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康富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樺,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岳某某,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劉某某,男,1981年3月18日出生。
被告李某甲,男,1960年2月13日出生。
被告周某某,女,1960年1月14日出生。
被告李某乙,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
被告曾某某,女,1965年2月15日出生。
原告中國康富國際租賃有限公司訴被告李某甲、周某某、李某乙、曾某某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徐湘清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出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甲、周某某、李某乙、曾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現本案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與被告李某乙于2011年5月15日簽訂編號為KFZL2011-394的融資租賃合同。合同約定被告李某乙以融資租賃方式租賃原告購買的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制造和出賣的混凝土泵車一臺。合同第六條約定,承租人應按融資租賃合同及《租金支付表》所約定的金額、時間和支付方式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若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則自租金支付日起按每日萬分之八計算逾期利息。合同第十三條約定,承租人累計兩期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金額支付租金,經催告仍不支付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并由承租人支付合同項下的到期租金及其逾期利息,出租人追究承租人違約責任產生的各項費用由承租人承擔。被告周某某與被告李某甲為夫妻關系,應對其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承擔共同清償責任。被告李某乙、曾某某為被告李某甲向原告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約向被告李某甲交付了租賃物,但截止2011年12月20日,被告李某甲已累計拖欠租金355 886元。原告向各被告催收未果,鑒于四被告的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約。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某甲支付逾期租金355 886元;判令被告李某甲支付逾期利息22 084.2元;判令解除融資租賃合同,返還租賃物,并由被告過戶給原告或原告指定的第三人;判令被告周某某對上述三項訴訟請求承擔共同清償責任,請求被告李某乙、曾某某對上述第三項訴訟請求承擔連帶責任;請求判令四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及實現債權和收回租賃物的合理費用。
原告為支持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1、2011年5月15日雙方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證明雙方的權利義務,被告方沒有按期支付租金;
2、保證合同,證明被告李某乙和曾某某承擔擔保責任,沒有履行擔保義務;
3、委托代理協議,證明原告方委托李某甲向三一重工購買泵車一臺,金額296萬元;
4、產品買賣合同,證明李某甲與三一重工簽訂合同購買了金額為296萬元的泵車一臺;
5、機動車發票和注冊信息登記表,證明泵車已經交付給李某甲;
6、已收款項明細,證明起訴之日止,被告已付首付款29.6萬元,租金14.5萬元,保證金14.8萬元;
7、逾期租金及罰息表,證明從2011年7月15日至2011年12月15日拖欠租金六期及罰息共計37.79702萬元,每期應付租金8.3481萬元。其中,2011年7月欠付租金4.89769萬元,8月欠付租金9.19626萬元,9月欠付租金3.60791萬元,10月欠付租金6.15687萬元,11月欠付租金7.55972萬元,12月欠付租金6.37857萬元;按照合同約定罰息為每日萬分之八,截止2011年12月20日,各期罰息共計2.20842萬元。
四被告無答辯,亦未提交任何證據。
四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質證權利的放棄。
經庭審調查,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性,均可認定為有效證據。
根據確認的證據,結合當事人陳述,本院確認如下案件事實:2011年5月15日原告中國康富國際租賃有限公司與被告李某甲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合同約定,被告李某甲向原告中國康富國際租賃有限公司租賃泵車一臺。原告中國康富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根據被告李某甲對租賃物的規格型號等方面的要求購買泵車。承租人應支付的租金按照等額年金法計算,在合同簽訂后五日內先付租金296 000元以及租賃費用、保證金。自合同約定的起租日2011年6月15日起,分三十六個月支付租金,每月15日為每期租金支付日,其中第一期租金在2011年7月15日支付;如逾期支付租金,則自租金支付之日起按每日萬分之八的利率計算逾期利息;《融資租賃合同》第十三條約定承租人李某甲出現月付累計兩期或者季付一期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金額支付租金,經催告仍不及時支付等情形時,構成嚴重違約;出現嚴重違約情形時,出租人中國康富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并要求承租人支付解除合同之日前的逾期租金及利息。同日被告李某乙、曾某某與原告中國康富國際租賃有限公司簽訂了《保證合同》。該合同約定被告李某乙、曾某某愿意為被告李某甲依其與原告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形成的債務承擔不可撤銷的連帶擔保責任。保證范圍為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項下的租金、逾期利息、違約金、賠償金等費用。同日被告李某甲向原告提交租賃物采購申請書,原告中國康富國際租賃有限公司委托被告李某甲向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購買廠牌型號為三一牌SY5313THB的混凝土泵車一臺; 2011年6月15日被告李某甲接收該泵車,并按照約定支付了首期租金296 000元以及其他租賃費用、保證金。同時,原告中國康富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按照等額年金法計算的租金支付表簽章生效,其中被告李某甲每期應付租金83 481元。被告李某甲自2011年7月15日即未足額支付當期租金。截止2011年12月20日,被告李某甲逾期租金及罰息共計377 970.2元。原告中國康富國際租賃有限公司向各個被告催收未果,向本院提起訴訟。另查明,被告李某甲與被告周某某為夫妻關系。
在審理過程中,根據原告的申請,本院于2012年3月2日在湖南省株洲市將涉案標的物三一牌混凝土泵車一臺(車牌號為湘B-39278)予以扣押。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保證合同》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且無《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存在,是合法有效的,對當事人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在原告依合同約定如實履行了自己交付租賃物的義務后,被告李某甲亦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金額向原告繳付租金。被告李某甲欠付多期租金的行為已經構成《融資租賃合同》第十三條約定的嚴重違約情形。被告李某乙、曾某某作為被告李某甲的保證人,在被告李某甲不能繳付租金時,應當向原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因此,原告中國康富國際租賃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李某甲支付逾期租金及利息的訴訟請求以及要求被告李某乙、曾某某對上述逾期租金及利息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本院應當予以支持。被告李某甲截止2011年12月20日即已連續五期未按照約定支付租金,該行為亦構成《融資租賃合同》第十三條約定的嚴重違約情形。原告要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并返還租賃物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某某作為被告李某甲的合法配偶,對被告李某甲的合法債務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九十三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李某甲、周某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國康富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55 886元,逾期利息22 084.2元。
二、由被告李某乙、曾某某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解除原告與被告李某甲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合同編號:KFZL2011-394);
四、由被告李某甲返還原告三一牌混凝土泵車一臺。(車牌號:湘B-39278,由被告過戶給原告或原告指定的第三人,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33 503元,減半收取16 751.5元,財產保全費5 000元,共計21 751.5元。由被告李某甲、周某某、李某乙、曾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徐 湘 清
二 0 一 二 年 四 月 二 十 六 日
書 記 員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