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卡特彼勒(中國)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注冊號 XXX。
法定代表人大衛·沃爾頓(DAVID THOMAS WALTON),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李平,陜西豐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忠明,男,1965年10月3日生,漢族,系XXX村民,住該村7組,公民身份號碼 XXX。
原告卡特彼勒(中國)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卡特彼勒公司)與被告李忠明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平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忠明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其于2009年12月23日與被告簽訂《融資租賃協議》,約定原告根據被告的選擇,購買一臺價值128.70萬元的卡特彼勒(徐州)有限公司生產的324D型液壓挖掘機租賃給被告使用,租賃期限為自設備交付之日起36個月,首付租金為25.74萬元,此后每月23日支付租金32240元,分36個月付清。2010年12月22日其與被告簽訂《融資租賃變更合同》,將原合同約定的2010年11月23日、12月23日及2011年1月23日三期租金變更為每期1萬元;將2011年2月23日至2012年11月23日每期變更為35422.88元。同時約定,被告逾期支付租金,則按2%的月利率支付違約金,若有重大違約行為,原告有權解除協議,收回租賃設備。協議簽訂當日,被告支付了首期租金25.74萬元,其將324D型液壓挖掘機交付被告。之后被告僅支付部分租金,至2011年12月23日尚欠租金237974.37元未付。經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拒不履行支付租金及違約金的義務,構成重大違約。現起訴,請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簽訂的《融資租賃協議》;要求被告返還324D型液壓挖掘機一臺;由被告支付截至2011年年12月23日到期租金237974.37元及違約金19099.54元;由被告賠償《融資租賃協議》解除之后至設備返還之前損失:律師費1.47萬元,律師函費490元及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經審理查明,2009年12月23日原告卡特彼勒公司與被告李忠明簽訂《融資租賃協議》一份,約定原告根據被告的選擇,購買一臺價值128.70萬元的卡特彼勒(徐州)有限公司生產的324D型液壓挖掘機出租給被告李忠明使用,租賃期限自設備交付之日,即2009年12月23日起36個月;首付租金為25.74萬元,此后每月23日支付租金32240元,分36個月付清;被告若逾期支付租金,則按月利率2%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應從承租人每次交付的款項中先行抵扣;若被告未支付到期款項,原告有權終止本協議,要求被告歸還租賃設備,并支付租賃合同終止前已到期租金、違約金等權利與義務。同時約定,“本協議條款下任何訴訟中的勝訴方有權要求對方支付合理律師費和其它訴訟費用”。協議簽訂當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首期租金25.74萬元,原告將324D型液壓挖掘機交付被告。2009年12月23日原告與被告簽訂《融資租賃變更合同》一份,將原合同約定的2010年11月23日、12月23日及2011年1月23日三期租金變更為每期1萬元;將2011年2月23日至2012年11月23日變更為每期35422.88元。2010年1月23日起被告開始支付租金,至2011年7月26日尚欠租金237974.37元未付。后因被告向原告索款未果,形成訴訟。
上述事實,有《融資租賃協議》、《融資租賃變更合同》、《購買合同》、《委托代理合同》,律師費發票及庭審筆錄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卡特彼勒公司與被告李忠明簽訂的《融資租賃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與法不悖,應為有效。此后雙方簽訂的《融資租賃變更合同》系對融資租賃協議關于月租金約定的變更。原告依約履行了交付挖掘機的義務,被告僅支付部分租金,下欠租金理應及時支付,拖欠不付,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現原告要求解除《融資租賃協議》,返還租賃物,由被告支付已經產生的租金及違約金理由正當,應予支持。原告主張被告賠償因繼續占有涉案設備所造成損失的請求,與法無據,不予支持。至于原告主張被告承擔財產保全費、律師費、發送律師函件費之請求,融資租賃協議雖有約定,但該協議系原告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加重被告責任的條款并未使用特別方式標注以提醒承租人注意,故對原告上述請求均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一百零七條、第二百四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卡特彼勒(中國)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與被告楊永安2009年12月23日簽訂的《融資租賃協議》及2010年12月22日《融資租賃變更合同》予以解除、終止履行。
二、被告李忠明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返還卡特彼勒(徐州)有限公司生產的324D型液壓挖掘機一臺。
三、被告李忠明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卡特彼勒(中國)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11年12月23日到期租金237974.37元。
四、被告李忠明于上述時間向原告卡特彼勒(中國)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違約金19099.54元。
五、駁回原告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192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負擔,于上述付款時間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 平
人民陪審員 黃福全
人民陪審員 鄧志斌
二О一二年五月三日
書 記 員 郭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