時即不具有效力,因此,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相應權(quán)益應當恢復至合同訂立之時的狀態(tài),即由受托人向委托人返還委托資產(chǎn)并支付相應期間的利息。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有誤,本院依法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1333號民事判決;
二、孫某某與邊某某于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簽訂的《個人委托理財(帳戶管理)協(xié)議》無效;
三、孫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返還邊某某二十四萬四千零二元六角七分并支付相應利息(自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止的利息,以七十五萬五千九百九十七元三角二分為基數(shù),自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二十四萬四千零二元六角七分為基數(shù),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計息);
四、駁回邊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孫某某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五千六百三十五元,由邊某某負擔六百七十五元(已交納),由孫某某負擔四千九百六十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交納)。
二審案件受理費四千九百六十元,由孫某某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姚 明
代理審判員 高春乾
代理審判員 劉海云
二○一二 年 五 月 十四 日
書 記 員 黃 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