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0)長中民二終字第0954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劉大鵬,男,1966年11月12日出生,漢族,住長沙市芙蓉區韶山路 39號維一星城1棟201號,身份證號碼430521196611294738。
委托代理人方文斌,男,1985年1月25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安化縣仙溪鎮趕進村豐坪村民小組6號,身份證號碼430923198501251714。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唐素云,女,1952年2月19日出生,漢族,戶籍所在地廣州市白云區黃邊北路向榮街153號502房,現住長沙市雨花區梓園路356號11棟302房,身份證號碼430102195202192065。
委托代理人劉婧,湖南楚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劉大鵬因與被上訴人唐素云委托理財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2009)芙民初字第223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唐素云與劉大鵬于2007年9月17日簽訂了一份《合作協議書》,協議規定:1、甲方(唐素云)投入本金10萬元,由乙方操盤炒股;2、第一個月保本(10萬元),如虧錢,由乙方(劉大鵬)負責虧多少補多少,如賬面利潤達20%,則由甲方拿出1萬元給乙方表示誠意,否則協議失效;3、從第二個月起,甲方不僅要保本(10萬元),還必須保證10%的盈利、否則由乙方補足,如每月利潤超過10%,超過部分歸乙方所有;4、若買了遇到停牌一個月以上的股票,該股票復牌后的盈虧分配, 甲乙雙方各分50%;…。協議簽訂后,唐素云將預先存入以其弟唐明凱名義在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開立的資金賬戶(賬號:320000821080)的10萬元資金交由劉大鵬使用炒股,劉大鵬先后對“中國服裝”、“三佳科技”、“西藏礦業”、“安泰集團”、“招商輪船”等股票和“南航JTPI”權證進行了買賣。2007年10月19日,雙方進行了結算,劉大鵬炒股共虧損18 000元。劉大鵬于當天付給唐素云18 000元,還另付給唐素云5000元作為押金。2007年11月17日,雙方第二次結算,確定當天賬號內的股票價值共計為81 000元,劉大鵬當月炒股虧損19 000元。劉大鵬當時即向唐素云立下書面《保證》,承諾“分兩步補虧:第一、再繼續炒作賬戶資金一周,如有明顯成績,就再進行第二周,如繼續虧損,主動將股票拋掉,唐姐(指唐素云)更換密碼;第二、由融資將虧損補上,時間在兩個月內…”。2007年11月20日,由于劉大鵬買入的股票及權證的價格繼續下跌,唐素云更改了股票及資金賬號密碼,終止了與劉大鵬的合同關系。因劉大鵬至今沒有向唐素云還款,唐素云遂向該院提起訴訟.
原審法院認為,唐素云與劉大鵬簽訂的《合作協議書》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合法有效。唐素云以其弟唐明凱的名義開設資金賬戶和股票賬戶,在賬戶上投入資金后,將賬戶及資金委托給劉大鵬在證券市場上從事股票投資,雙方之間即形成了委托理財合同關系。劉大鵬在履行協議過程中造成唐素云資金虧損,劉大鵬應依協議約定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由于劉大鵬沒有按照自己的承諾向唐素云兌現,故唐素云起訴要求劉大鵬立即給付其承諾的款項及其利息損失,理由正當合法,該院予以支持。但利息損失應從2008年1月19日算起。在審理過程中,由于雙方均同意解除合同,并同意劉大鵬以押金5000元抵償唐素云的損失,該院亦予以準許。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判決:劉大鵬在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給付唐素云14 00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同期貸款利率從2008年1月19日計算至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275元,由劉大鵬負擔。
劉大鵬不服,上訴稱:一、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雙方之間的合同中通篇都是保底條款,唐素云處于只賺不賠的地位,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無效。原審判決認定雙方是委托理財合同關系,委托人理財行為的法律后果依法應由委托人承擔,保底條款無效。二、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唐素云修改密碼影響劉大鵬的操作。唐素云的資金虧損是由其自身造成的,應由其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2、判決確認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書》無效;3、判決由唐素云承擔股票損失;4、判決由唐素云承擔本案上訴費用。
唐素云答辯稱:《合作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實際履行;唐素云覺得資金有威脅,修改密碼是合情合理的。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請求維持原判。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一致。
本院認為,唐素云與劉大鵬簽訂的《合作協議書》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唐素云將賬戶及資金委托給劉大鵬在證券市場上從事股票投資,雙方形成了委托理財合同關系。劉大鵬對其在履行協議過程中造成唐素云資金虧損,應依協議約定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劉大鵬的上訴理由依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受理費275元,由劉大鵬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王 曉 虹
審 判 員 肖 志 紅
審 判 員 趙 建 剛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詹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