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金正新華夏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鄭州市107國道與國基路交叉口往北100米。
法定代表人肖思祁。
委托代理人黃秋麗,河南杰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董兆,河南杰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玉國,男,42歲。
委托代理人范現彬,河南廣奧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河南金正新華夏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訴被告王玉國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黃秋麗、董兆,被告委托代理人范現彬到庭參加訴訟。此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06年5月15日被告與原告簽訂一份融資租賃合同,合同第五條約定租金金額、支付日期和支付方式。2007年11月9日被告向原告書寫欠條一份,內容為:“今欠河南金正新華夏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柒萬元整。保證十個月內還完。”到期后被告未還款,原告多次催要并且于2008年12月10日向被告寄送律師函,被告至今仍未償還。請求判令被告償還欠款本金70000元及暫算至2009年7月14日的利息1761.89元,2009年7月15日至判決書規定還款之日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原告向本院提供證據如下:1、融資租賃合同1份,證明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融資租賃關系;2、工程承包合同一份,證明被告租賃工程車的用途;3、欠條一份,證明被告還欠款70000元,及承諾十個月內還完;4、催款律師函及郵寄發票共2頁,證明原告及時主張了權利。
被告辯稱:雙方系長期合作關系,被告對出具的欠條認可,愿意積極籌款償還給原告。
被告未提供證據。
經審理查明:2006年5月15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一份《融資租賃合同》。后經雙方結算,2007年11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條一份,載明:“今欠河南金正新華夏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柒萬元整。保證十個月內還完。”到期后被告未還款,原告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原告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合同項下的欠款,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請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利息,沒有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玉國償還原告河南金正新華夏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70000元,于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河南金正新華夏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94元,原告負擔39元,被告負擔1555元。此款原告已預交,不再退回,被告負擔部分由被告在履行判決規定義務時一并支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訴于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孫紅英
審 判 員 王璐佳
代理審判員 武紅霞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理書記員 程子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