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1)川19民終262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何慶,男,生于1984年1月14日,漢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黎明,四川宏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巴中市巴州區時代鋒尚A區首屆業主委員會。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區回風時代鋒尚**A2-602、401。
負責人:彭超,該業主委員會主任。
委托訴訟代理人:龐紅松,四川砝鼎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何慶因與被上訴人巴中市巴州區時代鋒尚A區首屆業主委員會排除妨礙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區人民法院(2020)川1902民初524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何慶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周黎明、被上訴人巴中市巴州區時代鋒尚A區首屆業主委員會負責人彭超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龐紅松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何慶的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2.依法改判被上訴人立即將時代鋒尚小區A棟臨街面公共區處的圍欄拆除,取消劃線車位,恢復小區原狀;3.判令被上訴人賠償原告損失5萬元;4.判令被上訴人承擔一、二審案件訴訟費用。其主要事實及理由:1.一審認定事實不清,采信證據錯誤。巴中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巴州區分局2020年4月17日出具《處理意見書》拆除原搭建圍欄后,被告重新搭的合法性,即改變小區原規劃方案的行政許可與否?一審沒有查明。2020年4月10日,《關于保障時代鋒尚A區業主安全及權益的緊急報告》上級部門批準與否,一審沒有查清。一審沒有查明附屬設施及建筑物的范圍與內容,對附屬設施的內涵與外延理解錯誤。一審沒有查清小區規劃車位的合法性,是否有規劃。一審沒有審查《關于保障時代鋒尚A區業主安全及權益的緊急報告》及回風社區回復的合法性。2.一審適用法律錯誤。本案中圍欄已查明原小區具體詳細規劃并沒有,已得到巴州區執法局在拆除通知中明確。庭審中沒有找到重新規劃的文件,圍欄無論是否是先前搭建,還是現在搭建,均屬違法亂建。綜上所述,一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望二審法院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
被上訴人巴中市巴州區時代鋒尚A區首屆業主委員會辯稱:本案一審法院雖以業主撤銷權糾紛立案受理,但根據原告一審訴訟請求第一、二項內容,其實質是排除妨礙糾紛,故一審法院對案由認定準確。排除妨礙糾紛屬于民事審理范疇,一審適用物權法第76條第六項規定適用法律正確。一審已經查明案涉時代鋒尚小區A區設置的鐵柵欄為新成立的小區業主委員會和小區三分之二的業主共同決定搭建,預留了消防及生活通道,搭建報主管單位回風社區、回風街道辦事處同意,同時一審法院進行了現場勘查,并未對小區業主的生產生活造成影響,反而有利于小區安全和優化小區環境,不存在對原告物權的妨礙。小區的車位并非由被上訴人組織人員進行劃線,而是在巴中市創文期間由回風社區進行組織,上訴人向被上訴人主張權利沒有依據。上訴人主張賠償損失5萬元不應當得到支持,同小區相鄰門市仍在進行經營活動,上訴人的案涉門市與房屋承租人發生糾紛造成的停租,與小區搭建圍欄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綜上,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理程序合法,裁判結果公正,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何慶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將時代鋒尚小區A棟臨街面公共區域恢復原狀,包括立即拆除時代鋒尚小區A棟臨街面公共區域處的圍欄,取消劃線的車位;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人民幣5萬元;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告系巴中市巴州區回風二環路時代鋒尚營-1-14、營-1-15門市業主。被告于2020年選舉成立并報巴中市巴州區回風社區居民委員會備案,巴中市巴州區回風街道辦事處于2020年5月21日向巴中市巴州區回風社區居委會出具批復:同意選出的業委會主任、副主任及委員。該小區物業服務公司原為巴中市蓬達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該公司于2019年退出該小區的物業服務。被告向法院提交了該物業公司于2018年5月16日出具的《關于“時代鋒尚”A區加裝防護欄桿的情況說明》:“巴中市城市管理執法局:茲有我公司承接服務的回風“時代鋒尚”A區于2012年交付入住……經小區業主強烈要求,我公司于2013年4月23日向貴局申請,在小區范圍內、人行道外安裝一道2米高、50米長的防護欄桿”。原告以巴中市回風時代鋒尚物業為減少管理成本,違法搭建鐵柵欄為由信訪要求拆除防護欄桿。巴中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巴州區分局于2020年4月17日出具《處理意見書》,載明:“何慶:您于2020年3月19日通過省信訪系統反應“巴中市回風時代鋒尚物業為減少管理成本,違法搭建鐵柵欄”信訪事項收悉。根據職能職責,現就您反映的問題回復如下:經查,時代鋒尚小區A棟臨街面公共區域處,小區規劃方案中無柵欄。鐵柵欄系物業保護小區業主財產安全,于2013年安裝設置。2020年3月24日,我局聯合回風街道辦事處、回風社區、小區物業公司、小區業主代表、小區門市代表……經會議決定,由物業公司自行拆除擅自設置的鐵柵欄,逾期未拆除將由我局依法強制拆除。……2020年4月16日,鐵柵欄拆除完畢”。
2020年4月10日,署名為“時代鋒尚A區小區業主”向巴中市回風街道辦事處出具了《關于保障時代鋒尚A區業主安全及權益的緊急報告》,載明:時代鋒尚A區位于巴中回風長壽路182號……為進一步優化小區環境,保障小區商戶、業主共同利益和安全,經征求小區業主意見,愿在執法局、辦事處、社區等相關部門的指導下對小區圍欄進行改建。……后附小區業主大會相關佐證資料及小區欄桿整改規劃圖。巴中市巴州區回風街道回風社區居民委員會在該文書尾部加蓋單位印章并簽署“同意,呈報上級部門審批為準,回風社區2020.4.16”。在物業公司拆除前述鐵柵欄后,被告聯合小區業主共同出資新搭建了圍欄。2020年6月29日,原告再次以巴中回風時代鋒尚物業私自搭建鐵柵欄為由信訪,巴中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巴州區分局向其出具《處理意見書》,載明:……經查,時代鋒尚小區A棟設置的鐵柵欄位于小區用地范圍內,為新成立的小區業委會和小區三分之二的業主共同決定搭建的安全防護設施,預留了消防及生產生活通道,搭建方案報主管單位回風社區、回風街道辦事處同意。……針對小區一號樓部分門市業主的信訪訴請,建議作為小區自治事項由業主委員會牽頭處理,回風街道辦事處及相關部門予以指導和協調,如仍有異議,建議向人民法院申訴。2020年9月14日,原告訴至來院提出上述訴請。
庭審后,一審法院工作人員到現場走訪調查,并向該小區在場的部分業主及門市經營者進行了詢問,部分業主陳述在未設置圍欄及規劃車位前,小區不僅環境衛生差,而且外部車輛常亂停放于小區內,設置圍欄及規劃車位后,小區環境變得更好,車輛停放更加有序,安全得到更好保障。工作人員同時了解到,時代鋒尚小區A棟一樓約十多個商鋪(含原告商鋪),大部分處于經營狀態。
一審法院認為,排除妨礙糾紛是指因為物權受到他人的現時妨害而引發以排除這種妨害為目的的糾紛。本案中,原告以小區圍欄、車位影響其商鋪價值為由訴請拆除時代鋒尚小區A棟臨街面公共區域處的圍欄、取消劃線車位,原告的訴請并未涉及到撤銷被告作出的決定,故本案不屬于業主撤銷權糾紛。原告系巴中市巴州區回風二環路時代鋒尚營-1-14、營-1-15門市業主,對門市享有物權,其以小區圍欄、車位影響其商鋪價值為由訴請拆除圍欄、取消劃線車位,其情形符合排除妨礙糾紛,故本案案由應為排除妨礙糾紛。
關于原告要求被告將時代鋒尚小區A棟臨街面公共區域恢復原狀,立即拆除臨街面公共區域處圍欄、取消劃線車位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五)籌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決定前款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面積過半數的業主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本案中,巴中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巴州區分局在2020年8月5日出具的《處理意見書》中已查明“時代鋒尚小區A棟設置的鐵柵欄位于小區用地范圍內,為新成立的小區業委會和小區三分之二的業主共同決定搭建的安全防護設施,預留了消防及生產生活通道,搭建方案報主管單位回風社區、回風街道辦事處同意”,庭審中,查明的事實與巴中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巴州區分局于2020年8月5日出具的《處理意見書》中查明的事實一致,被告作出搭建圍欄的決定符合法定程序。被告所安裝設置的圍欄雖對門市業主的商業利益有一定影響,但案涉門市系商鋪,原告能否順利將商鋪出租,實現商業價值,受主客觀等多種因素制約,臨街面公共區域處安裝設置的圍欄、公共區域內劃線車位對原告商鋪的商業價值不會造成根本性影響。且該圍欄系2013年安裝設置,已成為既定事實,長期以來對小區業主生產生活并未造成實質性影響,反而更有利于保障小區安全、優化小區環境。綜上,故對原告要求立即拆除臨街面公共區域處圍欄的該項訴請,不予支持。
對于劃線車位的問題,經一審法院核實,小區未規劃車位前,亦有車輛亂停亂放,規劃車位后,停放車輛更加有序,故劃線車位對原告的商鋪并未造成明顯的貶值,且庭審中,原告亦未提交該劃線車位由被告組織人員劃線的相關證據,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擔義務、取消劃線車位,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對原告要求被告取消時代鋒尚小區A棟內已劃線車位的主張,不予支持。
關于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損失50000元的問題。原告至今未將商鋪出租他人所造成的損失與臨街面公共區域處修建的圍欄、公共區域內劃線車位無直接因果關系,故對原告的該項請求,不予支持。綜上,據此判決:駁回原告何慶的全部訴訟請求。
上訴人何慶在二審中提交了6份證據:證據1:2020年4月20日報警記錄。證明目的:上訴人阻止被上訴人違法搭建圍欄發生糾紛的情況。證據2:目前小區被圍欄后門市的現狀。證明目的:上訴人原購買的門市現在已經變為小區內的房屋。證據3:收集部分原門面業主的合同。證明目的:合同上寫的是門面,性質為營業房。證據4:門市業主簽名的申請。證據5:規劃圖。證明目的:該小區規劃的是開放性小區。證據6:兩次復印的時代鋒尚小區的報告。證明目的:業主簽名人數不足三分之二,一審判定通過三分之二的說法錯誤。
被上訴人巴中市巴州區時代鋒尚A區首屆業主委員會對上訴人提供的證據質證認為:該六組證據不屬于二審新證據,且部分證據在一審中已經舉示,如上訴人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建設規劃圖以及緊急報告,更不屬于二審新證據。上述證據不能達到上訴人的證明目的,一是出警登記表僅載明了2020年4月20日上訴人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到達現場后了解到上訴人與鮮曉成因圍欄安裝問題協商不果發生口角,公安機關沒有對圍欄安裝的合法性作出任何認定。二是舉示的幾組照片屬于斷章取義,部分照片顯示圍欄還在建設中,不是建設后的照片,也可以看出小區沒有完全封閉,是留了通道的。三是商品房買賣合同載明了部分門市業主所購房屋的性質為門市,今天這些門市的性質沒有發生變化,沒有行政機關來確認該門市已經變為了住宅。證據4的證據三性予以認可,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據6在被上訴人向法院提供的原件與上訴人向法院提供的證據,其中有一份是一致,所以應當認定雙方提供的相同證據。
本院對上訴人提交的證據經合議庭評議后認為,對證據1報警記錄僅證明何慶與案外人發生糾紛的情況,與本案沒有必然的聯系。對證據2門市現狀,對真實性予以確認。對證據3門面業主的合同的真實性予以認可,對門面的性質予以確認。對證據4業主的簽名反映,是門市業主要求拆除圍欄的情況反映,不屬于證據種類,不予認定。對證據5規劃圖的真實性予以認可。對證據6時代鋒尚小區的報告,一審時被上訴人已經提交,不再予認定。
二審查明的案件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相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案涉的時代鋒尚小區既有住宅業主也有商業用房業主。對于共有部分住宅業主和經營用房業主享有共同管理的權利。被上訴人巴中市巴州區時代鋒尚A區首屆業主委員會通過三分之二的業主共同決定搭建安全防護設施,搭建護欄的位置屬于小區除專有部分的共有部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五)籌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決定前款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面積過半數的業主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被上訴人一審提供的證據(2020年3月22日時代鋒尚小區業主討論A區安全管理相關事宜上小區業主簽名)與巴中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巴州區分局于2020年8月5日出具的《處理意見書》中載明的事實均可證明搭建圍欄是經過業主委員會專有部分占建筑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的,符合法定程序。上訴人何慶作為經營用房業主之一請求拆除防護圍欄于法無據。上訴人認為搭建防護圍欄系違法搭建,相關部門并未批準的問題。巴中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巴州區分局在何慶2020年3月19日通過省信訪系統反映后,于2020年4月17日作出《處理意見書》并告知何慶,2020年4月16日被上訴人將鐵柵欄拆除完畢。后被上訴人通過選舉產生了時代鋒尚A區首屆業主委員會,經專有部分占建筑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搭建時代鋒尚A區非封閉式圍欄,并向回風社區居民委員會、回風街道辦事處、巴州區信訪局等部門進行了報告,回風社區居民委員會、回風街道辦事處進行了批復,批復意見為“2020年4月16日前業主自行拆除圍墻,制定安全防護措施,規劃圖,報執法大隊、辦事處備案,同意自行建設,提升小區創文形象及安全,后續如有信訪,由新成立的業委會調解和解釋”。獲得批準建設后,被上訴人又搭建了新的安全防護圍欄,2020年6月29日,上訴人何慶再次通過省信訪系統反映“巴中回風時代鋒尚物業私自搭建鐵柵欄”事項,巴中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巴州區分局于2020年8月5日作出《處理意見書》再次回復何慶,載明,“時代鋒尚小區A棟設置的鐵柵欄位于小區用地范圍內,為新成立的小區業委會和小區三分之二的業主共同決定搭建的安全防護設施,預留了消防及生產生活通道,搭建方案報主管單位回風社區、回風街道辦事處同意”。上訴人并未舉示任何證據證明搭建防護圍欄系違法行為,且有相關部門認定并要求拆除的證據,故對上訴人認為搭建防護圍欄屬于違法的行為應予拆除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二審中,合議庭到案涉回風時代鋒尚小區再次進行了勘查,重建的防護圍欄屬于非封閉式的圍欄,小區前方留有5.5米寬度的消防通道和大門兩邊二個寬度為3.95米的生產生活通道,不影響時代鋒尚小區屬于開放式小區的認定,雖然防護圍欄會對經營用房的商業價值有一定的影響,但影響較小,不會造成實質性的影響。從長遠及小區整體業主利益看,被上訴人按照程序自治決定搭建防護圍欄有利于保障整個小區人身財產安全、優化生活環境、維持生活秩序。故,時代鋒尚A區無論住宅業主還是門市業主,均應以維護小區的安全、有序為大局,當自身較小利益與小區居民整體生活大局利益相沖突時,自覺維護大局利益。自覺維護小區的和諧、穩定、安寧。同時根據國家城市規劃建設的要求,住宅要推廣街區制,原則上不再建設封閉式小區。時代鋒尚小區A棟設置防護圍欄對門市經營有一定影響,時代鋒尚A區首屆業主委員會應當在物業管理政策或其他方面給予門市業主一定的優惠。時代鋒尚A區小區無論是門市業主還是住宅業主都應為小區的和諧穩定共同獻計獻策、出資出力,對小區門市業主因建非封閉式圍欄而做出的奉獻應多給予理解與支持。小區門市業主和住宅業主均應為小區和諧穩定健康發展做出積極努力,共同營造小區團結友愛、誠信和善、幸福生活、安定祥和的社會環境。至于上訴人主張取消車位劃線問題,車位劃線后,車輛停放整齊有序,管理規范更加便捷,車位占地屬于小區用地范圍,對門市商業并無影響,同時上訴人并未提供證據證明是被上訴人組織人員進行了車位劃線,故對上訴人該主張亦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何慶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50.00元,由上訴人何慶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何奇林
審 判 員 袁 梅
審 判 員 楊璐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張志民
書 記 員 魏廷桓