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罪,是指以暴力、脅迫等方式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著、佩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的行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條新增的罪名。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十六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是故意,過失不構(gòu)成本罪。
(三)客體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自由。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以暴力、脅迫等方式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著、佩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的行為。
所謂恐怖主義,是指某些組織或個人采取綁架、暗殺、爆炸、空中劫持、扣押人質(zhì)等手段,企求實現(xiàn)其政治目標或某項具體要求而實施的行為;所謂極端主義,是指為了達到個人或者小部分人的某些目的,而不惜一切后果地采取極端的手段對公眾或政治領(lǐng)導集團進行威脅的行為;所謂暴力,是指對他人的人身采取毆打、捆綁、堵嘴、掐脖子、按倒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強暴方法,使其不能反抗;所謂脅迫,是指對他人采取威脅、恐嚇等方法實行精神上的強制,使其不敢反抗;這里的服飾和標志,是指與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相關(guān)聯(lián)的標志性記號或圖案。
本罪是行為犯,只要滿足上述條件之一即構(gòu)成本罪。
二、處罰
第一百二十條之五【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罪】:以暴力、脅迫等方式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著、佩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三、相關(guān)司法解釋
a.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20151101)
b.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guān)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guī)定(六)
c.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時間效力問題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