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賈少敏,男,1955年6月15日出生,漢族,住平頂山市湛河區(qū)光明南路西42號院26號樓4單元2號。
委托代理人黃廣華,河南湛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魏曉娜,女,1969年12月17日出生,漢族,住平頂山市體育路西23號院1號樓13號。
上訴人賈少敏與被上訴人魏曉娜委托理財合同糾紛一案,平頂山市湛河區(qū)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9日作出(2010)湛民初字第364號民事判決。宣判后,賈少敏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平頂山市湛河區(qū)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3日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0年7月29日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04年,原告魏曉娜與被告賈少敏經(jīng)“今生有約”信息部介紹相識。2007年年底經(jīng)原、被告商定,原告魏曉娜委托被告賈少敏做股票交易。2007年原告股票賬戶上剩余資金為38894.16元。2008年12月6日,被告賈少敏書寫一份協(xié)議,原告魏曉娜簽名同意,該協(xié)議內(nèi)容是:賈少敏給魏曉娜做股票,賈少敏承諾無論股票盈利或虧損,到2009年12月6日保證魏曉娜本金34000元,若有盈利雙方按三七分成(魏七賈三)。被告接受原告的委托進行炒股。2009年9月30日,被告賈少敏返還原告魏曉娜現(xiàn)金20000元,魏曉娜給賈少敏出具有收條一份,下余14000元經(jīng)原告催要被告不予返還,原告訴至法院。另查明,被告賈少敏于2008年9月28日因左腓骨骨折,頭外傷在市第二人民醫(yī)院骨外科住院,于2008年12月1日出院病歷顯示被告入院時經(jīng)醫(yī)生體檢神志清楚。
原審認為,原告魏曉娜與被告賈少敏簽訂的委托炒股協(xié)議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背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該協(xié)議合法有效。委托到期后,原告按協(xié)議約定要求被告返還下余本金14000元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因雙方?jīng)]有約定,對該項請求不予支持。被告辯稱2008年12月6日協(xié)議是原告?zhèn)卧旌笤谏裰静磺宓那闆r下簽訂的,但未提供足夠的證據(jù)證明其抗辯理由,對該抗辯理由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六條之規(guī)定,原審判決:一、被告賈少敏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返還原告現(xiàn)金14000元。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50元,由被告負擔。
賈少敏不服,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訴訟費由魏曉娜負擔。事實與理由:一、上訴人經(jīng)常幫他人做股票,從不收錢,更不可能要被上訴人的錢。二、2009年9月28日,被上訴人趁上訴人住院期間,采用欺騙手段騙上訴人與她簽訂了該份虛假協(xié)議。另假設該協(xié)議是真實的,被上訴人也未依約向其股票資金賬戶注入過34000元。協(xié)議簽訂后,上訴人也查詢過被上訴人的賬戶上資金只有4000多元,根本不是34000元。三、至于20000元的收條,真實情況是上訴人給被上訴人的婚房首付款。為要回該款,上訴人找過被上訴人并撥打“110”報警。
魏曉娜答辯稱,2008年12月6日的條是2007年的條到期后換的條,2007年的條已經(jīng)撕了。2007年11月2日,我注資38894.16元委托賈少敏炒股。起訴狀是律師代我寫的,不是我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審判決應予維持。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一、魏曉娜在起訴書中陳述有:“協(xié)議(2008年12月6日)簽訂后,原告將34000元現(xiàn)金打入股票賬戶,由被告賈少敏自己掌握賬戶密碼,進行股票交易。”二、2007年11月2日,魏曉娜的股票資金余額是38894.16元。三、2007年12月7日,魏曉娜的股票資金余額是29854.74元。四、2008年12月1日,魏曉娜的股票資金余額是4878.03元。五、原審卷宗第18頁,賈少敏提供魏曉娜與賈少敏于2007年9(7)月9日簽訂憑據(jù)一份,內(nèi)容為:“由賈少敏老師給魏曉娜操作股票,現(xiàn)金壹萬元整,凈利潤按40%由魏曉娜給賈老師提成,賈老師每年除保證壹萬元本金外,另付給魏曉娜伍佰元利息(壹萬元現(xiàn)金在魏的父親賬戶上)。”六、原審卷宗第18頁,賈少敏提供魏曉娜與賈少敏于2008年12月6日簽訂協(xié)議一份,內(nèi)容為:“賈少敏給魏曉娜做股票,賈少敏承諾無論股票贏利或虧損到2009年12月6日保證魏曉娜本金叁萬肆仟元。若有贏利,雙方按三、七分成(魏曉娜七、賈少敏三)。協(xié)議人:魏曉娜 賈少敏 2008年12月6日”。七、原審卷宗第19頁,賈少敏提供魏曉娜與賈少敏于2008年12月6日簽訂協(xié)議一份,內(nèi)容為:“2008年12月6日,魏曉娜借給賈少敏現(xiàn)金叁萬捌仟元(38000)讓其代為炒股。賈少敏承諾無論股票贏利或虧損保證到期日(2009年12月31日)歸還魏曉娜本金叁萬捌仟元(38000)及同期銀行定期利息,如有贏利,贏利部分按三、七分成。(魏曉娜七,賈少敏三)協(xié)議人:魏曉娜 賈少敏 2008年12月6日”。八、原審卷宗第17頁,魏曉娜提供的收條內(nèi)容為:“今收到賈少敏現(xiàn)金貳萬元。魏曉娜 2009.9.30”。除此外,其他事實與原審查明事實相一致。
本院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第一款關于“誰主張,誰舉證”民事訴訟基本原則之規(guī)定,根據(jù)2007年被上訴人魏曉娜委托上訴人賈少敏理財情況,魏曉娜對2008年再次委托賈少敏理財并應注資34000元的事實,雖然魏曉娜提供了一張賈少敏書寫的協(xié)議加以證明,但其并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于協(xié)議簽訂后履行了注資34000元義務的事實,也與其在起訴狀中陳述的事實不符,且二人于同日即2008年12月6日簽訂三份內(nèi)容大致相同的委托理財協(xié)議,這與日常生活常識相悖,故該證據(jù)不具有客觀性,本院不予采信。另外賈少敏于上述協(xié)議未到期時,即2009年9月30日向魏曉娜支付20000元,無法證明是賈少敏提前返還魏曉娜本金的事實。2008年魏曉娜沒有注資34000元,要求賈少敏保本返還34000元于法無據(jù),且不符合常理。故依照上述司法解釋第二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魏曉娜應承擔該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應予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平頂山市湛河區(qū)人民法院(2010)湛民初字第364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魏曉娜的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15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50元,均由魏曉娜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王瑞英
審 判 員 王紹峰
代理審判員 張小青
二0一0年十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彭雪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